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专业人员评价办法
『壹』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书取消后,企业从事法务工作的人员任职以及职称评定如何做
1、取消后,法律工作人员只能靠考取律师资格才能可以进行律师级别的职称评定。
2、公司内部可以对法务工作人员自主进行评定和聘任。
3、国家职称委员除了律师级别认证没有关于法务职称的认定。
『贰』 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评定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就对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回制度作了明答白无误的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据可靠人士透露,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评定办法有望今年底或明年初出台。这样企业法律顾问的职称将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叁』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通过后怎么办
企业法律顾问等国家已取消职业资格:
各地、市人事考试中心:
现将有关企业法律顾问等七种国家已取消职业资格后续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税务师:根据《关于做好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74号,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由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修订相关制度文件,新修订的制度文件出台后,按照新的制度文件开展相关工作;已取得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关于做好取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77号,对取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取消后,国家将结合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研究建立质量工程技术人员新的人才评价制度。
三、土地登记代理人:根据《关于做好取消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49号,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后,考试组织、考试科目、考试报名条件、免试部分科目条件保持不变;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后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取得资格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再将职业资格管理与特定继续教育和培训硬性挂钩;已取得原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可以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将抓紧修订相关政策规定,新修订的政策文件颁布前,原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116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关于做好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80号,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已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原有资格仍可以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2014年度全国统一考试日期推迟至2015年上半年,具体考试日期另行通知。凡已报名参加201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的考生,均可参加考试。2014年以前参加考试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抓紧修订原注册资产评估师相关制度文件。待新修订的制度文件出台后,按照新的制度文件开展相关工作。
五、企业法律顾问:根据《关于做好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22号,企业法律顾问准入类职业资格取消后,国家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统筹研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专业人员评价办法;原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书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原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调整做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引导和服务工作。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针对2013年度参加考试部分科目成绩合格的人员和2014度已经报名考试的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司法部将制定过渡性政策措施。过渡性政策措施出台前,原定考试日期推迟,具体考试日期另行通知。2013年考试部分科目成绩合格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
六、房地产经纪人:我中心暂未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具体执行文件,我中心收到正式文件后,会及时在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予以公告通知相关事项。可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
七、国际商务专业人员: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考试从2014年起取消。我省人事考试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完成了退费工作。
『肆』 企业法律顾问的标准条件
1997年,依据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下发了《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7〕26号),国家开始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2002年人事部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
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企业的决策、经营、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种法律纠纷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企业法律顾问就业前景非常广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是用人单位选择法律顾问的一个重要因素,由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实行以2年为一个周期的考试成绩管理办法,即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2个及以下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通过全部科目后,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原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时间为10月22日和23日。2012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时间已经确定为10月20日和21日。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时间为10月19、20日。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时间为9月13、14日。
考试设4个科目。具体是:
《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每科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二)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三)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五)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符合上述相应的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一)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
(二)通过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
(三)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
报名时间及方法
报名时间从每年的4月份开始(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注册管理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用印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申请注册,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执业律师受聘担任的企业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律师,可以接受企业的聘请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律师受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与企业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指派受聘律师担任聘请企业的法律顾问。一般合同期为一年,期满可以续签。
企业法律顾问职称等级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法规[2008]95号)
第七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伍』 法律职业资格能参加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
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的规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不必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因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比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知识面还多,因此,你是可以参加的。
『陆』 公司法律顾问的要求及职责
1 为聘方涉及法律方面的事务提供法律咨询;2 为聘甲方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内文书;3 为聘方经营管理决策容或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依法进行论证;4 协助聘方开展宣传教育,运用法律手段加强企业管理;5 应邀为聘方的有关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进行见证;6 向聘方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7 代聘方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8 接受聘方委托,对有关企业或项目进行资信或可行性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9 代办企业工商登记等法律事务;10 参与聘方的经济合同谈判和其他重大商务谈判,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所需的资料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协助制定谈判方案等;11 参与处理聘方尚未形成诉讼或仲裁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12 优先接受聘方委托,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依法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
『柒』 法律顾问效果如何评估
这个问题很来宽泛,不好一两句回答源你。个人的建议是主要是看你们单位引进法律顾问的目的是什么?也就是说你们引进法律顾问想达到的结果是什么?如果这个明确了,那么这个法律顾问的专业水准、处理问题的角度、跟进法律实务的态度和进展、对于公司管理和法律风险的分析和建议,对于员工法律业务的培训与指导,那么这些都可以作为公司引进法律顾问后效果的一个参考标准和评价基数。详细的情况可以再留言。
『捌』 如何对企业法律顾问进行绩效考核
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法律服务、当好法律顾问的积极性,推动全区法律顾问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区政府《关于实施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法治东港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机构。全区法律顾问绩效考核工作由区司法局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小组(下称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律师公证管理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考核对象。法律顾问及其所属法律服务机构。 第四条 考核内容。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包括基层评价、信息公开、工作日志、定期服务、限时服务、工作档案、加分项及一票否决等内容。法律服务机构考核成绩由其所属法律工作者考核成绩的加权平均数确定。
第五条 考核方法。考核工作每半年进行1次,由“听”、“看”、“查”、“评”四部分构成:
(一)“听”。听取法律顾问个人汇报和顾问单位对法律服务的反馈结果
(二)“看”。查看法律顾问工作室及法律顾问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工作职责等信息的公开情况。
(三)“查”。查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案卷的制作情况及规范程度,从中查出法律顾问的工作量、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
(四)“评”。召开单位职工(社区群众)代表会,向顾问单位、职工(群众)发放《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评分表》,以召开职工(居民)评议会的形式由顾问单位和职工(群众)对法律顾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无记名打分。参加评议会的人数达到规定要求(机关单位不少于5人,社区、企业不少于10人)评议有效,达不到规定人数,评议无效。
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六条 区司法局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小组将不定期对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给予红牌警告,督促其限期整改,再次抽查不合格的,取消其法律顾问资格,由其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另行指派。考核结果合格的,发放绿牌,给予肯定,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额外加分:
(一)对法律事务把关严、参谋效果好,有效地防止、化解法律风险或为顾问单位有效避免经济损失的;
(二)积极服务顾问单位重大工程项目,帮助顾问单位化解重点、疑难问题或历史遗留法律难题,取得良好效果的。
第八条 区司法局将不定期对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服务不及时、不到位,档案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每发现1次扣5分。
第九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提供的法律服务不及时或未提供法律服务,贻误工作,造成顾问单位经济损失的;
(二)向顾问单位吃拿卡要或接受顾问赠送的礼品、土特产、纪念品的;
(三)向顾问单位收取顾问费以外的服务费或向职工(居民)收取法律咨询费等违反公益性服务规定的行为;
(四)缺乏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支持、操纵有关人员上访或者参与集体上访的;
(五)在协助处理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上不能正确履职,导致问题进一步复杂和恶化的;
(六)法律顾问在绩效考核工作中向区司法局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法律顾问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七)法律顾问被顾问单位投诉两次以上的。
第十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90分以上为优秀,60—9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考核一次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并限期整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法律顾问资格,永不录用,并向全区各部门单位、社区、企业进行通报;
(二)顾问单位根据区司法局的考核结果兑现法律服务费,法律服务费每半年兑现一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全额兑现法律服务费;考核合格的,按得分情况按比例兑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兑现,并调整更换法律顾问;
(三)区局指导小组根据考核成绩评选法律顾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四)考核情况及时在东港区司法局网站和东港148法律服务网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及其附件《东港区律师顾问工作绩效考核量化标准》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玖』 企业法律顾问最新的评价方法出来了吗
企业法律顾问已经于2014年取消。具体详见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