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
① 恶意促成条件不成就的法律行为如何处置
某甲对某乙说,我付了钱即可提货,预计两个月内安装调试完毕,两个月内开工没问题,到那时资金周转过来了,我保护把钱还给你。 某乙说,如果时间不长的话,我并不着急用钱的,利息我也可以不要,不过你得先打一借条,某甲就写了一张:“暂借某乙人民币两万元整,待塑料厂开工后的第二个月即奉还”的借条。 设备运到后,某甲发现眼下搞塑料制品生产还不如倒卖塑料加工原料钱来得快,所以某甲将自己购进的塑料加工机械租给了同村的塑料加工专业户某丙,利用某乙这一笔不要利息的借款,自己去倒卖塑料加工原料了。 快到半年了,某乙见某甲有钱作买卖却无钱还他,就上门索款。某甲觉得赖帐更有利,反正用多长时间也不必付利息,就说原来在借条上写得很清楚,设备安装好开工后的第二个月才还钱。现在设备有了,但原料还没搞足,所以还开不了工,故等过几个月后原料全搞到了,开工后才能还钱。我想咨询您一个问题,那就是某甲能否以没有开工为由拒绝还某乙的借款呢? 答: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某甲认为,他与某乙间的借款是附不确定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开工后第二个月偿还”当然说的是期限问题。既然工厂尚未开工,不管是由于什么原因,只要不符合事先双方约定的条款,当然某甲可以依据双方约定的这一期限,等到他的工厂开工后的第二个月再还所借的两万元。 而某乙则认为,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而工厂开工要受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不是一件完全依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的事情,故其是否发生及何时发生是无法确切预知的,所以某甲在借条中所约定的开工后第二个月还款应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就本案而言,从理论上看,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还借款,实际上是一种“非纯粹随意条件”,这一条件的成就,既取决于债务人某甲的个人意思,也受经济形势的一定影响。所以这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由于在什么情况下条件算业已成就,在什么条件下不算成就,决定着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所以,在传统民法理论中,这个问题被称作“条件的效力”问题。对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条件成就前,当事人对所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应听其自然发展,而决不能为了自己利益,恶意促使或阻碍条件的成就。 在本案中,既然在当时依自然发展,塑料制品厂是可以开工的,但借款人某甲感到利用某乙不要利息的借款去倒卖塑料加工原料,更有利可图,为长期不还借款,某甲宁可将所购设备出租他人,也不自己开工,这显然是以不正当的行为阻碍条件成就,故应视为条件业已成就。 某甲系恶意促成条件不成就,所以原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应视为业已成就,某甲应归还借某乙的钱,并赔偿因此给某乙造成的经济损失。(地平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