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葯學專業資格考試暫行通知

發布時間: 2021-02-16 07:49:03

Ⅰ 在執業葯師考試報名條件中: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滿3年,具體指什麼

意思是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滿3年。

符合執業葯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的人員,按照當地人事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報名。參加考試人員憑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申請國家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參照《執業葯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辦理。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准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葯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大專學歷,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滿5年。

(二)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碩士學位,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滿1年。

(三)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博士學位。

(四)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相關專業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1年。

(1)葯學專業資格考試暫行通知擴展閱讀:

一、免試規定

符合《執業葯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報考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葯學或醫學專業高級職稱並在葯學崗位工作的,可免試葯學專業知識(一)、葯學專業知識(二),只參加葯事管理與法規、葯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

取得中葯學或中醫學專業高級職稱並在中葯學崗位工作的,可免試中葯學專業知識(一)、中葯學專業知識(二),只參加葯事管理與法規、中葯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

二、成績管理

1、參加2018年度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報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大專及以上學歷(學位)的應試人員,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試成績繼續有效,並按照四年一個周期順延至2021年。

2、符合原人事部、原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葯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以下簡稱原規定)要求的中專學歷人員(含免試部分科目的中葯學徒人員),2020年12月31日前可報名參加考試,考試成績有效期按原規定執行,各科目成績有效期最遲截至2020年12月31日。

Ⅱ 請問葯學專業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什麼用途啊

這是文件規定的衛生技術專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二、凡符合衛生部、人事部專《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屬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及《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1〕164號)中的報名條件者均可報名。

2、師類(初級):
(4)取得衛生類研究生學歷和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二)衛生中級(醫、葯、護、技)
4、取得衛生類研究生學歷和碩士學位,從事醫、葯、護、技師等工作滿2年;

你應該先考師類,考上後工作一年,再考中級葯師,就滿足了中級的報考條件。
考試科目有:除了計算機和英語外,基礎知識、 相關專業知識、 專業知識和
專業實踐技能
再就是你可以到環球職業教育在線看看具體的要求,那裡都有詳細的介紹。

Ⅲ 葯學專業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介紹

葯學專抄業初、中級專業襲技術資格考試,為貫徹國家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國葯學專業初、中級技術資格以考代評工作正式實施。通過考試取得的資格代表了相應級別技術職務要求的水平與能力,作為單位聘任相應技術職務的必要依據。

Ⅳ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的通知

衛人發〔2001〕1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版院各部委、各直屬權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人發〔2000〕114號)的精神,科學、客觀、公正的評價衛生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完善評價機制,提高衛生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現將衛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1、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2、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衛生部
人事部 二OO一年六月十一日

Ⅳ 第二學歷是葯學專業,可以報考執業葯師資格證書嗎

凡中華人民共copy和國公民和獲准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葯師職業資格考試:
1.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大專學歷,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滿5年;
2.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滿3年;
3.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碩士學位,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滿1年;
4.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博士學位;
5.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相關專業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1年。
中專考生:符合原人事部、原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葯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以下簡稱原規定)要求的中專學歷人員(含免試部分科目的中葯學徒人員),2020年12月31日前可報名參加考試,考試成績有效期按原規定執行,各科目成績有效期最遲截至2020年12月31日。按照原規定,中專學歷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Ⅵ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1〕164號文件

衛生部
人事部
衛人發[2001]164號

關於印發《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人發[2000]114號)精神,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衛生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完善評價機制,提高衛生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現將衛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2、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衛生部 人事部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
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人發[2000]114號)精神,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醫療、預防、保健、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以下簡稱「技術」)專業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四條 本規定下發之日前,已按國家規定取得衛生系列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其資格繼續有效。本規定下發之日後,各地、各部門不再進行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考試和評審。通過考試取得專業技術資格,表明其已具備擔任衛生系列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從獲得資格證書的人員中擇優聘任。
第五條 預防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高級資格。全科醫學專業分為中級資格、高級資格。
(一)取得初級資格,根據有關規定,並按照下列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1、葯、護、技師:取得中專學歷,擔任葯、護、技士職務滿5年;取得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取得本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2、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只可聘任葯、護、技士職務。
(二)取得中級資格,並符合有關規定,可聘任主治(管)醫師,主管葯、護、技師職務。
(三)高級資格的取得均實行考評結合方式,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師職務。
第七條 人事部和衛生部共同負責國家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等工作。
衛生部負責擬定考試大綱和命題,組建國家級題庫,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管理考試用書,規劃考前培訓,研究考試辦法,擬定合格標准等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衛生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確定合格標准。
第八條 通過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所需的其他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二)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第十條 參加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八條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相應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第十一條 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八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葯、護、技)師職務滿7年。
(二)取得相應專業大專學歷,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6年。
(三)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4年。
(四)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2年。
(五)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一)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三)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四)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條 取得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醫學教育。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衛生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和專業技術工作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三)國務院衛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由衛生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軍隊系統衛生系列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由總政治部負責。
第十七條 衛生部、人事部《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未明確事項,均按本規定執行。

附件2: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
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衛生部、人事部《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以下均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以下簡稱「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在衛生部、人事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根據《暫行規定》的要求,兩部門成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 (委員會分設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和技術等專業組)和「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部人事司,具體考務工作委託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實施。
各地考試工作由省級人事和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能分工組織實施。
第三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專業中級資格和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初、中級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日期定於每年10月。首次考試擬定於2001年10月20-21日。
第四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專業中級資格和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初、中級資格考試均分 4個半天進行,各級別考試均設置了「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考試科目 。考試原則上採用人機對話的方式。參加相應專業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第五條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中與報名有關的各項條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機構報名,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核合格後,領取准考證,憑准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
第六條 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正規全日制院校畢業的學歷;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規學歷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的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第七條 考場原則上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專員公署所在地,具有計算機教學設備的高考定點學校或高等院校。
第八條 衛生部負責組織或授權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和有關參考資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盜用衛生部名義,編寫、發行考試用書和舉辦各種與考試有關的考前培訓,使考生利益受到損害。
第九條 為保證培訓工作的順利進行,衛生部制定資格考試培訓管理辦法,各地要按規定認真做好培訓工作。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當地衛生部門會同人事(職改)部門審核批准,報衛生部、人事部備案。
第十條 培訓必須堅持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與培訓的工作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一條 考試和培訓等項目的收費標准,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二條 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和紀律,切實作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嚴肅考場紀律,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為促進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順利實施,保證各地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的平穩有序進行,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按國家公布的考試合格標准為考試合格人員頒發全國統一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同時,還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會同衛生廳(局)確定本地區考試合格標准,作為本地區范圍內聘任衛生系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條件。各地確定的地區考試合格標准,報人事部、衛生部備案。

Ⅶ 關於葯師資格考試和職業葯師考試的幾個問題

考試有很多種 由低級向高級有 葯士 葯師 執業葯師 或主管葯師
我也是本科滿一年 今年五月份考試 考 葯師《初級》你應該可以報考 但是今年五月份考試報名時間已經過了 你可以報考下次的 要帶畢業證書 身份證 及2張2寸 1張一寸照片 ,現在中國衛生人才網報名 ,在中國衛生人才網報名並列印,並要工作單位開具證明就可以去現場報名了。 去書店有專門的書籍 ,一共考四門。
級別越高就越難,執業葯師比較難考,每年20%通過率,葯士和葯師就很容易了,就是在單位評職稱用的,跟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啥的都是相對的,在醫學葯學類就這樣稱呼!向醫生 主治醫生啥的~~~醫葯沒有工程師高級工程師的職稱

凡符合衛生部、人事部印發的《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1]164號)中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考試。

葯學專業:

報名參加初級葯士/葯師/主管葯師資格考試的人員,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同時具備下列相應條件:

(一)參加葯士資格考試取得葯學專業中專或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二)參加葯師資格考試

1、取得葯學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葯士職務滿5年;

2、取得葯學專業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3、取得葯學專業本科學歷或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三)參加中級資格考試

1、取得葯學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葯師職務滿7年;

2、取得葯學專業專科學歷,受聘擔任葯師職務滿6年;

3、取得葯學專業本科學歷,受聘擔任葯師職務滿4年;

4、取得葯學專業碩士學位,受聘擔任葯師職務滿2年;

5、取得葯學專業博士學位。

報名條件中學歷或學位的規定,是指國家教育和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正規院校畢業學歷或學位。工作年限計算的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的當年年底,報名參加2011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其學歷取得日期和從事本專業工作年限均截止2010年12月31日。

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不受單位性質和戶籍的限制,均可根據本人所從事的工作選擇報考專業類別參加考試。

有關說明:

1、報名人員必須在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葯學工作的人員;

2、報名參加初級葯士/葯師/主管葯師資格考試人員,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國家承認的國民教育學歷;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學歷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截止到考試報名年度的當年年底。

所學專業須與報考專業對口(或相近),例如學葯學類專業的,只可報考葯學類資格,不可報考護理類資格,如此類推。

3、《暫行規定》所規定的有醫療事故責任者等情況不得參加考試。

報考時間返回頂部↑
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時間一般在12月份-次年初1月份。先進行網上報名,再進行現場確認。

一、網上報名時間

2011年初級葯士/初級葯師/主管葯師考試網上報名時間為2010年12月28日至2011年1月16日。

2011年衛生資格考試網上報名入口1>> 2011年衛生資格考試網上報名入口2>>

網上報名步驟:

步驟1、考生在中國衛生人才網上查看報名聲明,閱讀並同意後點擊進入報名流程。

步驟2、查看報名流程:了解報名順序及注意事項後點擊開始報名,進入報名頁面。

步驟3、進入網報系統,注冊並填寫網上報名申報表。考生可以在12月報名後,憑借「個人證件編號」及個人密碼,登錄網站查詢、修改個人報名信息。填報個人報名信息。考生確認、保存報名信息後,系統提示「報名成功」。

步驟4、考生確認填報信息無誤後,可以列印《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申請表》。

二、現場確認

現場報名時間:一般在每年12月初,具體以考點通知為准。

2011年葯學職稱考試現場確認時間為2011年1月4日至2011年1月20日。

考生持所列印的《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申請表》,按照所在考點的具體要求,進行現場報名及資格審核。申報表蓋章:考生應攜帶申報表至所在單位或檔案存放單位審查蓋章。提交書面報名材料(如身份證、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等),並確認個人報名信息簽字,交費。

Ⅷ 山東省葯學專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時間

各縣(市、區)人事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市直各有關單位: 現就2007年全市葯學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范圍及對象 在全市葯品生產、經營單位中,從事葯品開發、生產、經營、質量監督等專業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報名條件 報考者須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報考葯士(員級)條件: 1、中專(含)以上畢業且在葯學專業崗位上工作滿一年; 2、高中(或技工學校)畢業從事葯學專業技術工作滿五年。 (二)報考葯師(助理級)條件: 1、葯學及相關專業本科畢業且在葯學專業崗位上工作滿一年; 2、葯學及相關專業大專畢業且在葯學專業崗位上工作滿三年 3、葯學及相關專業中專畢業且在葯學專業崗位上工作滿五年; 4、非葯學及相關專業畢業,但已取得葯學員級專業技術資格五年以上者也可報考。 5、非葯學及相關專業畢業,但已在葯學專業崗位上工作滿10年且已取得葯學員級資格滿一年的也可經市、縣職稱部門審核同意,報考助理級資格。報名條件中所指葯學相關專業為醫學、護理、檢驗、生物、化學、化工等;從事葯學專業工作年限的截止時間為 2007年12月30日。 三、考試內容葯學專業初級技術資格考試科目為:公共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兩門。專業知識包括葯事法律法規、葯學或中葯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兩部分。 四、報名工作 1、報名時間:2007年6月16日-6月30日。 2、報名地點:市直單位報考人員在市人事局職稱處報名;各縣(市、區)報考人員在當地人事局職稱科報名。 3、報名程序:凡擬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由本人申請,單位審核同意,符合條件者須提供下列材料辦理報名手續。 (1)、《2007年葯學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表》(附件1,可從網上下載,網址: www.ycrs.gov.cn) (2)、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等有關證件的原件及其復印件; (3)、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本單位關於所在崗位及從事葯學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附件3); (5)、近期彩色正身同底版二寸免冠照片三張。 4、收費:報名考務費94元。 5、領取准考證時間、地點:2007年7月20日—2007年7月25日到市和各縣(市、區)人事局職稱部門領取。 五、考試 1、考試時間:2007年7月28日(星期六) 上午:9:00-11:00 專業知識 下午:2:00-4:00 公共基礎知識 2、考試地點:詳見准考證。 3、自願參加公共基礎知識或專業知識考前培訓學習的可同時登記報名,培訓費按物價部門的規定收取。復習教材及考試大綱在報名時自購。 4、考試合格標准:公共基礎知識滿分為100分,葯學專業知識滿分為120分,員級和助理級的合格分數線按一定的及格率分別劃定。考試合格人員將獲得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由市人事局統一頒發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六、要求 1、各縣(市、區)人事局、葯監局要及時傳達,宣傳有關的考試政策,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考試報名和相關工作,並於7月15日前將報名信息匯總報盤至市人事局職稱處(報盤式樣見附件2)。 2、葯學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由人事、葯監部門協同進行。葯監部門會同人事部門制定政策並負責報名初審,人事部門負責資格復核及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 3、考試工作要堅持原則,嚴格執行政策,把好資格審核關,嚴禁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確保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 4、不在葯學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人員,一律不得報考。對有偽造學歷或資歷證明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發現,即取消其報考資格;已取得證書的收回其證書,兩年內不得參加葯學專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以上通知,希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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