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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葯師資格制度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3-12 04:16:54

❶ 根據執業葯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執業葯師應履行哪些職責

您好, 星恆教育為您解答。
《執業葯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二十條:執業葯師在執業范圍內負責對葯品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參與制定、實施葯品全面質量管理及對本單位違反規定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執業葯師負責處方的審核及監督調配,提供用葯咨詢與信息,指導合理用葯,開展治療葯物的監測及葯品療效的評價等臨床葯學工作。

❷ 根據《執業葯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執業葯師的執業領域包括 A、葯品的研究領域 B、葯品的生產領域 C

正確答案:BCD、ABD、ABDE、AB、ABCD
請採納

❸ 執業葯師證書從哪年開始執行的

1994年3月,人事部、國家醫葯管理局頒布了《執業葯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1995年7月,人事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頒布了《執業中葯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從此我國開始實施執業葯師資格制度。
1999年4月,人事部、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下發了《人事部、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葯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對原有考試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明確執業葯師、中葯師統稱為執業葯師,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考試、統一注冊、統一管理、分類執業。
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葯師資格認證中心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❹ 根據《執業葯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執業葯師的定義是

執業葯師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葯師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登記,在葯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的葯學技術人員

❺ 執業葯師的注冊規定

第六條 葯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人員取得《執業葯師資格證書》後即可向執業單位所在地區的執業葯師注冊機構申請辦理注冊手續。
第七條 申請執業葯師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執業葯師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葯師崗位工作;
(四)經執業單位同意。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到申請注冊之日不滿二年的;
(三)受過取消執業葯師執業資格處分不滿二年的;
(四)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葯師業務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條 首次申請注冊的人員,須填寫「執業葯師首次注冊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葯師資格證書》;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張;
(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五)執業單位證明;
(六)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復印件。
第十條 執業葯師注冊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所在地注冊管理機構提出延續注冊申請。超過期限,不辦理再次注冊手續的人員,其《執業葯師注冊證》自動失效,並不能再以執業葯師身份執業。
第十一條 申請再次注冊者,須填寫「執業葯師再次注冊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葯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葯師注冊證》;
(二)執業單位考核材料;
(三)《執業葯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第十二條 凡取得《執業葯師資格證書》,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分,可保留執業葯師資格。取得《執業葯師資格證書》一年後申請注冊的,除按第九條規定外,還需同時提交載有本人參加繼續教育記錄的《執業葯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第三章 注冊與管理
第十三條 執業葯師注冊機構須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者予以注冊;對不符合條件者不予注冊,同時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執業葯師注冊機構根據申請注冊者的《執業葯師資格證書》中註明的專業類別進行注冊。
第十五條 執業葯師注冊機構辦理注冊時,在《執業葯師資格證書》中的注冊情況欄內加蓋注冊專用印章,並發給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的《執業葯師注冊證》。
第十六條 執業葯師在同一執業地區變更執業單位或范圍的,須到原執業葯師注冊機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填寫「執業葯師變更注冊登記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葯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葯師注冊證》;
(二)新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復印件; 執業葯師變更執業地區的,須到原執業葯師注冊機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填寫「執業葯師變更注冊登記表」,並向新執業地區的執業葯師注冊機構重新申請注冊。新的執業葯師注冊機構在辦理執業注冊手續時,應收回原《執業葯師注冊證》,並發給新的《執業葯師注冊證》。
第十七條 執業葯師注冊後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注銷注冊: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執業葯師資格證書》的;
(四)受開除行政處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從事執業葯師業務的。注銷注冊手續由執業葯師所在單位在30個工作日內向注冊機構申請辦理,並填寫「執業葯師注銷注冊登記表」。執業葯師注冊機構經核實後辦理注銷注冊,收回《執業葯師注冊證》。
第十八條 執業葯師注冊機構每年將注冊情況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並定期公告。
第十九條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發現上報備案的執業葯師中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有權責令執業葯師注冊機構復查並予以改正。
第二十條 對不予注冊或注銷注冊持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凡以騙取、轉讓、借用、偽造《執業葯師資格證書》、《執業葯師注冊證》和《執業葯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等不正當手段進行注冊的人員,一經發現,由執業葯師注冊機構收繳注冊證並注銷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執業葯師注冊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注冊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持有《執業葯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未經注冊,不具有執業葯師身份,不得從事執業葯師業務活動,其所出具的與執業葯師業務有關的證明,均屬無效。
第二十四條 執業單位系指合法的葯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別說明: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執業葯師注冊事項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就有關事項印發通知明確:從2009年10月1日起,各省(區、市)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受理已取得內地《執業葯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提交的執業葯師注冊申請,並按照《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葯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葯管人〔2000〕156號)等相關規定辦理。對已取得內地《執業葯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申請在內地執業注冊時,除按規定提交注冊申請材料外,還須出具《台港澳人員就業證》、香港葯劑師執照或澳門葯劑師執照原件,並同時提交復印件,且執業單位應與《台港澳人員就業證》上所註明的用人單位相一致。

❻ 國家執業葯師資格考試的注冊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執業葯師資格制度的實施,加強執業葯師注冊管理工作,根據人事部、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聯合頒發的《執業葯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執業葯師實行注冊制度。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為全國執業葯師注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局為本轄區執業葯師注冊機構。
第三條 持有《執業葯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向注冊機構申請注冊並取得《執業葯師注冊證》後,方可以執業葯師身份執業。
第四條 執業葯師按照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地區注冊。執業類別為葯學類、中葯學類;執業范圍為葯品生產、葯品經營、葯品使用;執業地區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五條 執業葯師只能在一個執業葯師注冊機構注冊,在一個執業單位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
第二章 申請注冊
第六條 葯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人員取得《執業葯師資格證書》後即可向執業單位所在地區的執業葯師注冊機構申請辦理注冊手續。
第七條 申請執業葯師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執業葯師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葯師崗位工作;
(四)經執業單位同意。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到申請注冊之日不滿二年的;
(三)受過取消執業葯師執業資格處分不滿二年的;
(四)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葯師業務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條 首次申請注冊的人員,須填寫「執業葯師首次注冊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葯師資格證書》;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張;
(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五)執業單位證明;
(六)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復印件。
第十條 執業葯師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持證者須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到原執業葯師注冊機構申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超過期限,不辦理再次注冊手續的人員,其《執業葯師注冊證》自動失效,並不能再以執業葯師身份執業。
第十一條 申請再次注冊者,須填寫「執業葯師再次注冊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葯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葯師注冊證》;
(二)執業單位考核材料;
(三)《執業葯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第十二條 凡取得《執業葯師資格證書》,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分,可保留執業葯師資格。取得《執業葯師資格證書》一年後申請注冊的,除按第九條規定外,還需同時提交載有本人參加繼續教育記錄的《執業葯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第三章 注冊與管理
第十三條 執業葯師注冊機構須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者予以注冊;對不符合條件者不予注冊,同時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執業葯師注冊機構根據申請注冊者的《執業葯師資格證書》中註明的專業類別進行注冊。
第十五條 執業葯師注冊機構辦理注冊時,在《執業葯師資格證書》中的注冊情況欄內加蓋注冊專用印章,並發給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的《執業葯師注冊證》。
第十六條 執業葯師在同一執業地區變更執業單位或范圍的,須到原執業葯師注冊機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填寫「執業葯師變更注冊登記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葯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葯師注冊證》;
(二)新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復印件; 執業葯師變更執業地區的,須到原執業葯師注冊機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填寫「執業葯師變更注冊登記表」,並向新執業地區的執業葯師注冊機構重新申請注冊。新的執業葯師注冊機構在辦理執業注冊手續時,應收回原《執業葯師注冊證》,並發給新的《執業葯師注冊證》。
第十七條 執業葯師注冊後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注銷注冊: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執業葯師資格證書》的;
(四)受開除行政處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從事執業葯師業務的。注銷注冊手續由執業葯師所在單位在30個工作日內向注冊機構申請辦理,並填寫「執業葯師注銷注冊登記表」。執業葯師注冊機構經核實後辦理注銷注冊,收回《執業葯師注冊證》。
第十八條 執業葯師注冊機構每年將注冊情況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並定期公告。
第十九條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發現上報備案的執業葯師中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有權責令執業葯師注冊機構復查並予以改正。
第二十條 對不予注冊或注銷注冊持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凡以騙取、轉讓、借用、偽造《執業葯師資格證書》、《執業葯師注冊證》和《執業葯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等不正當手段進行注冊的人員,一經發現,由執業葯師注冊機構收繳注冊證並注銷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執業葯師注冊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注冊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持有《執業葯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未經注冊,不具有執業葯師身份,不得從事執業葯師業務活動,其所出具的與執業葯師業務有關的證明,均屬無效。
第二十四條 執業單位系指合法的葯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編輯本段]考試科目
國家執業葯師資格考試科目分為:
葯學類:
葯事管理與法規(葯學類、中葯學類共考科目)
葯學專業知識(一)含葯理學部分和葯物分析部分
葯學專業知識(二)含葯劑學部分和葯物化學部分
葯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中葯學類:
葯事管理與法規(葯學類、中葯學類共考科目)
中葯學專業知識(一)含中葯學部分和中葯葯劑學部分
中葯學專業知識(二)含中葯鑒定學部分和中葯化學部分
中葯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各科單獨考試,單獨計分,每科試卷滿分為100分,其中:
中葯學專業知識(一):中葯學部分和中葯葯劑學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中葯學專業知識(二):中葯鑒定學部分與中葯化學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葯學專業知識(一):葯理學部分與葯物分析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葯學專業知識(二):葯劑學部分與葯物化學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❼ 中國執業葯師的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人事部、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各地要加強對考務工作的領導,明確職責、互相配合、密切協作。 執業葯師資格考試日期定為每年10月,報名時間定為每年3月。
2013年執業葯師考試日期確定為2013年10月19、20日。 考試科目為:葯學(中葯學)專業知識(一)、葯學(中葯學)專業知識(二)、葯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四個科目。
考試科目中,葯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為執業葯師資格考試的必考科目;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的人員,可根據從事的本專業工作,選擇葯學專業知識科目(一)、葯學專業知識科目(二)或中葯學專業知識科目(一)、中葯學專業知識科目(二)的考試。
考試分四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 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參加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葯學(或中葯學)專業知識(一)、葯學(或中葯學)專業知識(二)兩個科目,只參加葯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
(一)中葯學徒、葯學或中葯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滿20年。
(二)取得葯學、中葯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滿15年。 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命題、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規章制度的,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❽ 9《執業葯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是1999年由哪個部門頒布的

執業葯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葯師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登記,在葯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的葯學技術人員。 《執業葯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是人事部和國家醫葯管理總局為了加強對葯學技術人員的職業准入控制,確保葯品質量,保障人民用葯的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及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內容,制定的規定。

❾ 頒發《執業葯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目的是 什麼

您好,星恆教育為您解答 。
《執業葯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是人事部和國家醫葯管理總局為了加強對葯學技術人員的職業准入控制,確保葯品質量,保障人民用葯的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及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內容,制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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