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专业技术报考说明
一般最基本的的报名资料要求是:
1、网上填报后下载打印《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或军官证;
3、医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4、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5、近期白背景(与考试申报表上传照片一致)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每个市县对于现场审核要求的资料会不一样,有的需要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和从业证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等各种文件。
8.考生应及时打印申报表,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当地考点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确认。
9.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西、宁夏、新疆兵团考区的考生需要在现场确认后,于2016年1月16日至2月6日期间完成考试相关费用的网上支付,具体事宜请咨询当地考试机构。
②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滚动管理的说明
护理考试从2010年开始,如果第一年不过的话,第二年就要考全部四科。中级应该还是两年滚动。
③ 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问题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的资格证书。现在你06年的成绩无效,所以你要报两门。
④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填写
既然人家说是“原档案号”,就是你成绩单上面那个档案号,你记住就行,明年报名的时候回填那答个就好了。
我有个大学同学是今年考的,报了一个医学敎育网的班,昨天告诉我成绩下来全通过了,要不你也去看看。希望你明年能好运哦!
⑤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干什么用的,哪些人要考
在EZ医学考试网看到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适应我国人事制度的改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专保障部、卫属生部共同组织实施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核等全部考务工作。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起点为中级资格。
⑥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网上报名
全国卫生复专业技术资格制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12月份-次年初1月份。
报名方式:先进行网上报名,再进行现场确认。
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名时间:于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16日
网上报名步骤:
步骤1、考生在中国卫生人才网上查看报名声明,阅读并同意后点击进入报名流程。
步骤2、查看报名流程:了解报名顺序及注意事项后点击开始报名,进入报名页面。
步骤3、进入网报系统,注册并填写网上报名申报表。考生可以在12月报名后,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4、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⑦ 卫生专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怎么填写啊,好麻烦啊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请您点击:
2015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填表说明
2015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入口已开通
1、2015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安排
报名时间:1月6日至25日
现场确认:1月7日至28日
打印准考证:4月28日至5月24日
考试时间:2015年5月16日、17日、23日、24日
2、2015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有哪些?
卫生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包含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
3、2015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形式
临床医学、中药学等73个专业的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
其他45个专业的4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4、2015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学历证获取及工作年限截止日期
符合报考条件者的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均为2014年12月31日。
5、2015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新政策
卫生技术资格考试,从明年起,增加了心理治疗初级(师)专业。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⑧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现场确认需要带什么资料和证件
考生持所打印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申报表盖章:考生应携带申报表至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签字,交费。
为适应我国人事制度的改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组织实施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核等全部考务工作。
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分别负责西医和中医部分专业的命题、组卷工作。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五月中下旬举行。
(8)卫生专业技术报考说明扩展阅读:
根据《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⑨ 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什么条件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 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 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卫生部、原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
第十七条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