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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条件

发布时间: 2021-03-11 18:05:15

A. 自己开办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

一、开办会计事务所需要的条件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设立会计事务所所需材料

1、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会计事务所设立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设立会计事务所若合伙人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还应当办理退伙手续,异地合伙人需提交商事登记部门出具的合伙人、股东变更通知书复印件2份,并验原件;

5、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合伙人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2份,并验原件;

6、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加入该所的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各2份,并验原件,需要注意注师证身份证号、注册时间和有盖章的年检、转所记录页需复印;

7、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书面的合伙协议的复印件2份,并验原件;

8、设立会计事务若合伙人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符合许可条件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及承诺函的复印件各2份,并验原件,而承诺函需要提交原件;

9、设立会计事务所若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或者分立协议的复印件2份,并验原件;

10、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办结果领取方式确认书,并且需要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11、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全体合伙人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即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为“注协代管”状态。

(1)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条件扩展阅读:

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英国的特许会计师、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B. 开一个会计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

需要至少2名人员 注册会计师 执业满5年以上的
我们可以办

C. 成立审计事务所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审计即 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因此你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即可。
2、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1)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五)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六)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七)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事务所设立条件”第(三)项第4款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退伙或股东会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

(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包括合伙人、股东);

(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 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四、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五、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2)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4、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2、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二、申请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表(附表5);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三、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设立分所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3)

一、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2、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

二、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附表9);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迁入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7、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

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征求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四、经批准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应当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为其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D.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等级

最好找专业的评估机构

最好找证监会和财政部授予的证券期货评估资质的机构来做啊!这些机构属于全国范围执业的,很多机构都是当地财政局授予的资质,没办法做全国的评估,还有一点,如果不找证券资质的评估机构,以后企业准备上市的时候还需要复评。我们是有证券资质,国内最高资质

E. 成立会计事务所所需的条件

1、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会计事务所,其合伙人需要具有2名及以上;

2、申请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会计事务所,其合伙人需要具有15名及以上,并且其注册的会计师需要具有60名以上,另外其合伙人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并且需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而且其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5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申请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有书面合伙协议;

4、申请设立会计事务所必须设有会计事务所的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另外拟设立的会计事务所名称不得与已注册的会计事务所相同或相似,也不得使用违反公共利益或有误导性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名称;

5、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并在其中设立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的,必须由执行会计事务所的1名合伙人担任;

6、申请设立会计事务所其合伙人必须在境内有稳定的住所,并且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7、以现场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人取得商事登记机关的营业执照。注:申请人在申请商事登记机关的营业执照前,请先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链接:acc.mof.gov.cn)进行字号查重(设立分所无需查重)。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不得使用与已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

(2)网上申报与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同步进行。

(3)审批人员进行形式审查(核对原件),发放受理回执。

(4)受理后公示,公示期为14个工作日。

(5)内部审查。

(6)核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注:外地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深圳分所和外地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办公场所的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5)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条件扩展阅读:

会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F. 自己开会计事务所需要什么资格

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
1、有2名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
1、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法定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5、成为合伙人或股东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G. 会计师事务所执照的条件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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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包括股东);(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五)有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合伙人(股东)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办理程序:
(一)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报送省厅前,先由事务所所在地省辖市会计管理机构协助核实股东、办公场所、注册资本的真实性。)
(二)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14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三)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
(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六)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政部发现批准不当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
(八)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九)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H. 请问开办会计事务所需要什么资质呢

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I. 会计事务所有资质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四)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五)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六)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七)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二、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事务所设立条件”第(三)项第4款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退伙或股东会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三、 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四、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五、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办理。(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4、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三、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设立分所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二、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7、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征求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四、经批准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应当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为其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行业资质会衍生出非会计、审计、税务的服务。比如资深会计师事务所可为上市公司进行IPO融资。通过对某些行业的常年服务,还可进行行业性质的资产评估。典型的有房地产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等。包含会计服务、审计服务、税务服务、法律咨询、人力咨询、管理咨询、财务顾问、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其他职业资格证书,均可以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查询》网站首页查询到,网址:一,打开网络,搜索国家职业资格证全国联网查询。二,打开后,看到首页的上面有输入信息要求,点击输入信息,就可以查询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三)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七)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3.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条件,并通过吸收合并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应当满一年。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吸收合并前已具备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不受第三款规定限制。会计师事务所分普通会计师事务所与有限合伙会计师事务所。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9、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12、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合伙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盖公章或签字。3、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合伙事务人应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9、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11、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合伙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盖公章或签字。3、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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