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資格暫行辦法
❶ 關於實施《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執行辦法》的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的通知教師[201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確保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和定期注冊改革擴大試點工作平穩順利實施,現將《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執行。擴大改革試點實施過程中遇有重要情況,請及時報送我部教師工作司。
教育部
2013年8月15日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嚴格教師職業准入,保障教師隊伍質量,依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教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教師資格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是否具備從事教師職業所必需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試。
第三條 承擔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的省(區、市)組織實施教師資格考試,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是教師職業准入的前提條件。申請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須分別參加相應類別的教師資格考試。
第五條 教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考試堅持育人導向、能力導向、實踐導向和專業化導向,堅持科學、公平、安全、規范的原則。
第二章 報考條件
第六條 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體檢標准;
(四)符合《教師法》規定的學歷要求。
普通高等學校在校三年級以上學生,可憑學校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報考。
第七條 申請人應在戶籍或人事關系所在地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可在就讀學校所在地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 試點省份試點工作啟動前已入學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師范類專業學生,可以持畢業證書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試點工作啟動後入學的師范類專業學生,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應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九條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曾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考試內容與形式
第十條 教師資格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兩部分。
第十一條 筆試主要考查申請人從事教師職業所應具備的教育理念、職業道德、法律法規知識、科學文化素養、閱讀理解、語言表達、邏輯推理和信息處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學、學生指導和班級管理的基本知識;擬任教學科領域的基本知識,教學設計實施評價的知識和方法,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教育教學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十二條 筆試主要採用計算機考試和紙筆考試兩種方式進行。採用計算機考試和紙筆考試的范圍和規模,根據各省(區、市)實際情況和條件確定。
第十三條 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保教知識與能力》2科;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2科;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教師和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3科;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3科。
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的《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科目測試,暫由各省(區、市)自行命題和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面試主要考查申請人的職業認知、心理素質、儀表儀態、言語表達、思維品質等教師基本素養和教學設計、教學實施、教學評價等教學基本技能。
第十五條 面試採取結構化面試、情境模擬等方式,通過抽題、備課(活動設計)、回答規定問題、試講(演示)、答辯(陳述)、評分等環節進行。
第十六條 國家確定筆試成績合格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面試成績合格線。
第十七條 考生在筆試和面試成績公布後,可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網站查詢本人的考試成績。考生如對本人的考試成績有異議,可在考試成績公布後10個工作日內向本省(區、市)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
第十八條 筆試單科成績有效期為2年。筆試和面試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中心)頒發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有效期為3年。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是考生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必備條件。
第四章 考試實施
第十九條 筆試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舉行一次。面試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舉行一次。
第二十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按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定》《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機考考務細則》組織實施筆試考務工作;按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工作規程》,制定面試實施細則,組織實施面試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使用教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筆試和面試的報名受理、考點設置、考場編排等考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筆試和面試考生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網站進行報名後,需攜帶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規定的相關材料,到指定考點進行報名審核,並現場確認報考信息。
考生筆試各科成績合格並在有效期內的,方可報名參加面試。
第二十三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組織開展本省(區、市)考務相關人員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務流程培訓工作。
第二十四條 筆試和面試機考軟體系統的使用實行首席技術負責人制度,採取分級培訓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面試一般按學科分組進行。每個考評組由不少於3名考官組成,設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條 面試考官由高校專家、中小學和幼兒園優秀教師、教研機構專家等組成。面試考官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教師資格考試相關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公道正派,身體健康;
(三)具有扎實的專業知識、較強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斷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
(四)從事相關專業教學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五)參加省級或國家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組織的培訓並獲得證書。
第二十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教師資格考試機構不得組織教師資格考試培訓。
第五章 考試安全與違規處罰
第二十八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根據《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應急處置預案實施辦法(試行)》處置和應對考試期間的突發事件。
第二十九條 對試題命制、考務管理、監考等考試相關人員發生的違規行為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對考生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認定和處理。
第六章 組織管理
第三十一條 教育部依據教師專業標准和教師教育課程標准,制訂教師資格考試標准,組織審定教師資格考試大綱。教育部考試中心(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中心),負責教師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考試標准擬定考試大綱;
(二)組織命制筆試和面試試題,建設試題庫;
(三)制定考務管理規定,研發和維護考試管理系統;
(四)組織考務工作,培訓技術人員;
(五)組織閱卷,負責考試成績管理與評價;
(六)指導、監督、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實施工作。
第三十二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教師資格考試工作。可成立教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領導兼任領導小組組長。指定專業化教育(教師資格)考試機構,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具體負責考務組織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地區考務管理具體措施;
(二)組織本地區考務工作;
(三)組織面試考官及考務工作人員培訓;
(四)管理、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各考區工作;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教師資格考試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條 教師資格考試以市(地、州、盟)為單位設立考區。各考區的教師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門和教師資格考試機構負責。
第三十四條 教師資格考試費用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同意收取教師資格考試考務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41號)規定收取。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教師資格制度,健全教師管理機制,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根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是對教師入職後從教資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學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冊。定期注冊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三條 承擔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改革試點的省(區、市)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對象為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編在崗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教師隊伍建設的實際需要,將依法舉辦的民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教師納入定期注冊范圍。
第五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與教師人事管理工作緊密結合,將嚴格教師考核和促進教師專業發展作為重要的工作目標。定期注冊應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范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客觀體現教師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情況。
第六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組織、管理、監督和實施。
第二章 注冊條件
第七條 申請首次注冊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二)聘用為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
(三)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於首次任教人員須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
第八條 滿足下列條件的,定期注冊合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達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師德考核評價標准,有良好的師德表現;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個注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於國家規定的360個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
(四)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五)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內未完成國家規定的教師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
(二)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但經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產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個注冊周期內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暫緩注冊者達到定期注冊條件後,可重新申請定期注冊。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不合格:
(一)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師德考核評價標准,影響惡劣;
(二)一個定期注冊周期內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注冊。經首次注冊後,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注冊。
第十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須由本人申請,所在學校集體辦理,按照人事隸屬關系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注冊。
第十三條 教師應當在定期注冊有效期滿前60日內,申請辦理下一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定期注冊實行網上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式2份;
(二)《教師資格證書》;
(三)中小學或主管部門聘用合同;
(四)所在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證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證明;
(六)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明;
(七)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首次注冊的,應當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項材料,同時提交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第十五條 對於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獲得教師資格證書的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首次注冊的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定期注冊工作不收取教師和學校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在受理注冊申請終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並給出注冊結論。注冊結論應提前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提出注冊結論的建議;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工作的復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注冊申請進行終審,並在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注冊結論及有關信息。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將申請人的《教師資格注冊申請表》一份存入個人人事檔案,一份歸檔保存。同時在申請人《教師資格證書》附頁上標明注冊結論。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注冊的,視情況暫緩注冊或注冊不合格,並給予相應處罰;已經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第二十一條 所在學校未按期如實提供申請人定期注冊證明材料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定期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准予定期注冊的;
(二)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不予定期注冊的。
第二十三條 注冊范圍內的教師無故逾期不申請定期注冊,按照注冊不合格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人對定期注冊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行政復議。
第二十五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抄送教育部。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❷ 關於徵求對《浙江省實施<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細則
浙江省實施《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
暫行辦法》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教師資格制度,健全教師管理機制,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根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國家教育體制改革試點的通知》和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結合我省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實際,在總結我省開展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是對教師入職後從教資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學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冊。定期注冊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制度,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本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對象為公辦普通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的在編在崗教師、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與公辦幼兒園簽訂聘用合同的在崗教師,以及依法舉辦的民辦普通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的在崗教師。其中非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的依法舉辦的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等在編在崗教師,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後,納入定期注冊范圍。
在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其他教育機構工作的教師暫不納入實施范圍。
第五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與教師人事管理工作緊密結合,將嚴格教師考核和促進教師專業發展作為重要的工作目標。定期注冊應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范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客觀體現教師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情況。
第六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省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組織、管理、監督和實施。
第七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受理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為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機構。
第二章 注冊條件
第八條 申請首次注冊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取得的教師資格類別與教育教學崗位相適應,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五條的規定;
(二)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師德表現良好;
(三) 上一年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首次任教人員須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
(四) 完成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培訓任務,培訓考核合格;
(五) 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六) 完成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規定的教學科研、班主任、指導教師等其他任務。
第九條 申請定期注冊的,除具備首次注冊條件外,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 注冊有效期內,每年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 注冊有效期內,完成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師培訓學時(學分),並符合相應的學時(學分)結構要求。培訓學時(學分)的計算和認定按照《浙江省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培訓若干規定(試行)》(浙教師〔2010〕175號)和《浙江省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培訓學分制管理辦法(試行)》(浙教師〔2016〕71號)執行。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注冊:
(一) 取得教師資格,但教師資格類別與任教崗位不相適用;
(二) 注冊有效期內未完成規定的教師培訓學時(學分)或未達到結構要求;
(三) 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但經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產假等情形除外;
(四) 一個注冊周期內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申請首次注冊人員上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五) 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身體健康狀況暫時不適宜或者不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的;
(六)處於黨政紀處分期內。
第十一條 暫緩注冊時限一般為兩年。暫緩注冊者在暫緩時限內達到首次注冊或定期注冊基本條件且符合以下相應條件後,可重新申請注冊:
(一) 取得與任教崗位相適用的教師資格或調整到與所持教師資格證書相應的崗位;
(二) 補齊所缺培訓學時,且在暫緩注冊期間平均每年完成不少於72學時(學時)的培訓;
(三) 重新申請注冊前已在崗位任教連續滿一年及以上(長期病休康復後或經治療後能正常任教一學期及以上);
(四) 重新申請注冊的上一年年度考核合格。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不合格:
(一)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師德考核評價標准,影響惡劣;
(二)一個定期注冊周期內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十三條 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注冊。首次注冊合格後,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注冊。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教師,注冊至退休年度。超過退休年齡的教師不再注冊。
第十四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須由本人申請,所在學校集體辦理,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報學校所在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注冊。
第十五條 教師應當在定期注冊有效期滿前60日內,申請辦理下一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
第十六條 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式2份;
(二)《教師資格證書》;
(三) 中小學或主管部門聘用合同或相關材料;
(四) 所在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證明;
(五) 5年的年度考核證明;
(六) 完成省教育廳規定的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培訓學時(學分)證明;
(七) 當地教育行政部門針對申請人具體情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首次注冊的,除提交上述(一)、(二)、(三)、(四)、(七)項材料外,還應提交上一年年度考核證明和培訓學時(學分)證明,其中首次任教人員應提交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暫緩注冊人員重新申請定期注冊,須提供達到定期注冊條件的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定期注冊實行網上申請。申請人在申請受理時限內登錄中國教師資格網(http://www.jszg.e.cn)定期注冊網報欄目,進行實名注冊、提交申請、列印《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
第十八條 定期注冊工作不收取教師和學校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不進行專項體檢,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結合教師年度體檢結果,在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配合下,審核教師身心健康狀況。
第二十條 教師所在學校負責受理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並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材料由學校集中上報學校所在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在受理注冊申請終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並給出注冊結論的建議。注冊結論建議應提前在申請人所在學校和縣域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內無異議的,可根據注冊建議給出注冊結論。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相關部門組織復查,並按復查結果給出注冊結論。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在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注冊結論及有關信息,並在申請人《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簽署注冊意見,在《教師資格證書》附頁上粘貼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專用貼。《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份存入個人人事檔案,一份由受理注冊部門歸檔保存。
第四章 注冊任用
第二十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合格的教師可以在注冊有效期限內,按注冊的教師資格類別繼續聘任在中小學從事教育教學崗位工作。
第二十三條 暫緩注冊人員可以在暫緩時限內由所在學校試聘,具備條件重新注冊合格後,其擔任教師職務(職稱)的任職年限,應扣除暫緩注冊的年限,從注冊之日起順延計算。
第二十四條 具有與任教崗位不相適用的教師資格的人員,可以按暫緩注冊人員試聘上崗。試聘期間,取得相應教師資格的可以申請首次注冊,注冊合格後,其評聘教師職務(職稱)的年限,從注冊之日算起。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注冊的,視情況暫緩注冊或注冊不合格,並給予相應處罰;已經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第二十六條 所在學校未按期如實提供申請人定期注冊證明材料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定期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准予定期注冊的;
(二)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不予定期注冊的。
第二十八條 注冊范圍內的教師無故逾期不申請定期注冊,暫緩注冊人員在暫緩時限內仍達不到定期注冊條件,按照注冊不合格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人對定期注冊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行政復議。
第三十條 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依據本細則制定本區域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實施方案,報送省教育廳。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❸ 2020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的依據是什麼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是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重要舉措。
是依據《教育部關於開展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教師函[2011]6號)和《教育部辦公廳關於2012年擴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改革和定期注冊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教師廳[2012]1號)文件開展實施的考試項目。
2020下半年教師資格考試筆試時間及面試時間安排
❹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的基本信息
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的通知
教師〔201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確保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和定期注冊改革擴大試點工作平穩順利實施,現將《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執行。擴大改革試點實施過程中遇有重要情況,請及時報送我部教師工作司。
教育部
2013年8月15日
❺ 四川省2016年將不再舉行省的統一的教師資格證認定根據教育部印發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
改革以前獲得的兩學合格證,仍按原方式直接申請教師資格認定,與改革沒有關系。
❻ 關於中小學教師資格證
2015年起,教師資格來認證考試不再由地方組自織,改革後將實行國考。教育部公布《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辦法規定,教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考,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制定考試標准和考試大綱,組織筆試和面試試題,並建立試題庫。考試將按照高考的要求來組織。
考試科目:
幼兒學段《綜合素質》、《保教知識與能力》,小學學段《綜合素質》、《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
中學學段《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
❼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的文件全文
第一條為實施教師資格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符合《教師法》規定學歷的中國公民申請認定教師資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具備教師資格。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教師資格制度的組織實施和協調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包括縣級,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師資格條例》規定許可權負責本地教師資格認定和管理的組織、指導、監督和實施工作。
第五條依法受理教師資格認定申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為教師資格認定機構。 第六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第七條中國公民依照本辦法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具備《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
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對於確有特殊技藝者,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的教育教學能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具體測試辦法和標准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二)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准》二級乙等以上標准。
少數方言復雜地區的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標准;使用漢語和當地民族語言教學的少數民族自治地區的普通話水平,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標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第九條高等學校擬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者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只需具備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三)項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時間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定,並通過新聞媒體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受理申請期限內向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提出申請,領取有關資料和表格。
第十二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見附件一)一式兩份;
(二)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四)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五)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體檢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其中必須包含傳染病、精神病史項目。
申請認定幼兒園和小學教師資格的,參照《中等師范學校招生體檢標准》的有關規定執行;申請認定初級中學及其以上教師資格的,參照《高等師范學校招生體檢標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普通話水平測試由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共同組織實施,對合格者頒發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第十五條申請人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按照《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見附件二)要求填寫。在職申請人,該表由其工作單位填寫;非在職申請人,該表由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填寫。應屆畢業生由畢業學校負責提供鑒定。必要時,有關單位可應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要求提供更為詳細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可以持畢業證書,向任教學校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
第十七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費用。但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不繳納認定費用。 第十八條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
第十九條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應當組織成立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根據需要成立若干小組,按照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測試辦法和標准組織面試、試講,對申請人的教育教學能力進行考察,提出審查意見,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
第二十條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根據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在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30個法定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認定教師資格的結論,並將認定結果通知申請人。符合法定的認定條件者,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許可權,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擬受聘高等學校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本行政區域內經過國家批准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認定本校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教師資格證書的管理。教師資格證書作為持證人具備國家認定的教師資格的法定憑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
《教師資格證書》和《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按國家規定統一編號,加蓋相應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公章、鋼印後生效。
第二十三條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其《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檔案,其餘材料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歸檔保存。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建立教師資格管理資料庫。
第二十四條教師資格證書遺失或者損毀影響使用的,由本人向原發證機關報告,申請補發。原發證機關應當在補發的同時收回損毀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相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第二十六條按照《教師資格條例》應當被撤銷教師資格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撤銷資格,收繳證書,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第二十七條對使用假資格證書的,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假證書。對變造、買賣教師資格證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❽ 2020中小學教師資格條例的對象是哪些人
試點省份內所有申請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須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
試點工作啟動前已入學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師范類專業學生,可以持畢業證書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試點工作啟動後入學的師范類專業學生,申請教師資格應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