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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假帐产生的直接条件

发布时间: 2021-03-12 07:23:57

㈠ 做假帐的会计要坐牢

会计做假帐可根据具体情节,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㈡ 会计如何做假帐

假账一直被人们视同"洪水猛兽",它犹如一只隐形的手,有化腐朽为神奇的力量,小到"皮包公司"的设立,大到一家家上市公司的包装出炉,使许多不法分子巧取豪夺国家财产中饱私囊。假账一般是指会计人员不按照《会计法》和相关财会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的产物,是伴随着会计工作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变化的。近年来,假账的手法不断翻新,越来越趋向于复杂化和隐蔽化。

假账主要有假凭证、假账簿、假报表等形式,做假的常见手法主要有:真账假做、假账真做、偷桃换李、电脑作弊等形式。

为了使读者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假账的常见手法,我们将通过以下二十章的内容分别从凭证、账簿、报表、资产、负债、权益、收入和费用等各方面来具体阐述。

第一章常见的虚假会计凭证形式

一、 伪造、篡改、不如实填写原始凭证

指行为人使用涂改等手法更改凭证的日期、摘要、数量、单价、金额等,或采用伪造印鉴、冒充签名、涂改内容等手法,来制造证明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

如:某厂职工利用一张字迹模糊,只有小写金额没有大写金额的发票,在金额"50.12"元前添写"1",改为"150.12"元,同时按150.12元添加大写金额,在财务科顺利报销。

又如伪造单据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单位以购买某种物品为名,编造假发票,套取现金单独存放,用于不当支出。某炼油厂按规定应列支年度业务招待费为28万元,但到当年6月底招待费实际支出额已达25万元,为了使年度招待费不超过28万元,厂领导和会计人员便商定,以报销劳保用品为名套取现金,用于招待费支出。随后,从劳保商店搞来一张空白发票,自己编造了有关数据,填入空白发票,共计10万元,会计人员依照伪造的发票做了如下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并进行了相关的会计处理,套取现金10万元,以个人名义存储,专门用于

贷:现金

"压缩"招待费超支。

二、 白条顶库

所谓白条,是指行为人开具或索取不符合正规凭证要求的发货票和收付款项证据,以逃避监督或偷漏税款的一种舞弊手段。主要手法有:

1、 打白条子,即以个人或单位的名义,在白纸上书写证明收支款项或领发货物的字样,作为发票来充当原始凭证。

2、 以收据代替发票

这种手法经常用来偷逃税款,一些个体私营业主,当面对消费者为个人时,只开具收据来证明此项经济业务的发生,而不开发票,以避免税务机关的检查而偷逃税款。

3、不按发票规定用途使用发票,如以零售、批发商业发票来代替饮食服务行业发票。

4、不按发票规定要求开具发票。

如:不加盖财务专用章,有关人员不签字等。

在当今经济生活中,使用"白条"报账的情况较多,有的单位购进商品,支付劳务费用没有取得正式发票,而以收据或手写白条入账;有的单位个人通过一些借口借用单位的现金或银行存款,由于种种原因,钱花掉了,又无正式发票,为了弥补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出现的短缺,大都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白条"(如由业务经办人员写一纸说明,有的甚至经办人员都不签字而由会计人员作一说明等)顶库,对"白条"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严格审核和把关。例如,有的单位为了给职工多搞"福利",由经办人以付给某公司劳务费2万元名义取出现金,直接发给职工,但并未从对方公司取得劳务费发票,而是由其出具一说明并加盖总经理办公章印章入账。

三、 取得虚假发票

这种虚假发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发票本身是假的,另一种情况就是发票所记载的内容是虚假的。虽然国家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不得使用假发票,并且要求各单位要重视发票的管理和使用,但近年来假发票却是风行天下,十分猖獗的。单位之间相互开具假发票,甚至有人专门以开具假发票牟利。如1998年严肃查处的浙江省金华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这起税案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全国虚开发票数额最大的案件。从1995年3月至1997年3月,金华县共有218户企业参与虚开发票,开出发票共计65536份,价税合计63.1亿元。案件涉及36个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涉案企业之多,范围之广,历史之长、数额之大实属罕见,在全国引起了很大反响,再一次为"打假"敲响了警钟。

假发票盛行,给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管理带来了严重后果。一些单位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取暴利,一些单位以取得的假发票来逃避税务机关的检查,给国家财政造成巨大损失。如有的企业经济效益好了,就要在职工福利方面大开绿灯,为职工搞福利本无可非议,但超标准、超范围的福利行为就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某企业在为职工购买皮衣时,因属违规行为,不敢直接列报,就采取弄虚作假的错误做法,在购买服装付款时,要求对方不按皮装开具,而将服装换成为一般生产用材料和运杂费来填写发票,财会部门收到对方填写的虚假发票和有关结算凭证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材料采购

贷:银行存款

企业为了掩盖真相,又办理了假入库和假出库手续。会计部门均以假出库凭单作借:原材料

借:制造费用的账务处理。

贷:材料采购贷:原材料

一些单位用假发票开支吃喝招待费用,形成公款吃喝风。如某公司一次就以运费名义开具假发票报销餐费2万余元。一些单位用假票滥发财物。如某单位办公室采购人员,购进30万元商品,但由供货单位开具的发票金额为38万元,该单位付给供货单位38万元银行支票,该采购人员即从供货单位提取现金8万元据为已有,使公有财产,化为私有,这种假发票的危害性不能不让人予以重视。

四、自制假单据、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是指行为人在开具发票时,除在金额上采用阴阳术外,还开列虚假品名、价格、数量、日期等,以蒙混过关,便于报销。具体手法:

1、 虚假品名

用便于报销的物品名称代替不符合报销要求的实物名称。如购买化妆品开列为劳保用品,购买保健品开列为药品等。

2、 虚假价格

按需要开列价格或按照虚假货物品名开列相符的价格。根据收款方、付款方作弊的不同要求,虚假价格具有高开、低开、平开三种方式。

3、 虚假数量

按需要开列数量或配合虚假货物价格开列数量,根据收款方、付款方作弊的不同要求,虚假数量具有多计、少计、等计三种方式。

4、 假票真开

用假发票开具真实业务。

一个单位的假单据有时并不全是外单位开具的,也有本单位业务部门、财会部门自制假单据报账的情况。有的单位通过开具不真实的销货发票,虚减库存,将真实的货物销售后将收入不入账,作为本单位的"小金库"来源,以用来掩盖各种不合法的支出;还有的单位自制假的支出单据,开支一些正常业务无法报销的费用;还有的单位用自行印制的专用收据隐瞒收入。如现在的一些职称、执业资格考试,有些主办单位就在报名、售书上大做文章,考务费、报名费开国家统一的行政事业专用收费收据,而教账、涂卡则开自制收据(白条),以用来搞创收,偷逃税款。

五、证证不符

所谓证证不符,就是指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二者之间的不相符。这种现象可以说是普遍性的,有的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内容,发生日期与记账凭证所用会计科目应反映的内容、记账日期明显不符;有的记账凭证上所列明的原始凭证张数与实际所附张数不符等。

如审查某企业凭证时,就发现该企业为粉饰财务状况,虚构产品销售,授意财务会员设法增加150万元的销售收入,财会人员即直接编制记账凭证,摘要填写销售商品给某公司,并据以记账,后无附任何原始凭证。又如审查某企业收款凭证时,发现该企业制单日期与原始凭证的日期几乎相差一年,按财务制度规定,开出发票日与编制现金收款凭证并据以记账日期应相符或者比较相近,经详查,发现造成不相符的原因是出纳员收款后未及时入账而挪用公款"炒股",一年后才予以归还。

六、账证不符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会计人员的疏忽大意造成账证不符的问题是有的,但如果出纳人员利用了这种粗心大意,便为假账提供了方便之门。

如某企业1998年6月份销售产品的现金收入共有305笔,总价值为457500元,其中同为1200元的现金销货发票就多达80张,会计人员在汇总收入时,少加了3张1200元的发票(计3600元),使记账凭证上的现金收入成为453900元。出纳人员在月末清点现金时发现当月长款3600元,于是便将这部分长款装入了自己的腰包。

七、记账凭证上账户对应关系不正常

单位在经济活动中进行会计核算,记账凭证上所使用的会计科目和其所反映的具体经济业务内容,应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但有些单位却经常使用一些往来科目来偷逃税款,隐瞒收入。

如审查某企业记账凭证时,有如下一张记账凭证,摘要为:预收×单位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待该企业商品销售后,又做借:预收账款

贷:产成品

以此来逃避税款,隐瞒收入。

八、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记账凭证

有的单位为了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可用税前利润连续三年补亏的税收政策,而编造虚假的经济业务来体现亏损,也有的单位为了体现业绩而虚构一些经济业务来为大众呈现一种"虚盈实亏"的表现繁华景象。

如对某企业的年终审查时,发现该企业12月31日编制了一张记账凭证,其内容为:

借:应收账款--××单位

贷:产品销售收入

经审查,该记账凭证后未附任何原始凭证,见年底亦未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经延伸检查,该企业第二年年初即用红字将此笔分录冲销,可以断定,该企业此项账务处理是编造的虚假记账凭证,虚构经济业务,虚增产品销售收入偷逃税金的行为。

九、假账真做

无原始凭证而凭空填制记账凭证,或在填制记账凭证时,让其余额与原始凭证不符,并将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不符的凭证混杂于众多凭证之中。例如,某企业为了骗取"百强企业"称号,将堆压在仓库中的产品虚列为销售,并授意财会部门凭空填制了收款凭证,煞有其事地将几百万元的"销售"收入登记入账,借以虚增利润。

十、真账假做

故意用错会计科目或忽略某些业务中涉及到的中间科目,来混淆记账凭证对应关系,打乱查阅人的视线。

㈢ 会计假帐丛生的重要社会根源

税负高、税收稽查成本高、各项社会职能部门不协调、执法力度弱

㈣ 会计如何作假帐

呵呵。不要干这些事,有问题的。

㈤ 在公司做会计快半年了,发现公司好多假帐,这样不做了,可不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1只要你提前30天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就可视为解除劳动合同
2你如果以上述方式提出辞职,没有补偿

目前你可以得到公司补偿的情况
1你们公司主动提出将你辞退,有且只有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2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未交社会保险等
3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违规,或者部分违法违规
4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除以上条件你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要求公司给予你补偿

除非你用以下方法
1要挟公司
2举报奖金

处理方法1建议你辞职,否则发生任何财务问题你都将是相关责任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你难辞其咎。
2可以到政府财政税务相关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举报,但做好保密工作,以防对自己的不利后果
3直接辞职,不管不问

㈥ 会计作假帐构成犯罪吗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㈦ 会计做假帐《会计法》中规定是怎么处罚的

1、情节不严重的,构不成犯罪的: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㈧ 会计产生的基础和条件是什么

会计是适应生产发展和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而产生的,是生产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因此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企、事业、机关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反映和监督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

三柱结算法(简称三柱法)是根据本期收入、支出和结余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通过“入-出=余[或收-付(支)=余]”的公式,来计算本期财产物资增减变化与结存的一种方法。
三柱结算法中的“三柱”即意指该公式中的三大要素——收入、支出和结余。
四柱结算法(简称四柱法)是根据上期结余、本期收入、本期支出和本期结存四者之间的关系,通过“旧管(上期结余)+新收(本期收入)-开除(本期支出)=实在(本期结存)”的公式,计算本期财产物资增减变化的一种方法。
“四柱”即指公式中的四大要素——上期结余、本期收入、本期支出及本期结余。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四柱结算法比三柱结算法更明确了计算的时间,能更精确的反映经济活动的过程

㈨ 会计故意做假帐怎么办

轻者,罚款.
重者判刑.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未明确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而只是在其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后,按照犯罪情节、手段,分加以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为犯罪的,主在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元宝处罚。对多次犯有上述行为,未经处理,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可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证明、会计、审计、法律报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罚金。
此处,如时行为人为虚假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占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㈩ 为什么说不做假帐是对会计的基本要求

辩题:不做假账对会计人员来说要求很高吗?
正方:不做假账是对会计人员的最高要求
反方:不做假账是对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

【正方一辩陈词】不做假账是对会计人员的最高要求
从中国的琼民源、郑百文银广厦到美国的安然、世通、施乐,许多公司接连不断地在用假账蒙骗政府、投资者和公众,已给全球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假账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事实胜于雄辩,我方认为:不做假账是对会计人员的最高要求。
首先,从个人的角度,不做假账是对会计人格境界的最高要求。会计面对着“金”色的诱惑,要做到不为所动,超然独立,树立“金钱诚可贵,生命价更高,若为操守故,二者皆可抛”的信念,这无疑是对会计人员人格境界的最高要求。
其次,从社会的角度,不做假账是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最高要求。会计人员必须从他人和社会利益出发,使自己的会计职业道德行为完全符合他人和社会的要求,而不做假账不正是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与社会要求的完美统一吗?这个要求实在是高。
再者,从现实的角度,不做假账是对会计人员承受能力的最高要求。“工作我所欲也,道德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工作而取道德者也”,这样的境界,说得容易,做得难啊!会计人员人微言轻,势单力薄,恪守职业道德往往意味着现有工作对他的舍弃;恪守职业道德还意味着要面对新老板的责难;恪守职业道德更意味着他将承受流言的压力。众口可以铄金,众口也能颠倒黑白。会计人员最怕的就是落得妙玉那样一个“欲洁何曾洁”的下场啊!
综上所述,不做假账需要“天降大任于斯人也”的责任感;不做假账还需要“吾将上下而求索”的勇气;不做假账更需要“众人寻他千网络”的毅力。面对这样的高标准、高要求,会计人员真想高呼一声:“不做假账,我是爱你在心口难开呀!”虽然难,但爱了就爱了,会计人员是“衣带渐宽”不会悔的,会计人员更是“消得人憔悴”也不会退的。会计人员只会坚守这份对诚信的爱,对职业的爱,对社会的爱,会计人员更会为了这份爱,奉献出自己的青春、奉献出自己的心血,甚至奉献出自己的生命!

【反方一辩陈词】不做假账是对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
从中国的银广厦、郑百文、麦科特、蓝田股份到美国的安然、世通、施乐、莫克,会计造假就象多米若骨牌,接连不断地倒塌。这不仅震惊了全球的会计职业界,更引起了全社会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问题的关注。可对方辩友对此却视而不见,置若罔闻。只是一个劲地说:不做假账难,难于上青天。可“难”就直接等于最高要求了吗?对方辩友的观点显然有失偏颇。还是让我方来告诉大家:不做假账其实是对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
首先,诚信是做人的基本要求。孟子云:“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孔子问:“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管子则总结道:“诚信者,天下之结也。”可见,诚信乃立身之本,兴国之源。2003年10月是全国第一个公民道德建设月,主题就是“建设诚信”。如此可见,诚信乃是做人的基本要求,而做假账,则是对诚信的一种亵渎,也是会计人员对自己人格的不尊重。
其次,不做假账是做会计人的基本要求。会计原则第一条就是真实性原则,它要求会计人员如实地反映会计信息。会计工作是对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会用到很多法律、法规、制度和准则。如果能够正确地运用这些制度准则,合理地实施专业判断,就会使会计对经济交易事项的反映更真实、更合理;但反过来,则会歪曲经济事项的真实反映。因此,其工作性质决定了每个会计人员必须以诚信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职业道德严格规范自己,以“不做假账”严格约束自己,使自己的职业行为符合社会和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最后,不做假账是时代发展的基本要求。现在假账已经引起了会计职业界的诚信危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危急到全球的经济安全,更助长了贪污腐败的滋生和蔓延。假账不仅造成经济活动无信可言,社会公众无人可信,假账还加大了财政金融风险,影响了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的步伐。从这些危害来看,不做假账应该是对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
我们需要诚信,我们呼吁诚信,我们必须做到诚实守信,不做假账,因为这是我们会计人生存的源泉,也更是我们的尊严。
所以,我方认为:不做假账是对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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