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ii境外投顾业务具备的条件
『壹』 分析下我国散户投资DQII收益不佳的原因
您说的是QDII吧,主要这种投资是投资于国外的上市公司和其他金融产品,目前外围的经济形势不太乐观,所以收益不尽如人意,目前来看,还是基金定投比较分散风险,可以做到资金的长期保值增值,尤其在目前整个行情点位比较低的情况下开始,是个不错的选择,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帮助!
『贰』 什么是基金DQII
QDII基金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一样,它也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基金介绍
QDII(国内机构投资者赴海外投资资格认定制度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QDII)制度由香港政府部门最早提出,与CDR(预托证券)、QFII(国外机构投资QDII基金 者到内地投资资格认定制度,即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一样,将是在外汇管制下内地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权宜之计,以容许在资本账项目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国内投资者往海外资本市场进行投资。
QDII意味着将允许内地居民外汇投资境外资本市场,就目前而言,即指投资于香港资本市场。QDII可以为我国有序开放资本市场积累经验,将为培育内地机构投资者起到积极作用。特别是对香港资本市场,虽然从资金状况看,对市值已近34000亿港元的香港市场而言,可能只是杯水车薪,据有关专家预测如果允许施行QDII,先期进入香港市场的资金不会超过五十亿美元。
但一方面由于QDII是香港政府对中央政府提出的建议,中央政府给予认真考虑并着手实施,而且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市场从来没有过先例,足见香港在中央政府心中的地位;另一方面,QDII将意味着中国资本市场终于开始稳妥地对外开放。这种利好给市场带来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由于QDII对香港和内地而言,是一个互利互补的计划,还需要两地政府共同构想。
『叁』 为什么基金单日净值跌幅会超过10
基金不仅单日跌幅会超过10%,单日涨幅也有会超过10%,三种情况下,基金的单日净值涨跌幅有可能超过10%。
一、分级基金B,即杠杆基金。分级基金指在一个投资组合下,将母基金拆分成两级或多级份额的基金,风险与收益表现有一定差异。常见的两级分级基金,母基金拆分成A和B份额,A为约定收益类,B为杠杆份额类。
举例说明,母基金成立之初份额为1000万份,A份额和B份额各500万份,单位净值为1元,A约定年化收益率为6%(日增长0.016%),剩余盈亏均为B。
成立首日母基金上涨10%(持有股票全部涨停),总资产增到了1100万元,总盈利100万元,A不受涨跌影响,日涨幅为0.016%,当日盈利500*0.016%=8万元,其余92万元盈利均归B,当日涨幅为92/500=18.4%。
反之,如果成立首日母基金下跌10%(持有股票全部跌停),资产萎缩到900万元,总亏损100万元,A日涨幅仍为0.016%,当日盈利还是8万元,B首先要补贴8万元给A,还要承担100万元的亏损,B的总亏损达到108万元,当日跌幅为108/500=21.6%。
二、股市接连大跌,机构大额赎回。近期股市风云突变,自6月中上旬开始呈现连续下跌行情,如果某个基金规模不够大,单日有多家机构同时大额赎回,达到基金赎回上限,部分资产只能等到次日变现,导致基金单日净值跌幅加大,出现10%以上的跌幅。
三、投资于境外资产的基金。比如DQII基金可以投资境外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而一些国家是没有单日涨跌幅限制的,因此投资于这些证券资产的基金单日涨跌幅就可能超过10%。
『肆』 谁来介绍一些基金,股票的知识.
(1)首先要明白自己投资类型,是稳健型的还是激进型的?
因为如果你买了这些基,那么在大牛市中,那天天上窜的基会折磨你的内心。
基金分红和上市公司分红比较类似,需要先抛售股票,形成可实现收益,然后再实施分红。基金持有人获得的是实实在在的分红收益,
拆分只是改变了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总份额的对应关系,并没有影响到投资人的资产总值变化。基金拆分不必卖出股票资产。其实拆分基最大的弊端就是会直接导致基金规模迅速扩大,间接影响一段时间里的收益增长迅速.有人认为,只要手上的基要拆分了,就该是考虑换基的时候了(小幅度的分红不包括在内)。
(2)在300多个基金中怎么挑选?
建议参考的是基金公司的实力,基金以往市场上的表现,以及基金经理的能力口碑如何。我个人看好,广发系,南方系,华夏系,易基系,大家选基只用买这些公司里的表现最优的基就可。比如广发里的广发聚丰。
(3)用什么途径买基金最好?
最好选择基金公司的网上销售这一途径买。
这样比在银行柜台与网上银行买的优势在于,一方面手续费便宜许多,
最重要的是,如果你买了一只基,表现不好,感觉自己买错了,那么可以及时地转换到同基金公司旗下表现好的其他基。
这样就省去了要从银行里赎回基再重新买入的时间与费用,一点都不耽误你天天数钱。
(4)怎样分配钱买基金?
如果你不是上百万的资金,那么以10W为基准,建议持有3-5只基就可。
长期收益来看,市场上排名前100位中的最好的基与最差的基,收益率相差最多不会超过,15%。
所以只要你买的不是市场上最差的基,完全没有必要手里养一堆的基,搞得累不累?
(5)选择盘大的基金买还是盘小的?
我认为,60亿左右规模的基,表现最稳健。
盘子大的,上了百多亿的大象,跑起来有时不是太灵活啊。
盘子小的,只有十亿或十亿以下,一定不要去买,为什么?
这里面有一个潜在的风险,那就是有些黑了心的基金公司,会为了赚手续费与管理费强行进行扩模。比如最近的鹏华价值就是个教训。
(6)怎样组合配置买基金?
看各大基金的十大重仓。我一直认为,买基,其实就是等于间接买了基金的十支重仓股票。
所以买之前,请看清,你间接持有的股票!这关系到你持有的基金未来的成长空间,当然这也是我强调基金经理能力的重要性。
好的基金经理,我们根本不用怀疑他的选股与调仓能力,能让人高枕无忧。
那么如果你要买2支以上的基的话,就要注意组合配置了,也就是选择的二支基,其十大重仓最好是互补型的,而不是重叠式重仓。
那样跟买同一只基,没有什么区别。目前市场的很多基,在十大重仓上重叠性很高,大家要留意看一下。
某些基金系,重仓地产股;某些基金系,重仓的是钢铁股;某些基金系,偏重金融股;这里不细说,大家要靠自己研究去发现,其实一点也不难找.
这样如果你同时看好地产股和金融股,那么你就要去找重仓这二个行业的基,进行配置购买;其他以此类推。
另,配置有色金属的有巨田资源和广小盘,所以这二只,很适合用来做小仓位配置基。
(7)买基金的前期要做些什么工作?
学习,分析,权衡,再做出决定
忌讳跟风购买,一看别人说什么就认为是好的,自己完全不了解的基,你认为你能养得长久吗?
基金的规模,基金经理,投资风格,这些是最起码的了解范畴。
更不要因为看到有只基一段时间里跑得很好,表现出色,就冲进去。
要知道很多基的风格就是涨得快,也跌得快,如果你认可这种风格,可以去买,否则不要为了眼前短暂的利润而冲动。
(8)应该以什么心态买基金?
平常心很重要。
不要成天盯着那涨跌榜看,自己的基前十了,就笑,自己的基跌到五十以后了,就郁闷。
要知道前十与十一可能就相差个,0.01%何必呢。。。因为一天中的小小差距,不开心。
长线持有的,也不用天天去看净值收益,不如拿这些时间来好好学些投资常识。
(9)现在还能买基金吗?点位这么高.是不是买新基更安全些呢?
关键就在于,你是否认定5000点是中国牛市的最高点.
如果认为是,那么你就没必要买基了,马上赎回空仓.
如果认为不是,那么只要大盘还有1000点的空间,那么基金就至少还有25%以上的收益空间.你自己权衡要不要进.
就算现在是阶段顶,那么你要么等回调进,要么现在进了,放长线投资.
如果说新基是不是比老基更安全,我想无非是净值的高低造成的.这种想法是走到了误区里的,是错误的.
其实在大盘高位时主要是基金的仓位取决基金的风险系数.新基金因为刚刚建仓,所以仓位会低,风险是小些,但同样也意味着收益率不高.
如果下一阶段大盘看涨,新基金就有踏空的风险.所以你如果看跌后市或认为后市必要调整一段时间,建议你可以买新基金.
在这里我的建议是,资金大的投资者或稳健型投资者,应选择稳健型的基购买.
有时候跑得快的不一定最适合你.因为跌的也有可能很快哟.
买基金,我还是认为,最适合自己投资风格的才是你眼中最好的基.
『伍』 谁知道DQII计划是什么
DQII 国内合资格机构投资者
还有点,你也看下吧
Accredit value 自然增长值
ACE 美国商品交易所
ADB 亚洲开发银行
ADR 美国预托证券;美国存股证
ADS 美国存托股份
Affiliated company 关联公司;联营公司
Aftermarket 后市
AGM 周年大会
Allotment 配股
Alternative investment 另类投资
Amercian Stock Exchange 美国证券交易所
American Commodities Exchange 美国商品交易所
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 美国预托证券;美国存股证
American Depository Share 美国存托股份
American style option 美式期权
Amex 美国证券交易所
Amsterdam Stock Exchange 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
Annual General Meeting 周年大会
APEC 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
ASEAN 东南亚国家联盟 (东盟)
Asian bank syndication market 亚洲银团市场
Asian dollar bonds 亚洲美元债券
Asset Allocation 资产配置
Asset Management 资产管理
Asset swap 资产掉期
Assignment method 转让方法;指定分配方法
ASX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
Auckland Stock Exchange 奥克兰证券交易所
Australian Options Market 澳大利亚期权交易所
Australian Stock Exchange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
Back-end load 撤离费
Back to back FX agreement 背靠背外汇协议
Balloon maturity 期末放气式偿还
Balloon payment 最末期大笔还清
Bank, Banker, Banking 银行,银行家,银行业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国际结算银行
Basis swap 基准掉期
Behind-the-scene 未开拓市场
Benchmark 比较基准
Best practice management 最佳做法的管理
Bills department 押汇部
BIS 国际结算银行
Bona fide buyer 真诚买家
Bond market 债券市场,债市
Bonds 债券,债票
Bonus issue 派送红股
Bonus share 红股
Bookbuilding 建立投资者购股意愿档案
Bookrunner 投资意愿建档人; 帐簿管理人
BOOT 建造、拥有、经营、转让
Bounced cheque 空头支票
BP (Basis Point) 基点
Brand management 品牌管理
Break-up fees 破除协议费用
Break-up valuation 破产清理价值评估
Breakeven point 收支平衡点
Bridging loan 临时贷款/过渡贷款
Broker, Broking, Brokerage House 经纪,证券买卖,证券交易,证券行,经纪行
Brussels Stock Exchange 布鲁塞尔证券交易所
BSSM 建造/设备供应-服务/维修
Build, Operate and Transfer 建造、经营、转让
Build, Own, Operate and Transfer 建造、拥有、经营、转让
Build/Supply-Service/Maintain 建造/设备供应-服务/维修
Bullish 看涨; 看好行情
Business management 业务管理,商务管理,工商管理
Business studies 业务研究,商业研究
Buyer's credit 买方信贷(进口)
By-law 细则; 组织章程
CAC 巴黎CAC指数
CAGR 复合年增长率
Call-spread warrant 欧洲式跨价认股权证
Call option 认购期权
Call protection/provision 赎回保障/条款
Call warrant 认购认股权证
Callable bond 可赎回债券
Cap 上限
CAPEX 资本支出
Capital base 资本金; 资本基楚
Capital expenditure 资本支出
Capitalization 资本值
Capital markets 资本市场,资金市场
Capital raising 融资,筹集资金
Cash-settled warrant 现金认股权证
Cash earnings per share 每股现金盈利
Cash flow 现金流量
CCASS 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CD 存款证
CEDEL 世达国际结算系统
Central Clearing & Settlement System 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CEO 行政总栽;行政总监;首席执行官
Certificate of deposit 存款证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公司授权/委任书
CFO 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
Chicago Board of Trade 芝加哥交易所
Chicago Board Options Exchange 芝加哥期权交易所
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芝加哥商品交易所
China banking 中国银行业
China Capital Markets 中国资本市场,中国资金市场
China International Capital Corporation, CICC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金公司
China privatization 中国民营化,中国私有化,中国私营化
China restructuring 中国重组,中国改组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中国证监会
China Stock Markets 中国股票市场,中国股市
Claim 索偿
Clawback notification 回拨/增加本地公开发行份额通知
Closed-end fund 封闭式基金
Co-lead manager 副主承销; 联席主承销
Co-manager 副承销商
Collar 上下限
Commercial loan 商业贷款
Commercial paper 商业票据
Commodity Exchange, Inc. 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纽约)
Company finance 公司融资公司财务
Complex cash flow 复合现金流
Compound annual growth rate 复合年增长率
Conglomerate 集团/联合大企业/多业公司
Construction in progress 在建工程
Consumer Price Index 消费物价指数
Contingent liability 或有负债
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合约性合作/合资经营
Controlling stake/interest 控股权/权益
Conventional cap 传统上限
Conversion of state assets into state shares 国家资产作价入股
Conversion premium 转换溢价
Conversion price 转换价
Converted net collections 转换后净收入
Convertible bonds 可转换债券,可换股债券
COO 营运总监;首席营运官
Copenhagen Stock Exchange 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
Corporate finance 企业融资
Corporate governance 企业管治,公司治理
Corporate vision 企业视野
Corporatization 公司化
Cost overrun loans 成本垫支贷款
Counsel's opinion 法律顾问意见书
Counterparty credit exposure 对手的信贷风险
Coupon rate 孳息率; 票息
Covered warrant 备兑认股权证
CPI 消费物价指数
Credit facilities 信贷措施
Credit foncia amortization 抵押式摊还法
Credit line 备用信贷
Credit spread 债券息差
Creditwatch 债信观察
Cross currency interest rate swap 交叉货币利率掉期
CSRC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Currency option 货币期权
Currency swap 货币掉期
Current account deficit 收支往来帐户赤字
Current/liquid ratio 流动比率
Customs & usages 惯例和用法
DAX 德国综合指数
Debt issuing vehicles 债务发行工具
Debt service coverage ratio 债务偿还比率
Default fine 违约罚金
Defaulting 违约; 不履行义务
Deferred asset 递延资产
Deferred charges 递延费用; 待摊费用
Deferred tax 递延税项
Deleveraged 削减头寸
Derivatives 派生产品,衍生产品,衍生金融投资工具
Deutsche Borse AG 德国证券及衍生工具交易所
Deutsche Terminborse 德国期货交易所
Dilution 摊薄
Directors' undertakings 董事承诺
Disclosure 信息披露
Discount rate 折扣率; 贴现率
Dishonoured cheque 空头支票
DJIA 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
Domesitc Qualified Institutional Investor 国内合资格机构投资者
Double bottom/double dip 双底 (金融图表)
Dow Jones Instries Average Index 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
DQII 国内合资格机构投资者
Dragon bonds 小龙债券
Drawing expense in advance 预提费用
Dual currency bonds 双货币债券
Due diligence 尽职调查; 审慎
E-commerce 电子商务
E-tailers 网上零售商
Earning per share 每股盈利
EBITDA 未计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盈利
EEC 欧洲经济共同体 (欧共体)
Emerging market 新兴市场
EMU 欧洲货币联盟
Engagement letter 委托书
EPS 每股盈利
Equity, Equities 股本,股权,股票
Equity cushion 股本作垫
EU 欧洲联盟(欧盟)
Eurodollar bonds 欧洲美元债券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欧洲经济共同体(欧共体)
European Monetary Union 欧洲货币联盟
European Options Exchange 欧洲期权交易所 (阿姆斯特丹)
European style option 欧式期权
European Union 欧洲联盟(欧盟)
Ex-coupon 不附息票
Exotic option 第二代期权组合(设回报上或下限)
Extendible bonds 可延期债券
Extraordinary item 非经常项目
FEC 外汇券
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 美国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
Fee-Based Content 收费信息 (互联网)
Financial Advisor 财务顾问,融资顾问
Financial Business Operation Permit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Financial Management 财务管理
Financial Markets, Financial Procts 金融市场,金融产品
Financial Services 金融服务
Fixed asset losses in suspense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Floating Rate Note 浮息票据
Floor broker 出市经纪
FOMC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 外商投资企业
Foreign Exchange 外汇
Foreign Exchange Business Operation Permit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Foreign Exchange Certificate 外汇券
Foreign exchange mortgage loan 外汇抵押贷款
Foreign exchange swap center 外汇调剂中心
Formulae Based Amortization 按公式计算的摊还方法
Forward Rate Agreement 远期利率协议
FRA 远期利率协议
Franchiser 项目招商人
Franchisor 特许专营受权公司
Frankfurt Stock Exchange 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
FRN 浮息票据
FTSE Index 伦敦金融时报指数 (又称富时指数)
Fund Management 基金管理
Futures 期货
FX 外汇
G&A 一般费用及行政费用
G7 七大工业国
GAAP 一般公认会计原则
Gateway 网关/国际关口局
GATT 关税及贸易从协定
GDP 国内生产总值
GDR 全球预托证券;全球存股证
Gearing ratio 运用倍数
General Acceptable Accounting Principle 一般公认会计原则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 Trade 关税及贸易从协定
General & Administrative Expenses 一般费用及行政费用
General management 一般管理,综合管理
Global bearer warrant 全球不记名认股权证
Global coordinator 全球协调人
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 全球预托证券;全球存股证
Global finance 全球金融,全球财务
Global financial firm/institution 全球金融公司/机构,世界性金融公司/机构
GNP 国民生产总值
Going public 上市,公开上市
Goodwill amortization 商誉价值摊销
Government Concessionary & Soft Loan 政府特许及软性贷款
Greenshoe 绿鞋; 超额发行(选择)权
Gross domestic proct 国内生产总值
Gross national proct 国民生产总值
Group of Seven 七大工业国
Hang Seng China Enterprise Index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香港)
Hang Seng Index 恒生指数 (香港)
Hedge Fund 对冲基金,套保基金
Hedging 对冲; 套保
HIBOR 香港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HKFE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
HKMA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
HKSAR 香港特别行政区
HKSCC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HKSE 香港证券交易所
Holding Company 控股公司
Homepage 首页(互联网)
Hong Kong Futures Exchange Ltd.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
Hong Kong Interbank Offer Rate 香港银行同业拆放利率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
Hong Kong Securities Clearing Co. Ltd.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香港特别行政区
Hong Kong Stock Exchange 香港证券交易所
HSCEI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香港)
HSI 恒生指数(恒指) (香港)
Hybrid cap 混合上限
IAS 国际会计准则
ICP 互联网内容供货商
Idle funds 闲置资金
IMF 国际货币基金
IMM 国际货币市场
Implicit deflator 隐性通货紧缩指数
In-the-money 价内(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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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me tax 所得税 ; 入息税; 俸税
Indexed performance 指数表现
Indicative price 指示性价格
Instrail and Commercial Consolidated Tax 工商统一税
Information memoranm 资料备忘录
Information technology 信息科技
Initial Conversion Premium 初次转换溢价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首次公开招股发行
Institutional investor 机构投资者
Intangible asset 无形资产
Interest Rate Swap 利率掉期
Intergovernmental loan 政府间贷款
Intermediary 中介机构; 中介人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国际会计准则
International Finance 国际融资
International Market 国际市场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国际货币基金
International Monetary Market 国际货币市场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国际标准化组织
International Trust & Investment Corp.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投公司)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互联网内容供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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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insic value 内在价值
Investment, Investing 投资
Investment advice, Investment advisor 投资咨询,投资顾问
Investment bank, Investment banking 投资银行,投资银行服务
Investment grade 投资级
Investment research 投资研究
Investor Relations 投资者关系
IPO 初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招股
IRS 利率掉期
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suer 发行人
IT 信息科技
ITIC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投公司)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ies 共同及连带责任
Joint global coordinator 联席全球协调人
Junior mortgage 次级按揭
Korea Composite Index 韩国综合指数
Korea Stock Exchange 韩国证券交易所
Kuala Lumpur Stock Exchange 吉隆坡证券交易所
L/C 信用状
LBO 杠杆买断交易,借贷融资收购
Lead manager 主承销; 牵头经办人
Legal persons shares 法人股
Lender 贷款人
Letter of credit 信用状
Leverage = level of debt/equity 债务水平/比重
Leveraged Buy Out 杠杆买断交易,借贷融资收购
LIBOR 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Lien 扣押; 扣押权; 留置权
LIFFE 伦敦国际金融期货及期权交易所
Limited recourse 有限追索权
Liquid Yield Option Note 流动收息权利票据
Liquidity ratio 速动比率
Local toll collecting highway infrastructure index 地方收费公路基楚设施指数
Lock-in 自然出现(条件)
Lock-out 自然消失(条件)
Lock-Up Agreement 锁定协议
London Commodity Exchange 伦敦商品交易所
London Interbank Offer Rate 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
Londo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Futures and Options Exchange 伦敦国际金融期货及期权交易所
London Metal Exchange 伦敦金属交易所
London Stock Exchange 伦敦证券交易所
London Traded Options Market 伦敦期权市场
Long-term shareholding (loyalty) incentive 长期持股优惠
Long (position) 长仓
Long call 买入认购权; 认购长仓
Long forward 买远期
Long put 买入认沽权; 认购短仓
Loose bond 短期买卖债券
Low-Budget Operation 小本经营
LSE 伦敦证券交易所
LTOM 伦敦期权市场
LYON 流动收息权利票据
M&A 合并与收购
Madrid Stock Exchange 马德里证券交易所
Makati Stock Exchange 马卡地证券交易所
Make-Whole Call 以支付溢价为成本的提前还款权利
Make-Whole Provision 提前赎回补偿
Management Best Practice 管理最佳做法
Management Buy-Out, MBO 管理层买断交易,管理层收购
Management Seminar, Management Tools 管理人员研讨会,管理工具
Manila Stock Exchange 马尼拉证券交易所
Marche a Terme International de France 法国国际期货及期权市场
Marche des Options Negociables de la Bourse de Paris 巴黎证券交易所期货市场
Margin call 要求增补按金
Mark-to-market 按市值计价
Market Capitalization 市场资本值; 市值
Market maker 报价商; 市场庄家
Marketable securities 有价证券
MATIF 法国国际期货及期权市场
Mature market 成熟市场
Medium and long term loans 中长期贷款
Medium Term Note 中期票据
Memoranm Of Understanding 谅解备忘录
Mergers & Acquisitions, M&A 合并和收购,并购
MFN 最惠国待遇
Milan Stock Exchange 米兰证券交易所
Monetize 货币化
Monopoly Enterprise 垄断/独占企业
Montreal Stock Exchange 蒙特利尔证券交易所
Moratorium 冻结; 宣布停止还款; 延期付款命令
Most Favored Nation 最惠国待遇
MOU 谅解备忘录
MSCI (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MTN 中期票据
Multi-Lateral Netting 多边净额
Multi-Tranche Offering 分期或分多个份额发行
Mutual Funds 共同基金,互惠基金
Nagoya Stock Exchange 名古屋证券交易所
NAPS 国家自动支付系统 (中国)
NASDAQ 纳斯达克 (全国证券交易商自动传报协会)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Automated Quotations 全国证券交易商自动报价协会 (美国)
National Automated Payment System 国家自动支付系统 (中国)
NAV 资产净值
Net Asset Value 资产净值
Net book value 帐面净值
New York Cotton Exchange, Inc. 纽约棉花交易所有限公司
New York Futures Exchange 纽约期货交易所
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 纽约商品交易所
New York Proce Exchange 纽约农产品交易所
New York Stock Exchange 纽约证券交易所
Non-callable 不可赎回
Non-deliverable 不交收
Non-farm payroll data 非农业人员收入数据
Non-operating income 非经营收入 Non-Performing Loans 不良贷款,逾放款,到期未能偿还贷款
Notes receivable 应收票据 Notional size 票面规模
NPLs 不良贷款,逾放款,到期未能偿还贷款
『陆』 证券营业部如何从提供通道服务向综合财富管理转型
请参考:
经纪业务:从传统通道向财富管理转型
编者按:随着投资者综合理财需求的觉醒,以综合金融服务为核心的广义财富管理将成为证券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主流发展方向。在日前召开的“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上,券商普遍认为,行业应把握机会,积极探索差异化的竞争模式,尽快推动经纪业务由传统通道向财富管理转型,逐步形成证券公司不可替代的金融中介优势,促进证券公司向“投资银行”本源的回归,引导投资者长期、理性投资理念的形成,进而完善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引 言
投资顾问是证券公司践行财富管理的切入点与实现方式,传统客户服务的模式将从以营业部为主体逐渐转变为以“人”、以投资顾问为主体,证券公司应围绕财富管理的体系,分类管理、分类促进,充分发挥并张扬投资顾问的自身特长,引导投顾服务模式的创新。
分析人士指出,财富管理的内涵十分丰富,除了大而全的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发展道路以外,凭借自身经营特色与资源优势,中小型证券公司同样可就某一细分市场与业务领域进行深入挖掘,进而推动行业特色化经营与差异化竞争格局的形成。
华宝证券
券商创新发展需要五方面政策支持
华宝证券指出,证券公司从综合理财需求出发,强化对金融产品的专业分析,针对不同类型客户提供合适的理财产品和专业周到的理财服务。这要求证券公司在整合金融产品、提供投顾服务、构建服务网络等方面形成体系,形成区别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特色和优势。
华宝证券认为,不同的证券公司应有不同的发展方向。规模大、业务资格全的证券公司可在充分发挥本土化既有优势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国际化战略,把自身打造成为资本规模和实力雄厚、核心竞争能力全面提升,能够参与国际、国内资本证券市场竞争,运行稳健且可持续发展的大型、综合性投资银行。
对于中小证券公司而言,应结合自身特点开拓创新,建立差异化市场竞争策略,形成自身的经营特色。
华宝证券认为,证券公司要创新发展需要五方面的政策支持:
一是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放松营业网点设立条件,丰富代销综合金融产品类型实现真正的财富管理服务,打开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方向和平台功能,为证券公司特色化发展营造更大的空间。
二是完善证券公司分类和评价体系。建议将有关特色和创新的业务指标纳入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弱化现有的资本和传统业务规模决定分类级别的权重,及分类级别又反过来决定券商业务准入的情况。
三是加快推进金融工具研发和上市工作。丰富的金融工具和产品是券商特色经营的基础,促进各类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的开发和上市交易。
四是适当放松杠杆限制,提高证券公司资本利用效率。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杠杆率,为证券公司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的前提下探索多元化、特色化经营营造更大的空间。
五是完善基础性制度建设。根据内外形势的变化,以市场化为导向,完善证券市场发展规划、修订《证券法》、《公司法》、《基金法》等基础法律制度。
招商证券
构建财富管理业务体系必须多方面创新
招商证券认为,要发展财富管理业务,必须发挥券商自身优势,从监管政策、业务定位、服务模式、产品体系、人员组织、IT系统等多方面进行创新,才能构建有效的财富管理业务模式,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应有的市场份额。
招商证券指出,近年来国内券商财富管理业务刚刚起步,目前面临着诸多问题:首先,国内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占比较高,投机性强,通过资产配置和长期价值投资进行财富管理的理念还不占主导地位;其次,受到监管政策和自身产品开发及投资管理能力限制,国内证券公司内部产品的开发和外部产品的代销均受到影响,可供客户选择的有竞争力的产品较少;最后,直接服务客户的投资顾问无论从数量还是能力素质上都难以满足财富管理业务的需要。
他们认为,目前国内证券公司开展财富管理业务,从短期来看要应对经纪业务激烈的竞争环境,稳定甚至提升佣金水平;从长期来看,要整合内外部资源建立全方位的财富管理服务平台,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为了达到上述目标,综合分析证券公司业务现状,招商证券提出了财富管理业务模式构建思路。
首先,具有明确定价标准的高端资讯服务。根据不同层级客户服务需求的差异性,量身定制的深度资讯服务具有较高的价值度,可以通过提高交易佣金费率的形式来定价。
其次,协助管理业务。向客户提供全周期的投资组合管理与产品推荐建议,由客户自行决策交易。
最后,受托管理业务。借助公司资管平台,以集合理财、定向理财或专项理财形式向客户提供全面受托资产管理服务。收入包括管理费、业绩提成以及交易佣金收入。
此外,招商证券还指出,构建财富管理业务模式的实施路径主要包括有核心竞争力的产品体系、打造综合性的财富管理平台和提升服务团队专业素质。
华泰证券
券商财富管理业务要避免“边缘化”困境
华泰证券表示,从通道服务向财富管理转型是券商发展的必然趋势。券商发展财富管理应立足经纪业务,统筹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资源和客户资源,努力整合其他外部金融产品服务,着力向高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差异化、综合化、集成化的金融服务。
近年来,国内券商纷纷推进经纪业务转型,打造理财服务品牌和新型客户服务体系,但华泰证券认为,现阶段的经纪业务转型总体上仍没有突破基于通道服务的中介收费盈利模式,转型目标模式也尚不明晰。与现有经纪业务模式相比,财富管理很大程度上起到对客户财富全面保护及对客户投资能力持续教育提高的职能,使投资顾问成为真正的金融医生,从对客户索取变成给予,从而建立券商与客户利益共赢的机制。
为此,推动券商经纪业务从通道服务向财富管理转型,不仅是顺应行业发展趋势的要求,也是经纪业务转型升级的目标模式,更是对券商业务功能的全面升级和业务角色的重塑再造。发展财富管理业务可以推动券商对客户的价值挖掘由传统的显性价值挖掘转变到终身价值挖掘,推动经纪业务由佣金模式主导向佣金与费用模式并重转化,提高券商高端客户个性化服务能力,提升券商在财富管理市场中的话语权和在综合金融服务竞争中的比较优势,避免“边缘化”困境。
华泰证券表示,构建财富管理体系是一个券商内部整个运营与管理制度改造的系统工程,涉及整个公司业务前后台的组织架构与业务流程的分解、整合、创新与再生。要以客户需求为核心,以财富管理部门为抓手,整合资源打造客户链条和服务链条,并使客户链与服务链有机对接。
华泰证券建议,鉴于券商经纪业务转型总体处于通道模式与理财模式阶段,券商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及体系构建应立足现实,着眼长远,在战略上适当超前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券商比较优势,找准目标客户定位,从产品层面到理财规划层面,从人才层面到技术支撑层面分步骤推进。
中信建投
构建财富管理体系各方条件已具备
中信建投表示,证券公司构建财富管理体系已刻不容缓。结合国外成熟经验看,证券公司构建财富管理体系不是锦上添花的选择,而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必经阶段。
他们认为,当前,证券公司面对行业内外部的激烈竞争和客户日益增长和丰富的理财需求,唯有通过不断创新,构建出以客户为中心的财富管理体系,才能踏上新的发展之路。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初步统计显示, 2010年底,券商共有4555家营业部,创造经纪业务及服务净收入1085亿元;2011年底,营业部总数增加至5032家,而经纪业务及服务净收入仅为689亿元。一年时间,营业部数量增加477家,创造收入却减少396亿元。
“这组数据显示经纪业务没有摆脱靠天吃饭的困境,也显示出券商根据客户的需求构建财富管理体系,从而改变目前收入模式单一、简单竞争局面的必要性。” 中信建投表示。
随着居民财富的积累和通货膨胀的日益加剧,市场需要能够满足居民财富保值增值的产品和服务;不断涌现的金融工具和产品使得客户多样化需求得以有效满足;投资顾问体系的建立使得证券公司具备了一支服务客户的专业化队伍;近几年,支持创新的政策频出,构建财富管理体系具备了政策条件。
构建财富管理体系,中信建投认为主要内容应该包括:一是发展和丰富投资顾问业务,扩大投顾服务内容;二是提供针对性的资管产品,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投资理财需求;三是筛选、推介第三方理财产品,丰富财富管理体系产品线。这其中,发展和丰富投顾业务是基石,通过不断扩大投顾的服务范围来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财富管理咨询;丰富财富管理体系的产品线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投资需求是实现手段。
东吴证券
探索特色化经营新思路
东吴证券表示,目前,中国资本市场正在由新兴市场向成熟资本市场跨越,证券公司作为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中介服务机构,也面临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东吴证券对特色化经营思路进行了再思考,抢抓机遇、迎接挑战。
东吴证券认为,今年以来,在监管层主导下推进的“定准底线、放大空间”的发展新思路指引下,行业发展环境气象一新,中国资本市场正进入向成熟市场迈进的新起点,这必将从制度上加速推进证券行业的新一轮增长。
为迎接新的机遇和挑战,新年伊始,东吴证券便在全公司范围内深入广泛的开展“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大讨论,公司主要领导深入基层,与广大干部员工进行深入细致的座谈调研,解放思想,全面动员,广泛征集创新建议。在此基础上,公司于4月22日以“转型升级,改革创新”为主题,就公司创新发展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首先,新定位,根据地战略在深化中加强。全面深化根据地建设。主要做法是,加快分公司转型,打造综合金融平台,继续深化根据地战略。
其次,新合作,综合优势在平台中显现。为了更好的促进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区域资本市场的发展,加强金融创新和高新产业发展力度,提升区域金融环境和金融服务能力,公司与各县市政府签订了财务顾问协议。
第三,新对接,特色服务在创新中完善。为了全面对接需求,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东吴证券将“缩短服务半径、扩大服务范围”作为行动指南,积极推动传统业务转型,向“以 客户为中心”的业务模式转变。
第四,新融合,企业文化在演绎中升华。公司要成功实现创新转型,首先要做到思想统一。
国信证券
理想投顾业务体系应具备六大要素
“投资顾问业务是经纪业务从传统通道服务向财富管理转型的着力点和引擎。” 国信证券表示,无论是因为经济环境的变化、高净值群体增加还是行业竞争的需要,突破传统的通道服务向满足客户多元化理财需求的财富管理转型已成为券商经纪业务发展的共识。
国信证券认为,一个较为理想的投顾业务支持体系应该具备基本的六大要素:专业、稳定的投资顾问团队;完善的客户关系管理平台;创新的产品设计与开发;及时、有效、充足的信息资讯支持;科学的考核与评价体系。
国信证券指出,在上述六大要素中,“专业、稳定的投资顾问团队”和“创新的产品设计与开发”是当前券商投资顾问业务最为薄弱的环节,也是难以形成差异化竞争的瓶颈。
今年以来,监管层在如何促进经纪业务创新方面,已有若干举措,比如证券公司代销多元化金融产品管理规定已在征集意见、保证金账户作为支付渠道也在创新课题中有所体现,这些政策的变革对券商的转型意义重大。在此基础上,国信证券提出三点促进业务发展的建议。
首先,全行业推行证券服务明码标价。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行业长远发展,呼吁全行业推行证券服务项目明码标价。
其次,尝试更加多元化的收费方式。与投资收益挂钩的收费模式希望予以支持,在此基础上,能否探索将投资顾问收费同客户盈利挂钩,更加能够体现投资顾问的专业水平和价值,促使证券公司关注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探索将投顾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有效结合,满足资产委托管理型客户的需求。
通过“小额定向资产管理”方式由投资顾问直接提供满足资产委托管理型客户需求的服务,在客户授权范围内,为其直接提供个性化的“资产配置”和“账户管理”,这需要进一步得到政策的支持。
长城证券
以投顾发展为核心全面改造经纪业务
长城证券表示, 传统意义上的经纪业务的交易代理已经逐步成为一个基础的职能,而不再是收入的主要来源,通过客户群、投资目标、投资工具和策略等方面的不断创新来获得多元化的收益成为经纪业务的主要发展方向。证券行业的转型重点是要打开市场和业务空间,要能直接服务于居民、企业和政府部门的投资和资本需求。
长城证券认为,成熟的境外市场的经验的确是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对象,但国内证券市场无论市场、客户还是证券公司的成熟度都与成熟市场差距很大,因此我们只能在学习的基础上,建立适合自身的发展目标和路径。
从国内的具体情况来看,证券行业的转型重点是要打开市场和业务空间,要能直接服务于居民、企业和政府部门的投资和资本需求。考虑到各证券公司的业务和管理能力、客户基础、地域等因素的不同,加上监管部门的创新带动作用,不同公司在经纪业务的转型方面的考虑和选择是有所不同的,转型的重点可以有如下方面:营销模式、客户管理模式、特色客户服务、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创新业务、跨市场、跨境市场交易服务。
同时,基于成本和基础能力的考虑,部分公司或在部分业务上可能采取对外合作的方式实现扩展,如银行、信托、保险、基金公司,甚至第三方的财富管理、私募、咨询服务等机构。
针对投顾业务的发展,长城证券提出了三方面建议:一是明晰法规界定与解释;二是分类管理、分类发展。投资顾问是一项成长型的业务,仅依靠一套标准难以明晰其职能定位,因此,有必要结合经纪业务转型要求,对投资顾问分类发展、管理与促进;三是券商建立健全支持体系。从券商自身来看,在行业顶层设计的同时,决策层也应结合竞争特点,选择相对明确的投顾定位及业务发展方向,藉此建立一套完整的支持体系,将投顾个人品牌转化为公司品牌。
大同证券
行业创新将由行政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化
“创新同时意味着毁灭。” 大同证券认为,证券行业创新之路的成功必将是过去传统的、同质化的、服务低端化的经纪业务模式的结束,取而代之的将是新型的、特色化的、具备核心竞争力的全新经纪业务模式的开始。
他们认为,当前,创新发展已经成为整个行业的共识,而此次创新之路与前几年大为不同。之所以如此判断,是因为在此前的牛市行情背景下,券商不需要自主创新就可以获得非常可观的经纪业务收入,其创新的内生动力很弱,行业的创新更多地体现为行政主导型。
而近两年来,传统的粗放式经营模式已经没有出路,迫使券商不得不重新审视原有的模式,思考如何通过转型来扭转被动的经营局面,创新开始成为券商发自内生性的必然选择。因此,行业创新也将由原来的行政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化。
可以预见,一旦市场主导型创新被大大激发出来,市场的活力将是前所未有的,对券商不同经营模式、行业差异化发展格局的打造等都将会产生革命性的影响,同时对我们这类券商的冲击和影响也将会是根本性的。
基于这样的判断,大同证券认为,在未来三到五年,不论是做全产业链综合经营的券商,还是只做产业链中某一段的专业化经营的券商,需要秉承以下几个理念:
首先,需要有非常清晰的战略定位。在未来的发展中,券商需要明确与自身资源相匹配的战略定位,清晰自身的市场定位,从而实现券商之间战略定位的差异化。
其次,要注重优势互补与合作共赢。在以往整个行业业务高度同质化的时期,券商间的合作空间很小,基础也很薄弱。但是,随着证券行业创新步伐的加快,业务领域深度、广度的不断挖掘,专业化分工将越来越细,这将大大拓宽券商间的合作空间,同时也会加强行业内的资源配置。
第三,创新不是形式上的简单照搬和盲从。创新的本质是突破,即突破旧的思维定势和旧的成规戒律,但在创新时,仍然要基于企业自身的定位、可匹配的资源来进行,切忌脱离企业自身的实际,一哄而上,盲目跟风。
银河证券
以“大投顾业务”为抓手实施创新
银河证券表示,在未来三年内内,银河证券将经纪业务转型的发展战略定为——以“大投顾业务”为抓手,实施以客户中心的金融产品创新发展战略。
银河证券认为,券商实现经纪业务转型,必须重新梳理自身的市场定位、经营模式,取长补短,确立新的战略方向,在新的市场形势下重新确立比较优势。
具体到银河证券的“大投顾业务”体系,银河证券介绍说,“大投顾业务”是中国银河证券以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为准绳,以金融产品创新为发展战略,协同公司各条业务线共同构建的投资顾问业务体系。
具体讲,该业务体系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产品销售型业务。 以总部投资顾问部统一生产的资讯产品为核心,通过签约服务人员为关联客户推荐、匹配公司统一提供的投资顾问资讯产品,并据此获取增值服务佣金收入。
二是产品配置型业务。以财富管理的方法和流程为标准,为目标客户提供资产配置服务,并据此获取金融产品销售收入。
三是投资建议型业务。 通过为目标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签署《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据此获取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包括固定收费或按账户资产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四是研究销售型业务。利用公司分析师资源和研究资源,通过为目标客户提供研究服务,获取研究销售收入;或者利用公司分析师资源和研究资源,为基金公司、私募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研究服务,并据此获取分仓佣金收入。
五是专户投顾型业务。为资产总值100万元以上的单一客户介绍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或基金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或为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客户介绍基金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业务,并据此获取交易佣金收入或账户管理费收入。
六是综合服务型业务。客户的综合性服务需求为公司各业务线的服务资源,通过签署《投资顾问服务协议》,采用固定收费或账户管理费等方式获得综合性服务收入。
『柒』 基金有哪些种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这要看情况),通过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
(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3)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4)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等。
『捌』 投顾执业资格符合新规私募基金高管资格吗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简析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内部控制指引》”)分为五章三十三条,主要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目标与原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进行自律管理,构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自律监管框架。
(一)目标与原则
《内部控制指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总体目标是:(一)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二)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三)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四)确保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目前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不设行政审批,整个私募投资的业态也尚处于监管未成体系的阶段,有鉴于此,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以自律的形式形成符合目标的内控制度并运行,核心还是信息披露和募集行为,后续发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助于内控制度的进一步落地。
(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
《内部控制指引》第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一)内部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治理结构、组织结构、人力资源政策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部环境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二)风险评估: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三)控制活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四)信息与沟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五)内部监督:对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情况进行周期性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或因业务变化导致内控需求有变化的,应当及时加以改进、更新。
第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牢固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培养从业人员的合规与风险意识,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保证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
该等条款从企业文化、合规理念、风控优先、信息沟通等角度对内控的健全和有效提出了要求,总体说来较为原则,但也有以下较为实质性的的条款:
如第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这是否意味着管理人目前流行的跟投基金投资的项目将受到限制?毕竟如果将管理人的主营业务界定为管理基金,那么直投便不是其主营业务,这有待于后续实践中基金业协会的进一步态度。
第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健全治理结构,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第第十二条的规定,这2名高管人员当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将风控提到一个较高的高度。
到底什么才属于合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呢?后续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做了区分,即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拟通过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三)控制活动的具体要求
《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四条从业务流程控制、授权控制、募集控制、财产分离、防范利益冲突、投资控制、托管控制、外包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和会计系统控制等具体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规范。其中较为实质的条款包括:
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确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这意味着如果人委托募集的,受托人必须具有相应的销售资格,进一步规范募集行为,这在后续发布的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应该会有进一步的体现。
第十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防范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公平对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
同一个基金管理人管理数支基金的现象较为常见,《内部控制指引》进一步明确要求管理人的公平对待原则,防止利益输送。
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今后,私募基金由银行等托管人托管将成为常态,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资金的使用。
(四)制度制定和上传
《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及上传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指引》发布后,预测将会有大量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律师起草、修订、规范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满足监管要求。
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析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分为七章三十一条,主要从信息披露的主体和对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各种期间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披露方式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也就是说,信息披露的主要义务人还是基金管理人,但如存在托管人的,托管人也是义务人,且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约定免除其法定的披露义务。
关于披露的方式,根据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投资者可以登录相关平台查询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披露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并应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但一定要保持其信息披露的“非公开性”,即不得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就披露的具体要求应有基金合同约定,即十五条规定: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但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本办法规定投资者可以登录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投资者登录平台后只能够查询到其购买的基金产品的相关信息,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会负责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并保护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商业秘密。由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目前正在建设之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具体实施安排,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另行通知。
(二)信息披露内容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基金合同;(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四)基金的投资情况;(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三)信息披露禁止行为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与公募毕竟不同,不仅披露频次、内容有差别,同时,私募也不得公开披露。另外,对业绩进行预测以及使用极限词语宣传是私募宣传中比较常见的现象,目前,新《广告法》对此也进行了禁止性规定。
(四)不同期间的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即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三)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四)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九)其他事项。
2、基金运行期间的信息披露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分为季度披露和年度披露,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二)基金的财务情况;(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五)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3、临时性信息披露
除季度披露(规模大的还包括月度披露)、年度披露外,《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也规定了临时性披露制度,即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一)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五)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六)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八)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九)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十)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十一)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十二)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其他
此外,《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还对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自律性要求、罚则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不是一刀切,其规定并不是完全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私募基金。即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由于证券类私募基金与股权或其他类私募基金在流动性、估值、认购赎回等方面存在差异,办法对二者披露的内容和频度也有一定区分。办法中有关信息披露内容有些可能对于股权或其他类型私募基金来说确不适用的,此种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中国基金业协会也会根据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披露内容和格式指引,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参照使用。
三、登记事项公告简析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登记事项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加强信息报送、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高管人员资质要求(见本文第一部分)等四个方面加强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根据《登记事项公告》的规定,为了防止“招摇撞骗”,基金业协会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以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最新情况,以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和“私募汇”手机APP客户端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实时基本情况为准。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可通过上述两个官方渠道查询相关信息。
(二)“光杆司令”将被禁止
根据《登记事项公告》的规定,对于没有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分类处理,具体如下: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以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
(三)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要求
《登记事项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1、自《登记事项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
(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2、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四)提交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这是本次最重磅的要求,看来律所的生意来了,即《登记事项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如下:
1、自《登记事项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即“光杆司令”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次申报基金产品时必须补交法律意见书。
3、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双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一定需要补交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关于法律意见书的具体要求和格式,协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根据该指引,该法律意见书也属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的范围,必须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需要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包括:(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上海契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此外,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从前述需要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来看,相当繁杂,从管理人的主体资格、人员、内控、风险等各个层面都提出了要求律师出具意见的要求。
《内部控制指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登记事项公告》这三大招出台后,可以预见的是,基金业协会将会全面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并颁布私募基金募集、基金合同内容与必备条款、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托管、外包等系列行业行为管理办法和指引,不断完善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则体制,营造规范、诚信、创新的私募行业发展环境。
『玖』 LOF ETF DQII 分别是什么意思
Lof 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LOFs投资者既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以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基金的申购、赎回,也可以通过交易所市场以交易系统撮合成交价进行基金的买入、卖出。
ETF 又称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交易手续与股票完全相同。ETF管理的资产是一揽子股票组合,这一组合中的股票种类与某一特定指数,如上证50指数,包涵的成份股票相同,每只股票的数量与该指数的成份股构成比例一致,ETF交易价格取决于它拥有的一揽子股票的价值,即“单位基金资产净值”。ETF的投资组合通常完全复制标的指数,其净值表现与盯住的特定指数高度一致。比如上证50ETF的净值表现就与上证50指数的涨跌高度一致。
DQII QDII就是国内有资质的基金公司经证监会等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可以到境外股市投资买卖股票的境外投资(炒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