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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專業技術報考說明

發布時間: 2021-02-22 08:26:30

① 2016年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提供哪些資料

一般最基本的的報名資料要求是:
1、網上填報後下載列印《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
2、本人有效身份證或軍官證;
3、醫學相關專業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4、現任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5、近期白背景(與考試申報表上傳照片一致)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張
每個市縣對於現場審核要求的資料會不一樣,有的需要提供醫療機構許可證復印件和從業證明、繼續醫學教育學分、《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等等各種文件。

8.考生應及時列印申報表,並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在當地考點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現場確認。
9.北京、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河南、廣西、寧夏、新疆兵團考區的考生需要在現場確認後,於2016年1月16日至2月6日期間完成考試相關費用的網上支付,具體事宜請咨詢當地考試機構。

②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滾動管理的說明

護理考試從2010年開始,如果第一年不過的話,第二年就要考全部四科。中級應該還是兩年滾動。

③ 關於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問題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相應專業各科目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考生應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同一專業4個科目的考試,方可取得該專業的資格證書。現在你06年的成績無效,所以你要報兩門。

④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填寫

既然人家說是「原檔案號」,就是你成績單上面那個檔案號,你記住就行,明年報名的時候回填那答個就好了。
我有個大學同學是今年考的,報了一個醫學敎育網的班,昨天告訴我成績下來全通過了,要不你也去看看。希望你明年能好運哦!

⑤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是干什麼用的,哪些人要考

在EZ醫學考試網看到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是適應我國人事制度的改革,由人力資源和社會專保障部、衛屬生部共同組織實施了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衛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負責報名、資格審核等全部考務工作。
(一)適用人員范圍:經國家或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醫療、預防、保健、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以下簡稱「技術」)專業工作的人員。
(二)專業及級別范圍:臨床醫學、預防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分為初級資格(含士級、師級)、中級資格。全科醫學專業起點為中級資格。

⑥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網上報名

全國衛生復專業技術資格制考試報名時間一般在12月份-次年初1月份。
報名方式:先進行網上報名,再進行現場確認。
網上報名時間:2013年衛生專業技術資格報名時間:於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16日
網上報名步驟:
步驟1、考生在中國衛生人才網上查看報名聲明,閱讀並同意後點擊進入報名流程。
步驟2、查看報名流程:了解報名順序及注意事項後點擊開始報名,進入報名頁面。
步驟3、進入網報系統,注冊並填寫網上報名申報表。考生可以在12月報名後,憑借「個人證件編號」及個人密碼,登錄網站查詢、修改個人報名信息。填報個人報名信息。考生確認、保存報名信息後,系統提示「報名成功」。
步驟4、考生確認填報信息無誤後,可以列印《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申請表》。

⑦ 衛生專業資格考試,報名表怎麼填寫啊,好麻煩啊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請您點擊:

2015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填表說明

2015年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入口已開通

1、2015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時間安排

報名時間:1月6日至25日

現場確認:1月7日至28日

列印准考證:4月28日至5月24日

考試時間:2015年5月16日、17日、23日、24日

2、2015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科目有哪些?

衛生技術資格考試科目包含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和專業實踐能力4個科目的考試

3、2015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形式

臨床醫學、中葯學等73個專業的4個科目的考試,均採用人機對話的方式進行;

其他45個專業的4個科目採用紙筆作答方式進行。

4、2015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學歷證獲取及工作年限截止日期

符合報考條件者的學歷取得時間和從事本專業工作年限截止日期均為2014年12月31日。

5、2015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新政策

衛生技術資格考試,從明年起,增加了心理治療初級(師)專業。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⑧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現場確認需要帶什麼資料和證件

考生持所列印的《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申請表》,按照所在考點的具體要求,進行現場報名及資格審核。申報表蓋章:考生應攜帶申報表至所在單位或檔案存放單位審查蓋章。提交書面報名材料(如身份證、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等),並確認個人報名信息簽字,交費。

為適應我國人事制度的改革,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共同組織實施了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衛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負責報名、資格審核等全部考務工作。

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和國家中醫葯管理局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分別負責西醫和中醫部分專業的命題、組卷工作。考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一般在五月中下旬舉行。

(8)衛生專業技術報考說明擴展閱讀:

根據《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一)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三)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四)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⑨ 報考衛生專業技術資格須具備什麼條件

衛生部、人事部關於印發《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十條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三)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四)已實施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醫療機構的醫師須取得該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十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醫學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師職務滿7年。
(二)取得醫學大專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6年。
(三)取得醫學本科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4年。
(四)取得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從事醫師工作滿2年。
(五)取得臨床醫學博士專業學位。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一)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 3年。
(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 1年。
(三)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四)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衛生部、原人事部關於印發《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五條預防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高級資格。全科醫學專業分為中級資格、高級資格。
(一)取得初級資格,根據有關規定,並按照下列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1、葯、護、技師:取得中專學歷,擔任葯、護、技士職務滿5年;取得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取得本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2、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只可聘任葯、護、技士職務。
(二)取得中級資格,並符合有關規定,可聘任主治(管)醫師,主管葯、護、技師職務。
(三)高級資格的取得均實行考評結合方式,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師職務。
第七條人事部和衛生部共同負責國家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等工作。
衛生部負責擬定考試大綱和命題,組建國家級題庫,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管理考試用書,規劃考前培訓,研究考試辦法,擬定合格標准等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衛生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確定合格標准。
第八條通過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所需的其他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二)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第十條參加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九條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相應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第十一條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九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葯、護、技)師職務滿7年。
(二)取得相應專業大專學歷,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6年。
(三)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4年。
(四)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2年。
(五)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一)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三)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四)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條取得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醫學教育。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衛生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和專業技術工作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三)國務院衛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本暫行規定由衛生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軍隊系統衛生系列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由總政治部負責。
第十七條衛生部、人事部《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未明確事項,均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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