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课程作业
⑴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公选课作业
没学过思修,第一题无能为力
第二题我正好找到了
梁丽来龙去脉大家都很清楚,我就不累述了,此案的审判结果得于“非法侵占”或者“偷盗”两个法律名词,如果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其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可能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我们作为老百姓,判断此案要摒弃个人感情色彩,个人情绪,而不能因为被告是“弱势群体”给于同情心不顾社会道义,不顾社会秩序,不顾“法治社会”一味的支持梁丽,甚至拿“胡斌案”和其他一些我们主观上认为不公正的案子进行对比,这样我们也遑论法律的公正,也是和法律的初衷背道而驰的,我们应该站在法律的“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上看待每一个案件,如果我们藐视法律,吃亏的是自己!
如果我们要判断梁丽是犯得是“盗窃罪”还是"非法侵占”,那么先应该清楚认识两者
盗窃罪: 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非法侵占;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我们重温一下案发现场,当天上午8时20分左右,梁丽如常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带着一个小孩在嗑瓜子,她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也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然后梁丽继续在大厅里工作。约9时左右,梁丽走到大厅北侧距案发现场约79米远的16号卫生间处,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摘自3猪新闻)这段新闻记者主观色彩比较浓烈,她吧梁丽的“不故意”费劲笔墨的写出来,让我们也跟着她的思路走,那我们其实也是可以根据有限的新闻资料进行推理判断梁丽是否有主观是盗窃的意愿,亮丽第一次看见“纸盒”是在有这物件有主人的情况下,第二次看见“纸盒”,主人已经“不在了”,而作为机场清洁工人的梁丽,有责任将机场免费提供的行李车(类似超车的购物车)上的杂物清理干净,这时她还没接触“纸盒”,她的主观意志认为该“纸盒”是白色四方形纸质垃圾是毋庸置疑的,这时也没有非法侵占的意思,当她接触到纸盒的一刻(没打开)纸盒的质量(14kg)会给梁丽一些信息,当然最主要的是这“纸盒”不是垃圾!当然梁丽这时也不知道是价值三百万的金饰(据新闻报道梁丽当时和同事说可能是电池),而这是的梁丽对这纸盒的认知不是客人丢弃的垃圾,而是客人遗弃的财产!那么是否可以以梁丽认为是客人遗弃的财产占为己有就判断非法侵占呢,而客人丢弃的财产因为不是电池而是价值三百万的金饰就硬生生把法律结果用物品的价值判断罪行呢,如果我们在路上捡到一个纸盒和一个有金饰的纸盒,那么我们是否也会因为金饰的现实价值否决我捡的这种行为呢(我知道捡东西是不犯法的)遂认为,梁丽不是盗窃,连非法侵占都不算,最多(道德情操低下)!
而后:到了下午4时,梁丽同事曹某在她出租屋楼下喊,说你捡的东西,人家失主报警了。梁丽告诉曹某,说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傍晚约6时左右,两个人来到梁丽家,说他们是警察,问她是否捡到一个纸箱。梁丽确认他们真是警察后,就主动从床下拿出那个纸箱交给他们。警察把梁丽一家人带到派出所。,说明梁丽配合警方,不存在非法侵占拒不交出符合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网络)的各种犯罪行为,当然失主如果没报警去找梁丽结果如何,梁丽是否配合交出,这种人为幻想也是没意义的!
结果,“我认为”梁丽无罪!
⑵ 怎么没有实用法律基础课程作业册的答案
【实用法律基础】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实用法律基础】形考作业一:
一、填空题(每空2 分,共20分)
1、习惯
2、法系
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4、行政主体
5、法律心理 法律观念 法律思想
6、国务院
7、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8、职位分类制度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B 2、ABC 3、ABCD 4、ABD 5、ABCD 6、A 7、ABC
8、D 9、ABCD 10、ABCD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国家意志,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达到一定社会秩序,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根据法律规范所产生的关系。
3、行政责任就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4、抽象行政行为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制订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16分)
1、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表现。
(1)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2)法所体现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不是随意的,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3)法所体现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2、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2)法律规定或授权的行为。(3)具有一定的裁量刑。(4)具有国家强制性和单方意志性。
五、论述题(14分)
【分析】
在本案中,废品收购站的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均由陈某所办理,经营者为陈某。因此,应由陈某对收购站的非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应为陈某,而非陈某之子。市公安局将陈某之子作为违法主体进行处罚,属于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认定不合法,该处罚行为违法,应该撤消。此外,市公安局的处罚还存在违反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违反罚缴分离制度等错误。电大天堂【实用法律基础】形考作【实用法律基础】形考作业二:
一、填空题(每空2 分,共20分)
1、14周岁
2、故意犯罪
3、减轻
4、从重 缓刑
5、以自己的劳动收入
6、直接财产内容
7、要约 承诺
8、预期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ABCD 2、ABCD 3、ABCD 4、ABC 5、B 6、BC 7、CD
8、ABCD 9、ABCD 10、ABCD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法律所保护的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义是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
3、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即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4、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的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而有害于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的权利。
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16分。
1、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的私人性 (2)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 (3)产生的自治性
五、案例分析题:14分。
【分析】
1、本案所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在本案中,很明显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权,但是由于铜质制动排气门是汽车的关键零部件,这些汽车在运输当中,一旦遭遇险情,刹车失灵,其后果不堪设想,严重危及到公共交通运输的安全。在这一双重客体中,立法者将公共交通运输安全作为主要客体。
2、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运输工具罪,而不应该是盗窃罪。
3、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区别是:犯罪客体决定性质,而犯罪对象则不能。任何犯罪都损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侵害。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一定有犯罪对象。
【实用法律基础】形考作业三:
一、填空题(每空2 分,共20分)
1、智力创作成果
2、10
3、6
4、20
5、技术方案
6、自愿
7、胎儿
8、百分之三十五
9、再保险
10、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AC 2、ABC 3、ABCD 4、ABCD 5、ABCD 6、ABCD 7、A
8、C 9、BCD 10、ABCD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2、专利权是基于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依法审查核准后,向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3、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并能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合法权益。
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16分。
1、简述知识产权的特点。
(1)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
(2)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3)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4)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2、简述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
(1)必须男女上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
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有一定血亲关系的亲属结婚。
(2)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五、案例分析题:14分。
【分析】
1、除外责任也称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人不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和不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和情形。它是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的限制性规定。除外责任一般应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列明。如果损害是由于除外责任列明事项造成的,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2、在本案中黄某的死亡虽是自己行为所致,但不应属于除外责任意义上的自杀。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自己死亡的故意,其行为实质是由于精神病造成。故黄某的死亡应定为因疾病所致死亡。这样,依团体人身保险条款第4条关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全数”的规定,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保险金3000元。
【实用法律基础】形考作业四:
一、填空题(每空2 分,共20分)
1、监督
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3、案件情况
4、12 6
5、不动产所在地 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6、货物贸易关系 货物贸易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ABCD 2、ABC 3、ABCD 4、BCD 5、ACD 6、ABC 7、ACD
8、ABCD 9、B 10、D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3、冲突规范是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4、国际贸易术语是指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用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中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分担的一种国际贸易惯例。
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16分。
1、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主要有:(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2)法院调解;(3)辩论原则;(4)处分原则;(5)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有逮捕必要。
五、案例分析题:14分。
【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规定: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因此甲公司认为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审理是合情合理的,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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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法律基础》大作业
1、没有不妥。完全复符合刑事诉讼法制。
2、都不构成犯罪,意外事件。
3、丁某负有还款责任,因为他是保证人,但他只对开始的借款4万中的剩余2万负责,后来王某的4万借款和丁某无关。
4、(1)应该向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2)以县公安局为被申请人,因为县公安局是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⑷ 求助!法律基础大作业
一 、名词解释(每题5分 ,共20分):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知识产权
3、举证责任
4、单位犯罪
二、判断正误(每题1分,共10分):
1、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 )
2、人格尊严的主要内容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督权。( )
3、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
4、监护人只有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才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否则处分行为无效。( )
5、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夫妻共同劳动所获取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6、接受遗赠的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7、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必要费用,包括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
8、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法院起诉。( )
9、在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原告的权利是一致的。( )
10、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包括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不包括立法平等。( )
三 、简答题(每题6分,共30分):
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3、如何区别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4、根据刑法规定,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5、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哪些刑事案件?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40分)
1、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某用尽了各种办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李某害怕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问:对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2、甲老汉与乙老汉签订了一份买牛合同。甲老汉向乙老汉交付了两头牛,乙老汉支付了相应价款。乙老汉在宰杀该两头牛的过程中,发现一头牛中有牛黄并得款8000元。问:该牛黄款应当属于谁?为什么?
3、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甲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在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遗嘱一份,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他死后将其中的5000元留给乙读书用。李四死亡时,其妻有身孕四个月。问:李四的遗产中属于法定继承的部分有多少?如果胎儿出生后是活体尔后死亡,则为之保留的份额由谁继承?
4、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三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提货一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移给丁公司,遂以此拒绝承担责任。问: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提问者:hyfsr - 试用期 一级
其他回答共 5 条
一
1、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2、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3、举证责任,是特定的诉讼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定的特征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4、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代表单位决定的,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在其业务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二
对错对对对错对对错对
三
1、
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原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
2、 一、行为人合法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行为内容合法和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行为形式合法
3、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转继承是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为转继承。
两者之间的区别为: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是一个间接的继承;转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使两个相连的直接 继承,后一个继承事前一个继承的继续。
(3)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则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
(4)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人既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他的遗嘱继承人。
4、
紧急避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
作为紧急避险前提的危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臆测的。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行为人却误认为存在危险,因而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假想避险属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过失犯罪论处。如果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则应当按意外事件处理。
(2)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已经出现而又尚未结束的状态。
在危险尚未出现或者已经结束的情况下进行所谓避险的,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避险不适时。因避险不适时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并且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的民事责任。
(3)对象条件——必须针对第三人的较小的合法权益进行避险。紧急避险的对象必须指向另一个合法权益,而且必须是与危险来源无关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一个重要区别。
(4)主观条件——必须出于避险意图。行为人在实施紧急避险行为时,主观上必须出于避险意图。避险意图,是指行为人认识到正在发生的危险,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损害,而决意采取避险行为的心理状态。
避险意图必须具有正当性。
(5)时机条件——必须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所谓迫不得已,一般是指在发生紧急危险的情况下,除了牺牲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没有其他更为合理的办法保护较大的合法权利。
(6)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一特点决定了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要避免的损害,而不能大于或等于所要避免的损害。
如何衡量紧急避险中两种合法权益价值的大小,是认定紧急避险是否过当的关键。
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四
1、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
2、属于乙老汉,因为牛黄属于孳息
3、法定继承的部分为2万;保留的分额由其妻继承
4、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因为是经过了债权人乙公司的同意,但丙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双方转让主债务没有经过丙的书面同意,这时丙就免除了保证责任。
回答者:yangang518 - 经理 五级 6-8 22:37
《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
一 、名词解释: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被称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举证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且被法律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判断正误: (对错错对对,对对错对对)
1、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对)
因为,“一国两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坚持国家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原有的三个制度不变(即社会经济制度、生活方式、法律);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即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注意没有司法机关。
2、人格尊严的主要内容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督权。(错)
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监督权显然不是人格权。公民的监督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利。
3、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错)
《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从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主要是依据他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必比照主犯的刑罚。法律又有如此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错误的。
2002年司法考试多选第37题就是考这个知识点:37.下列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D.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标准答案是AD (是错误的)
4、监护人只有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才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否则处分行为无效。(对)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有保管被监护人财产和人身权利的责任。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5、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夫妻共同劳动所获取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
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接受遗赠的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中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7、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必要费用,包括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对)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8、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法院起诉。(错)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提起自诉。因此,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的起诉条件是不一样的,近亲属只能在自诉案件中有自诉权。
9、在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原告的权利是一致的。(对)
有独第三人是因对原、被间本诉的争议的标的主张自己全部或部分实体权利,而参加到本诉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之中,提出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我们将有独第三人与本诉双方当事人间的诉讼称之为“参加之诉”。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下称最高法院适用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有儿第三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因其是对本诉的双方的当事人所提出独立的请求权,其地位相当于原告,即本诉双方当事人相当其被告。据此,有独第三人可以起诉方式参加到诉讼中来。
10、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包括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不包括立法平等。(对)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是指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法律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故立法平等不对。
三 、简答题
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民主集中制原则。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有:(1)行为人合格,即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要求行为人的内部意思与外部表示一致,且出于其自愿;(3)行为内容合法,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社会公德;(4)行为形式合法,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
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2)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3)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
4、紧急避险应当具备条件:(1)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作为紧急避险前提的危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臆测的。(2)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已经出现而又尚未结束的状态。(3)对象条件——必须针对第三人的较小的合法权益进行避险。紧急避险的对象必须指向另一个合法权益,而且必须是与危险来源无关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一个重要区别。(4)主观条件——必须出于避险意图。行为人在实施紧急避险行为时,主观上必须出于避险意图。避险意图必须具有正当性。(5)时机条件——必须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6)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7)主体条件——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5、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包括:根据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之规定,有以下8种刑事案件,不经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1)不需要侦查的轻伤害案;(2)一般的侮辱、诽谤案;(3)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4)一般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5)由被害人控告的重婚案:(6)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7)一般的虐待案;(8)遗弃案。
四、案例分析题
1、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某用尽了各种办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李某害怕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问:对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答:李某的意图盗窃保险柜却未能将保险柜打开,属于盗窃未遂。但是,在李某正要离开时,与保安撞个正着。于是,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这时,盗窃行为就转化为抢劫行为,构成了抢劫罪未遂。因为,盗窃后使用暴力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定条件。《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劫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回到家中,李某害怕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
因此,本案李某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和杀人罪(未遂),实行两罪并罚。
2、甲老汉与乙老汉签订了一份买牛合同。甲老汉向乙老汉交付了两头牛,乙老汉支付了相应价款。乙老汉在宰杀该两头牛的过程中,发现一头牛中有牛黄并得款8000元。问:该牛黄款应当属于谁?为什么?
答:该牛黄为交付物的孳息,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乙老汉所有。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标的物的“交付”与所有权的转移同时发生(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所以依物之所有权来确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孳息的归属并不存有障碍。因此,牛黄款应当归乙老汉所有。
3、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甲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在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遗嘱一份,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他死后将其中的5000元留给乙读书用。李四死亡时,其妻有身孕四个月。问:李四的遗产中属于法定继承的部分有多少?如果胎儿出生后是活体尔后死亡,则为之保留的份额由谁继承?
答: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因此,本案中李四的遗产是2万5千元存款。扣除5000元遗嘱继承归乙,剩余的2万元遗产属于法定继承的部分。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胎儿出生后是活体尔后死亡,则应由胎儿的唯一法定继承人胎儿的母亲继承。因为,胎儿出生的时候是活体,因此胎儿已经成为李四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了李四的遗产,尔后死亡引发婴儿财产的法定继承。
4、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三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提货一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移给丁公司,遂以此拒绝承担责任。问: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有效,因为甲公司作为债务人转移债务只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就可以生效,并不需要保证人同意。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正如债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权利一样,债务人也可以将合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人。转移合同义务也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一项权利。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丙公司无义务继续承担该合同的保证责任。
⑸ 一些大一法律基础作业
妻子乙、女儿丙和儿媳丁可以。依据《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版序继承:
权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需要还给他的。
⑹ 案例分析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公选课作业
(1)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因为张某未满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合同回法》第四十七条: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所以,在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尚未表示追认与否前,该买卖行为是效力待定行为。(2)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张某父亲应表示对该买卖行为予以否定之意思表示,那么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根据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求余某返还液晶电视,如余某拒绝,可以余某不当得利起诉至法院。
⑺ 法律基础形成性作业
法律基础形成性作业是书本《法律基础知识》上的作业内容。
法律基础知识是内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教学大纲(试行)》中的《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大纲(试行)》组织专家学者编写了本教材。 全书共分为绪论、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和劳动法等章节。突出了能力培养的教学目的,每章一练能够帮助学生巩固基础知识。书中配有知识库和小锦囊等,形式新颖,生动活泼,具有实用性和指导性的特点。 本书不仅适合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德育课教学使用,也可以作为学生家长、教育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关心青少年法制教育人士的参考书。
⑻ 法律基础大作业
1、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男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它有特殊的逻辑构成。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其中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种情况:
(1)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
(2)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
(3)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
2、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3、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
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5、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6、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维护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法治。
第二,维护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法治。因为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使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用自己的法律和制度来保障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实现。
第三,维护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的。这就决定了它必须维护马克思主义在国家意识形态中的指导地位,从而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第四,是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法治。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征和优势。
7、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⑼ 求助《法律基础》大作业
法律大题
3.答:
()王某的照相机被损坏及为治疗自己伤口而支付的费用由该女子承担。
本案中,王某为了救该女子的生命,造成其照相机损坏、受伤,这一行为符合民法上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即:1)为他人管理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根据民法上关于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规定,王某作为管理人可以行使损失赔偿请求权。即王某的照相机被损坏及为治疗自己伤口而支付的费用由该女子承担。
(2)王某为该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可以请求其偿付;
根据根据民法上关于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规定,王某可以行使损失赔偿请求权,即王某为救助该女子而为其支付的医疗费,有权要求该女子赔偿。
(3)王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王某自己承担。 这100元属于王某个人的牺牲,不应向该女子请求赔偿。
(4)王某不可以请求该女子给付一定报酬。管理人对本人的请求权仅限于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偿,而没有报酬请求权。
第4大题
答:1.商店(经营者)侵犯了我国消费知情权、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1}根据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商场将原料为100%晴纶的大衣标明为“羊毛”大衣,明显存在与实际质量不符的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商场所做的“换季商品,概不退换”免责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内容无效。
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48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商店上述陈述与产品实际质量不符,构成欺诈,而以多项接口拒不退货,违反了消费者的赔偿请求权。
2.依据该法第48、49条的规定,商店应退货并赔偿张女士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即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
另外根据该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由此在本案中,商店在赔偿了张女士后,可以向出租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