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葯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3-10 05:31:54

❶ 你知道葯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叫什麼

叫葯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1、初級葯士/葯師/主管葯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2、凡列入全國考試的專業,不再進行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認定和評審,不再組織初、中級衛生技術系列的專業考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局吊銷其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由人事局收回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初級葯士/葯師/主管葯師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或專業技術工作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三)國務院衛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4、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布《執業葯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執業葯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通過提升考試准入條件、強化服務意識、推動信息化建設、解決基層執法難題及細化表彰規定等措施,進一步發揮執業葯師指導合理用葯和加強葯品質量管理的作用。

(1)葯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擴展閱讀:

鼓勵高學歷高素質人員報考執業葯師。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准入學歷門檻從中專提高到大專,對具有普通高等院校中葯學類大學本科學歷人員,要求工作年限由滿三年修改為不限,對具有中葯學類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人員,要求工作年限由滿三年降為滿一年。

將免試葯學(或中葯學)專業知識(一)、葯學(或中葯學)專業知識(二)兩個科目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專業限定為葯學、中葯學或醫學、中醫學,更加突出執業葯師的專業性特點。

❷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1〕164號文件

衛生部
人事部
衛人發[2001]164號

關於印發《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人發[2000]114號)精神,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衛生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完善評價機制,提高衛生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現將衛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2、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衛生部 人事部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
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人發[2000]114號)精神,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醫療、預防、保健、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以下簡稱「技術」)專業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四條 本規定下發之日前,已按國家規定取得衛生系列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其資格繼續有效。本規定下發之日後,各地、各部門不再進行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考試和評審。通過考試取得專業技術資格,表明其已具備擔任衛生系列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從獲得資格證書的人員中擇優聘任。
第五條 預防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高級資格。全科醫學專業分為中級資格、高級資格。
(一)取得初級資格,根據有關規定,並按照下列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1、葯、護、技師:取得中專學歷,擔任葯、護、技士職務滿5年;取得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取得本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2、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只可聘任葯、護、技士職務。
(二)取得中級資格,並符合有關規定,可聘任主治(管)醫師,主管葯、護、技師職務。
(三)高級資格的取得均實行考評結合方式,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師職務。
第七條 人事部和衛生部共同負責國家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等工作。
衛生部負責擬定考試大綱和命題,組建國家級題庫,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管理考試用書,規劃考前培訓,研究考試辦法,擬定合格標准等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衛生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確定合格標准。
第八條 通過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所需的其他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二)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第十條 參加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八條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相應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第十一條 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八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葯、護、技)師職務滿7年。
(二)取得相應專業大專學歷,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6年。
(三)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4年。
(四)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2年。
(五)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一)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三)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四)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條 取得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醫學教育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衛生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和專業技術工作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三)國務院衛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由衛生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軍隊系統衛生系列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由總政治部負責。
第十七條 衛生部、人事部《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未明確事項,均按本規定執行。

附件2: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
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衛生部、人事部《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以下均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以下簡稱「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在衛生部、人事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根據《暫行規定》的要求,兩部門成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 (委員會分設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和技術等專業組)和「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部人事司,具體考務工作委託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實施。
各地考試工作由省級人事和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能分工組織實施。
第三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專業中級資格和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初、中級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日期定於每年10月。首次考試擬定於2001年10月20-21日。
第四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專業中級資格和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初、中級資格考試均分 4個半天進行,各級別考試均設置了「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考試科目 。考試原則上採用人機對話的方式。參加相應專業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第五條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中與報名有關的各項條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機構報名,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核合格後,領取准考證,憑准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
第六條 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正規全日制院校畢業的學歷;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規學歷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的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第七條 考場原則上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專員公署所在地,具有計算機教學設備的高考定點學校或高等院校。
第八條 衛生部負責組織或授權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和有關參考資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盜用衛生部名義,編寫、發行考試用書和舉辦各種與考試有關的考前培訓,使考生利益受到損害。
第九條 為保證培訓工作的順利進行,衛生部制定資格考試培訓管理辦法,各地要按規定認真做好培訓工作。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當地衛生部門會同人事(職改)部門審核批准,報衛生部、人事部備案。
第十條 培訓必須堅持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與培訓的工作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一條 考試和培訓等項目的收費標准,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二條 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和紀律,切實作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嚴肅考場紀律,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為促進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順利實施,保證各地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的平穩有序進行,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按國家公布的考試合格標准為考試合格人員頒發全國統一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同時,還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會同衛生廳(局)確定本地區考試合格標准,作為本地區范圍內聘任衛生系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條件。各地確定的地區考試合格標准,報人事部、衛生部備案。

❸ 葯學職稱考試的報考條件

一、參加葯士資格考試

1、取得葯學專業中專或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二、參加葯師資格考試

1、取得葯學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葯士職務滿5年。

2、取得葯學專業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3、取得葯學專業本科學歷或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三、參加中級資格考試

1、取得葯學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葯師職務滿7年。

2、取得葯學專業專科學歷,受聘擔任葯師職務滿6年。

3、取得葯學專業本科學歷,受聘擔任葯師職務滿4年。

4、取得葯學專業碩士學位,受聘擔任葯師職務滿2年。

5、取得葯學專業博士學位。

(3)葯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擴展閱讀

考試科目

葯學職稱考試科目分為:「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各個科目所涉及的考試內容如下:

1、初級葯士

基礎知識:生理學、生物化學、微生物學、天然葯化、葯物化學、葯物分析。

相關專業知識:葯劑學、葯事管理。

專業知識:葯理學

2、初級葯師/主管葯師

基礎知識:生理學、病理生理學、生物化學、微生物學、天然葯化、葯物化學、葯物分析

相關專業知識:葯劑學、葯事管理

專業知識:葯理學

專業實踐能力:醫院葯學綜合知識與技能(總論)、醫院葯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各論)

❹ 如何評葯師職稱,需要什麼條件

1、報名人員必須在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葯學工作的人員;

2、報名參加初級葯士/葯師/主管葯師資格考試人員,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國家承認的國民教育學歷;工作年限計算截止到考試報名年度的當年年底。

所學專業須與報考專業對口(或相近),例如學葯學類專業的,只可報考葯學類資格,不可報考護理類資格,如此類推。

3、《暫行規定》所規定的有醫療事故責任者等情況不得參加考試。

(4)葯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擴展閱讀

初級葯士/葯師/主管葯師考試成績可憑本人准考證號和報名時填寫的證件號碼(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等),登錄唯一官方網站中國衛生人才網進行查詢成績,一般在每年7月份左右。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初、中級各專業、各科目的合格標准均為60分(各科目試卷滿分均為100分)。

主幹學科:葯學、化學、生物學。

主要課程:人體解剖生理學、微生物和免疫學、醫學統計學、天然葯物化學、有機化學、物理化學、生物化學、葯物化學、葯劑學、葯事管理學、臨床醫學概論。

主要實踐性教學環節:包括生產實習、畢業論文設計等,一般安排22周左右。

❺ 請問葯學專業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什麼用途啊

這是文件規定的衛生技術專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二、凡符合衛生部、人事部專《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屬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及《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1〕164號)中的報名條件者均可報名。

2、師類(初級):
(4)取得衛生類研究生學歷和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二)衛生中級(醫、葯、護、技)
4、取得衛生類研究生學歷和碩士學位,從事醫、葯、護、技師等工作滿2年;

你應該先考師類,考上後工作一年,再考中級葯師,就滿足了中級的報考條件。
考試科目有:除了計算機和英語外,基礎知識、 相關專業知識、 專業知識和
專業實踐技能
再就是你可以到環球職業教育在線看看具體的要求,那裡都有詳細的介紹。

❻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的通知

衛人發〔2001〕1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版院各部委、各直屬權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人發〔2000〕114號)的精神,科學、客觀、公正的評價衛生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完善評價機制,提高衛生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現將衛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1、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2、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衛生部
人事部 二OO一年六月十一日

❼ 葯學職稱有哪些等級

葯學職稱的三個分級

1、初級:葯士,葯師。

2、中級:主管葯師。

3、高回級:副主任葯答師,主任葯師。

凡符合衛生部,人事部印發的《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1]164號)中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考試。

(7)葯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葯學職稱考試相應專業各科目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同一專業4個科目的考試,可取得該專業資格證書。

對不同專業(含主亞專業)之間各科目的考試合格成績,不得作為同一專業合並計算。

已參加葯學職稱考試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名參加剩餘科目考試時須使用原檔案號。

對單科考試合格成績在有效期限內,因工作變動等原因,到異地參加本專業剩餘科目考試並合格的,由該在區進行數據合成統計,並由當地人事部門核發該專業資格證書。

❽ 初級葯師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准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葯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大專學歷,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滿5年;

(二)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滿3年;

(三)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碩士學位,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滿1年;

(四)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博士學位;

(五)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相關專業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1年。

(六)大專及以上的學歷和學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網路遠程教育等所頒發的學歷或學位證書,工作年限均以畢業時間為准,畢業前的實習時間不計算在內。

(8)葯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執業葯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第十一條 執業葯師實行注冊制度。國家葯監局負責執業葯師注冊的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指導全國執業葯師注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業葯師注冊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取得《執業葯師職業資格證書》者,應當通過全國執業葯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向所在地注冊管理機構申請注冊。經注冊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未經注冊者,不得以執業葯師身份執業。

第十三條 申請注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執業葯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遵守執業葯師職業道德,無不良信息記錄;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葯師崗位工作;

(四)經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條 經批准注冊者,由執業葯師注冊管理機構核發國家葯監局統一樣式的《執業葯師注冊證》。

第十五條 執業葯師變更執業單位、執業范圍等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六條 執業葯師注冊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所在地注冊管理機構提出延續注冊申請。

❾ 關於衛生資格考試與葯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衛生資格復考試:
1.葯士——葯師—制—主任葯師
2.主要在醫院內部評職稱用
3.衛生部認可

葯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1.執業葯師資格考試—— 葯廠技術指導方向,社會葯房用葯指導方向等
2.主要在葯廠或社會葯房工作,屬於葯學專業人員上崗資格考試
3.勞動部認可

像你所說的情況完全可以,對報考中級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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