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職人員開除條件
1. 公務員開除的條件
第十五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第十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錄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工作嚴重失誤或者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造成較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二)在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報名、考試、體檢、考察等環節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三)在參加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四)應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六)有公務員法規定的應予以辭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已經辦理錄用審批或者備案手續的人員,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取消錄用。
第十七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二)(三)(四)(五)款規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錄用申請。
第十八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不得取消錄用。
第十九條
中央機關取消錄用,由中央機關審批並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中央機關省級以下直屬機構取消錄用,由省級直屬機構審批並報所屬中央機關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錄用,按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辦法進行審批或者備案。
第二十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的時間,從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計算。招錄機關應當在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取消錄用決定通知被取消錄用人員。
第二十一條 新錄用公務員被取消錄用後,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發工資。
第二十二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後,在九十日內重新就業的,應當在就業單位報到後三十日內,按照幹部人事檔案轉遞的有關規定,將檔案轉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在九十日內未就業或者重新就業單位不具備保管條件的,按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轉遞檔案。
第二十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後,社會保險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新錄用公務員對取消錄用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復核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取消錄用決定的執行。
2. 公務員辭退有哪些條件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3. 公務員被開除需要什麼條件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五)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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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對公務員給予開除處分一般表述為「開除公職」或「行政開除」,兩種表述方式在相關法律法規中都能找到依據,並無實質區別。
工作實踐中,「行政開除」的表述一般適用於行政機關公務員,「開除公職」的表述一般適用於給予黨的機關工作者、人大機關、政協機關等非行政機關公務員。為統一表述,今後將統一採用「開除公職」的表述方式。
關於公務員處分的批准程序,根據受處分人身份的不同,應履行的批准程序也有所不同。
4. 在什麼情形下可以開除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單位調整、撤消、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學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國家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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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務員,全稱為國家公務員,是各國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規定貫徹執行的公職人員。在中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2、公務員享有的權利有: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四)參加培訓;
(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5. 什麼情況下可以開除公職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三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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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二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辭去現任職務的,應當履行辭職手續。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願提出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第八十五條 辭退公務員,按照管理許可權決定。辭退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的公務員。
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第八十六條 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
6. 公務員被開除工職的法定情形(請詳細說明謝謝!)
《公務員法》第十七章規定了法律責任。理解法律責任,要重點把握四個問題:一是公務負管理中的各種違法情形及其處理和責任追究;二是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的從業限制及對違反從業限制行為的制裁;三是機關因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對公務員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四是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責任。</P>
<P> 一、對機關因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而對公務員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P>
<P> (一)「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的范圍。</P>
<P> 由於我國行政訴訟法未將機關內部行為納入行政訴訟范圍,因此,一項具體人事處理是否錯誤,是由公務員主管機關或者作出具體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級機關或者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來認定的。一般來說,「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即為違法的人事處理包括: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主體資格不合法,或者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超越許可權,或者人事處理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或者作出人事處理的依據有問題,以及人事處理的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會給公務員的權利、義務帶來實質影響,因而應當撤銷。</P>
<P> (二)機關因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對公務員承擔行政責任。</P>
<P> 機關對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首先,應當予以糾正。第二,機關應當根據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對公務員合法權益造成的侵害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從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劃分,行政責任分為:(1)行為責任,包括停止違法行為、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履行職務或法定義務、恢復原狀、返還原物等;(2)精神責任,包括通報批評、賠禮道歉、承認錯誤;(3)財產責任,包括賠償損失、罰款;(4)人身責任,例如行政拘留。</P>
<P> 機關對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承擔責任的形式包括: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以及對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給予賠償。賠禮道歉可以根據情況採取當面道歉或採取一定形式公開承認錯誤,並向受損害人致歉;恢復名譽一般是在與造成名譽損害相同的范圍內,宣布撤銷或糾正原處理決定,澄清事實真相;消除影響是採取一定措施消除原處理決定造成的負面影響。上述三種糾正錯誤的方式是相互聯系的,因而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混合使用。關於賠償經濟損失,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受錯誤人事處理的公務員必須是在經濟上受到了損失,比如工資、福利待遇降低了,工資停發了,取消了獎金,等等;二是這些經濟損失是因錯誤的人事處理造成的,二者有直接聯系。只要符合這兩個條件,機關必須依法賠償。</P>
<P> 二、對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的從業限制及對違反公務員法規定行為的制裁</P>
<P> (一)適用對象。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其離職後的從業活動須受到一定的限制。對於公務員因其他情形,如被辭退、被開除而離職的,公務員法未作規定。這主要是考慮到被辭退和被開除的人員,已經失去了良好的個人聲譽,其離職後,即使到與其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組織任職或者從事營利性活動,也難以利用其原所在機關的影響。同時考慮到被辭退和被開除的人員在重新就業方面往往有一定困難,對其重新就業不作限制,也是貫徹「給出路」的政策。</P>
<P> (二)適用時間。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其從業活動受到限制。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的,公務員的從業不再受到限制。</P>
<P> (三)適用的行為。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P>
<P> (四)對違反規定行為的制裁。對於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的情況,其原所在機關應當做好了解和相關的跟進、調查工作。如果發現其有上述違反本法規定的情形,應當及時向其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公務員主管部門有權責令離職公務員改正其違法行為。</P>
<P>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違反規定從業的,公務員法授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於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人員,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即沒收其從業期間的全部收入。這里的違法所得,是指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在營利性組織中任職所獲得的報酬,或者從事營利性活動所獲得的收入。對於接收單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將離職公務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P>
<P> 三、對公務員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P>
<P> 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公務員事務綜合管理工作,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公務員法關於公務員管理的規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如果知法犯法,將對公務員制度造成嚴重的損害。因此,對於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公務員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必須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P>
<P> 法律中的「濫用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超過職權范圍行使職權或者不適當地使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玩忽職守」,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徇私舞弊」,是指為了私情或者私利而弄虛作假。</P>
<P> 對於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上述情形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和第四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P>
<P> 對於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上述情形的,尚不構成犯罪的,則要根據公務員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給予其紀律處分。<BR></P>
7. 什麼情況下可以開除公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三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7)國家公職人員開除條件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二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六十三條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以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處分決定機關不得因公務員申辯而加重處分。
8. 公職人員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被開除公職
存在違法行為且依法判處承擔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會予以開除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