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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转出条件

发布时间: 2021-03-05 10:04:23

A. 进项税额转出--一般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呢

进项税额转出--一般在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时使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

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1)进项转出条件扩展阅读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1)若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则按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账面成本乘以外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转出。

(2)若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按支付价款乘抵扣率抵扣了进项税额,则按据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的账面成本÷(1-抵扣率)×抵扣率计算转出。

(3)若原外购货物是根据多种凭证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了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可以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的账面成本×综合抵扣率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其中综合抵扣率=本期外购货物全部进项税额÷本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100%

(4)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可按以下办法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或产成品成本×(本期在产品、产成品当中外购货物成本÷本期在产品、产成品全部成本)×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综合抵扣率。

B. 请问 在什么情形下 进项税额要转出

1)购进抄货物改变用途,例如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基建工程等部门领用材料
2)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库存商品、生物资产等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从大类上说主要这三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还有些经济行为是视同销售,例如,捐赠,要做销项税,所以不用进项税转出。还有些则不可以计入增值税,例如,购买小轿车(非生产经营使用),进项税直接计入资产成本,也不用专门做一笔进项税额转出。

C. 什么情况下可以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是有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版第十条规定:权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购进货物在没有弄清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之前,先做了进项抵扣处理,等到弄清楚是不能抵扣的,就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来,减少进项税额抵扣。

D. 什么情况下增值税进项需要转出

1、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
2、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材料用于在建工程建版设,目前权要进项税转出。因为在建工程属于营业税征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符合条件1.
不过,以后营业税也要改征增值税了,到时就不需转出了。

另外,如购进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属于用于免税项目,也要进项税转出。

E. 什么情况下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但是企业已经抵扣的,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内出处理,具体情容形包括: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具体包括: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1)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F. 什么情况下可以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用于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专门用于职工福利项目的,用于非应税项目的,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毁损的,其他税务机关确认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都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G. 进项税额转出的8种情形,应该怎样做账务处理

1、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在产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取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购货方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
借:银行存款
贷:损益类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转出规定
已全额抵扣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13个月前:
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②13个月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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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有哪几种情况进项税额是要转出的

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进项转出条件扩展阅读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式:

(1)若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则按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账面成本乘以外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转出。

(2)若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按支付价款乘抵扣率抵扣了进项税额,则按据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的账面成本÷(1-抵扣率)×抵扣率计算转出。

(3)若原外购货物是根据多种凭证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了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可以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的账面成本×综合抵扣率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其中综合抵扣率=本期外购货物全部进项税额÷本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100%。

(4)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可按以下办法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或产成品成本×(本期在产品、产成品当中外购货物成本÷本期在产品、产成品全部成本)×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综合抵扣率。

(5)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明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可按以下办法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期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6)外商投资企业兼营出口与内销,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可按以下办法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7)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可按以下办法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I. 进项税转出有哪些情况

进项税转出:1. 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其增值税专用发专票上属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果这部分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转入有关的承担者予以承担,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的“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J. 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条件是什么

【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版称非正常损权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而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却包括三项,即: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客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可以发现去掉了自然灾害损失,因为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人为控制的,同时去掉了可以引发各地国税部门浮想联翩的其他非正常损失,另外加进了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一项。 可见,需要进项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的前提必须是管理不善,后果必须是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也就是说如果不是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也不应当作进项税转出。 结合本问题可以作出推断,因承运人导致的损失不属于管理不善,进项税额不应当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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