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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 2020-11-17 22:56:59

㈠ 《福建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是依據什麼而制定的

根據福建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所知: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第26號令)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制定《福建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㈡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施行的時間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抄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製定,於2012年12月10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 財政部令第73號公布。《辦法》分總則、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5章37條。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5年1月22日發布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予以廢止。

㈢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為什麼不屬於會計法律制度 和《會計

首先,告訴你:《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屬於會計法律制度!!!!!
會計法律制度,包括四個層次: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會計部門規章、地方性會計法規。
會計法律,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名稱特點是:xxx法;
會計行政法規,是國務院頒布的,名稱特點:XXX條例;
會計部門規章,是國務院下屬部委制定的,包括財政部和其他部委。
會計地方性法規,省級人大及常委、經濟特區人大及常委、計劃單列市的人大及常委制定,名稱特點: xxx省(市)xxx條例。

從名稱看,《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沒有「法」「條例」字樣,屬於會計部門規章,事實上,它是財政部和國家檔案總局聯合頒布。

㈣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屬於會計部門規章,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屬

1、《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是屬於「會計部門規章」。
2、《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製定,於2012年12月10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 財政部令第73號公布。《辦法》分總則、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5章37條。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5年1月22日發布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予以廢止。

㈤ 巜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有效期至多少年

會計證繼續教育是每年都要的,至於年審,一般為兩到三年一次,有的地方已經取消年審,如上海。
按規定,應該是在取得會計證的次年開始,無論是否從事會計工作,每年必須按時參加繼續教育,方能保證會計證不失效。現在已經取消了在會計證蓋章,繼續教育完成後,登錄××省服務平台查詢記錄就行。
請盡快與發證機關聯系,看會計證是否被注銷。如無注銷,就按時進行今年的繼續教育。同時補上以前年度遺漏的繼續教育的內容。時間耽誤太長,就可能被注銷會計證,那時就得重考了。連續3年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會被吊銷會計證。
有關繼續教育的時間、地點及會計證的遷移手續等具體問題請咨詢發證機關(財政局會計處)完成當年繼續教育的,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其調轉登記表中予以註明,持證人員調轉後,參加調入地當年繼續教育即可。
1、2015年以前流程是,網上聽課完成學時,然後考試,考試合格列印成績單,到財政局蓋章。
2、2015年起不需要到財政局蓋章,考試合格後數據直接對接財政會計網,可網上查詢繼教情況。注意考試合格後過1個星期至1個月再上XX省財政會計網查。

㈥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屬於地方性法規嗎

1:《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不屬於地方性法規,屬於會計規章
2:會計規章包括兩種,即會計部門規章和會計地方政府規章。
會計部門規章是指由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財政部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的、調整會計工作中某些方面內容的規范性文件。國務院其他部門根據其職責許可權制定的會計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也屬於會計規章,但必須報財政部審核或者備案。會計部門規章的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會計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的適用於本地區的會計地方政府規章,會計地方政府規章的效力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會計法規。
會計規章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監督暫行辦法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

㈦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為什麼不是會計法律制度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屬於部門規章,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包括: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會計法律制度包括:《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



㈧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會計從業抄資格管理辦法》襲(以下簡稱《辦法》)是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製定,於2012年12月10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3號公布。《辦法》分總則、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5章37條。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5年1月22日發布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予以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2號--財政部關於修改《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決定 ,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圍繞促進會計行業發展和規范會計秩序這一目標,對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行政許可相關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體現了依法行政、便民高效、公開透明和責權統一的原則。

㈨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新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3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2月5日財政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的人員,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五)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六)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七)總賬;
(八)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九)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十)其他會計工作。
第四條 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五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六條 財政部委託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各自許可權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負責所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財政部委託鐵道部負責鐵路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財政部委託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分別負責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取得
第七條 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以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人員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允許其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合格標准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和公布。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實行無紙化考試,無紙化考試題庫由財政部統一組織建設。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管理相關規定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各考試科目應當一次性通過。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後及時公布考試結果,通知考試通過人員在考試結果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到指定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地點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可以委託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持本人和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以下簡稱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管理范圍,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二)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軟體系統的建設及管理;
(三)接收並管理財政部下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題庫;
(四)組織開展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五)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並依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考辦法、考務規則、考試相關要求、報名條件和考試科目。
第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准按照國家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財政部統一規定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樣式和編號規則。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製;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分別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製。
第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塗改、出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資格管理
第十六條 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採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持證人員繼續教育相關規定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
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十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機構進行監督和指導,規范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
第十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一)持證人員的相關基礎信息;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的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四)持證人員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六)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七)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第二十條 持證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照片、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等基礎信息,以及第十九條第(五)和第(六)項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核實相關信息後,為持證人員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持證人員的其他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登陸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進行信息變更,也可以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調轉登記手續。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各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各自管轄范圍內發生變化的,應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各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管轄范圍之間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持證人員應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在調入地的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持證人員應當在履行公告程序後,填寫補發申請表,持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第二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
持證人員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填寫定期換證登記表,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以撤銷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作出給予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持證人員以欺騙、賄賂、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二十五條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注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一)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會計從業資格被依法吊銷的。
第二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將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發、調轉、變更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或者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進行公示。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範文本應當置放於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免費提供,或者由申請人從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下載。
第二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二)持證人員換發、調轉、變更登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三)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四)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為檢舉人保密。
第二十九條 持證人員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的處理處罰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2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考試成績,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三十一條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參加繼續教育或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調轉登記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或個人,或者將應當保密的檢舉信息對外泄露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和外國居民在境內取得會計從業資格及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為高級會計師或者從事會計工作滿20年,且年滿50周歲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申請並提供單位證明等相關材料,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後,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申請並提供單位證明等相關材料,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後,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5年1月22日發布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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