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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资本化的条件

发布时间: 2020-11-17 23:26:35

㈠ 利息费用资本化的条件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支付的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㈡ 请问将长期借款利息予以资本化是什么意思

是指企业的某一项支出,不能当做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而应该当做某一项资产长期的支出,计入该长期资产的成本,并在以后的会计年度通过逐渐折旧或摊销的形式分批进入成本费用,并通过销售产品收取款项的形式获得补偿。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借款利息资本化费用化互划涉税问题在实务中还是很常见的,通过借款利息费用化增加期间费用,达到当期税前扣除的目的,又或者企业出于其他目的,将借款利息应该费用化部分资本化。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根据资本化或费用化的标准进行账务处理,避免涉税风险。

(2)利息资本化的条件扩展阅读

为企业长期资产购建产生的借款费用,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予以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㈢ 长期借款中的一般借款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如何确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应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专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数+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数

1、专门借款的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专门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2、所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3、资本化率的确定(只针对所占用的一般借款而言)

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只占用了一笔一般借款,则资本化率即为该项借款的利率。

如果这项一般借款为采用面值发行的债券,则债券的票面利率即为资本化率;

如果是折价或者溢价发行了一笔债券,这种情况下不能直接将票面利率作为资本化利率,

而应重新计算债券的实际利率并将其作为资本化率,计算公式为:

资本化率=(债券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当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债券期初账面价值-前期已计未付利息)×100%

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笔以上的一般借款的,则资本化率应为这些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

加权平均利率=(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

如果这些一般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情况,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折价或溢价的金额作为利息费用的调整额。

4、利息资本化金额的限额

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和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

在按资产支出计算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时,

如果企业购置或者建造固定资产的资金除了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外,还包括其他资金,此时如果资产支出大于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金额,

就可能会出现计算出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大于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在应予以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

(3)利息资本化的条件扩展阅读

对长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我国目前有单利和复利两种方法。

单利是指在计算借款利息时,只按借款本金计算利息,其前期产生的尚未偿付的利息不再加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利息金额=本金x利率x期数

由于长期借款的金额一般较大,因此,在会计核算中,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重要性原则,

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需要在每期期末逐期计提。每期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借款利息=本金x相应期限的利率

复利是指在计算借款利息时,不仅本金需要计算利息,而且前期未付的利息并入本期本金滚动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期内利息总额=本金x(1 利率)期数-本金=本金x[(1 利率)期数-1]

当期借款利息=(本金 截至本期期初累计未付的利息)x相应期限的利率

按照国际惯例,长期借款的利息一般按复利法计算。在我国的会计实务中,常常根据借贷双方的约定,采用单利法计算利息。

1、一次性还本付息

企业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入的长期借款,一般都是按复利法逐年计算利息,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

2、分期偿还本息

在实务中,有些借款合同约定长期借款分期偿还,即企业取得长期借款后,分期、分批地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企业归还了一部分本金和利息,

以后计提利息时就只计提未偿付的本金和利息部分的利息,而不需再计提已偿付的本金和利息部分的利息。

例如,在例1中,约定于第四年年末偿付第四年年末时本利和的一半。在这种情况下,前4年年终计提的利息费用不变,其他计算如下:

第四年年末偿付的金额=800 000x(1 10%)x4x50%=585 640(元)

第五年计提的利息费用=585 640x(1 10%)=644 204(元)

3、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有时候,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间每年年终计算并支付利息,到期时一次性归还本金。在这种情况下,每年支付的利息费用相等,即:

利息费用=本金x年利率

在例1中,若其他条件不变,利息于每年年终支付,则每年年终支付的利息为:

800 000x10%=80 000(元)

(四)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取得的专门借款,在符合前述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并将其计人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

按照我国借款费用会计准则的规定,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应与发生在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上的支出挂钩。

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个会计期间,因购置或建造某项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利息,

其资本化金额应为至当期末止购置或建造该项固定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

如果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每一个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x资本化率

其中,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应按每笔资产支出金额乘以每笔资产支出占用的天数与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之比计算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x每笔资产支出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资本化率应当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了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即为该项借款的利率。

如果该专门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则应确定该笔借款各期的资本化率。

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溢价或折价时,该借款内含的实际利率即为各期的资本化率;

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溢价或折价时,应按各期实际利息(名义利息加减溢折价摊销额)除以期初借款的账面价值计算。

2、为购建固定资产借人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则资本化率应为这些专门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

在这些借款都没有溢价或折价的情况下,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为:

加权平均利率= 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的加权天数x100%

其中,专门借款本金的加权平均数是指各专门借款的本金余额在会计期间内的加权平均数,

其计算应根据每笔专门借款的本金乘以该借款在当期实际占用的天数与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之比确定。计算公式为:

专门借款本金的加权平均数= ∑(每笔专门借款的本金x每笔专门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则同样应当分别确定各期的实际利息,并按期初借款的账面价值作为本期借款本金计算。

㈣ 什么叫利息资本化

利息资本化(capitalization of interests) 将借款利息支出确认为一项资产。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亦是利息资本化的范围。

拓展资料:

会计制度规定只有在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时,利息才能开始资本化: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而税法规定的利息开始资本化时间则为借款发生日。

会计制度规定,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所购建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可按以下几方面进行判断:

(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4)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需要试运行,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就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参考资料:网络利息资本化

㈤ 利息资本化的好处是什么

专项借款来,须专款专用,源项目完工后,钱没花完,那么这个利息支出就应该费用化如果第二个项目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专项借款的利息可以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

利息资本化对企业来说,并不是好事。如果利息费用化,当期就可以进入成本,可以在所得税前抵扣。如果资本化了,必须在后期慢慢计提折旧。损失总数是一样的,但对企业来说,税是先交了,货币的时间价值丧失了。

利息资本化将借款利息支出确认为一项资产。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亦是利息资本化的范围。

㈥ 什么叫资本化什么叫利息的资本化

资本化是指将发生的支出计入资产的成本,而不是计入期间费用(费用化)。 如果借款的利息符合资本化的条件,应将借款利息计入资产的成本:借:在建工程(而不是“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或银行存款) 补充:借款费用符合资本化的条件: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构建或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㈦ 购入设备的专门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的条件是什么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有三个:

1、是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这一条件是指企业购置或建造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支出已经发生,包括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和承担带息债务形式所发生的支出。

2、是借款费用已经发生。这一条件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了因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的借款费用,或者所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

3、是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构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主要是指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开始,如主体设备的安装、厂房的实际开工建造等。

企业只有在同时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有关借款费用才可以开始资本化,只要其中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借款费用就不能开始资本化。

(7)利息资本化的条件扩展阅读:

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㈧ 符合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条件是

建设期的专门贷款
描述很明确,其实在实际业务中根据你的需要能说通就行
实际上我觉得资本化也不是多好的事情,资本化越多,以后年度的固定费用越大(折旧),计入当期损益的财务费用当期就消化了。

㈨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利息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具体解释一下这句话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专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属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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