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造师资格证书丢失
㈠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丢失了怎么补办
先要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准备供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本人签字,单位盖章,A4纸打印);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4.本人近期一寸蓝底或红底的证件照一张。
具体步骤:
A.
申请人登陆“中国建造师网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填报,打印相应申请表。(申报网址:http://www.coc.gov.cn)
第1步:打开网页http://www.coc.gov.cn
第2步:点击“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如图)
第3步:进入“建造师管理系统”页面(如图),点击“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
第4步: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页面(图),并在出现红色
文字的区域选择省份(为了方便演示,在此选择北京市),点击“进入”;
第5步:出现“北京市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页面,(图)
第6步:点击“建造师注册个人申请入口”(图)
第7步:进入“建造师注册个人申请入口”页面(有配图),在“注册建造师变更、增项、
注销、重新、遗失等注册登录入口”下填写相关信息并登录。
第8步:保存并生成个人申请数据文件。
第9步:打印申请表,申请表带有条形码
B.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原聘用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
(以北京为例)
相关材料(即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提示:上述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申请表和附加材料统一使用A4纸,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C.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办理
D.申请人登陆二级建造师(临时)注册管理系统企业版在系统内查询办理结果(图)
E.申请人到印章公司领取印章,印章未办理丢失补办的不需要领取执业印章(注:领章须带受理通知书原件)
F.申请人到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区县住建委领取证书
办理时间: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机构:原聘用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地的区县住建委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丢失怎么办
楼主别信楼上的,丫就是以做广告的,我这些天回答问题到处见到这个广告。
资格证有些地方按规定是不可以补办。证明可以管用,这个放心,不会让你考的努力白费的。不过以后还是要小心。
㈢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丢了,怎么补办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 是由人事厅颁发 可以到在所在地人事考试中心补办执业资格证书。但是这样好麻烦的 费时间 要事急用 有原件复印件或手机拍照 照片 交给腌 一一解决哦!
㈣ 现在建造师注册证书丢失了,不再补发了吗
证书补办的业务流程:
(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
初审材料:1.《二级建造师遗失补办申请表》;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报纸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初审标准:1.提交网上信息;2.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复印件是否每一页加盖企业公章。初审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人员资格窗口。
复审材料:1.《二级建造师遗失补办申请表》;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及复印件。复审标准: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3.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4.查看申请表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三)制证制章复审合格后,申请材料移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注册中心汇总,并将遗失补办合格人员名单转交行政综合服务大厅制证。若印章丢失则向印章公司传送制章数据。
这样的办理程序怎么说都还是有点麻烦的,希望各位建造师朋友保持好自己建造师证书,以免丢失造成挂靠过程中出现麻烦。
㈤ 问:建造师证书丢了,怎么挂失
1、建造师证书丢失需要在报纸上刊登丢失证明(内容含姓名、专业、资格证书号)。
2、省市住房和城乡委员会进行办理挂式(补办)需提供的资料:
(1)书面丢失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
(2)身份证原件
(3)建造师遗失补办申请表
(4)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及复印件
3、建造师挂失(补办)方式:
(1)通过省市住房和城乡委员会官网进行办理。
(2)省市住房和城乡委员会办公大厅进行办理。
㈥ 建造师资格证丢失怎么补办
申请补办前需要注意:需要先在本地报纸刊登遗失声明。由本人持有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本人大一寸证件照片几张,以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到所处地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综合服务科,申请办理补办手续。
一、内容
证书遗失后申请补发。
二、依据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办[2010]15号)。
三、条件
证书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
四、需提交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大一寸免冠白底光面无花边相片1张;
(三)登载证书遗失声明的报纸(须属国家认可公开发行)。登报纸内容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姓名,证书编号,级别,职业工种,声明遗失。
五、办事程序
(一)申办人将相关的资料提交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证书科。
(二)填写《证书修改补发申请表》。
(三)对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四)审查完毕,发放《证书补发修改回执单》。
六、办理时限
提交申办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后凭回执单领取新证。资料不齐全需要重新提供有关材料的,自重新提交之日起重新计算。
七、是否收费(收费标准与依据)
不收费。
八、办事部门
具体各省的规定可能会略有不同,也可以找你们当地人事厅的相关部门,或你们当地的人事考试部门补办即可,不过需要一段时间,不会很快将新证书发给你。如果是省厅发的,档案里应该会有相关记载,可以让你的存档单位给你开证明。
㈦ 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遗失,怎么补办
一级建造师证书遗失补办流程:
1)登报声明
在向当地发证部门提交申请前,首先在地级市以上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上刊登原资格证书作废声明。
声明的内容包括:持证人的姓名、证书名称、专业、级别和证书编号等信息。
2)填写申请表
登陆当地人事考试网下载并填写《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遗失补发申请表》,一式两份。
3)提交补办材料
申请补办证书的申请者应当将这六份材料提交到当地发证部门。
材料包括:
①刊登原资格证书作废声明的报纸(整版)原件一份;(需将所刊登内容用红笔圈出)
②《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遗失补发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存省人考办,一份存当地发证部门);(表中必须加盖报名时的工作单位公章。)
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当地人事部门公布的合格人员文件复印件;
④原《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存放在本人档案内);
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⑥三张二寸免冠白底近期证件照。
4)上报部门
经当地发证部门审核材料,确认受理盖章后,报送上级发证部门。
大家可以看到,一级建造师证书遗失补办的过程很麻烦。所以提醒各位考生,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证书,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㈧ 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丢失怎么办
一级建造师证书遗失补办流程:
1)登报声明
在向当地发证部门提交申内请前,首先在地级市以容上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上刊登原资格证书作废声明。
声明的内容包括:持证人的姓名、证书名称、专业、级别和证书编号等信息。
2)填写申请表
登陆当地人事考试网下载并填写《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遗失补发申请表》,一式两份。
3)提交补办材料
申请补办证书的申请者应当将这六份材料提交到当地发证部门。
材料包括:
①刊登原资格证书作废声明的报纸(整版)原件一份;(需将所刊登内容用红笔圈出)
②《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遗失补发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存省人考办,一份存当地发证部门);(表中必须加盖报名时的工作单位公章。)
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当地人事部门公布的合格人员文件复印件;
④原《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存放在本人档案内);
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⑥三张二寸免冠白底近期证件照。
4)上报部门
经当地发证部门审核材料,确认受理盖章后,报送上级发证部门。
大家可以看到,一级建造师证书遗失补办的过程很麻烦。所以提醒各位考生,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证书,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㈨ 建造师注册证遗失补办流程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㈩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丢失了,怎么啊加急。
二建证书丢失,可以到在所在地人事考试中心补办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
办理材料(各省具体有所差异):
1.个人书面申请(写明证书名称、专业级别、颁发日期并详细说明补办原因)。
2.提交存档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 遗失证书的,申请人提供登报声明原证书作废的报纸原件整张一份(报纸必须是市级以上,有国家统一的报刊号)声明内容应反映持证人的姓名、所持证书的名称、资格级别、取得证书的时间和证书编号;更换证书的,申请人要提供已损坏的资格证原件。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
拓展资料: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资料来源: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