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职数条件
『壹』 4、机关设置公务员职位所依据的要素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机关设置公务员职位所依据的四大要素为:职能, 规格 , 编制限额 ,职数以及结构比例。
公务员的职位设置: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贰』 公务员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职数是如何设定的
首先要根据你所在单位的级别来确定:
如果是省级以上机关,主任科员和内副主任科员是容不受职数限制的,每个人都可以按正常晋升到主任科员。
如果是县级(市、特区、区)机关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的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50% 。
同时部分地区为了保证干部的成长的阶梯性,还要求主任科员不得超过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总数的30%。
特殊情况:军转干部安置不受职数限制,正常的实职转非职(即男满55,女满52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也不受职数限制。
参考文件:《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 中的
附件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
『叁』 公务员的任职条件有哪些
公务员任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前提条件:有编制、有职数、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前两个条件即有编制、有职数,这是根据我国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按照现行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对机关实行“三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在此基础上设置职位。各机关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根据该机关所负担的职能任务、工作性质、机构规格、编制总数、各级职务的比例关系等因素进行确定。也就是说,任何机关的编制数额都是确定的,能够容纳多少工作人员是固定的,不能突破;机关的职数即职务的比例和数额也是确定的,也不能突破。这种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目的是保证机关因事设职、以职选人、精简高效。因此,任何机关任命公务员职务,都必须在本机关的编制数额和职数限额之内进行,决不能随意突破。否则都是违反规定的行为,都要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个条件即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是根据机关职位管理的需要作出的规定。机关的职数是确定的,包含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总数确定。比如,一个单位设置八个处长职位和二十个副处长职位,就不能突破;二是这些职位的具体分布也是确定的。即该单位各个内设机构的处长、副处长职位数额是固定的,不能随意变动。根据第二方面的规定,任命公务员职务,就需要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比如任命某人为甲处副处长,甲处就必须有副处长的职位空缺,如没有空缺则不能任职。尽管不突破该单位副处长总数限额,也是不允许的。这种规定,目的是保证机关内设机构职位管理科学,人员构成合理,有效完成承担的职能,避免机关职位管理混乱、履行职能不平衡。
公务员任职的原则:
1、合法原则
公务员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公务员的任职是一项法律行为,公务员一旦任职,就享有了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公务员法律法规规定了任命公务员的原则、任命机关、任命权限、任命范围和任命程序。任命公务员必须依法进行,认真履行各种手续,以维护法律的尊严,避免任用工作中出现失误。
2、因事择人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的要求来选择任职人员。它以职缺为前提,根据该职位工作的特点、难易程度、责任大小,选择具有一定资格、能力和水平的人担任特定的职务,以保证任职工作的科学性与正确性。因事择人,建立精干的公务员队伍,才能完成行政任务,提高行政效率。因人设事、任人唯亲往往导致效率低下,机构膨胀,是公务员任职的大忌。
3、量才适用原则
量才适用既能发挥公务员的能力,又能提高整体效能。有些公务员,如文秘,他们的工作在各部门具有普遍性,处理工作所需的学识、经验以及方法都大致相同,因此在任职的范围上可以适当放宽。对于专业人员,他们的工作分工已趋明确,已经积累了和工作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方法,因此在对这些人员任职时,就要注重他们个人的专长是否和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对口,尽量做到人与事的结合。特殊专业的人员和技术人员,他们的知识专业化程度高,且这些人员的来源也往往具有特定的途径,因此在任职的范围上宜严格限制。
4、注重整体效能原则
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行政工作不能由一个公务员完成,协作和配合成为无法回避的课题。公务员任职不能只考虑一个公务员的才能和知识水平,考虑一个职位的要求,而应该把公务员放到一个系统里来考量。只有从整体效能出发,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做到知识互补、智力互补、专业互补、能力互补、气质互补和性格互补,扬长避短,互相配合,才能相得益彰,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效能。此外,还应不时关注公务员队伍的结构,及时任免,达到动态最优。
『肆』 许多行业现在提“首席专家制”,这到底是什么什么特点、什么条件的人可以做首席专家有职数限制吗
设立首席专家,是为适应科学发展和市场竞争而采取的一项人才管理改革政策,对培专养人才、激励人才有属积极意义。
它引导着健康、向上的激励;它让人力、物力、财力等要素进行最大限度的优势配置;它为钻研技术、敬业爱岗的人成就梦想和舞台。这批首席专家每月可以享受相应的津贴,在参加国内学术交流活动、申报项目经费、使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公务用车等方面有优先权。
国内尚无统一制度,多见于医疗单位。
任职条件:
必须是该单位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政治素养好,职业操守较高,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研究成果,具备丰富的专业经验,并能解决重大技术难题。
一般要设定3-5年的任期。一般无职数限制。
『伍』 请别在四级主任科员上设置职数限制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三章 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
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
(一)中央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2%,其中,正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2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5%。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5%。
(三)副省级城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3%,其中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20%。
(四)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0%,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二级调研员总数的5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五)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职数,按照第四项规定执行。
(六)县(市、区、旗)领导班子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0%,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20%。县(市、区、旗)、乡镇机关二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三级、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0%,其中三级调研员不超过三级、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陆』 乡镇换届如何配职,领导职数多少
设镇党抄委书记1名、副书记2名(含政府正职)、人大主席团主席1名,人武部长(兼任副镇长)1名,副镇长2名。
XX镇因工作任务较重,加之常驻人口在3万人以上符合设9名党委委员和5名纪委委员的条件。9名党委委员中,1名专职负责组织、宣传工作。5名纪委委员设书记1名(由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专职副书记1名,其他3名委员原则上由镇机关中层干部兼任。
『柒』 公务员规张制度第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具体职位的规定。
一、职位的概念与特性职位是机关分配给其所属公务员担任的具体岗位。公务员的职位具有如下特性:(1)职位是机关职能的微观载体。机关作为组织体,需要将自身职能加以分解后分配给其管辖的具体公务员来承担。职位是人和事结合的微观单元,它一方面对应着对事的管辖职能,另一方面对应着具体公务员,适合作为机关职能的载体。(2)职位作为机关的一个岗位,应由具体的公务员担任,但它本身存在于公务员之先,人员变动对职位也没有影响。在没有合适的人选时职位也可以空缺。(3)职位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职位赋予公务员个人具体的工作任务,其中既包括职权又包括职责。(4)职位数量具有有限性。
二、设置职位的依据职位设置是公务员管理和实行职位分类的重要环节。进行职位设置时,应当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
职位设置应遵循严格、高效、精干的原则,按批准的“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方案确定的编制、职数等进行。在职位设置上,应遵循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既要突出机关的重要职能任务,又要兼顾服务性、保障性的工作。职位的设置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不得超过其机构规格设置职位或者搞变相升格。不同职位之间应当保持一定的结构比例,以保证各个职位能够协调配合,相互协作。
职位设置还应考虑每一职位有适当的工作量,按照满负荷工作的要求,保障每个职位的任职人员,既不会超负荷工作,也不会无所事事。
职位设定以后,应尽量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化。由于机关职能的增加或者减少、办公手段和条件的改善、工作效率的提高或者内设机构职能的调整等原因,可以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说明理由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机关应当明确具体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前者要明确需要干什么,后者明确由什么样的人来干。
机关一般通过制定职位说明书的方式确定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职位说明书的内容包括下列内容:(1)职位名称。(2)职位代码,指每一职位的代表号码。(3)工作项目,指按照工作职责列出职位应承担的全部工作项目。(4)工作概述,指按照工作项目简要说明工作的内容、程序、职责及权限。(5)所需知识和能力,指完成本职位工作所需的学识、才能、技术和经验。(6)转任和升迁的方向。(7)工作标准,指每个工作项目所应达到的质量和数量的基本标准。
职位说明书要求简明、实用。职位说明书可由职位任职人员按照本职位的职责填写,也可由各岗位的直接领导人员或人事部门负责填写。岗位的直接领导人员和上级领导人员审核职位说明后应交机关人事部门复核,并报机关领导人员审定。职位说明书经机关领导人员审定后即可作为人员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的依据之一。
增设或者变更职位的,应按照设置职位的程序,明确新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资格条件,制定职位说明书。
『捌』 河南省县级办事处副科级干部职数应多少
应该是按照10名计算职数。
回复:
只要是实职科级领导都算,各对应各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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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一般单位的三定方案中都规定的单位的县处级领导职数和科级领导职数。如果是县处级单位,机关领导应该是县处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一般是科级,有的特殊内设机构是县处级,计算科级非领导职数时还应减去。县处级的领导职数(调研员、副调研员)不超过机关县处级领导职数的50%,科级的非领导职数(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不得超过科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50%,即5*50%。
回复:
符合职位设置要求和任职资格条件的:(一)对事前不经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地方性法规>、增减编制;(二)职务变动后涉及级别变动的。
第三条职位管理应当遵循相对稳定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国家公务员职位的综合管理:确定职位名称。省政府各工作部门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最多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再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是本级政府国家公务员职位管理的综合部门。第五章级别确定
第二十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在确定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基础上确定其级别;突破职位设置要求和任职资格条件的,并将正式职位说明书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任命副处级及其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一)根据上级或本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职数设置比例内,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审核备案的时间为准,须填写《国家公务员职位审核表》、转任国家公务员。(二)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区)政府人事部门,其人选应当具备拟任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国家公务员凡涉及级别变动的,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空缺职位核准手续后;(二)政府人事部门对申报机关的拟设职位或变更方案及职位说明书进行评价、兑现工资及有关待遇。省政府各部门任命正处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20020121 实施日期;(二)按照管理权限。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职位设置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需确定级别,负责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职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非领导职务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规定比例设置,经任免机关批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并以此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依据,在规定的机构规格、调任,由县(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依据经批准的职位设置方案和职位说明书进行职位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辞职。
第十六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以编定职,应当及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查职数。
第十七条确定或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设立机构、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变更。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不予确认职务;(三)从非公务员工资制单位调任的。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任命前资格审核制度、助理调研员总数的50%、审查;河南省国家公务员职位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国家公务员职位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任命的国家公务员。对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证书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公务员;(三)申报机关按政府人事部门的批复,首次配备不得超过35%,按公务员所在职位任命职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位管理,坚持依法管理、编制限额,应与其职位要求相一致;(三)因其他原因需要设置或变更职位的、退休等原因免去国家公务员职务。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调任。在本机关内兼职的、辞退;(四)考核不称职涉及级别改动的,按下列规定对国家公务员职位进行监督、定岗不定人,可以申报设置或变更职位:20020121 颁布单位、录用、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德才表现;(四)因其它原因需确定级别的,经批准调整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职位层次或数量的,按公务员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办理级别工资手续,报省委组织部门审核备案,应变动级别。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报县(市、职责明确的要求设置职位,必须有相应的空缺职位、五年称职的,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兼任一个实职、调动,在每年12月份将本部门职位设置及使用、副主任科员及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原则上按5∶3∶2的比例配备,报省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变更
第三章职位审核
第四章职务管理
第五章级别确定
第六章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职位管理在国家公务员制度中的基础作用、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以职定人的原则。
第十二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因转任,作为本部门下一年度职位管理的依据,除按照管理权限应由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决定任命的外,确定职位的层次和数量、编制的基础上、机构。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建立国家公务员职位设置;(五)因其它原因需变动级别的。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出现的低职吐籍递咎郛侥滚手位高职务问题;(三)因工作年限变化涉及级别变动的、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促进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但可以根据政府职能和职位内容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职能及内设机构的、晋升,结合我省实际、规范化,编写职位说明书,颁发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国家公务员证》。
第十一条国家行政机关晋升、工作标准和任职资格条件、录用、转任,须填写《国家公务员任职资格审核表》、不按职位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或无空缺职位情况下晋升。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空缺等情况,任职时间以人民政府任职通知时间为准,严禁定编不定人。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应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作为公务员任职,并下达书面批复,要采取稳妥地措施逐步予以解决,设置或变更职位、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第九条职位设置或变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制定本办法、调离,修改职位说明书,任职时间以各部门任职通知时间为准。省辖市及其以下政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审核工作,是指以国家公务员职位为对象进行管理的一项人事制度。第四章职务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序列。
第七条职位设置的内容包括;主任科员:(一)考核连续三年优秀:(一)新参加工作或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的、调任,兼职占相应职务的职数,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确因工作需要;(二)军队转业的,视情节轻重。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变更
第六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在确定职能,按照科学高效。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担任或兼任职务。第三章职位审核
第十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晋升。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你可登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网站首页>。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在“三定”方案核准的领导职数内设置。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建议有关部门对主要或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或行政处分、转任调研员及其以下职位的公务员,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省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报政府人事部门、办理退休的证件依据:(一)申报机关提出拟设职位或变更方案,编制职位说明书,确定职位的职责
回复:
书记一个,副主任两个。
回复:
公务员法规定:“县级机关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是指非领导职数,具体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数量没有规定。
『玖』 党支部委员会的职数与设置是怎样规定的
党支部委员的职数与设置,应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支部委员会由3—7人组成,可设支部书记、宣传委员、组织委员、纪律检查委员。
支委多的还可以设副书记、青年委员、保卫委员、统战委员等。党员人数很少的支部,可不建立支部委员会,由党员直接选举支部书记1名,必要时增补副书记1名。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有些工作不一定设专门委员,可采取分工负责的办法解决。
(9)设职数条件扩展阅读
建立党支部的原则:
设置党支部总的原则是要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有利于党支部自身建设的加强,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按照党员人数以及地域和单位设置党支部,是设置党支部的一般原则。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根据这些规定,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又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支部。对党员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设立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100人,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但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而设总支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