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采購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
㈠ 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大全
沒看懂你的問題。「《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彷彿和基本資格條件無關呀?這條主要是要求必須是獨立法人參加投標。
㈡ 咨詢一下有關招投標系統政府采購方面的法律法規!
相關法律和法規有: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及相關部委及地方政府出台的規章條例等。為使回答更有針對性,不對法律條文進行復制和解釋,請自行查找學習,就你的問題:
一般來講,可監察的內容有:一、招標人招標流程是否合法。如果公開招標,是否在指定媒體發布了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對潛在投標人歧視對待,是否設置了投標不合理門檻,招標各時間段(公告時間、購買招標文件時間、投標文件編制時間,投標時間等)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對必要環節是否實施並記錄(現場勘察、預備會、答疑等),招標文件編制是否合理(資質審查不合理過高、設備品牌指定、工程材料指定、報價要求協商、讓利、回扣,合同附加范圍以外條件、評標辦法及評標委員會組成辦法不合理等),投標文件審查是否全面(投標函、法人授權委託書、身份證、資質等)開標評標中標記錄是否全面並合法(開標是否存在超時收標或提前拒標、評標是否違規、招標人違規定標),合同簽定是否與招標文件和中標內容一致,如果項目已實施還應查看實施內容是否一致,設備及工程實物與付款內容是否一致等。
二、投標人資格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投標文件是否響應招標文件(技術標的深度),投標保證金是否合規,投標文件符合性審查是否全面,投標文件報價是否合理,進入評標的投標人數量及實力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對各投標人進行函詢落實情況是否一致等。
對於監察招標應全程介入,如果招標已經完成再進行監察有些問題不會發現,例如,根據你表述的數據,只能發現中標人資質問題,采購方式問題,分包問題,預算問題(需要有當地當時的市場價及報價單),不太能發現招標預審問題,圍標串標問題,監察的重點應在中標人中標金額是否合理,為提高監察的實效性和權威性,建議應由造價咨詢公司對其預算進行審查。
如有問題可追問。
㈢ 招標采購法律法規與政策的介紹
《招標采購法律法規與政策》以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國家發展改革委員版會同國務院有關權部門發布的綜合性規章為主,較為全面、准確地詮釋分析了招標投標活動全過程各環節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幫助應試人員正確運用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分析和解決招標投標實際法律問題。
㈣ 求教材!(招標采購法律法規與政策 ;項目管理與招標采購; 招標采購專業實務;招標采購案例分析。 )
今年(2011年)招標師的教材還沒有出版,但具相關人士了解,變化與往年不大,故你這些教材可以在當地購買。卓越網等也有銷售。網上沒有相關教材的電子文檔以及下載,但是有相關的知識講座等復習資料還是有的,但是內容就比較多,比較分散,收集需要時間。
㈤ 跟標采購有什麼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嗎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bw/fgzx/index.jsp
中國采購與招標網
㈥ 采購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如合同法等,我不是很明白,希望高人指點
1、主要依據《合同法》,尤其是關於買賣合同一章的具體規定;
2、采購物品如屬於限制流通物,那麼還需要遵守相應的法規、規章;
3、采購程序如採用招標、競買、拍賣等方式的,還需要遵守《招投標法》、《拍賣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等;
4、采購的必經環節等,如委託、倉儲、運輸、保管、保密等,都有相關的具體法律法規;
5、如果是大宗貨物的采購,或者公司的長期采購,建議聘請當地律師詳細製作專業的采購合同。
㈦ 有關招標采購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招投標法》、《政府采購法》,以這兩個法律為核心。
㈧ 與招投標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命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
㈨ 2011年招標采購法律法規與政策
你是要考招標師嗎?
(1)法律
制定機關:全國人大及常委會。以主席令形式公布。名稱最後冠以「法」,比如《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的效力通行全國。
大家應注意的是,這里所講的法律和我們日常所說的法律有什麼不同。這里是狹義的法律,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並以國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會公布,具有國家強制力和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而我們日常工作提到法律,是廣義的法律,不僅包括狹義的法律,還包括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
(2)法規
法規分為兩類,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
行政法規。制定機關為國務院,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名稱一般條例、實施條例等。比如工程建設領域,我們經常接觸到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我們正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行政法規在全國范圍內有效,但效力低於法律。
地方法規。制定主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但並不是所有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都有權制定地方法規。 地方法規的名稱一般是條例,也有個別的是實施辦法。
(3)規章
規章也分為兩類: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部門規章。制定主體:國務院部委局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通常以部委令的形式公布。名稱上一般使用辦法、規定等。比如我們經常使用的發改委3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認定辦法》等。部門規章在本部門內具有約束力。
地方政府規章。制定主體和地方法規的制定主體一樣。通常以地方人民政府令的形式發布。名稱上一般以規定、辦法等為名稱。
(4)行政規范性文件
是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派出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具體規定。如《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
A.按照法律規范內容的相關性劃分
(1)招標投標專業法律法規
(2)相關法律法規
規范政府采購活動的相關規定
由於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的采購活動採用招標方式的,不僅要遵守《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程序,還要遵守《政府采購法》及其有關規定。
(1)《政府采購法》。這是全國人大制定頒布的規范政府采購活動的一部重要法律,主要規定政府采購的范圍和方式、政府采購當事人、政府采購程序和采購合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質疑與投訴、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2)政府采購制度方面的綜合性規定。為貫徹落實《政府采購法》,建立和完善我國政府采購制度,財政部先後制定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等規定,規范了政府采購原則、程序、信息公告發布、供應商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財政部門受理、作出處理決定的活動,明確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3)政府采購節能環保產品制度的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切實加強政府機構節能工作,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導向作用,國務院辦公廳於2007年制定了《關於建立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產品制度的通知》(國辦發【2007】51號),具體規定了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產品的總體要求、科學制定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規范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管理,以及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等內容。
2004年,財政部還制定了《關於印發<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的通知》(財庫【2004】185號),明確要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優先採購節能產品,逐步淘汰低能效產品。具體規定了節能產品的政府采購清單制度,公布清單的媒介,以及在技術、服務等指標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採購節能清單所列的節能產品等內容。
另外,為充分發揮政府采購的環境保護政策功能,財政部與環保總局聯合制定了《關於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實施的意見》(財庫【2006】90號),就推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提出了具體要求,要求在性能、技術、服務等指標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採購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中所列的產品。
(4)政府采購進口產品方面的規定。為推動和促進自主創新政府采購政策的實施,嚴格控制和規范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的行為,財政部先後制定了《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關於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8]248號)等規定,適用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以直接進口或委託方式采購進口產品(包括已進入中國境內的進口產品)的活動,明確規定了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實行審核管理制度、采購方式、采購文件內容及監督檢查等內容。
(5)中央國家機關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的規定。為建立和完善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制度,國務院辦公廳先後制定了《中央國家機關全面推行政府采購制度的實施方案》(國辦發【2002】53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74號)等規定,明確了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是財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內容,並具體規定了政府采購管理職能與執行職能分離、機構分別設置,推進政府采購規范化管理、完善政府采購監督體系、加強政府采購隊伍建設等內容。財政部還先後制定了《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財庫)[2004]104號)、《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管理實施辦法》(財庫[2007]3號)等規定,明確規定了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組織形式、具體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預算和計劃管理、采購目錄與標準的制定與執行、集中采購機構和部門集中采購程序、監督檢查、有關投訴及處理等內容。
(2)規范市場交易活動的通用法律
按照《合同法》有關要約與承諾的理論,招標人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屬一種要約邀請,投標人的投標則是要約,招標人定標後發出中標通知書則屬於承諾,因此,招標人與中標人要通過簽訂合同實現交易,必須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及有關具體規定。
招標人可依法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履約擔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應當同時依法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或貨物款支付擔保。
㈩ 招標文件中技術參數指向性太強 在哪條法律法規中
招標文件中技術參數指向性太強,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2條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10)招標采購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也有類似限制招標的規定,規定如下:
第二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