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考试 » 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

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 2020-11-18 00:29:22

A. 汽车保险公估人的证书怎样取得

到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均可接受报名,随到随学,学期届满即可参加考试,每年考试三期,每四个月考核一期,考后随即申报认证 。

汽车保险公估师证书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认的国家职业,汽车保险公估师是具备从事汽车保险估损与理赔业务能力,并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和从业资质的汽车保险从业人员。

报考条件为22周岁以上,大专学历2年以上工作经验,或中专学历4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均可报考。

(1)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扩展阅读:

保险公估人特征:

1、经济性:保险公估人通过储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诸多保险人委托,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公估业务,积累保险公估经验,提高保险公估水平,从而可以帮助保险人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专业性:由于面向众多保险当事人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理赔、评估业务,因此保险公估机构必须拥有具有各种专业背景并熟悉保险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处理保险理赔案件的技术更加熟练,经验更加丰富。

3、超然性:相对保险当事人而言地位超然,在理赔过程中既为保险当事人提供理赔技术服务,又可以缓解人双方的矛盾。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保险公估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汽车保险公估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保险公估师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B. 保险公估人从业资格证考试哪些内容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 保险原理与实务(60%)
一、保险原理
包括保险概述、保险合同、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费率厘定原理、保险公司业务管理、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督管理。其具体考试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保险概述
1.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掌握保险的含义、保险的要素以及保险的特征;了解保险与相似制度联系与区别。
2.保险的分类
了解保险的主要分类标准;掌握各保险分类标准下的保险种类。
3.保险的功能
掌握保险保障功能、资金融通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
(二)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掌握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合同的特征以及保险合同的种类。
2.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掌握保险合同的主体;了解保险合同的客体。
3.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掌握保险合同的内容;了解保险合同的形式。
4.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掌握不可抗辩条款、年龄误告条款、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自杀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贷款条款和自动垫缴保费条款;了解战争条款和保险单转让条款。
5.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
掌握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释和解决保险合同争议方式。
(三) 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掌握保险利益及其成立的条件、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以及保险利益的时效;了解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
2.最大诚信原则
了解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存在的原因;掌握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和法律后果。
3.近因原则
掌握近因原则的含义以及近因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了解近因原则的典型应用案例。
4.损失补偿原则
掌握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和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了解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四)保险费率厘定原理
1.财产保险的保费厘定原理
掌握保险费和保险费率的含义;掌握保险费率的厘定原则、纯保险费率、附加保险费率和营业保险费率的厘定原理。
2.人寿保险的保费厘定原理
掌握影响人寿保险费率的因素;了解生命表、基本利息的计算、确定年金的计算、生命年金的计算、人寿保险趸缴纯保费的计算、人寿保险年缴纯保费的计算、人寿保险营业保费的计算和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五) 保险公司业务管理
1.保险公司的投保业务管理
掌握投保服务和投保选择。
2.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管理
了解承保的内容、承保工作的程序和续保。
3.保险公司的防灾业务管理
掌握保险防灾的概念、保险防灾的内容和保险防灾的方法。
4.保险公司的理赔业务管理
掌握保险理赔的含义、保险理赔的原则;了解保险理赔的程序。
(六)保险市场
1.保险市场概述
掌握保险市场的含义和保险市场的特征;掌握保险市场的模式和保险市场的机制。
2.保险市场的供给与需求
掌握保险市场供给的概念和保险市场需求的概念;了解影响保险市场供给的因素、保险商品供给弹性、影响保险市场需求的主要因素和保险商品需求弹性。
3.保险市场供给主体
掌握保险市场的供给者、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与核定以及保险市场中介。
4.再保险市场
了解再保险市场的含义、我国再保险市场和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概况。
5.中国保险市场的历史沿革
了解新中国保险业的诞生、国内保险业的恢复、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以及加入世贸组织与中国保险业发展。
(七)保险监督管理
1.保险监督管理概述
掌握保险监督管理的概念、保险监督管理的必要性、保险监督管理的目的、保险监督管理的原则和保险监督管理的方式与监督管理目标模式。
2.保险监督管理内容
了解偿付能力监督管理和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3.保险监督管理方法
掌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转贴

二、保险实务
包括财产保险实务、运输工具保险实务、货物运输保险实务、责任保险实务、信用和保证保险实务、工程保险实务、特殊风险保险实务、人寿保险实务、意外伤害保险实务、健康保险实务和再保险实务。其具体考试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财产保险实务
1.财产保险概述
掌握财产保险的概念、财产保险的特征和财产保险的种类。
2.企业财产保险
掌握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附加责任、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费率的影响因素和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了解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和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除外责任。
3.家庭财产保险
掌握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和家庭财产附加险(盗抢险)。
4.机器损坏保险
掌握机器损坏保险的概念、机器损坏保险的特点、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标的、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责任、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期限、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金额、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费率和机器损坏保险的赔偿处理;了解机器损坏保险的除外责任。
5.利润损失保险
掌握利润损失保险的概念、利润损失保险的特征、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障项目、利润损失保险的赔偿期、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费率和利润损失保险的赔偿处理;了解利润损失保险的除外责任。
(二) 运输工具保险实务
1.机动车辆保险
掌握机动车辆保险及其特征、机动车辆保险的险别、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机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费、机动车辆保险的无赔款优待、机动车辆保险的核保和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处理;了解机动车辆保险的除外责任。
2.船舶保险
掌握船舶保险的概念和种类;了解远洋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远洋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远洋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远洋船舶保险的免赔额规定、远洋船舶保险海运条款、远洋船舶保险的赔偿处理、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赔偿处理。
3.飞机保险
掌握飞机保险的概念和种类;了解飞机保险的保险金额、飞机保险的保险费率和飞机保险的赔偿处理。
(三) 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掌握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海上运输货物保险附加险的保险责任、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金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费、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赔偿处理、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邮包运输保险和国际多式联运保险;了解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2.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了解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掌握国内水路、陆路(公路、铁路)运输货物保险和国内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四) 责任保险实务
1.责任保险概述
掌握责任保险的概念和责任保险的种类。
2.产品责任保险
掌握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和产品责任保险的内容。
3.雇主责任保险
掌握雇主责任保险的概念;了解雇主责任保险的内容。
4.公众责任保险
掌握公众责任保险的概念;了解公众责任保险的内容。
5.职业责任保险
掌握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和职业责任保险的内容。
(五) 信用和保证保险实务
1.信用保险
掌握信用保险的概念、一般商业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掌握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特点、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2.保证保险
掌握保证保险的概念;了解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的区别、合同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
(六) 工程保险实务
1.工程保险概述
掌握工程保险的概念、特征以及工程保险的类型。
2.建筑工程保险
掌握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障对象、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建筑工程保险的附加险、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费率、建筑工程保险的赔偿处理;了解建筑工程保险的除外责任。
3.安装工程保险
掌握安装工程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了解安装工程保险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以及安装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七)特殊风险保险实务
1.航天保险
掌握航天保险的保障范围和航天保险的保险种类;了解航天保险的保险责任、航天保险的除外责任、航天保险的保险金额、航天保险的保险费率、航天保险的保险期限和航天保险的赔偿处理。
2.核电站保险
掌握核电站保险的概念、特点以及核电站保险的种类;了解核电站保险的保险责任、核电站保险的除外责任、核电站保险的保险金额和核电站保险的赔偿处理。
3.海洋石油开发保险
掌握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的概念及其种类;了解海洋石油钻井平台保险和井喷控制费用保险。
(八) 人寿保险实务
1.人寿保险概述
掌握人寿保险的概念、人寿保险的特点和人寿保险的分类。
2.普通人寿保险
掌握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
3.新型人寿保险业务
了解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和万能保险。
4.团体人寿保险
掌握团体保险概念、特征和团体人寿保险的主要险种。
5.人寿保险的核保与核赔
了解人寿保险核保和人寿保险核赔。 转

(九) 意外伤害保险实务
1.意外伤害的界定
掌握意外伤害的定义、意外伤害的特征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
2.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
了解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
3.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
掌握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
(十) 健康保险实务
1.健康保险概述
掌握健康保险的概念、疾病成立的条件和健康保险的特征。
2.健康保险的种类
了解个人健康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的内容。
3.健康保险的常用条款
掌握个人健康保险的常用条款和团体健康保险的常用条款。
(十一)再保险实务
1.再保险概述
掌握再保险的概念、再保险的特征和再保险的作用。
2.再保险的业务种类
掌握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3.再保险业务的安排方式
掌握临时分保、预约分保和合同分保。
4.再保险合同
掌握再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了解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5.再保险业务管理
了解分入再保险业务管理和分出再保险业务管理。

第二部分 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40%)
一、保险公估相关知识
包括保险公估人概述、保险公估人的经营、保险公估人的监管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操守。其具体考试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保险公估人概述
1.保险公估人的概念及特征
掌握保险公估人的概念、保险公估人的特征、保险公估人的职能、保险公估人的作用和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了解保险公估人的产生和保险公估人的现状。
2.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及分类
掌握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和保险公估人的分类。
(二)保险公估人的经营
1.保险公估活动的原则
掌握保险公估活动中的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和合作性原则。
2.保险公估人的经营范围
掌握承保公估、理赔公估、参与防灾防损、残值处理、监装监卸和信息咨询。
3.保险公估的业务种类
掌握财产保险公估、责任保险公估、意外伤害保险公估和健康保险公估。
4.保险公估业务操作程序
掌握公估前的准备、现场查勘、责任审核、理赔计算、公估报告和结案等业务环节。
5.保险公估报告
掌握保险公估报告的含义、保险公估报告的特点、保险公估报告的内容、初步保险公估报告的概念和最终保险公估报告的概念;了解最终保险公估报告的主要项目;了解初步保险公估报告、确认书等基本格式;了解典型保险公估报告的格式及编制原理。
(三)保险公估人的监管
1.保险公估人资格的监管
掌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和保险公估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2.保险公估人的执业监管
掌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监管和保险公估机构的执业监管。
3.保险公估人的法律责任
了解保险公估人法律责任的性质、保险公估人法律责任的种类和保险公估人法律责任的认定。
(四)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操守
1.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掌握职业道德概念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内容。
2.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操守
掌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备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了解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其他行为。

二、保险公估相关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其具体考试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保险法总则
掌握保险的概念、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以及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2.保险合同
掌握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3.保险公司
掌握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的设立、保险公司的变更和保险公司的破产。
4.保险经营规则
掌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公司的准备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再保险安排和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了解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限制。
5.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掌握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对保险公司的整顿和对保险公司的接管;了解保险公司的精算和财务规定。
6.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掌握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相关规定。
7.相关各方的主要法律责任
了解投保方的主要法律责任、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的主要法律责任以及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要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合同法总则
掌握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了解违约责任。
2.合同法分则
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了解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了解赠与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道路交通安全法总则
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原则。
2.车辆和驾驶人
掌握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的相关规定。
3.道路通行条件
了解道路信号灯和其他道路设施。
4.道路通行规定
掌握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机动车通行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以及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5.其他规定
掌握交通事故处理;了解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基本原则
掌握民法通则的立法目的和民事活动原则。
2.公民(自然人)
掌握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个人合伙;了解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3.法人
掌握法人的一般规定和联营;了解企业法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4.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5.民事权利
掌握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了解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6.民事责任
掌握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7.其他规定
了解诉讼时效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海商法总则
掌握海商法的立法目的和海商法中的重要概念。
2.船舶
了解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
3.船员
了解船员和船长。
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运输单证、货物交付、合同的解除、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和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5.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掌握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定。
6.船舶租用合同
掌握船舶租用合同的一般规定;了解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
7.海上拖航合同
了解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和海上拖航合同的一般规定。
8.船舶碰撞
掌握船舶碰撞的概念和船舶碰撞的一般规定。
9.海难救助
掌握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海难救助的一般规定。
10.共同海损
掌握共同海损的概念和共同海损的一般规定。
1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掌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了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一般规定。
12.海上保险合同
掌握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的责任、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以及保险赔偿的支付。
13.其他规定
了解时效和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C. 2019年保险公估师报考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2007年全国统一的笔试时间和报名时间:
2007年全国统一的笔试考试有两次。第一次考试时间和报名时间如下:2007年7月1日下午2:00至4:00举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4月16日至4月30日。
第二次考试时间和报名时间如下:12月16日下午2:00至4:00举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10月9日至10月23日。
2007年单科笔试时间和报名时间:
2007年全国统一的单科笔试考试有两次。第一次考试时间和报名时间如下:2007年6月29日下午2:00至4:00举行“保险原理与实务”考试;6月30日下午2:00至4:00举行“保险公估实务”考试。报名时间为4月16日至4月30日。
第二次考试时间和报名时间如下:2007年12月14日下午2:00至4:00举行“保险原理与实务”考试;12月15日下午2:00至4:00举行“保险公估实务”考试。报名时间为10月9日至10月23日。
具体以当地保监局公告为准。

D. 谁能知道保险公估从业资格证在哪里考试!!!跪求!!!

去当地保监局报名即可。

报名参加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报名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三张。

审查原则及标准:

1、取得保险公估从业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参加保险公估从业基本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品行良好,适合从事保险公估工作。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颁发《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1)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2)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3年;

(3)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

审查期限:

所在地保监局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核准的,以向申请人颁发《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形式作出书面决定。

(4)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参加保险公估从业基本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报名;

(2)由他人顶替参加考试;

(3)违反考场纪律;

(4)有其他作弊行为。

2、《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遗失的,提交挂失证明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3、资格证书的换发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4、所在地保监局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考试。

考试科目:

2015年8月18日,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部分条款作出了修改,取消了保险销售(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

《通知》一方面放开前端:

各保监局不得受理保险销售(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

保监会决定废止《关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中介〔2014〕74号),不再委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公司应当为其在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资格证书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保监会另一方面严格管控后端,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规范从业人员准入管理。同时,要求保监局认真督促辖内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严把准入关,加强风险监控。

另外,保监会还表示,将尽快制定完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单科考试时间为 120分钟。

考生可根据需要选择参考科目。

E. 保险公估人考试在那里报名

保险公估考试已经取消了呀,没有地方报名了。
你看看各个报名的网站信息,都是几年前的信息了。

F. 如何报考公估师资格证,需要什么条件

报名条件: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 18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专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

(三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报名要求:

仅限于保险经纪或者保险公估从业资格考试单科考试成绩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报名方式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登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按照要求报名。

报名费每单科人民币 70元,缴付方式、收据、准考证打印等有关事项请仔细阅读协会网站报名须知。

(6)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参加保险公估从业基本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报名;

(2)由他人顶替参加考试;

(3)违反考场纪律;

(4)有其他作弊行为。

2、《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遗失的,提交挂失证明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3、资格证书的换发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4、所在地保监局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考试。

G. 保险公估人的考试

考试简介
市场要求保险公估人不但应当具备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必须具备其它相关知识。在保险事故的处理中,保险公估人既要以专家身份对事故进行权威的技术分析,也要以专家的身份根据保险合同对事故损失进行合理的理算,只有这样,保险公估人的处理结果才能得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因为保险公估人的重要性,想要从事保险公估必须参加国家要求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为规范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树立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维护保险业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包括保险公估在内的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国实行保险公估人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执业前,应当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及有关单位据此核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1.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参考用书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基础知识》(2010年版)和《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2010年版)两本书。分值分配和命题范围如下:保险原理知识占3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一章至第五章;财产保险知识占1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六章;人身保险知识占25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七章;《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占15分,命题范围是《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八章和第九章;其他相关法规部分占2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占10分(全部为判断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占10分。详细命题范围请见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命题范围包括“保险原理与实务”和“保险经纪相关知识与法规”两部分。“保险原理与实务”占60分,参考用书是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原理与实务》(2010年版)。“保险经纪相关知识与法规”占40分,参考用书是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经纪相关知识》(2010年版)和《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2010年版)。详细命题范围请见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命题范围包括“保险原理与实务”和“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两部分。“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占40分,参考用书是《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2010年版)。详细命题范围请见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⑴保证保险当事各方的合法利益。保险公估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从而保证各方的利益在公平的结果下不受损失。
⑵保险公估人客观公正的立场,容易被保险双方当事人认可,从而可以减少理赔纠纷,防止无休止的僵持或述诸法律,实现尽快赔付,恢复生产生活。
⑶促进保险企业组织变革,提高经营绩效。保险企业将一部分费事费力且易造成品牌损失的理赔工作交由保险公估人完成,既可以降低人力资源等经营成本,还有助于专注发展公司核心能力、提高效率,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保险公估人
一、接受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委托,办理保险事故的勘验、鉴定、评估以及赔款理算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通常被称为保险公估人。在保险经营过程中,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从经营成本考虑,保险公司不可能配备门类齐全的专业人员,仅靠保险公司自己所有的专业人才难以完成保险事故的评估、鉴定任务,而且由保险公司自己的工作人员进行事故评估和鉴定是否公正,很难使人信服。于是从事保险事故勘验、鉴定、评估的保险公估人应运而生。保险公估人是依法设立的独立的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业务的机构以及具有法定资格的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工作的专家,是协助保险理赔的独立第三人,接受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保险事故评估、鉴定服务。
由于保险公估人的评估、鉴定结果事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护,保险法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对保险事故的评估和鉴定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有权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或者鉴定。2、受聘进行评估和鉴定保险公估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3、受聘进行保险事故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的专业机构,受聘进行保险事故评估和鉴定的个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的从业人员及个人保险公估人必须通过专门的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方可 开展业务;必须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4、保险公估人应当依法公正地执行业务,对保险事故的评估、鉴定要有科学依据,以事实和证据作为评估鉴定的基础,遵循评估鉴定程序,运用科学的评估鉴定手段和方法,作出评估、鉴定报告。评估、鉴定报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二、保险公估人对其过错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估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保险公估人必须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过错指的是保险公估人在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业务中的一种主观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故意指的是保险公估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会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指的是保险公估人对其行为会给保价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该后果能够避免。二是,保险公估人的过错行为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了损失。这种损失在保险评估、鉴定业务中一般是经济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现有财产和利益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得到或者能够得到的利益而没有得以。三是,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损失与保险公估人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一定的事实与一定的行为之间存在的客观的、必然的联系。如果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损失不是由于保险公估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保险公估人就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三、保险公估机构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收费。保险公估机构接受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委托,从事保险事故的评估和鉴定业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对保险公估机构的报酬。保险公估机构收取的费用由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与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的委托或者聘用合同约定,同时应当遵守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比如价格法、合同法、有关财产评估方面的行政法规的规定等。

H. 保险公估人怎么样都考些什么内容有没有什么条件

您好:

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理赔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
2.保险公司既是承保人又是理赔人,直接负责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和定损,做出的结论难以令被保险人信服。
3.保险公估人代替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理赔领域的工作,从而实现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分工。

适合对象是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职人员;对保险行业有兴趣或有志于从事保险行业的其他人员。

该专业的考试内容和特点:
根据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要求第一部分保险原理与实务占(60%),包括保险概述、保险合同、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费率厘定原理、保险公司业务管理、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督管理。第二部分 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40%),包括保险公估人概述、保险公估人的经营、保险公估人的监管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操守。历次题库涉及到的试题有几千道,内容非常的纷杂、而且题库还在不断的变化。

2010年保险公估人考试及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报名截止时间
5月22日 5月15日
10月23日 10月15日

考试方式:考试方式均为电子化考试。

报名需提交以下材料:
1、《考试报名表》(详见附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3张;
5、在报名表有关事项声明栏内亲笔署名;
6、保险公估人考试报名费90元/人次。

您可以在网络中查找青岛导航职业培训学校就可以找到联系方式了。而且好像不是本地的学员也是可以进行远程学习的。

希望可以帮到你……

I. 在哪里考《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去当地保监局报名即可。
报名参加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报名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三张。
审查原则及标准:
1、取得保险公估从业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参加保险公估从业基本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品行良好,适合从事保险公估工作。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颁发《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1)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2)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3年;
(3)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
审查期限:
所在地保监局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核准的,以向申请人颁发《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形式作出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参加保险公估从业基本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报名;
(2)由他人顶替参加考试;
(3)违反考场纪律;
(4)有其他作弊行为。
2、《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遗失的,提交挂失证明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3、资格证书的换发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4、所在地保监局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考试。

J. 哪里可以报考保险公估人证书是哪里发的

可以到当地保监会报名参加考试,证书是保监会发的。
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由版当地保权监局负责组织实施,考试时间和报名时间由保监局根据地区实际安排,实行电子化考试,考试原则上一年不少于两次。一般情况下,地方保监局安排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第一个周末考试,即3月、6月、9月、12月的第一个周末考试。
为规范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树立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维护保险业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包括保险公估在内的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国实行保险公估人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执业前,应当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及有关单位据此核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热点内容
幼师专业怎么样 发布:2021-03-16 21:42:13 浏览:24
音乐小毛驴故事 发布:2021-03-16 21:40:57 浏览:196
昂立中学生教育闸北 发布:2021-03-16 21:40:47 浏览:568
建筑业一建报考条件 发布:2021-03-16 21:39:53 浏览:666
2017年教师资格注册结果 发布:2021-03-16 21:39:49 浏览:642
中国教师资格证查分 发布:2021-03-16 21:39:41 浏览:133
踵什么成语有哪些 发布:2021-03-16 21:38:20 浏览:962
东营幼师专业学校 发布:2021-03-16 21:35:26 浏览:467
机械电子研究生课程 发布:2021-03-16 21:33:36 浏览:875
杭州朝日教育培训中心怎么样 发布:2021-03-16 21:33:28 浏览: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