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录用条件
Ⅰ 用人单位如何制定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如何公示录用条件
一、企用人单位如何制定录用条件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比较常用的是,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企业要想利用这一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在招聘时对录用条件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录用条件一定要明确化、具体化。
“录用条件”应该是共性和个性的结合。所谓“共性”即所有岗位的员工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守信,在应聘的时候如实告知自己的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等等。所谓“个性”即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或者职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有学历的要求,要求获得相应证书,有的有技术的要求,比如能符合企业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描述等等。“录用条件”的共性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明确,“录用条件”的个性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单独的协议等进行明确。
二、用人单位如何公示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还必须事先对录用条件进行公示。公示,简单说来,就是要让员工知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那如何进行公示呢?方法有以下几种:
1、通过招聘公告来公示,并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以便为诉讼保留证据;
2、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3、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等。
Ⅱ 如何制定符合企业招聘的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作为试用期考核的主要依据,与具体岗位密切相关,岗位的变化必然使录用条件有所差异。制定具体职位的录用条件也应当因人而异,由于每一个人的情况及条件均不相同,劳动关系的确定本身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不同的应聘者不同的待遇,当然可以制定不同的录用条件。
在制定录用条件环节,应引起人力资源管理重视的是,录用条件应避免诸如“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等模糊性的表述,而应选择将录用条件量化。模糊性的表述作为对劳动者提出的基本要求没有问题,但放到具体情况,由于缺少量化的标准,就失去了考核的意义。
第一,录用条件应当包括资质条件、工作能力条件以及职业道德条件三方面的内容,也就是“做事与做人”两方面。
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学位、工作经历、技术职称或资格、外语水平等;工作能力条件是指在试用期内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可以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设定;职业道德条件则无须解释,一个人的品德往往比其工作能力更重要,对此原蒙牛集团总裁牛根生有很精辟的见解:“有德有才,破格重用;有德无才,培养使用;有才无德,限制使用;无才无德,坚决不用”。
第二,录用条件包括客观条件与主观条件两方面,比如资质条件基本是客观条件,而职业道德条件基本是主观判断,工作能力条件则界于两者之间。制定录用条件应当尽量将主观性较强的条件比如“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积极性较高”等含糊的条件进行量化,以可以考评的要件代替,这与绩效考核是一致的。同时,如果涉及无法直接评定或判断是否合格的情形,还应当规定参考标准或计算方法,以利于评定的时候有章可循。
第三,在人力资源实际管理中,情况往往较为复杂,这就需要各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录用条件。将一定条件设定为录用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均可依据法律的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承担法律风险或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当然,由于每个岗位的职责、要求相差甚远,用人单位在制定录用条件时,可以分类进行。对于普通员工,可以制定一般性的录用条件,着重于入职手续、遵章守纪和本职工作的完成等内容。
对于有业绩考核要求的员工,可以增加业绩考核的标准;对于部门负责人等具有管理职能的员工,可以增加部门团队建设和部门业绩等作为录用条件。无论哪类员工,制定的录用条件尽量能够量化或易于评判,模糊或两可的言语表述只会给日后管理带来无尽的烦恼和风险。
Ⅲ “录用条件”和“岗位职责”是一回事儿吗
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的最终标准,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用以考察劳动者的依据。
岗位职责是指一个岗位所要求的需要去完成的工作内容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Ⅳ 用人单位怎样明确的录用条件
在试用期内,劳资双方并未约定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能否以员工岗位基本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的工作中,都会明确录用条件。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法律赋予单位权利的同时也让单位承担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义务。本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单位在录用时并无录用条件的相关约定。因此,单位就无法直接证明李女士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而只能宣称李女士不符合该岗位应当具备的基本要求。这些岗位的基本要求无论是否列明均应属于该类职位的必备条件。只要在试用期内员工被证明不具备这些条件就应当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Ⅳ 如何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不胜任岗位条件”
录用条件,在你决定录用的时候就应该把好关,如果你录用了员工,那么就等于承认对方“符合录用条件”了。
不胜任岗位条件,最好和对方签署一份职位说明书,明确告知对方在试用期内应该达到什么劳动成果、做出什么成绩、完成什么任务等等,并明确什么情况下属于达标。并按照职位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考核。
比如说,在试用期内,要求对方完成销售任务,以完成销售目标的80%算达标。那么就看看是否完成了销售任务的80%。
比如说完成一件制度的建设,那么可以约定完成制度初稿算完成?还是制度的颁布实施为完成?
比如说,完成一个新公司的注册,以拿到营业执照为完成。那么你就按照约定去考核。只要没有因为公司的原因导致任务无法完成,那么就是劳动者未达标了。
比如说,试用期内除非生病、受伤,不得缺勤1天以上(保证服务时间),那么缺勤1天就是考核标准。
所以,最好的东西是书面的,和对方谈好,并经对方签署确认,将来就是考核的依据。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Ⅵ 试用期如何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可以用以下方法将录用条件给员工知晓,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就此证明:
1、对于某些岗位,一般都会有比较详细的岗位任职条件的说明,这个可通过招聘公告、网站信息来证实。
2、对于员工招聘环节,一般都会要求应聘员工填写应聘表格,那么企业可以在表格上打印上该岗位任职的基本录用条件,应该员工签字确认。
3、对于有些比较规范的公司,还会向员工发送录用函,那么录用函上基本会约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录用条件。
4、在员工入职后,一般都会有岗位说明书,要求员工签字或进行培训,以确定员工知晓。
5、对于劳动合同中,也要尽量约定录用条件及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处理条款,以避免以后的争议。
6、对于试用期满的员工一定要进行及时的考核,以证实该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应及时向其发送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函件,并说明理由,并确保签收。
Ⅶ 企业设定录用条件有什么作用,如何设定企业录用条件
作为企业,在制定自己录用员工时的录用条件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1、是否与招聘岗位的岗位说明书任职要求相匹配。
2、学历信息、工作经历等入职登记信息是否属实。
3、身体健康状况是否能胜任本岗位工作(一般会安排入职体检)。
4、参考《劳动合同法》规定内容。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Ⅷ 事业单位岗位11-13级岗位聘用条件是什么
事业单位的13级岗位局蠢凯是专业技术员级岗位,就是最低级的岗位,在单位桐唤有空编的情况下就可安排。
12级岗位经13级岗位转正定级后可聘用。
11级岗位为助级岗位,必须考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且单位有岗位空缺的情况下可安排。
11级及以后的岗位晋升都必须考取专业技术资格证,并且在下级岗位工作档碧满一定年限后(一般为三年以上),一般要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才能晋升。
Ⅸ 如何制定试用期录用条件
从时间上说,是指招聘时的告知呢还是指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呢?从表现形式说,是指双方通过书面文字明确约定的,还是按照用人单位的惯例约定俗成的呢?从文字来源说,是以招聘启事中的招聘条件为准,还是以公司规定,或者是劳动合同中职位描述为准呢?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并没有对“录用条件”的标准和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从一定意义以上讲,员工的“录用条件”如何确定,应该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确定。一般而言,员工应聘岗位所必须具备的职业素质或技能,是一名员工在应聘时就应该满足的,是该员工理所当然应当具备的“录用条件”。而当单位一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对员工进行辞退时,即应在此之前,已经曾向员工清晰告知该工作的“录用条件”的具体内容。否则,这个理由就很难成立。
1.录用条件不明确引发争议。
某宾馆,原来只准备招用三位领班,录用条件包括“相貌端正、吃苦耐劳、服务周到”等等。但最后因报名者众多,最后剩下五人。宾馆决定,跟这五位均签订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结束时,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予以解聘。然而,当试用期结束时,两位落选者坚决不答应解除劳动关系,均提出:宾馆当初的录用条件是:“相貌端正、吃苦耐劳、服务周到”,我们天天早出晚归,累得腿脚都肿了,仍然待顾客如亲人,难道还不够‘吃苦耐劳、服务周到’吗?”最后,在双方争执之间,三个月的试用期已满,按照法律和合同约定,如果宾馆不能证明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聘用关系,就应给予其相应的经济补偿。在上述案例中,宾馆最终也是赔偿了几个月的工资,总算把人给打发走。为此,宾馆真是费神费力又费钱。
从这个案例不难看出,对于员工来说,一旦单位提出“不符合录用条件”,不妨先不动声色地重新看一下公司的“录用条件”是否可以容易操作,是否对自己可以非常恰如其分地“对号入座”;看一下公司对对自己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详细描述;公司对自己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是否有客观记录和评价。如果没有,那么就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则不能以此为理由辞退员工。——或者即使自己接受公司的辞退,也可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2.试用期满后,还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04年4月,王某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6个月。2005年1月,王某患病住院治疗,该用人单位以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王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不担负王某的医疗费,也不给予有关的病假待遇。王某不服,于2005年2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在上面这个案例中,公司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无论是按照《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如果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出。也就是说,这个理由,只能在试用期内提出。如果员工的试用期已满,如果发现员工不能按照预定的录用条件和标准完成工作,只能按照“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对其进行培训或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的,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一点,
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有过明确表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试用期满后,企业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只能让人怀疑其欲规避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王某同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而实际上王某已经工作了9个月,试用期已过,此时,企业就不得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要求同其解除劳动合同了。而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期间,用人单位是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反之,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该公司不但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以“工作不能胜任”等非王某过错原因与之解除合同,而且还应给予王某报销医疗费。如果王某经过治疗,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则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但需按规定依法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