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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职人员开除条件

发布时间: 2021-03-13 17:34:41

1. 公务员开除的条件

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2. 公务员辞退有哪些条件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3. 公务员被开除需要什么条件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3)国家公职人员开除条件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一般表述为“开除公职”或“行政开除”,两种表述方式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能找到依据,并无实质区别。

工作实践中,“行政开除”的表述一般适用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开除公职”的表述一般适用于给予党的机关工作者、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非行政机关公务员。为统一表述,今后将统一采用“开除公职”的表述方式。

关于公务员处分的批准程序,根据受处分人身份的不同,应履行的批准程序也有所不同。

4. 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开除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消、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学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4)国家公职人员开除条件扩展阅读:

1、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享有的权利有: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5. 什么情况下可以开除公职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5)国家公职人员开除条件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八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6. 公务员被开除工职的法定情形(请详细说明谢谢!)

《公务员法》第十七章规定了法律责任。理解法律责任,要重点把握四个问题:一是公务负管理中的各种违法情形及其处理和责任追究;二是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的从业限制及对违反从业限制行为的制裁;三是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四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责任。</P>
<P> 一、对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而对公务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P>
<P> (一)“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的范围。</P>
<P> 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未将机关内部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因此,一项具体人事处理是否错误,是由公务员主管机关或者作出具体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来认定的。一般来说,“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即为违法的人事处理包括: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主体资格不合法,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超越权限,或者人事处理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作出人事处理的依据有问题,以及人事处理的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会给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带来实质影响,因而应当撤销。</P>
<P> (二)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P>
<P> 机关对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首先,应当予以纠正。第二,机关应当根据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划分,行政责任分为:(1)行为责任,包括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履行职务或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2)精神责任,包括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3)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罚款;(4)人身责任,例如行政拘留。</P>
<P> 机关对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以及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给予赔偿。赔礼道歉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当面道歉或采取一定形式公开承认错误,并向受损害人致歉;恢复名誉一般是在与造成名誉损害相同的范围内,宣布撤销或纠正原处理决定,澄清事实真相;消除影响是采取一定措施消除原处理决定造成的负面影响。上述三种纠正错误的方式是相互联系的,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混合使用。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错误人事处理的公务员必须是在经济上受到了损失,比如工资、福利待遇降低了,工资停发了,取消了奖金,等等;二是这些经济损失是因错误的人事处理造成的,二者有直接联系。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机关必须依法赔偿。</P>
<P> 二、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的从业限制及对违反公务员法规定行为的制裁</P>
<P> (一)适用对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其离职后的从业活动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对于公务员因其他情形,如被辞退、被开除而离职的,公务员法未作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被辞退和被开除的人员,已经失去了良好的个人声誉,其离职后,即使到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也难以利用其原所在机关的影响。同时考虑到被辞退和被开除的人员在重新就业方面往往有一定困难,对其重新就业不作限制,也是贯彻“给出路”的政策。</P>
<P> (二)适用时间。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其从业活动受到限制。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公务员的从业不再受到限制。</P>
<P> (三)适用的行为。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P>
<P> (四)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制裁。对于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的情况,其原所在机关应当做好了解和相关的跟进、调查工作。如果发现其有上述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其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公务员主管部门有权责令离职公务员改正其违法行为。</P>
<P>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违反规定从业的,公务员法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人员,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即没收其从业期间的全部收入。这里的违法所得,是指离职公务员违反本法规定,在营利性组织中任职所获得的报酬,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对于接收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将离职公务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P>
<P> 三、对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P>
<P>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事务综合管理工作,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管理的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知法犯法,将对公务员制度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对于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公务员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P>
<P> 法律中的“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过职权范围行使职权或者不适当地使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指为了私情或者私利而弄虚作假。</P>
<P> 对于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形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第四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P>
<P> 对于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形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则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给予其纪律处分。<BR></P>

7. 什么情况下可以开除公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7)国家公职人员开除条件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十二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六十三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违法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不得因公务员申辩而加重处分。

8. 公职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开除公职

存在违法行为且依法判处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会予以开除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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