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與附條件
Ⅰ 民法-附條件,附期限
1、條件不一會成就。例如:如果你考上了北大,我就贈與你內1XXXX萬。條件就是:你考上了容北大。但是你未必能考上北大。
2、附期限,期限肯定會來臨的。例如:等XX的父親去世後,我就把我的房子賣給你。XX的父親肯定會去世的,只不過是早晚的問題
Ⅱ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與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
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於法律行為的附款,是當事人對於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具體是指在法律行為中指定一定的條件,把該條件的成就(或發生)或不成就(或不發生)作為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終止的根據。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具體是指在法律行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終止的依據。
期限是必然到來的事實,這與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不同。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確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但都必須是一定會發生的。而附條件法律行為所附條件是否成立則必須是不確定的。這是附條件法律行為的一項必備要件。以未來必然發生之事項(包括確定的日期)為條件的法律行為,不能構成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又可以分為附始期的法律行為和附終期的法律行為。始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來為民事法律行為發生效力的期限;終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來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消滅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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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附條件——如果明天下雨,我就向你買這把雨傘。
附期限——三天一到,我買你的雨傘。
注意:沒附期限也沒附條件——如果明天太陽從東邊出來,我就買你的雨傘。(解釋:因為太陽肯定是從東邊出來,屬於客觀事實,所以不是條件也不是期限)
如果你願意學多點就再看看下面的內同——
A 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指行為人設定一定條件,以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與否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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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什麼是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為
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指在其中設定一定的條件,並將條件的成就作為決定效力發生或消滅的依據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出租人甲與承租人乙簽訂租賃合同,並以出租人甲的女兒考上大學作為租賃合同生效的條件,那麼如果出租人甲的女兒未考上大學,租賃合同就不發生效力。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指當事人為民事法律行為設定一定的期限,並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者消滅的前提。在法律行為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可以控製法律行為生效、失效時間,使其適應當事人特殊的主觀意願。該項期限應為當事人所約定,如果不是當事人約定的,而是法律直接規定或是民事法律行為性質上當然應有的限制,則不構成此處的期限。
Ⅳ 附期限和附條件合同有哪些區別
主要就是附期限合同所附的期限一定會成就,也就是過一段時間一定會生效的。而附條件則不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