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承保條件
⑴ 保險公司承保理財產品需要什麼條件
保險公司理賠流程各有不同,直接撥打保險公司電話咨詢人工服務最准確
⑵ 保險公司的條件承保函 是什麼意思
投保之後,看是否通過,需要什麼條件才可以通過,就看這個
⑶ 財產綜合險承保條件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產品特點
財產綜合險是專為企事業單位提供綜合保障的一種傳統保險。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均可投保。但投保金銀珠寶等珍貴物品須事先進行特別約定,有價證券等不在本保險范圍內。被保險人需履行一定的義務,這是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在投保了財產綜合險的基礎上,可協商加保若干附加險。
2、承保的主要風險
(1)自然災害(雷擊、暴雨、洪水、台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2)意外事故(火災、爆炸、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⑷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承保條件是
普通意外險的承保條件沒有什麼限制,不必進行體格檢查,說簡單點只要是活著都可以投保
⑸ 健康保險的承保條件有哪些
健康保險在我國的《保險法》中主要是指「以被保險人疾病、生育及其所致殘疾或者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其中更是以疾病保險為其主要內容。在美國等國家「HealthInsurance」的最初意義就是疾病保險,但由於經營管理技術復雜,保險人很難獲利;同時隨著業務范圍的不斷擴展,健康保險才逐漸增添了新的意義。以下僅以疾病保險為例來說明健康保險的一般承保條件,雖然並不能完全體現出如殘疾保險、生育保險以及殘疾收入補償保險等其他險種承保條件上的逐一細節,但就總體而言,也是具備一定的代表意義的。 疾病保險,也就是狹義的健康保險,顧名思義,就是以影響人們健康的各種疾病為保險事故的險種。保險人出於經營需要,一般都要對可保疾病加以限制,主要是指人身體內部原因所引起的病症,包括精神上的,或是身體方面的痛楚或是不健全等。構成可保疾病的,通常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內部原因的疾病。強調內部原因對人們健康構成威脅甚至危害,實質上是區分健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的一個重要標准。健康保險要求的疾病必須是由人身體內部的某種原因引發的,即是由於某個或多個器官、組織、甚至系統病變而致功能異常,從而出現各種病理表現的情況,比如肺炎會引起發燒,腸炎直接反映為腹瀉等;而那些顯然是緣由外來劇烈原因造成對身體健康的損害,應當視作傷害而非疾病,由此在保險理論上嚴格區分了兩大險種。但實際情況是許多疾病是外部原因造成的,比如病菌的感染、氣候變化影響、環境污染而致病等等,這似乎又一次模糊了二者的界限,對此種情況,理論上一般認為即使基本源於外界各種因素,也必然要在身體內部經過一段時間的醞釀,引起身體內部的各種物理、化學反應的影響,才會發作、形成疾病,這與傷害是有所區別的。 (2)非先天性疾病。保險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對那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由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履行補償或給付義務,健康保險要求疾病發生在保險合同的效力期間。根據這樣的原則,一切先天存在身體上的缺陷,比如目盲、耳聾、內臟位置異常、器官性能殘缺等,都不屬於健康保險承保范圍之內。對於一些由於遺傳原因而形成的如先天性心臟病、遺傳性精神分裂等疾病,各國的健康保險法規都有不同的規定,大多數國家將此內容判歸社會險范疇,也有的地方保險人會對保險要件加以適當調整,做到靈活掌握承保原則。 一些潛伏性疾病,例如遺傳性結核病、性病等若無誘發因素引起發作,對人們的健康並無大礙,如果在保險效力有效期間發作,應當視作與普通疾病一樣,在實務中一般列入可保范圍之內。而且這種疾病與那些內臟機能自動發生變化或損傷等被當作是同一性質、同一類型的疾病,與先天殘疾有著質的不同。 (3)偶然性疾病。偶然性疾病的限制來自於這樣的假設,即認為人生以健康為常態,以疾病為異常。因此疾病的發生應當純屬偶然,並非人們所能預料得到的;但這種偶然性疾病是可以治癒的、並不是一旦得上就無可救葯。所以一般對偶然性疾病又要求其在客觀上有葯可治,通過各種醫葯手段、措施可以減輕痛苦、緩解病勢並最終可以根除病患。
⑹ 根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承保條件是
⑺ 保險中的附加條件承保是如何實現的
附加條件承保有3種方法。
1.加費法:對已患慢性疾病或身體某部位已病變的缺陷體,採取增加保費的方法予以承保。
2.缺陷部位除外法:對於有健康缺陷的被保險人,可採用缺陷部位除外而不增加其它承保條件的方法進行承保。
3.規定免責期:即規定自保險合同生效時起的一定時間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所發生的的醫療費用支出和收入損失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
⑻ 根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承保條件
身意外保險成立至少包含三個條件:1、有客觀的事故發生,而且是不可預料、不可控制、非受害者所願的;2、被保險人身體或生命所遭受的傷害是客觀的、看得見的;3、意外事故屬於保險合同范圍內的,是傷害被保險人身體或生命的直接原因或者說是近因。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共同構成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成立的條件。1、死亡給付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時,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死亡給付是全部給付。2、殘廢給付3、醫療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支出醫療費時,保險人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給付。醫療給付規定有最高限額,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一般不單獨承保,而是作為意外傷害死亡殘廢的附加險承保。4、住院津貼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時,保險人給付停工保險金。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