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從業資格考試
❶ 2017年統計從業資格考試什麼時候開始報名一年考幾次
統計從業資抄格考試襲自2016年起取消,2017年應該也不會再舉辦了。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取消之前每年舉辦一次,在每年9月的第三個星期日,上午考《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下午考《統計法基礎知識》。
《國務院關於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於2016年2月3日公布,在取消審批事項目錄中第47項為「統計人員從業資格認定」。據此,國家統計局發布了《國家統計局關於部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失效的決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8號),宣布《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及其相關文件失效。
因此,統計從業資格制度已被取消,今後從事統計工作無需再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不過從事統計工作的專兼職人員須定期接受繼續教育。
❷ 全國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與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區別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也叫做統計職稱考試,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一般在4、5月份組織報考,考試時間一般是每年10月份的第四個星期日,該考試主要考察統計人員所具備的專業知識水平。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考對象是從事統計工作或准備從事統計工作,尚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一般在5月份組織報考,考生可登陸"北京統計信息網"專題站點中的"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網"查詢有關具體規定,考試時間一般為每年9月份的第三個星期日,該考試可看作為從事統計工作的入門門檻。
❸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成績查詢
考試成績一般在考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開始陸續對外公布。
證書辦理
各位考生,2012統計從業成績查詢已經陸續公布,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辦理如下,
一、辦理「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范圍與對象
1、辦理范圍為開放教育專科會計學專業2008年秋季(含2008年秋季)後入學注冊的學生。
2、2011年3月前通過《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統計法基礎知識》兩門課程學習,成績合格者(成績兩年內有效)。
3、已獲得過「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學員不得再次申請。
二、申請程序
由學員個人提出申請,學院指導學生詳細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附件1),要求如下:
1.「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以電子稿填寫並列印,表內信息必須填寫准確和齊全,申請人簽名及受理人簽名需要手寫,並在抬頭處加蓋教學點公章。
2.照片必須為彩色小二寸(參照畢業生電子攝像的照片),背面寫明姓名及教學點名稱,非標准照片不再受理證書的辦理。
3.身份證復印件必須清晰,不得使用傳真件,大小裁剪粘貼不得超過邊框。
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國家行政許可的項目,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嚴肅性,請各級學校務必認真對待,做好學員統一申請辦理工作,准確無誤填寫有關信息,全力做好各項准備工作,使申請辦理「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按期順利進行。
❹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考試包括哪些內容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理指南
項目名稱
統計人員從業資格認定
實施機關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行政主管部門
審批類型
審批內容
統計人員從業資格
依據及全文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
三、《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統計局令第8號)
辦理條件
一、申請人需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⑴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⑵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⑶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二、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真實、齊全、規范、有效。
辦理程序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理程序
辦理時限
依據行政許可法要求,按照各地方政府相關規定。
報送材料目錄
一、領取並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其兩份復印件;
三、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成績單原件及其復印件兩份或本人合格學歷證書原件及其復印件兩份;
四、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張。
收費標准及依據
免費
承辦部門的導航
各地、縣統計機構
聯系方式
各地、縣統計機構
辦理地點情況
各地、縣統計機構
辦理結果公開
各地、縣統計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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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
國家統計局 2006-12-25 10:10:4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令
第8號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已經2005年4月29日國家統計局第4次局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長 李德水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提高統計人員的素質,保障統計資料的准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人員,應當具備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一)在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級調查隊中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
(二)在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中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
(三)鄉鎮統計員;
(四)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中承擔經常性統計任務的人員。
第三條 已取得統計員以上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可免於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憑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二)項所列人員中,已具備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統計類專業大專、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可免於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和申請,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第四條 國家統計局領導和管理全國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第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實施機關。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
必要時,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可以決定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承辦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的有關工作。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負責所屬單位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申請取得統計從業資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八條 國家實行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時間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個星期日。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科目為: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統計法基礎知識。
第九條 已具備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統計類專業大專、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可免於參加統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 國家統計局負責編制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命題、制定考試管理辦法和考務規則等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的設定、試卷的印製、組織閱卷和成績登記造冊等工作。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機關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考務組織和成績通知等工作。
第十一條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應當公開舉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事先公布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
第十二條 申請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在向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機關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其兩份復印件;
(三)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成績單原件及其兩份復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張。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人員,在提出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時,除提交前款(一)、(二)、(四)項所規定的材料外,還需同時提交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其兩份復印件。
第十三條 具備條件的地方,可通過網路受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所需材料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規定。
第十四條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應當將有關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統計從業資格,應當如實向受理申請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受理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事項無關的材料。
第十六條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人依法不需要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承辦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七條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應當對已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報送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自收到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授予統計從業資格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依法做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的書面決定,並頒發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當加蓋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印章。
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作出不授予統計從業資格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章 證書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九條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當依法使用,不得塗改、轉讓、出租和出借。
第二十條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由國家統計局統一設計樣式,統一制定編號規則。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製、編號和頒發工作。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送達工作。
第二十一條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遺失或損壞的,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可持有效證明,向原承辦機關提出補發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請。原承辦機關進行審查後,報原發證機關依法予以補發。
第二十二條 對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實行統計繼續教育。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統計局和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可以依法撤銷已經授予的統計從業資格: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
(六)依法可以撤銷統計從業資格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所列情形被依法撤銷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其已取得的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當依法予以收回。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因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原因被撤銷統計從業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兩年內,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不得授予統計從業資格。
第二十五條 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實施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處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中的各種違法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聘請、任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在下一輪國家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後仍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統計從業資格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統計從業資格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授予統計從業資格,並給予批評教育。
第二十九條 已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一)塗改、轉讓、出租、出借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情況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依法取得《統計證》、《統計上崗證》或《統計上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到所在地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機關換領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統計局1998年發布的《統計人員持證上崗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理程序
國家統計局 2006-12-25 10:07:47
一、受理
(一)需提交的材料:
申請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需向當地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承辦機關提交如下材料:
1、領取並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一式兩份;
2、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其兩份復印件;
3、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成績單原件及其復印件兩份或本人合格學歷證書原件及其復印件兩份;
4、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張。
(二)條件:
1、申請人需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⑴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⑵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⑶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2、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真實、齊全、規范、有效。
(三)本崗位負責人: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承辦機關工作人員。
(四)崗位職責及受理程序:
1、按照受理條件審查申請材料。
2、申請材料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
⑴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蓋章,連同申請材料(《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由承辦機關留存)退還申請人;
⑵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上簽署不予受理的意見和理由,終結審批,將表格存檔。
3、申請材料不滿足受理條件的,暫不予受理。
⑴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補充材料通知書》,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⑵對經補齊、補正後重新申請的材料,按受理條件重新審查。
4、申請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即時受理。
⑴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受理意見欄目中簽署准予受理意見;
⑵將准予受理的全部申請材料提交審核人員;
(3)向申請人出具《統計從業資格申請受理通知書》。
5、無論受理與否,申請人提供的身份證、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單原件、學歷證書原件查驗完後必須即時退還申請人。
(五)時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
二、審核
(一)審核標准:基本條件、材料符合受理條件。
(二)本崗位負責人: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承辦機關有關人員。
(三)崗位職責及審核程序:
1、按審核標准對准予受理的申請材料和受理意見進行審核。
2、不符合審核標准,不同意受理的申請,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的審核欄目中簽署 「不同意」或「暫緩」的意見,並註明原因或修改意見。
3、符合審核標準的申請,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的審核欄目中簽署「同意」意見,並告知受理人員。由受理人員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受理通知書》交申請人。
4、將通過審核的全部申請材料上報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實施機關進行審查認定。
(四)時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
三、認定
(一)認定標准:同審核標准。
(二)崗位責任人: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實施機關項目負責人
(三)崗位職責及認定程序:
1、按認定標准對通過審核的全部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認定。
2、申請材料不符合認定標准,不同意審核意見的,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書》的認定意見欄目中簽署「不予認定」的意見,說明理由。同時填寫《統計從業資格不予認定書》,並說明理由。
3、申請材料符合認定標准,同意審核意見的,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書》的認定意見欄目中簽署「認定」意見。同時填寫《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書》。
4、將已經過審查認定程序後的全部申請材料(每人兩份)分類存檔。其中一份由統計從業資格實施機關留存;另一份交由統計從業資格承辦機關存檔。
5、將《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書》、《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或《統計從業資格不予認定書》交由統計從業資格承辦機關分別送達申請人。
(四)時限:不超過20個工作日。
四、告知和送達
(一)崗位責任人: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承辦機關工作人員。
(二)崗位職責:
1、簽發和交接的項目文書資料符合規定,意見清楚,手續齊全。
2、存留歸檔的項目文書資料和申請材料規范、完整。
3、告知和送達申請人的有關事項及時、准確、高效。
(三)工作程序:
1、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受理通知書》、《統計從業資格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和《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補充材料通知書》;接收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實施機關轉來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書》、《統計從業資格不予認定書》、《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和統計從業資格申請材料。
2、通知申請人分別領取有關通知書和《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完成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有關文書、資料的送達工作。
3、對統計從業資格申請材料進行清理,立卷歸檔。
(四)時限:10個工作日。
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
國家統計局 2006-12-25 10:13:46
姓 名
性 別
民 族
申請日期
身份證號
文化程度
專 業
出生年月
工作單位
郵政編碼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提交申請材料內容
1、( )本人居民身份證(交驗)及其兩份復印件
2、( )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一張
3、(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兩門科目合格成績單(交驗)及其兩份復印件
4、( )合格學歷證書(交驗)及其兩份復印件
註:1―2項為必需提交材料,3、4項選其一。
受理意見
受理人:
年
月 日
審核意見
審核人:
年
月 日
審批意見
(公 章)
審批人:
年
月 日
備 注
註:此表一式兩張,承辦機關與實施機關各存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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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國家統計局 2006-12-25 10:19:50
一、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在國家統計局的領導下,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組織實施,由縣(或市)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具體承辦。
二、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實行國家統計局統一教學大綱,統一命題、統一時間、統一考務規則的辦法。
三、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的設定;試卷的印製;試卷封裝封面、閱卷登記表、考場記錄單的設計與印製;組織閱卷和成績登記造冊等工作。
四、縣(或市)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承辦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考務組織和成績通知等工作。
五、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於每年9月份的第三個星期日公開舉行,每門科目的考試答題時間為120分鍾。考試的承辦機關應當事先公布考試大綱、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務規則、考試的具體時間及地點等。
六、考試的承辦機關應做好對報考人員資格條件的審查工作,印製並向符合條件的人員頒發《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准考證》。《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准考證》的基本內容應包括姓名、照片、身份證號、考試類別、考試日期、考試地點、考場號、座位號等。
七、考試進行前,考試的承辦機關應根據本辦法和考務規則的要求,確定主考、監考人員,編排考場,制定具體的考試安排,做好考試的准備工作。
八、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考務規則和考場紀律,嚴禁利用監考或從事考試工作之便泄露試題或為考生舞弊提供條件。考試時,主考、監考人員要各司其職,保證考試的順利進行。
九、考試結束後,考試的承辦機關要立即按規定封裝試卷,指定專人送交考試實施機關閱評。
十、考試中發現應考人員有違犯考場紀律行為時,監考人員應按規定採取相應措施,將情況如實記入考場情況記錄單。情節嚴重或有其他異常情況時要及時報告主考人員或考試承辦機關、實施機關按規定予以處理。
十一、考試實施機關要成立試卷閱評工作小組,制定閱卷、登分工作規程,並按工作規程的要求組織閱卷和成績登記工作。
十二、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滿分為100分,60分以上為合格。閱卷要嚴格執行統一的標准答案和評分標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異議,或發現異常試卷,應報告考試實施機關負責人解決。
十三、試卷閱卷、成績登記工作須於自考試日之起30日內完成,並應將試卷、閱卷登記表和考場記錄單等資料進行統計、匯總後妥善封裝、保存。
十四、考試實施機關在考試閱卷、成績登記工作完成後,應將考試成績交由考試承辦機關於10日內通知考生。
十五、全國統一考試前一個月,國家統計局通過機要文件渠道向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提供試題(包括試題參考答案)。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試題要妥善接收、保管,並依此印製試卷。
十六、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屬於國家級考試,考試的實施機關和承辦機關要指定專人,按國家有關保密法規的要求,承擔試題、試卷的接受、保管、印刷、運輸等工作。
十七、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印製試卷,應當按《印刷、復印等行業復制國家秘密載體暫行管理辦法》的要求,辦理《國家秘密載體准印證》,到持有《國家秘密載體復制許可證》的定點復制單位印製。向印刷廠提交印刷的試卷清樣或軟盤,要有嚴格的交接手續。
十八、自統計從業資格考試試題生成到考試結束為試題的保密期限,考試結束後,試題自行解密。
十九、各地要嚴格做好試題的保密工作,嚴格掌握可接觸試題人員的范圍,如發生泄密問題,要按國家保密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❺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應注意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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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試開始前15分鍾考生憑學生證和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等)進入規定考場對號入座,並將有效證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監考人員查驗。考試開始指令發出後,考生才能開始答卷。
二、考生進入考場必須關閉各種通訊工具。
參加閉卷考試考生在入場時除攜帶必要的文具外,不準攜帶其它物品(如:書籍、資料、筆記本和自備草稿紙以及具有收錄、儲存、記憶功能的電子工具等)。已攜帶入場的應按要求指定位置存放。
參加非閉卷考試的考生除攜帶必要的文具外,可攜帶該考試科目規定允許的相關資料。
三、考試開始30分鍾後,考生停止進入考場(聽力考試開始至結束,考生不得進出考場)。開考30分鍾後考生方可交卷離開考場。考生交卷後應立即退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交談,不得再返回考場續考。
四、考生領到試卷後,應清點試卷是否齊全,檢查試卷有無缺損、錯印等情況,若發現試卷差錯應舉手向監考人員報告。
五、考生答卷前,在試卷密封線內填寫指定內容(如姓名、學號等)。凡漏寫姓名、學生證號、座位號或字跡模糊無法辨認,以及在試卷密封線外填寫學生證號、姓名或作其他標記的試卷一律按零分處理。
六、考生答卷時只允許用黑、藍色鋼筆或圓珠筆書寫。特殊要求的科目(如使用答題卡)按具體要求執行。
七、考生不得詢問試題題意,若發現試題字跡模糊或試題有誤,可舉手向監考人員詢問,不準詢問其他考生。
八、考生必須服從監考人員的監督管理。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傳遞物品,打手勢,做暗號;不準擅自借用其他考生文具;不準偷看、抄襲他人答卷或允許他人抄襲自己的答卷;嚴禁夾帶;嚴禁換卷、替考,以及其他違紀、舞弊行為。
九、在考試期間原則上不允許上廁所,若遇特殊情況,須由工作人員陪同出入考場。
十、考試結束指令發出後,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將答卷(答題卡)反扣在桌面上,並按監考人員要求退離考場。嚴禁將試卷、答卷(答題卡)和考場統一發放的草稿紙帶出考場。
十一、留考考生必須服從考試工作人員和監考人員的安排,不得與其他考生或場外人員接觸。
❻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到底取消了嗎
根據國家統計局來18號令,國源家統計局對2015年12月31日前制發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統計局令第10號)和《關於印發〈統計員崗位專業知識培訓試行辦法〉的通知》(統培字〔1990〕11號)、《國家統計局關於實施〈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統函〔2005〕142號)、《國家統計局辦公室關於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統辦函〔2005〕103號)、《國家統計局統計科學研究所研究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失效。
因此,從2016年開始,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取消,不再進行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取消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統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還將繼續進行,具體操作辦法等國家統計局和省、市統計局明確辦法後再另行通知;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正常進行。
❼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到底取消了沒
取消了,2017年1月5日財政部聯合其他部門發文,2017年中高級會計職稱考試,不再要求統計從業資格證書。以前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就是為了考職稱用的,即使不出台文件明確取消,職稱取消了會從,那麼基本會從也沒什麼用了。
❽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免考條件
已具備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會計與統計核算、統計實務專業大專,統計學類、經濟學類、工商管理類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可免於參加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科目的考試。
統計學類、經濟學類、工商管理類專業以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公布的《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統計用)》為准。
2006年6月5日中國教育統計網在「統計標准」專欄公布的《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統計用)》中的統計學類、經濟學類、工商管理類專業目錄如下:
071600 統計學類
071601統計學071699統計學類新專業
020100 經濟學類
020101經濟學 020102國際經濟與貿易020103財政學
020104金融學020105國民經濟管理020106貿易經濟
020107保險020108環境經濟020109金融工程
020110稅務020111信用管理020112網路經濟學
020113體育經濟020114投資學020115環境資源與發展經濟學
020116海洋經濟學020117國際文化貿易020118商務經濟學
020119金融數學020199經濟學類新專業
110200 工商管理類
110201工商管理110202市場營銷110203會計學
110204財務管理110205人力資源管理110206旅遊管理
110207商品學 110208審計學110209電子商務
110210物流管理110211國際商務110212物業管理
110213特許經營管理110214連鎖經營管理110215資產評估
110216電子商務及法律110217商務策劃管理110299工商管理類新專業
❾ 統計員考試就是統計從業資格證考試是一樣的嗎
犇考網小於為你來解答:
統計員考自試就是統計從業考試,官方稱統計從業
全國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簡介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考試堅持客觀、公正、規范的原則,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考試用書、統一試題、統一評分標准。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現在企業、事業、國家機關和團體單位統計崗位上工作並符合國家規定報考條件的人員,均可報考。
考生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考試合格者可獲得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資格,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職務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國家統計局用印的《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證書全國范圍內有效。統計專業技術資格不與工資待遇掛鉤。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決定獲得統計專業技術資格人員的職務和工資待遇。
❿ 統計從業資格證、初級統計,分別什麼時候報名,在哪裡報名呀
應屆畢業生參加本年度 統計 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報名時尚未獲得學歷證書的應屆畢業生,應持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到指定報名點進行報名。
(三)報名參加統計專業中級資格考試人員,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專業工作滿六年;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專業工作滿四年。
2、獲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結業,從事專業工作滿二年。
3、獲碩士學位,從事專業工作滿一年;獲博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