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教師資格證法規
Ⅰ 如何申請免考的教師資格證
找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提供本科段教育學心理學成績檔案,提供普通話證書,提供參加教育實習證明。
Ⅱ 教師資格證考試教育法律法規有哪些
【考點 教育教學活動中的學生權利保護】
教師未經學生同意按考分高低排版列名次,張榜公布,權或讓學生分發試卷,此行為侵犯了學生的()。
A.隱私權
B.名譽權
C.受教育權
D.人身自由權
【答案】A
【考點歸納】
1.要尊重學生的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教師要提高法律意識,不要隨意剝奪學生的受教育權。
2.要尊重學生的身體健康權
身體健康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體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它是學生人身權的重要內容。教師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唆使他人侵害學生的身體安全。
3.要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權
有些教師往往不重視未成年學生的人格尊嚴權,侵犯學生人格權的行為時有發生,這種行為會給學生的心靈造成巨大的傷害。
4.要尊重學生的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教師應當保護學生的人身自由權。
5.要尊重學生的隱私權
教師工作的性質需要全面了解學生的個人情況,這樣,就可能有意無意地侵犯學生的隱私。隨著法律建設的發展和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廣大教師要知法懂法,清楚哪些屬於學生的隱私,知道應該怎樣對待學生的隱私等。
Ⅲ 中小學教師資格證辦理標準是什麼意思
中小學教師資格證辦理標准:教師資格證報名的條件跟要求。
1、凡報名當年年底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具備《教師法》規定教師資格條件並願意從事教師工作的中國公民,均可申請並依法認定教師資格。
2、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經申請人員單位或戶籍所在地鄉(鎮)或街道辦事處思想品德鑒定合格;應屆畢業生由所在學校進行思想品德鑒定。
3、教師職業的特殊性在於從事教師職業必須具有教育教學能力,也就是說不僅要掌握一定的知識,更重要的是要把知識按照不同學校教學計劃的要求傳授給學生,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培養學生的探索精神、學習能力和道德人格,使學生的特長和潛力能夠充分發揮出來。
4、被撤銷教師資格的人員,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Ⅳ 申報教師資格證怎麼辦
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對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最基本的要求。它規定著從事教師工作所必須具備的條件。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對教師實行的一種特定的職業許可制度。世界上許多國家對教師的資格標准都有嚴格的規定,不少國家建立了教師許可證制度或教師資格證書制度。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是公民獲得教師職位、從事教師工作的前提條件。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實行的教師職業許可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教師法》明確規定,凡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必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沒有相應教師資格的人員不能聘為教師。教師資格法定憑證為《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教師資格證書, 在全國范圍內適用。市教委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和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各區、縣教委(教育局)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小學教師資格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教師資格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依法取得教師資格。第三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師資格工作。第二章教師資格分類與適用第四條教師資格分為:(一)幼兒園教師資格;(二)小學教師資格;(三)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四)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五)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七)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成人教育的教師資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依照上款規定確定類別。第五條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擔任教師;但是,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或者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第三章教師資格條件第六條教師資格條件依照教師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其中「有教育教學能力」應當包括符合國家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第七條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依照教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歷,並應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第四章教師資格考試第八條不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得教師資格,應當通過國家舉辦的或者認可的教師資格考試。第九條教師資格考試科目、標准和考試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教師資格考試試卷的編制、考務工作和考試成績證明的發放,屬於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屬於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高等學校組織實施。第十條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的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每年進行一次。參加前款所列教師資格考試,考試科目全部及格的,發給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當年考試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補考;經補考仍有一門或者一門以上科目不及格的,應當重新參加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第十一條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根據需要舉行。申請參加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應當學有專長,並有兩名相關專業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薦。第五章教師資格認定第十二條具備教師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認定其教師資格。第十三條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高等學校,負責認定在本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在未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高等學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按照學校行政隸屬關系,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由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第十四條認定教師資格,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和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規定,並以適當形式公布。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第十五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下列證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證明;(二)學歷證書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三)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證明;(四)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所畢業的學校對其思想品德、有無犯罪記錄等方面情況的鑒定及證明材料。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於受理期限終止前補齊。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第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認定結論通知本人。非師范院校畢業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申請認定幼兒園、小學或者其他教師資格的,應當進行面試和試講,考察其教育教學能力;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可以要求申請人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教師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適用。教師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第十七條已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擬取得更高等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教師資格的,應當通過相應的教師資格考試或者取得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並依照本章規定,經認定合格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第六章罰則第十八條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第二十條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第二十一條教師資格考試命題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造成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二十二條在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造成損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具體情況還請到當地教育機關和人民政府咨詢
Ⅳ 哪些法律法規管理取得教師資格證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0號)管理取得教師資格證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十條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
第六條 教師資格條件依照教師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其中「有教育教學能力」應當包括符合國家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
第七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依照教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歷,並應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
第六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第七條中國公民依照本辦法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具備《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
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對於確有特殊技藝者,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的教育教學能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具體測試辦法和標准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二)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准》二級乙等以上標准。
少數方言復雜地區的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標准;使用漢語和當地民族語言教學的少數民族自治地區的普通話水平,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標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第九條高等學校擬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者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只需具備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三)項規定的條件。
Ⅵ 教師資格證認定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以湖南為例: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中國公民。
2.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小學教師資格,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統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工作單位所在地或應屆畢業生的就讀學校所在地應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上述6類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小學教師資格)。申請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申請人應為湖南省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擬聘任教師職務的人員。
3.具備《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應屆畢業生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作出認定教師資格的結論前應取得畢業證書。
4.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師法》等法律法規,遵守教師職業道德,熱愛教育事業,熱愛學生,為人師表,思想品德經鑒定合格。
5.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申請人應當參加相關考試、測試,並達到相應要求。
(1)申請認定高中(中專)及以下教師資格的,應當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國家統一考試,獲得合格證書,且合格證明在有效期內。
(2)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①參加湖南省高等學校教師崗前培訓,並獲得《高等學校教師崗前培訓合格證書》,或參加高等學校「國培計劃」示範性項目培訓,獲得《高等學校新入職教師國培示範項目培訓合格證書》。
②參加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測試合格。
6.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准》二級乙等及以上標准, 其中申請語文教師資格和對外漢語教學教師資格的普通話應當達到二級甲等及以上水平,申請普通話教師資格和語音教師資格的普通話應當達到一級乙等及以上水平。
7.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當年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其中申請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應為學校所在地的市州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高等學校擬聘任副教授及以上教師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者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可以免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測試、普通話水平測試。
Ⅶ 非師范生考教師資格證申請流程新規定
報考的是教師資格,不是教師資格證。教師資格考試通過後才能申請認證教師資格證書。
以下是相關規定:
一、申請認定教師資格需要具備的條件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1. 中國公民;
2. 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
3.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4. 具備《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
5. 有教育教學能力;
6. 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我國現在的中小學教師資格種類
根據《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的有關規定,我國現在有七種教師資格。
1. 幼兒園教師資格;
2. 小學教師資格;
3. 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統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4. 高級中學教師資格;
5.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
6.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7.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成人教育的教師資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依照上述分類確定類別。
《教師法》等相關政策法規規定,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並持有與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教師資格條例》第五條規定:「 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擔任教師;但是,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或者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
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三、各類教師資格學歷條件的相關規定
《教師法》規定,各類教師資格的合格學歷條件分別為:
1. 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其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學歷應當視為不合格學歷;
2. 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其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學歷應當視為不合格學歷;
3. 取得初級中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它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4. 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它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5. 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應當具有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具有特殊技藝者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時,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此項規定僅限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不適用於其他種類教師資格;
6. 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目前,隨著教育事業的發展和公眾對高質量教育需求的不斷提高,特別是教師資格考試制度改革試點的實行,部分試點省份已提高了幼兒園、小學、初中等教師資格種類的學歷要求。
四、報名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全國統考程序
(一)到當地的教育主管部門查看當地參加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的公告,了解考試相關信息。考試分為筆試階段(理論考試科目1~3科)和面試階段(能力測試)兩部分,筆試考試成績合格後,才有資格申報面試考試。
(二)考生筆試報名階段
1. 報考資格確認
考生在報名前應查詢並認真閱讀本省考試公告,確定自身是否符合報名條件。
(1)已畢業的社會考生
應確認想要報考的資格種類的學歷要求、任教科目要求、戶籍或人事關系的要求等等。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學生
應確認想要報考的資格種類的學歷要求;在讀年級的要求;在校學籍證明手續的辦理等等。
(3)非全日制的統招入學的高校考生需取得學歷證明,即畢業後方可報考。
【特別提示】
特1. 報考條件
(1)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的人員,可以在本省各考區報名參加考試:
①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②應為本省戶籍或人事關系在本省。
③符合相應的學歷要求
(2)本省普通高等學校在校三年級以上學生可報考。
(3)本省全日制普通院校師范類專業學生,是否能持畢業證書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因各省納入國家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的時間不同而順延直接認定的時間也不同,故應以各省的公告為准。即該省納入國考之前入學的考生學生可按原來本省制定的直接認定的方法認定教師資格證書,畢業前無需參加國家中小學教師資格的考試,按原方法認定教師資格證書;該省納入國考之後入學的學生畢業時要想取得教師資格證書,必須參加國家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取得《國家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成績證明》才能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證書。
(4)被撤銷教師資格的,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曾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特2. 教師資格考試的省級管理制度
教師資格考試實行省級屬地管理制度,由各省教育廳負責管理教師資格的考試和認定事宜,因此教師資格考試要求按本省戶籍地、本省在校學生和在本省有人事關系的外地戶籍的工作人員才可以在本省報考。
教師資格考試是想當教師這一職業的入職門檻。有了教師資格證書,才能參加各省市的在編教師的人事招聘考試,屆時報名各省市的參加在編教師的人事招聘考試是沒有戶籍地的限制的。
特3. 具體報名條件解答
(1)戶口為外省戶籍但在本省工作並在本省有人事關系的社會考生。即在本省參加工作時使用高校畢業生的派遣證報到並擁有相應的人事檔案。具體情況為:
①在國企、事業單位工作的考生直接由單位開具當地的幹部人事檔案關系證明;
②在私企、外企、民營機構工作的考生在當地工作時在當地的人才服報考務(或交流)中心報到並辦理過人事檔案代理的,由該人才中心提供人事檔案關系證明;
(2)普通高校大三以上的在校生(含師范院校師范生)由學校提供在當地高校就讀的學籍證明報考。
(3)戶籍地的社會考生要用當地的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報考。
(4)戶籍地的成人高考學歷的考生,需畢業後去得高等學歷(大專以上)證書,並在學信網上查到並列印認證證書後,提供上述材料和當地的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報考。
2. 網上報名
在考試公告規定的網上報名時間內登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www.ntce.cn)報名,注冊個人信息、上傳個人照片、選擇考試科目和考試地區(註:首次報考需填報應考所有科目)等。(註:以往報考過筆試、面試的考生也需重新注冊)
3.現場確認
在本省考試公告規定的現場確認時間內,前往登錄報名注冊時所選擇的考區指定的地點進行現場確認,按考試公告中不同身份考生提交不同的確認材料,需要現場繳費的省份現場確認時還需繳納考試費。
4.網上繳費
在本省考試公告中規定的繳費截止日期前登陸考試報名系統在線支付筆試考試費。(註:此項僅針對實行在線支付的省份)
5.確認報名結果
考生按要求辦理完報名審核和繳費手續後,可在報名系統中查詢報名是否成功。
6. 網上列印准考證
報名成功的考生應於考試前一周登陸報名系統下載並列印筆試准考證,按准考證上要求到指定地點參加考試。提醒考生切勿錯過列印准考證的時間,錯過後即無法列印准考證。
7. 筆試科目與題型
(1)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一覽表
五、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證書
1. 確認自己的申報認定資格是否符合要求
非全日制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人員需要具備的條件包括:取得合格學歷、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取得合格成績證明合格、參加普通話水平測試達到合格等級、進行思想品德鑒定且合格、進行體格檢查且合格,以及達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 准備認定提供的材料
根據申請教師資格所需要具備的各項條件,申請人需提前將各項條件所對應的證件或證明等材料准備好,並在規定時間內向擬申請認定的教育行政部門提交。需要准備的材料如下:
(1)《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中國教師資格網網上申報後下載列印並簽名);
(2)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4)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5)普通話水平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6)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及其他證明材料;
(7)《國家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成績證明》;
(8)《教師資格認定現場受理通知》(網上申報後下載列印);
(9)各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3. 網上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證書
從2008年開始,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一律採取網上申報的方式。目前,大多數省份統一使用「中國教師資格網http://www.jszg.e.cn」為報名網址,也有少數省份使用本省份的報名網址。申請人需登錄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網址進行網上申報。
申請分四類申請人,其中,第一、二、三類申請人需從"未參加全國統考申請人網報入口"進行報名;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並取得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的《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的屬於第四類申請人,這類申請人應從"參加全國統考合格申請人網報入口"進行報名。
4. 現場審核並確認申請認定資格
申請人按照網上申報中提供的現場認定注意事項,在規定時間內將前述准備好的材料提交到現場確認點。確認點工作人員將審核網上申報的信息與提交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是否一致性,並審查申請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的完整性與真實性。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有問題,申請人需補全或提供正確的材料,並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再次進行現場確認。
需要特別提示:
(1)申請認定提交的考生材料的姓名、年齡應與本人的身份證信息完全一致,否則無法完成認定。
(2)非統招的全日制高等學歷的考試提交的學歷證書需要到學信網上取得學信網的認證證明,即學信網的《學歷認證報告書》或學信網上下載的《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考生應提早准備。
(3)部分省份在教師資格考試面試或教師資格認定的現場確認時,需要提供學信網的《學歷認證報告書》或學信網上下載的《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後者需要花2元錢並輸入自己的學歷認證報告的號碼,前者需要輸入身份證號和姓名。考生應提早准備。
5. 網上資格審核
申請人網上提交材料和線下確認後,網上會逐一審核申報人的各項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如果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準確將會無法通過審核。如身份證不是二代身份證、各項材料的姓名不一致或信息不符,普通話等級未達到規定的合格標准、體檢不合格等,因此申請人應提前做好相應的材料自查等准備工作。
【特別提醒】
普通話等級證書在申報教師資格考試的階段不需要提供即可報名,只在申請認證時才需要提供。但是國家普通話測試證書的取得不是考完立刻就能取得的,有一較長的周期性:
(1)測試的前三題由計算機打分最後一題由各組織測試的測試站組織普通話測試員在考試結束後的業余時間網上在線人工評測打分,一個考生的成績只是要有2名測試員來評測,完成一次數十個批次考生的評分至少需要一周時間,這只是首次評分分值;
(2)國家語測中心要求需要完成首次評分後各省都要對首次評分進行復審,復審由省級復審員利用業余時間網上在線復審,一級以上成績全部復試以及以下成績按比例復審。這是二次評分分值。復審分為單純復審第四題的人工評測成績和復審機測評分+人工評測的全部四題的復審,完成評分大約需要1~3個月的時間。
(3)首次評分與二次評分分值有較大差異的還要進行三次再復審,完成這個復審大約需要10天左右的時間。
(4)考生提出申訴認為成績有誤的還要進行復審。不過這個復審當天即可完成。
(5)所有復審完後,網上即可查詢成績。但是各級測試站還需要列印證書,並到本省的語委辦和生語言文字培訓測試中心核驗成績並蓋章,如果遇到出證高峰期,還得預約排隊。因此拿到證書至少需要1~4周。
(6)有些考生的普通話不好,一次通不過,還需考第二次,兩次普通話測試的報名至少要間隔3個月以上系統才能默認報名,否則無論在哪兒都無法報名,因為這是國家級的測試系統,考生報名必須使用身份證。
6. 查詢認定結果,辦理領證手續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在現場受理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認定其教師資格的結論,並將認定結果通知申請人。對認定合格者,頒發教師資格證書
就此而言,申報教師資格考試的考生應提早做好普通話測試的准備,以免因拿不到普通話水平等級證書而耽誤教師資格證書的認定。
Ⅷ 教師資格證考試有哪些規定
報考條件:
(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體檢標准;
4.符合《教師法》規定的學歷要求。
(1)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
(2)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
(3)初中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4)高級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5)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並應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二)考生應在戶籍、學籍或人事關系所在市州報名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及其畢業前一年級學生,以及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可憑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報考,在就讀學校所在地報名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
(三)2015年12月31日前已入學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師范類專業學生,可以持畢業證書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中小學教師資格。但所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的任教學科與所學專業不相同或不相近的,需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所有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人員及2016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師范教育類專業學生,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都需要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
(四)被撤銷教師資格的,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曾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下同)的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