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的喪失的條件
A. 11、在什麼情況下喪失和撤銷教師資格
問題來:在什麼情況下喪失自和撤銷教師資格?如何辦理手續?回答:凡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處罰者,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者,喪失教師資格。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按照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並書面通知其人事檔案管理單位,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凡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應當撤銷其教師資格。撤銷其教師資格,應由當事人據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負責辦理。批准撤銷的文件存入當事人人事檔案,並收繳證件,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從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當事人五年後再次申請教師資格時,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凡使用假教師資格證書者,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對變造、倒賣教師資格證書者,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B.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喪失教師資格額人員,其教師資格是
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對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最基本的要求。它規定著從事教師工作所必須具備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教師法》明確規定,凡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必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沒有相應教師資格的人員不能聘為教師。教師資格法定憑證為《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教師資格證書, 在全國范圍內適用。
市教委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和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各區、縣教委(教育局)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小學教師資格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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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喪失教師資格後幾年才能考
如果是喪失教師資格的,是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的;被撤銷教師資格的,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具體實施辦法如下:
《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1)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D. 教師資格認定條件:什麼情況下撤銷教師資格
1、凡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處罰者,不能取得教師資格版。已經取權得教師資格者,喪失教師資格。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按照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並書面通知其人事檔案管理單位,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2、凡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應當撤銷其教師資格。撤銷其教師資格,應由當事人據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負責辦理。批准撤銷的文件存入當事人人事檔案,並收繳證件,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從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當事人五年後再次申請教師資格時,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3、凡使用假教師資格證書者,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對變造、倒賣教師資格證書者,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E. 具備哪些情形不能取得教師資格
教師法第14條規定,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刑罰的,不得擔任教師。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八條教師資格條例的規定,那些已經失去了教師資格不能獲得他們的老師資質,和他們的教師資格證書應由教育行政部門接管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吊銷教師資格:
1、欺詐、騙取教師資格的。
2、行為惡劣,侮辱學生,造成不良影響的。
那些教師資格被撤銷不得申請認可的教師資格之日起5年內再次取消,和他們的教師資質由教育行政部門接管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5)教師資格的喪失的條件擴展閱讀:
學歷要求:
1、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有學前師范學校畢業以上學歷;
2、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有專科以上學歷。
3、取得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科教師資格,應當具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4、擔任高級中學教師、中等職業學校教師、技工學校教師、職業高級中學教師、專業課教師,應當具有高等師范大學或者其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獲得實踐指導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技術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應當有大專學歷或以上,同時有專業技術資格相當於助理工程師以上或中級以上工人的技術水平。
5、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有研究生學歷本科教師或者本科學歷專科教師以上。
6、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等級、類別,分別具有高等學校、中等學校及以上學歷。
F. 吊銷教師資格證得條件
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六章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即可吊銷教師資格證:
第十八條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附《教師法》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G. 「喪失教師資格」與「撤銷教師資格」是怎樣規定的
《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教師資格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1)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H. 准備明年考教師資格證,什麼情況下喪失教師資格
童鞋,好好備考教師資格考試
依據現在的政策,下面這些情況就會被剝奪教師資格;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已經獲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相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歸檔備案。
I. 簡述教師資格的撤銷與喪失之間的區別
1、凡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處罰者,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者,喪失教師資格。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按照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並書面通知其人事檔案管理單位,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2、凡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應當撤銷其教師資格。撤銷其教師資格,應由當事人據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負責辦理。批准撤銷的文件存入當事人人事檔案,並收繳證件,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從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當事人五年後再次申請教師資格時,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3、凡使用假教師資格證書者,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對變造、倒賣教師資格證書者,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J. 根據教師法的規定,可能喪失教師資格的有哪些情況
基本上就是違反了教師法的相關法規而且比較嚴重的,但現在很少有被取消的了。最多就是兒犯了事被學校解約了,不過再找其他學校也不好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