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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3-05 21:03:03

『壹』 經濟師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經濟專業隊伍建設,提高經濟人員素質,客觀公正地評價和選拔人才,充分發揮經濟人員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深化職稱改革、使我國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納入對外開放總格局的精神,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由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評分標准。資格考試設置兩個級別:經濟專業初級資格、經濟專業中級資格。參加考試並成績合格者,獲得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資格。以後不再進行經濟專業中、初級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各地區、各部門為評定相應經濟專業職務任職資格進行的考試也不再進行。
第三條 按本規定通過全國統一考試獲得經濟專業中、初級資格的人員, 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職務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資格不與工資待遇掛鉤。單位根據實際需要自主決定獲得資格人員的職務和工資待遇。
第四條 經濟專業中級資格考試分甲、乙兩種。甲種考試為該資格應具備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的考試。乙種考試為經濟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的考試,凡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必須取得乙種考試合格證書,方能參加甲種考試。
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只設一種,為該資格應具備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的考試。
第五條 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科目為:
1.經濟基礎知識;
2.專業知識和實務(分為工業、農業、商業、物資、外經貿、財政、金融、保險、運輸、勞動、郵電、房地產、旅遊、價格管理十四個專業)。
經濟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科目為:
1.經濟基礎理論及相關知識綜合考試:
2.專業知識和實務(專業劃分同上)。
經濟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科目為:
1.經濟學;
2.企業管理原理;
3. 統計與會計知識;
4.市場營銷;
5.經濟法;
6.經濟數學。
第六條 報名參加經濟專業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擁護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
第七條 報名參加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六條所列條件外,還必須具備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第八條 報名參加經濟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六條所列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十年,取得經濟專業初級資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過國家考試獲得的經濟員資格或本規定發布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評聘的初級經濟專業職務),經濟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合格。
2.大學專科畢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六年;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四年。
3.獲第二學士學位後或研究生班結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二年。
4.獲碩士學位後從事專業工作滿一年;獲博士學位。
第九條 經濟專業初級資格和中級資格的甲種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全部考試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統一印製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條 經濟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各科的開考計劃,以兩年為一周期循環安排。考試成績採用單科累積的方式,每門科目考試合格,由人事部頒發單科合格證明。規定的科目全部合格後,由人事部頒發經濟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 經濟專業的中、初級資格中文名稱和英文譯名根據國際通例和各經濟專業部門的工作性質及特點,由主管部門確定,經人事部同意後正式使用。所定名稱與原名稱作用相同。
第十二條 經濟專業中、初級資格實行注冊登記制度。資格有效期一般為五年。有效期滿,持證者要按規定主動到發證機構辦理注冊登記。
第十三條 對偽造學歷、資歷或考試作弊,騙取資格證書和乙種考試合格證書的人員,發證機關應取消其資格,收回證書。
第十四條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在國務院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進行,由人事部負責,委託全國職稱考試指導中心具體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由當地職改領導小組決定。
第十五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本規定解釋權屬人事部。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

『貳』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都有哪些紀律規定

大專畢業滿六年就可以報考了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報名參加經濟專業中級資格考試。 1、 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十年,取得經濟專業初級資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過國家考試獲得的經濟員資格或1993年1月6日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評聘的初級經濟專業職務)。 2、大學專科畢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6年。 3、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4年。 4、取得第二學士位後或研究生班結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2年; 5、取得碩士學位後,從事專業工作滿1年。 6、取得博士學位。
經濟師cne163論壇

『叄』 經濟師考試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經濟專業隊伍建設,提高經濟人員素質,客觀公正地評價和選拔人才,充分發揮經濟人員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深化職稱改革、使中國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納入對外開放總格局的精神,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參加考試並成績合格者,獲得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資格。以後不再進行經濟專業中、初級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各地區、各部門為評定相應經濟專業職務任職資格進行的考試也不再進行。
第三條 按本規定通過全國統一考試獲得經濟專業中、初級資格的人員, 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職務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資格不與工資待遇掛鉤。單位根據實際需要自主決定獲得資格人員的職務和工資待遇。
第四條 經濟專業中級資格考試分甲、乙兩種。甲種考試為該資格應具備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的考試。乙種考試為經濟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的考試,凡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必須取得乙種考試合格證書,方能參加甲種考試。
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只設一種,為該資格應具備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的考試。
第五條 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科目為:1.經濟基礎知識;2.專業知識和實務(分為工業、農業、商業、物資、外經貿、財政、金融、保險、運輸、勞動、郵電、房地產、旅遊、價格管理十四個專業)。
經濟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科目為:1.經濟基礎理論及相關知識綜合考試:2.專業知識和實務(專業劃分同上)。
經濟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科目為:1.經濟學;2.企業管理原理;3. 統計與會計知識;4.市場營銷;5.經濟法;6.經濟數學。
第六條 報名參加經濟專業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擁護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
第七條 報名參加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六條所列條件外,還必須具備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第八條 報名參加經濟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六條所列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十年,取得經濟專業初級資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過國家考試獲得的經濟員資格或本規定發布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評聘的初級經濟專業職務),經濟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合格。 大學專科畢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六年;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四年。 獲第二學士學位後或研究生班結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二年。 獲碩士學位後從事專業工作滿一年;獲博士學位。 第九條 經濟專業初級資格和中級資格的甲種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全部考試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統一印製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條 經濟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各科的開考計劃,以兩年為一周期循環安排。考試成績採用單科累積的方式,每門科目考試合格,由人事部頒發單科合格證明。規定的科目全部合格後,由人事部頒發經濟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 經濟專業的中、初級資格中文名稱和英文譯名根據國際通例和各經濟專業部門的工作性質及特點,由主管部門確定,經人事部同意後正式使用。所定名稱與原名稱作用相同。
第十二條 經濟專業中、初級資格實行注冊登記制度。資格有效期一般為五年。有效期滿,持證者要按規定主動到發證機構辦理注冊登記。
第十三條 對偽造學歷、資歷或考試作弊,騙取資格證書和乙種考試合格證書的人員,發證機關應取消其資格,收回證書。
第十四條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在國務院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進行,由人事部負責,委託全國職稱考試指導中心具體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由當地職改領導小組決定。
第十五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本規定解釋權屬人事部。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

『肆』 經濟師考試有效期是幾年

經濟師資格有效期一般為5年,有效期滿。

報名方法

1、《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發證登記表》、《報名信息卡》(報考入填寫、填塗)各一式一份;

2、身份證、學歷證、專業技術資格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各一份(原件審核相符後退回);

3、本人大一寸黑白同版免冠照片2張(其中一張貼在《經濟專業資格考試報名發證登記表》1張,照片背面寫上姓名)。

凡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本人提出申請,提交上述的材料,經單位審核同意,按屬地原則,由單位集中或個人直接到指定的當地報考點報名。

(4)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擴展閱讀

經濟師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經濟專業隊伍建設,提高經濟人員素質,客觀公正地評價和選拔人才,充分發揮經濟人員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深化職稱改革、使中國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納入對外開放總格局的精神,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參加考試並成績合格者,獲得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資格。以後不再進行經濟專業中、初級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各地區、各部門為評定相應經濟專業職務任職資格進行的考試也不再進行。

第三條 按本規定通過全國統一考試獲得經濟專業中、初級資格的人員, 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職務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資格不與工資待遇掛鉤。單位根據實際需要自主決定獲得資格人員的職務和工資待遇。

第四條 經濟專業中級資格考試分甲、乙兩種。甲種考試為該資格應具備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的考試。乙種考試為經濟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的考試,凡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必須取得乙種考試合格證書,方能參加甲種考試。

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只設一種,為該資格應具備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的考試。

第五條 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科目為:

1、經濟基礎知識;

2、專業知識和實務(分為工業、農業、商業、物資、外經貿、財政、金融、保險、運輸、勞動、郵電、房地產、旅遊、價格管理十四個專業)。

經濟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科目為:

1、經濟基礎理論及相關知識綜合考試;

2、專業知識和實務(專業劃分同上)。

經濟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科目為:

1、經濟學;

2、企業管理原理;

3、 統計與會計知識;

4、市場營銷;

5、經濟法;

6、經濟數學。

『伍』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報考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者,均可報名參加初級經濟師考試。
(二)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報名參加中級經濟師職稱考試。
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十年,取得經濟專業初級資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過國家考試獲得的經濟員資格或1993年1月6日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評聘的初級經濟專業職務)。
大學專科畢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6年。
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4年。
取得第二學士位後或研究生班結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2年;
取得碩士學位後,從事專業工作滿1年。
取得博士學位。
已評聘非經濟系列專業技術職務的在崗從事經濟工作的人員,可同相應經濟專業職務的人員一樣,按照以上第1款的規定,報名參加經濟專業中級資格考試。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應屆畢業生參加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在報名時,對尚未獲得學歷證書的應屆畢業生,須持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報名。

『陸』 經濟師資格考試的條件

2020年初級經濟師考試報名條件:
第七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業務素質,符合初級、中級、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經濟專業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考試。
第八條 凡從事經濟專業工作,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含高中、中專、職高、技校,下同)以上學歷,均可報名參加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2020年中級經濟師考試報名條件:
第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報名參加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高中畢業並取得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10年;
(二)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6年;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4年;
(四)具備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2年;
(五)具備碩士學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1年;
(六)具備博士學位。
2020年高級經濟師考試報名條件: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報名參加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二)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三)具備博士學位,取得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
取得會計、統計、審計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符合以上學歷、年限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確定初級、中級和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全國統一合格標准。
根據國家戰略需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可以單獨劃定相關地區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標准。
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區人才需求狀況,確定本地區本年度參加高級經濟師(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高級知識產權師,下同)評審的使用標准。
第十二條 初級、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者,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人力資源管理和知識產權專業分別頒發相應級別的人力資源管理師證書和知識產權師證書。
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達到全國統一合格標准者,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合格證明自考試通過之日起,在全國范圍5年內有效。

『柒』 經濟師考試規定和實施辦法進行了哪些修訂

【導讀】對於經濟師考試規定和實施辦法,想必考經濟師的考生都不陌生,規定和實施辦法決定了考試的方向,所以一定要進行全面的了解,知道它們都修訂了哪些內容,今天要給大家介紹的就是經濟師考試規定和實施辦法修訂的內容,下面就來具體了解一下。

1、增設了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經濟發展專業技術職稱考試共設初中級、初級、高級三個級別,全國性統一機構、統一考試大綱、統一出題。高級經濟發展專業技術職稱考試設定《高級經濟實務》一個考試學科,考試達標並根據審查者,可得到高級經濟師職稱。
2、調整了考試專業設置
將原來的15個專業分類調節為工商企業管理、農村經濟、財政局稅款、金融業、商業保險、運送經濟發展、人事管理、旅遊業、工程建築與房地產業經濟發展、專利權等10個專業分類。
在其中,原工商企業管理、經濟與社會合拼為工商管理專業,原公路貨運、水路運輸、鐵路貨運、民航運輸、郵政快遞技術專業合拼為運送經濟專業,房地產業經濟發展、建築經濟技術專業合拼為工程建築與房地產業經濟專業,專利權為增加技術專業。
初中級、初級和高級考試均按所述10個課程設置,考生在報考時可依據工作中必須挑選其一。
3、明確了與相近系列職稱的銜接辦法
得到財務會計、統計分析、財務審計系列產品初級專業技術職稱,並合乎有關文憑、期限標準的專業技術,可報名高級經濟發展專業技術職稱考試。
4、明確了與經濟領域其他職業資格的銜接辦法
獲得導游資格、拍賣師、房產經紀人協理、商業銀行專業技術人員初中級職業資格證書,可相匹配初中級經濟發展專業技術職稱;
獲得房地產估價師、咨詢工程師(項目投資)、農田備案委託人、房產經紀人、商業銀行專業技術人員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可相匹配初級經濟發展專業技術職稱。
獲得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可依據相對的文憑、期限標准相匹配初中級或初級經濟發展專業技術職稱,並可做為報名高一級經濟發展專業技術職稱考試的標准。
以上就是經濟師考試規定和實施辦法修訂的內容,作為備考經濟師的考生,一定要進行全面的了解,對於備考高級經濟師的考生,對於2020年高級經濟師考試變化一定要進行全面的了解,更多關於高級經濟師考試的備考干貨,備考技巧,新聞資訊等內容,歡迎及時關注環球快問,或者直接去環球網校進行對應課程學習,很多免費資源供大家選擇。

『捌』 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是必須參加完初級考試才能參加中級考試嗎

(二)報名參加中級資格考試,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10年,取得經濟專業初級資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過國家考試獲得的經濟員資格或《暫行規定》(1993年1月6日)發布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評聘的初級經濟專業職務)。
2、大學專科畢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6年;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4年。
3、獲第二學位學士學位後或研究生班結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2年。
4、獲碩士學位後從事專業工作滿1年。
5、獲博士學位。
6、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報名人員取得經國家教育部承認的正規學歷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玖』 全國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是什麼意思

財政部、人事部、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下發的有關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其目的是加強會計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會計人員素質。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人員的學識水平和業務能力,完善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選拔機制。
第一條
為加強會計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會計人員素質,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人員的學識水平和業務能力,完善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選拔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1]

第二條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備的原則,從獲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中擇優聘任。

第三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

第四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後,不再進行相應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五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
取得初級資格。單位可根據有關規定按照下列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一)助理會計師:大專畢業擔任會計員職務滿二年;中專畢業擔任會計員職務滿四年;不具備規定學歷,擔任會計員職務滿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只可聘任會計員職務。
取得中級資格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可聘任會計師職務。
高級資格(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結合的評價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條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二)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三)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四)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第八條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五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二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一年。
(五)取得博士學位。

第九條
對通過全國統一的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專業技術中、初級資格的人員,並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十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由財政部、人事部共同負責。財政部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命題、編寫考試用書,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統一規劃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財政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准。
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財政部門、人事部門共同負責。

第十一條
會計專業技術初級、中級資格考試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財政部印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第十二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定期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每三年登記一次。持證者應按規定到當地人事、財政部門指定的辦事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接受相應級別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考試管理機構吊銷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二年內不得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第十五條
本規定報名條件中所規定的從事會計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前。

第十六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境外人員申請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有關辦法,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後,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人事部於1992年3月21日聯合頒布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同時廢止。財政部、人事部、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下發的有關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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