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從業資格證
㈠ 律師證的等級怎麼分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的是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分為ABC三種證書。
A類——為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成績在當年公布的標准合格線以上的考試人員。取得A類證書的可在全國范圍內申請法律執業。
B類——為放寬學歷條件地區,報名學歷為法律專科學歷,考試成績達到當年公布的標准合格線的人員。持B類證書的人員,可以申請從事律師職業;持B類證書後又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後,可享受與A類證書同等的任職或執業范圍,無須將B類證書換為A類證書;持B類證書後又取得了本科學歷的,且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規定的其他條件,根據工作需要,可依法按照程序任命法官、檢察官。
C類——為放寬學歷條件地區,報名學歷為法律專科學歷,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地區成績合格分數線的人員。持C類證書的人員,只能在放寬學歷條件地區任職或執業。
㈡ 如何取得律師資格證
要通過司法考試,司法考試的條件是: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就是滿18周歲且精神正常。
4、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專業條件;
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項關於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學歷、專業條件,依據《法官法》第九條、《檢察官法》第十條、《律師法》第六條有關法官、檢察官任職和取得律師資格的規定及《司法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為:
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第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前述高等院校,依據《高等教育法》第68條的規定,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3、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4、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八條規定,被處以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另外,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法律研究、教學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師資格。這種情況可以不考就有律師資格.
有了律師資格,不等於就能當律師,還要履行下面的手續:
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條件是:
(一)具有律師資格;
(二)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三)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律師資格證明;
(三)申請人所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鑒定材料;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的復印件。
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注意,國家機關的現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
㈢ 律師職業證號和資格證號有什麼區別
一、指代不同
1、律師職業證號:是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從事執業活動(接受委託或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的有效證件,是證明律師身份合法有效的證件號。
2、律師資格證號:是申請律師執業,從事律師職業的資格憑證號。通過國家統一的考試或考核獲得。
二、獲取方式不同
1、律師職業證號:證號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經法定程序對申請人資質等要件審查合格後方予以頒發。因此,律師執業證號的取得,要求申請人不但具有取得律師資格所應有的知識水平,而且應具備實際執行律師業務的能力。
2、律師資格證號:可以憑借學校學歷證明參加大四上學期時國家舉辦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次年領取畢業證的大四生如果通過司法考試可以申領律師資格證和實習證,通過司法考試且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後可以申請律師執業證書。
三、作用不同
1、律師職業證號:未有律師執業證號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務服務業務。
2、律師資格證號:若想以律師身份從事法律工作仍需獲得律師執業證書號或律師工作證書。
㈣ 律師從業資格證書和司法考試證書,有什麼聯系嗎
1、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指經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2、律師資格證,是在你所說的國家司法考試制度實施之前,經過司法部全國律師資格統考、通過後可以申請律師執業的一種資格證,也就是法律職業證書的前身。
3、律師執業證,則是「律師執業的有效證件」。指的是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實習一年後,符合相應條件申請律師執業做了律師以後,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證書,具有律師資格的人員可以暫時不從事律師職業,對其資格予以保留。我國採取的這種作法稱為律師資格與律師執業相分離。
㈤ 律師資格證與律師執業證的區別
區別如下:
1、適用范圍
(1)法律職業資格是從事法官、律師、公證員、檢察官的通用資格;
(2)律師資格證只適用於律師;
2、獲得途徑
(1)法律職業資格是司法考試獲得的資格;
(2)律師資格證是司法考試前司法部對從事律師職業的資格考試;
3、先後順序
一定要先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之後才能獲取律師職業資格證。
(5)律師從業資格證擴展閱讀
第五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四)品行良好。
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前取得的律師資格憑證,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㈥ 律師資格證報考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依據《司法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
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前述高等院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68條的規定,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6)律師從業資格證擴展閱讀:
一、區分
1、A類
適用於報名學歷為大學本科以上,考試成績為360分以上的應試人員。
2、B類
適用於屬於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且報名學歷為法律專業專科,考試成績為360分以上的應試人員。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
主要是依據《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有關適用本科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將任職、執業學歷放寬為法律專業專科學歷的規定而採取的措施。
因此,符合放寬報名學歷條件、考試合格的人員,按照法律這一特別規定的精神,應當在放寬地區任職或執業,以保證該地區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和補充,這也是立法允許在這些地區放寬報名學歷條件的初衷。
至於放寬報名學歷條件人員獲得法律職業資格後,又取得本科以上學歷的,其任職和執業選擇,應由所在的法院、檢察院系統和律師管理部門規定並掌握。
3、C類
適用於屬於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考試成績為280-359分(根據2012年及2013年司法部關於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公告,合格分數分為四檔。
西藏自治區合格分數線為280分,內蒙古、廣西、寧夏、新疆4個自治區,四川、貴州、雲南、甘肅、青海5個省的自治州、自治縣合格分數線為305分。
四川、貴州、雲南、甘肅、青海5個省所轄縣(市、區)合格分數線為310分,全國其它地區合格分數線為315分)的應試人員,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參加考試的,單獨確定合格分數標准。
此類人員包括報名學歷為法律專業專科和大學本科以上兩種情況。之所以對這些地區的應試人員實行合格分數線放寬,其目的也只是為了保證該地區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和補充,因此,取得此類證書的人員應當在放寬地區任職和申請執業。
二、證書取得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評卷工作結束後,考試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國家司法考試的通過數額及合格分數線,待考試結束後,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公布。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考試合格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執業證,應當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㈦ 律師從業資格證
只要是國家承認的本科學歷都可以報考的,律師從業資格證現在叫司法考試。
15年的司法考試雖然已經結束,但是我們可以參考一下報名條件:
可以參考2015年的報名條件:
1.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十四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所轄縣(縣級市、區)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縣(縣級市、區)(不屬於國家或者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的縣級市、區除外);內蒙古、廣西、四川、貴州、雲南、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區所轄縣(縣級市、區);重慶、陝西省(市)所轄縣(包括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級市、區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放寬報名學歷條件的適用以報名人員報名時戶籍為准,報名時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可以申請享受放寬政策。
普通高等學校2016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持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其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符合報考學歷學位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公證員執業證的;
(3)被處以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4)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報名的。
3.已經領取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已經領取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以上畢業證書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㈧ 怎麼考律師資格證
試卷一:綜合知識。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法律職業道德與職業責任;考試時間:8:30-11:30。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考試時間:14:00-17:00。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製度);考試時間:8:30-11:30。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司法文書、論述。包括:試卷一、二、三所列科目。考試時間:14:00-17:30。從2009年開始,國家司法考試試卷一、試卷四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等相關內容。前述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為機讀式選擇題,其中每卷有單選題50道,每題1分,多選題40道,每題2分,不定項選擇題10道,每題2分,共計150分;試卷四為主觀題,包括1道簡答題,5-6道案例分析題和論述題。
拓展資料
學歷上要求: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也就是說原則上專科生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但今年司法部規定仍然對部分法律職業人才嚴重匱乏的地區放寬司考報名學歷條件,在放寬地區允許法律專業的專科生報名。
1.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專業條件;
(五)品行良好。
依據《司法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司發電〔2002〕第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前述高等院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持港澳台地區和外國高等院校學歷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考試。
㈨ 律師資格證和司法證有什麼區別
律師資格證和司法證都是通過相關司法考試所獲得的證件,但是在從業和證件類型方面有所不同,它們的區別為:
1、從業類型。律師資格證是律師行業的從業資格證,是申請律師執業的許可證;而司法證是取得該證書的人可以依法擔任執業律師、法官、檢察官和公證員等職業。
2、證件類型。律師資格證是律師行業的從業資格證;而司法證是從事包括律師在內的司法性質的工作證明。要獲得律師證必須通過司法考試獲得法律從業資格證。
3、持證要求不同。律師執業證的取得,要求申請人不但具有取得律師資格所應有的知識水平,而且應具備實際執行律師業務的能力。而司法證只需要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就可以了。
4、頒發單位不同。律師執業證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經法定程序對申請人資質等要件審查合格後方予以頒發。而司法證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統一製作、頒發的。
㈩ 律師資格證有什麼用
挺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