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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場規則

發布時間: 2021-03-05 23:04:36

1. 2019銀行從業資格考試考場規范是什麼

第一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如:手機、包、書籍、資料、筆記本和自備草稿紙以及電子工具、計算器等);

(二)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三)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四)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五)故意損壞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六)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的;

(七)將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八)其他應當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二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並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草稿紙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後,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如手機、電子手錶等處於開啟狀態)、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如佩戴耳機、計算器等);

(六)抄錄試題和拍攝考試機的;

(七)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三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並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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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違紀違規行為被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還能考試嗎

分情況的, 有一些行為會導致3-5年不能考試,還有一些會導致考試科目成績無效。

考試誠信檔案庫將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將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核發和注冊、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

(2)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場規則擴展閱讀: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塗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 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後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並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後,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並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3. 關於大型考試規則 違規處理

近日,來人社部法規司公布了修改後自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新《規定》對此前的考試違紀相關處理辦法作了修訂,將原規定中對考生在考試中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給予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修改為「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對考生有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人社部並沒有明確說明會禁考,你在報名的時候可以試一試能不能通過審核。

4.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的第三章 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十一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考試工作,並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一)不嚴格掌握報名條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試開始時間、推遲考試結束時間及縮短考試時間的;
(三)擅自為應試人員調換考場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應試人員答卷的;
(五)未准確記錄考場情況及違紀違規行為,並造成一定影響的;
(六)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或者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試卷的;
(七)未執行迴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將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考試工作,並給予相應處分:
(一)因命(審)題(卷)發生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或者取得相應證書的;
(三)因失職造成應試人員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擅自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或者傳給他人的;
(五)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六)擅自更改、編造或者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七)泄露考務實施工作中應當保密信息的;
(八)在評閱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評分標准或者不按評分標准進行評卷的;
(九)因評卷工作失職,造成卷面成績錯誤,後果嚴重的;
(十)指使或者縱容他人作弊,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監管不嚴,使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的;
(十二)擅自拆啟未開考試卷、答題紙等或者考試後已密封的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試工作之便,以權謀私或者打擊報復應試人員的;
(十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規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內的考試試題試卷及相關材料內容泄露、丟失的,由相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2020年初級經濟師考試需要遵守哪些考場規則

2020年初級經濟師考場規則10條
一、自考試開始前30分鍾起,應試人員憑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須與報考時所使用的身份證件一致)進入本科目考試所指定考場,按座位號入座,並將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置在座位右上角。
二、本次考試為電子化考試,須在計算機上作答,應試人員參加考試可攜帶的用品只限於鉛筆。
三、《初級經濟實務》科目考試時長為3小時,應試人員可提前1小時交卷、離場。
四、應試人員須按照考試系統提示的要求進行操作,不得擅自對計算機進行冷、熱啟動,不得關閉電源或做出其他與考試無關的操作。
五、應試人員應按照考試系統的提示登錄系統,須認真閱讀《考場規則》及《操作指南》,並點擊「我已閱讀」按鈕。考試開始後,考試系統將自動進行計時,應試人員作答時間以考試系統計時器顯示的結果為准。
六、應試人員須在考場內保持安靜;獨立進行作答,不得與其他應試人員交流討論,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遇到無法登錄、系統故障等異常情況時可舉手詢問,不得自行處置。因不可抗力或難以提前防範的因素致使考試無法正常完成的,應試人員可申請補考。
七、應試人員應自覺接受工作人員的監督和檢查,服從工作人員安排。
八、應試人員交卷後,須確認界面提示「交捲成功」,方可離開考場;若界面提示「交卷失敗」,須及時聯系監考人員。
九、應試人員不得將相關考試信息以任何方式帶出考場,交卷後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論。
十、考試違紀違規行為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6.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第3號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已經2004年10月20日人事部第2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本規定所稱應試人員,是指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規定參加考試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命(審)題、監考、主考、巡視、評卷等人員和考試主管部門及考試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以及參與考試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人事行政部門、有關行政部門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業協會或學會等。
本規定所稱考試機構,是指經批準的各級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單位。 考試主管部門、考試機構依據本規定對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受考試主管部門或考試機構委託承擔具體考務工作的單位,可依據本規定對本考點本科目有關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的綜合管理與監督。在考試中出現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並造成重大影響的,由考試主管部門會同考試機構共同處理,並及時報告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必要時,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7. 會計從業人員考場有哪些紀律規范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場規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的正常考試秩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開考前30分鍾,考生憑本人准考證和身份證進入考場,經監考人員核對准考證和身份證後,完成電子簽到及身份校驗,對號入座,將准考證和身份證放置在桌面上,以備檢查。考試開始30分鍾後,考生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第三條 考場為考生統一提供演算草稿紙和演算用筆,考試結束後由監考人員統一收回,考生不得帶出考場,違者按作弊處理。考生進入考場時,必須將隨身攜帶的背包、文字資料、手機等通訊設備(調至關閉狀態)、計算器及其他電子設備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放在監考人員指定的物品存放處。

第四條 考生入場後,在登錄界面輸入准考證號和證件號進行考試登錄,核對考試機屏幕顯示的姓名、性別、准考證號和證件號是否正確,等待考試開始。

第五條 在考試過程中,如出現無法登錄考試伺服器、信息有誤、運行故障等異常情況,考生應舉手示意,請監考人員幫助解決,不得自行處置。

第六條 考試開始後,計算機自動進入答題界面。開考30分鍾內未在考試機上登錄的考生,視為缺考,考試系統將不再接受該准考證號登錄。

第七條 考生在考試中途不得隨意離場,如確有特殊情況需要暫時離開考場,必須經監考人員同意並由指定的監考人員陪同。

第八條 考生應自覺遵守考場秩序,尊重考場工作人員,自覺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保持考場安靜,遇到問題可舉手向監考人員示意。

第九條 開考2小時後,考生方可交卷。考試結束時間到達時,系統自動為所有未交卷考生統一交卷。

第十條 考試結束後,考生不得關閉計算機,必須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論或喧嘩。

第十一條 考生因未按要求操作造成成績差錯的,後果自負。

第十二條 考生在考試期間違規、違紀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12號令)進行處理。

8.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都有哪些紀律規定

大專畢業滿六年就可以報考了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報名參加經濟專業中級資格考試。 1、 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十年,取得經濟專業初級資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過國家考試獲得的經濟員資格或1993年1月6日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評聘的初級經濟專業職務)。 2、大學專科畢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6年。 3、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4年。 4、取得第二學士位後或研究生班結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2年; 5、取得碩士學位後,從事專業工作滿1年。 6、取得博士學位。
經濟師cne163論壇

9. 二級建造師考試規則

二級建造師的成績有效期為兩年,成績管理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二級建造師的考試科目為三科,也就是兩年內必須三科全部考試合格才能取得資格證書。

舉例來說:第一年通過了一科,那麼第二年需要通過剩下的兩科才能取得資格證書,若是第二年僅通過了一科或者一科都沒有通過的話那麼第一年考過的那一科也就作廢了,第三年還需要重新考第一年已經通過的那科。

二級建造師考試,如果中途換專業的話,通過的科目需要重新考試。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工作一般集中在考試當年2月至3月進行,具體報名時間請查閱各省人事考試中心網站公布的報考文件。

申請參加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須提供下列證明文件:《資格審核表(含相片)》、本人身份證明(身份證、軍官證、機動車駕駛證、護照)、學歷證書(以上均為原件)。

(9)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場規則擴展閱讀:

注冊管理

(一)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方可以建造師名義執業。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二)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頒發轄區內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並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注冊管理機構備案。

(三)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2、無犯罪記錄;

3、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建造師崗位上工作;

4、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參考資料:網路-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10.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的第二章 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提出警告並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責令離開考場,並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卷的;
(八)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上填寫不符合本人情況信息的;
(九)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及其他考試用紙張帶出考場的;
(十)在考場及禁止的范圍內,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
(十一)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或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二)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或使用手機等規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換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四)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後,在該考試未結束前,出賣試卷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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