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文件设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A. 招标人哪些行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B.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主要有哪些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C. 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表现有哪些该如何处理
1、根据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②相关处罚措施: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专业词典”和“政策法规
D. 招标人哪些行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015年第五期《招标与投标》杂志“如何完善招标文件质量,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和水平”中有简单的介绍,你可查阅。杂志网址:http://www.zbytb.cn 2015.10.30
E. 下列行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有( )。
【答案】A、B、D、E
【答案解析】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有专下列行属为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故A、B、D、E选项正确。
F.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排除潜在投标人违反公平原则吗
不合理的条件有明有暗,就看对招标投标法和实施细则的理解了,还有做招标投标版工作的经验来判定,权法律法规还是有漏洞的,不发现又怎么知道?做了好几年招标投标的人都还在坚持研究相关法律。按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G. 招标时对资质的要求是否合法,是否有排斥潜在投标人之
国家对资质应该有详细规定,什么样的资质做什么样的工程?什么样的工程不需要专什么样的资质。只有属这样才可以公平合理。你说一个200万以下的工程,有一级二级资质的公司会来竞标吗?就是三级公司基本上也不会来做。那要求小公司要领合法的工商执照有什么意思?除了国家为了收税方便,还能为小公司带来什么好处?我也刚刚成立了一个小公司,刚开始为了招标工程来的,看样子这个公司不需要成立,因为本身业务就不需要工商执照。中国的招投标法不过就是富人之间的游戏,可以名正言顺的捞国家财产。大公司小利益看不上,小公司看上了又做不了。一个实实在在的例子就是:在小公司一个设备26000就可以卖,但是走了招标程序,大公司卖了42000。这个钱怎么算?国家制定法律法规的人?因为大公司养的人多,费用高,他没有这个利润就做不了。到最后倒霉的还是国家。就是因为法律法规没有详细规定什么的招标工程需要什么样的资质。资质的出现杀死了一批小公司也浪费了国家太多的金钱。说白了,有一个朋友说的,就是合法合规的利益输送,纪委,法院找不到毛病。
H.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主要有哪些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I.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主要有哪些情形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J. 利用ISO9000认证排斥潜在投标人 违反招标投标法哪一条规定
要求必须提供ISO9000认证,否则废标的话,就是排斥潜在投标人,该认证不是国家强制认证,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但是如果把是否提供认证列入评分加分条件,则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