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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1-17 23:26:21

㈠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大全

没看懂你的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仿佛和基本资格条件无关呀?这条主要是要求必须是独立法人参加投标。

㈡ 咨询一下有关招投标系统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和法规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部委及地方政府出台的规章条例等。为使回答更有针对性,不对法律条文进行复制和解释,请自行查找学习,就你的问题:
一般来讲,可监察的内容有:一、招标人招标流程是否合法。如果公开招标,是否在指定媒体发布了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对潜在投标人歧视对待,是否设置了投标不合理门槛,招标各时间段(公告时间、购买招标文件时间、投标文件编制时间,投标时间等)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对必要环节是否实施并记录(现场勘察、预备会、答疑等),招标文件编制是否合理(资质审查不合理过高、设备品牌指定、工程材料指定、报价要求协商、让利、回扣,合同附加范围以外条件、评标办法及评标委员会组成办法不合理等),投标文件审查是否全面(投标函、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资质等)开标评标中标记录是否全面并合法(开标是否存在超时收标或提前拒标、评标是否违规、招标人违规定标),合同签定是否与招标文件和中标内容一致,如果项目已实施还应查看实施内容是否一致,设备及工程实物与付款内容是否一致等。
二、投标人资格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技术标的深度),投标保证金是否合规,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是否全面,投标文件报价是否合理,进入评标的投标人数量及实力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对各投标人进行函询落实情况是否一致等。
对于监察招标应全程介入,如果招标已经完成再进行监察有些问题不会发现,例如,根据你表述的数据,只能发现中标人资质问题,采购方式问题,分包问题,预算问题(需要有当地当时的市场价及报价单),不太能发现招标预审问题,围标串标问题,监察的重点应在中标人中标金额是否合理,为提高监察的实效性和权威性,建议应由造价咨询公司对其预算进行审查。
如有问题可追问。

㈢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介绍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以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版会同国务院有关权部门发布的综合性规章为主,较为全面、准确地诠释分析了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各环节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帮助应试人员正确运用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招标投标实际法律问题。

㈣ 求教材!(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招标采购案例分析。 )

今年(2011年)招标师的教材还没有出版,但具相关人士了解,变化与往年不大,故你这些教材可以在当地购买。卓越网等也有销售。网上没有相关教材的电子文档以及下载,但是有相关的知识讲座等复习资料还是有的,但是内容就比较多,比较分散,收集需要时间。

㈤ 跟标采购有什么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吗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bw/fgzx/index.jsp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㈥ 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如合同法等,我不是很明白,希望高人指点

1、主要依据《合同法》,尤其是关于买卖合同一章的具体规定;
2、采购物品如属于限制流通物,那么还需要遵守相应的法规、规章;
3、采购程序如采用招标、竞买、拍卖等方式的,还需要遵守《招投标法》、《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
4、采购的必经环节等,如委托、仓储、运输、保管、保密等,都有相关的具体法律法规;
5、如果是大宗货物的采购,或者公司的长期采购,建议聘请当地律师详细制作专业的采购合同。

㈦ 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以这两个法律为核心。

㈧ 与招投标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命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㈨ 2011年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你是要考招标师吗?
(1)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以主席令形式公布。名称最后冠以“法”,比如《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效力通行全国。
大家应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法律和我们日常所说的法律有什么不同。这里是狭义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而我们日常工作提到法律,是广义的法律,不仅包括狭义的法律,还包括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2)法规
法规分为两类,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行政法规。制定机关为国务院,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名称一般条例、实施条例等。比如工程建设领域,我们经常接触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我们正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但效力低于法律。
地方法规。制定主体: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但并不是所有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制定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的名称一般是条例,也有个别的是实施办法。
(3)规章
规章也分为两类: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制定主体:国务院部委局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通常以部委令的形式公布。名称上一般使用办法、规定等。比如我们经常使用的发改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办法》等。部门规章在本部门内具有约束力。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主体和地方法规的制定主体一样。通常以地方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名称上一般以规定、办法等为名称。
(4)行政规范性文件
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A.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相关性划分
(1)招标投标专业法律法规
(2)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

由于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活动采用招标方式的,不仅要遵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还要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

(1)《政府采购法》。这是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一部重要法律,主要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方式、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2)政府采购制度方面的综合性规定。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先后制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规范了政府采购原则、程序、信息公告发布、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3)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制定了《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具体规定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总体要求、科学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以及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等内容。

2004年,财政部还制定了《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明确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具体规定了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清单制度,公布清单的媒介,以及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等内容。

另外,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财政部与环保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就推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所列的产品。

(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方面的规定。为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严格控制和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行为,财政部先后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审核管理制度、采购方式、采购文件内容及监督检查等内容。

(5)中央国家机关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为建立和完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02】5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等规定,明确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并具体规定了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机构分别设置,推进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等内容。财政部还先后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4]104号)、《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7]3号)等规定,明确规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具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预算和计划管理、采购目录与标准的制定与执行、集中采购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程序、监督检查、有关投诉及处理等内容。

(2)规范市场交易活动的通用法律

按照《合同法》有关要约与承诺的理论,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属一种要约邀请,投标人的投标则是要约,招标人定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则属于承诺,因此,招标人与中标人要通过签订合同实现交易,必须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有关具体规定。

招标人可依法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应当同时依法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或货物款支付担保。

㈩ 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指向性太强 在哪条法律法规中

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指向性太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0)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也有类似限制招标的规定,规定如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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