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员证书继续教育
1. 造价员证书如何续期
首先要先到当地预算部门注册你的造价员证书,也就是说找个单位挂靠专下,说白了就是证明属你正在从事造价工作,然后可以参加继续教育就可以了,基本上每一年都有,继续教育过后证书有3年有效期,到期后可以再次继续教育,不会过期,至于培训时间可以咨询当地定额经济办公室,初级考完可以考中级,中级考完初级也就没多大用处了,希望回答对你有帮助
2. 造价员证过期一年了也没有继续教育该怎么办啊会不会作废重考啊。
造价如果是没有注册公司,3年为界。过期作废!但是现在造价员已经取消了,所以别纠结。实力技术才是硬道理!
3. 造价员证件过了四年没参加继续教育。现在该怎么办
尽快与当时的发证机关取得联系,看看是否有补救的机会?正常情况下,证书三年到期之后,要及时在网上进行继续教育,目的是延长证书的使用期限,如果不及时继续教育,证书到期就失效了.你打开你的证书,看下发证机构是哪里?主要看第二个印章,第一印章全国统一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关键是第二个印章是哪里?然后和盖章的发证机关尽快联系.
4. 造价员继续教育怎么弄
去当地的建设资格培训中心培训,上几节课。在当地的建设资格培训中心网站上会有版。
造价员是指通过造权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原指概预算人员。
最主要的是专业过关,能熟悉图纸,对现行的价目表、综合及各种定额、建材的价格必须熟悉,另外对工程量的计算公式、工程的结构做法、隐蔽工程、变更等专业要熟悉运用,分析材料及计算工程材料;对定额中的子目,套项熟悉,能够与甲方、监理、审计等部门进行沟通;投标时能够综合的对工程的概算及投标的规则掌握;决算不漏项,如何的在工程量、取费、子目等方面的控制最为关键。并掌握相关专业的知识像审计、会计、材料、设计等方面 ;即是要求能力比较全面。
5. 资料员和造价员证书继续教育
资料员不需要继续教育的,本三年审核一次就行了。审核前可能会对你们在做一次教育,然后考试,考试合格后给你本盖年审的章,延长有效期
6. 全国造价员继续教育过期怎么办
1.造价员证书过期了,本人带好身份证、造价员证书到当地房建局、造价协会重新补办。
2.造价员是指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3.造价员报考条件:
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者,无不良从业记录,年龄在60周岁以下,可按以下条件申请报考: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其他专业中专(或高中)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一年。
4.造价员考试科目:
造价员考试不同专业考试科目不同,具体安排请参考各地发布的考试公告。
(1) 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2) 土建、安装、市政等(可任选一门)。
7. 全国造价员证没有参加继续教育会不会作废
不会作废的,在限期整改时限内,参加就好。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内销资格证容书及从业印章:
(一)验证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二)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列举行为之一的;
(三)信用档案信息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
(六)其他导致证书失效的情形。
8. 关于造价员继续教育问题
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第十七条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的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制及组织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由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 无工作业绩的;
* 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第六章自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二十三条应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应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第二十六条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七条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本行业的实施细则,报中价协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中价协,本办法由中价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至于培训你就去你当地的造价信息网 查查都有的 各地的情况都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