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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從業資格證調入工作證明

發布時間: 2020-11-18 00:41:02

A. 會計從業資格證轉出工作單位證明格式

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單位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到財政局會計版人員管理部門填寫調轉權登記表,工作人員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變更欄」加蓋「轉出專用章」,完成轉出程序。
如果沒單位證明應該是不能轉的,找到工作後再轉也可以呀,建議你還是咨詢一下當地會計科。

B. 我把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出來,一定要調入單位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嗎

不用的,你直接去原來的財政局辦理調出,再到現在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辦理調入就可以了

C. 我考的會計證要調轉,要工作證明怎麼辦能隨便開個嗎

你好!需要具體接受單位蓋章即可。
工作證明

xxx財政局:

茲證明xxx(身份證號回:_____________________)自xxxx年xx月起至今,在我答單位財務部從事會計工作(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號:xxxxxxx)。現由於工作需要, 特將會計證從xxxx財政局轉到xxxx財政局,現請有關財政部門給予辦理該同志的會計證的調轉及遷入注冊手續。

特此證明

證明單位(公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D. 辦會計從業資格證,怎麼開工作證明

財政部文件《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規定:
1、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後及時公布考試結果,通知考試通過人員在考試結果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到指定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地點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可以委託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持本人和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這裡面只規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憑及格通知)到指定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並沒有要求開工作證明。
4、《辦法》還規定: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在你考取會計證之前是不允許從事會計工作的。試想這個「工作證明」怎麼開?

E. 辦理會計證調入調出需要什麼資料

辦理會計證調轉所需資料分兩種情況:

1.省內調轉不需要辦理調出,只需持本人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轉登記即可;

2.跨省調轉的,要先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再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在調入地的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F. 辦理會計從業證調入工作證明怎麼寫

這個你可以到公司咨詢。。。沒有的可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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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流水顯示「工資」字樣。。。。。
模版和字體一定要是最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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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會計證調轉工作證明怎麼寫

會計證調轉工作證明(示例):

工作證明簡介專:工作證明是指我國公民在日常生產生屬活經營活動中,所需要的對經濟收入的一種證明,在銀行貸款或信用卡申請等日常生產生活經營活動中,工作證明也稱為在職證明,格式由所需證明單位的出據,出具證明的個人只需在證明中填入個人信息,並加蓋單位公章即可。

H. 我考的會計證要調轉,要工作證明怎麼辦能隨便開個嗎

很高興為您解答:
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關於印發《全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信息化調轉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直管理局,鐵道部、國管局,總後勤部,武警部隊後勤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從業資格跨省級行政區域、部門調轉工作,實現會計從業資格調轉從傳統紙質方式向信息化方式平穩過渡,經研究,特製定《全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信息化調轉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望你們嚴格按照《辦法》要求,認真研究部署信息化調轉工作,加快本單位會計從業資格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和改造,制定實施細則和相關管理辦法,明確職責分工,確保在2011年6月1日前跨省級行政區域、部門調轉實現信息化。在執行過程中如有疑問或建議,請及時反饋。



附件:全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信息化調轉暫行辦法



財政部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全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信息化調轉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會計從業資格信息化調轉工作,根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開展跨省級行政區域、部門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業務(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調轉)。

第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由縣級以上(含縣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受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鐵道部(以下簡稱省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依據自建會計從業資格信息管理系統環境和要求,規范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業務流程,明確各工作崗位職責,建立內部復核、審查、監督機制,確保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的順利運行。

第四條 持證人員申請調轉時,應填寫調轉登記表,並向會計從業資格所屬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出調轉申請。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接受申請後,提供持證人員在本地管理系統中的基礎信息和繼續教育情況供其核對確認。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審核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身份證件、經簽字確認的基礎信息和繼續教育情況等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遇節假日順延)內將其電子信息上傳至財政部調轉平台,並將上傳結果及時告知持證人員。

第五條 持證人員發現基礎信息有誤或有變更事項的,由本人提供相關證明,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予以辦理更正或變更。

第六條 持證人員在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時,未按規定完成以前年度繼續教育的,需在調出地補齊後,方可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手續。

持證人員在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時,未完成當年繼續教育的,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其調轉登記表中予以註明,持證人員調轉後,須參加調入地當年繼續教育。

第七條 持證人員應在電子信息上傳成功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身份證件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或工作證明、戶籍證明、居住地證明、暫住地證明)向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調入手續。

第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應當遵循以人為本、證隨人走的原則,除第九條、第十一條所列情形外,應同意調入。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辦理調入手續時,應核對持證人員的相關材料和調轉平台上的電子信息,確認無誤後在調轉平台確認接收,並將其電子信息及時導入本地管理系統。依據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作出拒絕調入決定的,應在10個工作日(遇節假日順延)內以適當方式通知持證人員。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拒絕調入,並在調轉平台將持證人員的電子信息退回,同時註明退回原因。

(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所列信息與調轉平台電子信息不符的。

(二)自調出之日起超過90個工作日的。

(三)持證人員證書檔案號(身份證號)與調入地已有持證人員證書檔案號(身份證號)重復的。

第十條 持證人員證書檔案號(身份證號)與調入地已有持證人員證書檔案號(身份證號)重復的,應依法到相應行政機關變更身份證號和從業資格證書檔案號後,重新辦理調轉手續。

第十一條 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調轉平台上退回的持證人員信息重新納入本地管理系統。信息被退回的持證人員,如需調轉應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原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被合並或撤銷的,由其所屬省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接收退回的持證人員信息。

第十二條 在持證人員的電子信息被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接收或退回前,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依持證人員申請等原因撤銷調轉。

第十三條 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現持證人員信息在調轉平台、財政專網查詢系統、調出地調轉記錄中均不存在的,可認定其所持證書為虛假證書,應予以當場沒收其證書並開具相應憑證。

第十四條 持證人員在申請調入時信息發生變更的,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及時進行審核變更。

第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確保調出持證人員基礎信息和繼續教育信息的真實、完整,嚴格審核調出、調入資料。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現持證人員在調轉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的,應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應凍結其調轉手續並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各省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實際,依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和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執行。

I. 上海會計從業資格證調轉需要哪些資料

申請材料:

(一)持證人員在各省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之間發生變化的,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時,應當持下列材料:

1.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3.《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

4.調入地的工作證明(因工作單位發生變化。其中跨省轉入本市的工作證明,應當載明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工作單位全稱、單位地址、單位電話、單位郵編、企業稅務登記證號或行政事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工作單位經濟類型及「該同志屬本單位員工,從事……工作。特此證明。」字句,加蓋單位公章)及工作單位企業稅務登記證或行政事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有效戶籍證明或居住地證明復印件(因戶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發生變化)

(二)持證人員在本市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管轄范圍之間發生變化的,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時,應當持下列材料:

1.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3.調入地工作證明(工作證明應當載明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工作單位全稱、單位地址、單位電話、單位郵編、企業稅務登記證號或行政事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工作單位經濟類型及「該同志屬本單位員工,從事……工作。特此證明。」字句,加蓋單位公章)及工作單位企業稅務登記證或行政事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因本市工作單位發生變化)。

4.本市有效戶籍證明或居住證明復印件(因本市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發生變化)

(三)申請人通過委託代理人辦理調轉的,還需持申請人的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上述材料復印件應統一使用A4紙張,要求申請人註明「此復印件與原件內容一致」並簽字確認或加蓋工作單位公章,並在辦理調轉時攜帶原件,以便核對。

辦事指南

辦理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2.《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

3.《上海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滬財會【2013】25號)

申請條件(一)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各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建設兵團財務局管轄范圍之間發生變化的。

(二)持證人員在本市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管轄范圍之間發生變化的。

辦理流程1.申請。申請人或委託代理人持申請材料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指定的受理場所辦理。

2.受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接受申請,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對。

3.審核。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予以審查。

4.調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轉出或轉入會計人員。

辦理期限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辦理。

收費標准不收費

受理機構本市各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即上海市財政局、各區縣財政局。

J. 會計證轉入單位的證明怎麼寫。謝謝

會計證不可以轉入單位,會計證異地工作需辦理會計證調轉的意思是從原先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調轉到目的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

會計從業資格證從一個地方轉到另一個地方分兩步:

第一步,會計從業資格證調出原財政部門。

持證人員申請調轉時,應填寫調轉登記表,並向會計從業資格所屬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出調轉申請。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接受申請後,提供持證人員在本地管理系統中的基礎信息和繼續教育情況供其核對確認。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審核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身份證件、經簽字確認的基礎信息和繼續教育情況等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遇節假日順延)內將其電子信息上傳至財政部調轉平台,並將上傳結果及時告知持證人員。

第二步,到新的財政部門辦理調入手續。

持證人員應在電子信息上傳成功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身份證件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或工作證明、戶籍證明、居住地證明、暫住地證明)向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調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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