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从事会计工作资格
A. 会计中级报考条件我是福建龙岩的。
根据福建会计专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学历是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 ; 会计年限是指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总和。
B. 如何认定从事会计工作资格
只要有会计从抄业资格证书袭就可以从事会计工作,至于那个初级会计师是一个会计行业的职称,职称越高相应的工资待遇就会越高。职称级别主要有:初级,中级,注册会计师。另外还有注册税务师,也是这个行业的一个职称。
初级的话只要大专毕业就可以考,中级要求就高了(大专学历,从业五年以后才可以报考:本科,从业三年可以报考)。注册会计师的话要求相对低点,就是要考六科(以前是考五科的,后来从{财务成本管理}分出了一科)。
C. 福建2017会计从业资格证有有取消吗
目前,已有安徽、天津、上海、甘肃、湖南、内蒙古、吉林、山西、江苏、陕西、福建、广东、云南、浙江、海南、河南、辽宁、山东、贵州、江西财政局公布2017年考试暂停或暂缓。
那么,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是继续学习,还是暂停看看呢?来说下来说下咱们的看法:
1、《会计法》中明确规定,要从事会计行业工作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想要进入会计行业,你必须了解掌握会计的入门知识,也就是的“基本功”必须被企业承认,尤其是2016年风生水起的营改增的实施,每个单位的会计人员都花费很多的时间学习、进修。
2、根据《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说明《会计法》将修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务院要求,于12月16日公示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拟列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151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8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93项。会计从业资格未被列入,但是清单中第39项就有会计水平类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可能会由准入类考试上升到水平类考试。
3、仔细分析各省市暂缓或暂停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原因。受到2016财税界大事件“营改增”、以及2017财政部要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教材改版2件事,加上目前财政部及各地财政局还未出版新版教材等因素影响。现在学习新的考试大纲,可利于熟练掌握考试知识点,为考试做好准备。
4、会计从业资格知识是所有财会知识的基础入门,不管考试如何改革,现在学习2017会计从业考试课程都是有益而无害的!对于知识,我们永远都不会嫌弃学得太多!
D. 关于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办理
社会的共识.会计从业资格证是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最低要求和前提条件
E. 从事会计工作需要什么条件
从事会计工作只需要一项条件——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是以货回币为主要计量单位答,以凭证为主要依据,借助于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一定单位的资金运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的核算与监督,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参与经营管理、旨在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会计的从业要求:
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必备资格,从事会计行业人员所必须的唯一合法的有效证件。是会计人员进入会计行业的门槛。属地管理,全国通用。会计从业资格证也是考会计职称的前提条件。
F. 福建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转入需要多长时间
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版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权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出手续。
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要求:
1. 会计从业资格证必须先年检才能办理转出。
2. 转出所在地工作单位的工作证明。 因为大家只是和工作单位签约,因此没有工作单位的工作证明,这就需要大家和签约单位商量,让他们开工作证明。否则就无法转出。
3. 工作单位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
4. 所转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所在地财政局的详细地址。 这个详细地址需要你和你的工作单位联系,确定会计从业资格是转到具体哪个省、市、区(县)的财政局。如果不能确定,到时候可能无法转出。
5. 当办完这些,转出只是第一步成功了。还需要看省转入会计从 业资格的要求。例如贵州省就要求转入的时候要现在贵州财政网上填写资料,再审核,最后才能通过。
有帮助记采纳,谢谢!
G. 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简介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在榕(指福州市所辖的六区的)省直、中央(不含军队、武警、铁路系统,下同)等驻闽单位的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省财 政厅负责。除此以外,各级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所在地财政局负责。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
第六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信息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第八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的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安排在3月中旬报名,11月中旬的 第1个星期日考试。其中: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 级)为常年考试,单独核发合格证。
第十条 凡报名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的人员,其2门科目必须同时合格,才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双科合格证书;符合上述第八条规定报名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考试的,考试合格,可以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考试合格证书从发证之日起的2年内有效,逾期自行作废。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技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 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财政厅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颁发。各设区市财政局应于年度终了后土5日内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 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各级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人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2000年6月9日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会字
[2000)44号)、2000年10月26日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的通知》(闽财会[2000]73号)、2003年1-月7日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闽财会(2003~1号)、2001年4月3日印发的《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会[2001]15号)、2002年3月1日印发的《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财会[2002]10号)同时废止。
H. 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需带什么材料领证书
在考试合格后两年内有效,但最好是当年领,有些地方政策变了,只在当年领取专才有效。
未落实单位和未从属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可去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的财政局申领。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向单位工商执照上的经营所在地的主管财政部门申领。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财政局网上提供下载),并持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
2、会计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网上打印);
3、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或珠算五级证书)原件(免试除外)与复印件;
4、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5、有学历(或学位)的还需提供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6、单位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及单位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同时办理注册登记)或户籍证明;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登记表
I. 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哪些科目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科目:
会计基础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电算化
会计从业资格证:也叫会计证,会计上岗证。是会计从业人员基础证书,持证上岗;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合法凭证,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经之路。所以,想成为会计,先从学习会计证开始!
一:会计证考试时间:我国各省区,时间不一。部分省市全年都可以参加考试,月月考。有的每年只要几次考试。详情请见当地财政局发布的考试通告。
二:考试题型
选择题(单选多选)
判断题
填空题
简答题
三:会计证报名条件
凡符合《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考试: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4.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ps:基本上无条件即可参加考试。
四:报名费用
各区域报名费不一样,下面为您提供一些区域的参考报名费
另外,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后,每年要记得会计年检,连续6年未年检,证书吊销。
J. 福建:我只拿到会计从业资格证,无专业技术资格,在信息采集表中专业技术资格那一块下面的是否在岗要填吗
你现在是否在会计岗位工作呢,是就填是呗。
法律规定,离开岗位超过6个月要在相关管理部门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