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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

发布时间: 2020-11-17 23:38:29

㈠ 什么是法学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法学是世界各国高等学校普遍开设的大类,也是中国大学的十大学科体系之一,包括法学、政治学、公安学、社会学四个主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上,很多人习惯将法学专业称之为法律专业。

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从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1)法律教育扩展阅读:

法学词源

1、“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 ,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

古罗马法学家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性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西语语种,都是在Jurisprudentia的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内容不断丰富,含义日渐深刻。

2、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中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据考证,虽然“律学”一词的正式出现,是在魏明帝时国家设立“律博士”以后,但是,自汉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

中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代,然而,那时所用的“法学”一词,其含义仍接近于“律学”。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

3、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于1868年首次用来对应翻译英文Jurisprudence,Science of Law以及德文 Rechtswissenschaft等词汇并对之作了详细说明,该词于“戊戌变法”运动前后传入中国。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法学

㈡ 法学教育是什么类型教育

在英国和美国,其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与法律职业关系密切,而不是单独脱离法律职业、与其不相关的一种法学教育。在西方,不论是在欧陆还是在英美,大学的法律教育除了中世纪罗马法教育暂时脱离法律职业外,一般情况下都是与法律职业相联系,法学教育是为法律职业服务的。

中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基本上是为法律职业服务的,但是存在着两个比较大的缺憾:一是法学教育存在一种倾向,即法学教育成为法学理论的教育,这些法学理论往往脱离中国的社会现实,对实在法及其存在的问题关注不够;二是法学教育过于偏重知识的灌输,缺少对能力的培养,不能满足法律职业的需要。
相比之下,由于我国目前国家所属的法律院校和法律研究机构的职位有限,对理论型法律职业的人才需求十分有限。因此,如果我们的法学院培养出过多的、超出法律职业市场所需要的理论型法律职业的人才,就会导致某些多余的人找不到工作,除非他自愿地不隶属于任何机构而自己从事法律理论研究。
就从事理论型法律职业的人而言,也有不同类型。有些人只懂法学理论而没有法律实践,他们止步于理论而不愿或因其它原因不去进行法律实践,这样的人很难算作理论型法律职业中的真正人才。而另外一种类型的人能够做到法律理论联系实际,法律理论不脱离法律实践。这种人才的成长过程在现实中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路径。一种路径是先掌握一些法学理论,然后进行法律实践并在法律实践中进一步完善自己的法学理论。这就像是我下水游泳之前先看了一本如何学会游泳的书,然后跳到水里学习游泳,然后再回到岸上听游泳教练讲课。中国很多自本科开始就学习法学的法学院学生在饱读了大量的法律书籍后进入到社会从事各种法律职业,走的就是这样一条路径。这种路径使得法律学生先从理论上认识了法律,然后才去接触法律实践,然后再回到法学领域进行学术研究。

另一种路径是,有些人开始不是学法律的,例如本科是学英语专业或经济学的,本科毕业后可能还工作了一段时间,对社会有了一些了解,然后因某种原因转向法律专业,进入法学院学习,例如攻读美国的J.D.学位的课程或进入中国的法学院攻读法律硕士学位或法律双学位。这些人是因为在一定的社会实践后逐渐对法律产生了兴趣,这种兴趣往往是很坚固的,进入法学院接受J.D.或法律硕士学位的学习往往是经过深思熟虑后做出的决定。和那些高中毕业考大学时选择法律本科专业学习的大学生比,这些人会对法律的理解更深,对法律学习的兴趣也可能更强烈,因此其学习的毅力也会更强。在接受了J.D.或法律硕士学位的学习后,有一些人进入律师界,从事法律执业;而其中一些醉心于法学研究的人则在短暂的律师生涯结束后回到法学领域,从事学术研究,成为一种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理论型法律职业人才。另外,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理论型法律职业人才还包括那些在大学里讲授法律、进行法律研究而同时在律所里兼职律师的人。

现实社会中,大部分学习法律的学生都是在毕业后进入法律实务界,成为实务型法律职业的人才(如律师、企业的法律顾问甚至包括与法律工作相关的国家公务员)。这些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构成法律人的主体,因为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所需要的更多是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即使在中国这样一个还没有实现法治理想的社会也不例外。律师队伍可以说是我们法律界的大部队或大军团。律师职业是为培养法官或法律教授甚至政治家输送高级法律人才的蓄水池。

考虑到现实对不同职业的法律人才的需要,我们的法学院应以培养何种职业类型法律人才为主呢?笔者认为,中国的法学院应该以培养实务型职业法律人才为主,以其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和出发点。我之所以这样说有两个原因:首先,我国法律职业市场所需要的人才大部分是实务型的职业法律人才,即法学院毕业生大部分是做律师和其它实务型法律职业,而不是法律学者和法哲学家。其次,即使那些将来有志从事法学研究的人,最好也是先接受以实务型职业法学教育为基础的法学教育后有一些法律实践,然后再回到法律理论研究工作中去。

㈢ 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太多了。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内》、《中容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等。

㈣ 法律和教育的关系

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教育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其构成要素有三,即主体、客体和内容。任何一种教育法律关系,都以与之相适应的现行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教育法律规范也只有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

一般来说,只有当作为教育法律规范适用条件的法律事实出现时,才会引起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对其性质,学术界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把它归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所调整的教育法律关系主要可分4类。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其特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其内容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应予服从。

2、教育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国家对教育的财政拨款、国家征收教育费附加、国家对学校兴办产业及进行基本建设等采取优惠政策等。

3、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其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发生,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等价有偿,如学校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学校之间联合办学等。

4、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育者与教育对象之间既非双方权利义务平等的民事关系,又非上下级之间的行政关系,而是一种“传道授业”、教学相长的特殊关系。从教育的公共性和教育者职业的准公务性意义上说,有人认为这种法律关系是准行政法律关系。


(4)法律教育扩展阅读: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

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

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对其教育,改良。

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它由特殊的逻辑构成。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

㈤ 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区别有

教育法律,即

一、制定主体不同

1、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

2、教育政策:教育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二、执行方式不同

1、教育法律: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2、教育政策: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主要是倚靠党政力量或党的纪律,运用号召、宣传、教育、解释、动员等方法贯彻落实,其强制力是有限的。

三、规范效力不同

1、教育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有关社会成员和行政人员都必须遵守执行。由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教育政策:政党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规范效力则只对政党组织及其党员有效。


㈥ 法治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区别

法治教育和法制教育侧重点、要求和重要性三个区别:

一、侧重点不同

1、法治教育强调法律至上,法治教育以法文化与法律精神的传授为内容, 以实现广大民众知法、守法、用法、信法的教育目的。

2、法制教育侧重于法文化器物层面上的传播,其主要内容在于法律常识和基础知识的传播。

二、要求不同

1、法治教育意味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法治要求法律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

2、法制教育仅仅要求学习已制定完备的法律制度,法制一般是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三、重要性不同

1、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法治教育,越来越显示出它在思想政治工作实践中的重要位置。首先从稳定局势看,需要深入普法,进行法治教育。

2、要建立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那么,进行法制教育,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就显得十分迫切了。只有大力加强法制教育,把法律交给人民,使之成为广大公民的行为规范和维护社会安定的有力武器。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必须与民主教育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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