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薦代表人條件
1. 考保薦人需要什麼條件
在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發行承銷、收購兼並、固定收益等投資銀行相關業務的正式工作人員等。
參考人員應滿足下列條件:在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發行承銷、收購兼並、固定收益等投資銀行相關業務的正式工作人員;已取得證券從業資格(即通過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基礎科目至少一門專業科目的人員)。
從事證券發行承銷、收購兼並、固定收益等投資銀行相關業務兩年以上(包括在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發行承銷、收購兼並、固定收益等投資銀行相關業務的經歷),從業年限計算截止至2013年6月21日,兼職、實習等工作時間不計入從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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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保薦人資格考試的相關要求規定:
1、根據協會統一安排,本年度保薦代表人年度業務培訓計劃已於協會網站公布,請各公司及時查詢,並組織人員參加、完成培訓。
2、對未按規定完成本年度保薦代表人業務培訓和年檢的保薦代表人,我會將注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取消其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成績。
3、對於未按規定完成本年度保薦代表人業務培訓的其他人員,我會將取消其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成績。
2. 保薦代表人考試報名條件和考試科目
考試科目為證券知識綜合考試、投資銀行業務專業考試兩科。
凡從事證券發行承銷、收購兼並等投行業務的證券公司,以及取得證券從業資格的證券公司(即通過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基本科目和至少一門專業科目的證券公司),均可申請這次考試。公司應在協會網站上申請集體登記賬戶並支付費用。
保薦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將其從名單中去除:
1、被注銷或吊銷執業證書;
2、不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銀行業務經歷;
3 、保薦機構撤回推薦函;
4、調離保薦機構或其投資銀行部門;
5、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6、因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刑罰;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3. 保薦人資格考試報名的條件是什麼啊
保薦人資格考試報名的條件具體如下:
1、 贊助商代表資格考試不允許個人注冊。 各證券公司從事固定收益類業務且已取得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也可報名參加考試。考試合格且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人員,可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注冊登記為保薦代表人;
2、從事證券發行,承銷,並購,證券公司固定收益等與投資銀行相關業務的正式人員;
3、從事證券發行,承銷,並購,固定收益等投資銀行相關業務兩年以上,包括投資銀行,證券承銷,兼並,收購,固定收益投資銀行相關業務經驗。上述時間的確定是基於正式工作的時間。兼職和實習等非正式工作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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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該項考試對保薦人的資格審查、職業能力和職業道德都有很高的要求,所以每年能夠通過考試的人屈指可數,其身價自然也水漲船高。許多投行不惜以高薪、高福利、高提成來留住保薦人,保薦人資格考試也因此成為「最值錢」的考試。
保薦人的職責就是協助上市申請人進行上市申請,負責對申請人的有關文件做出仔細的審核和披露並承擔相應的責任薦人在公開、公平、公正、規范、自願的原則下在本所核準的范圍內從事業務,不得擅自超越業務范圍、業務許可權 。
4. 考取證券保薦代表人需要什麼條件
一、報考方式及報考條件
考試報名工作採用證券公司統一通過協會網站報名的方式。保薦代表人資格考試不允許以個人報名。各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發行承銷和收購兼並等投資銀行業務且已取得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即通過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基礎科目及至少一門專業科目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考試。另外,根據中國證監會《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精神,各證券公司從事固定收益類業務且已取得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也可報名參加考試。考試合格且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人員,可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注冊登記為保薦代表人。
二、考試科目及內容
考試科目為證券知識綜合考試、投資銀行業務專業考試兩科。每科考試時間為180分鍾,每科總分100分,考試合格線為總分120分,單科不低於60分。考試合格者應當參加中國證券業協會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組織的有關年度業務培訓。考試採取閉卷機考形式,題目均為客觀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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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請問證券公司的保薦代表人考試的最新報考條件是什麼證券從業人員就可以報考嗎
保薦代表人考試需要單位報名,需要2年以上的投行工作經驗,大多數證券經專紀人是無法報考的,連投資屬分析師也不能報考。
雖然有些研究生走捷徑,但前提是已經在券商工作,這樣才有機會偽造投行業務工作工作經驗,目前證券業協會對這塊檢查非常嚴格。
另外保薦代表人考試難度非常大,通過率10-25%,一年考一次,題目范圍涉及非常廣,靠考前突擊絕對過不了,包括注冊會計師的全部內容, 證券從業資格5門考試的全部內容還有最新的公司法,證券法等等。
一般資質的人就算去考基本通通考不過的。要考這個,需要從長計議,現在准備估計要3年以上,而且還不一定能通過。
6. 保薦代表人,應該有哪些條件才能考,或是當上保薦代表人。
任職資格:
1,具有2年以上投行業務經驗,2002年1月1日起擔任境內外首次公開發專行股票、上市屬公司發行新股或可轉換債券主承銷項目負責人。一個項目只能確定一個項目負責人;
2,具有2年以上投行業務經驗,參與過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或可轉換債券兩個以上重大承銷項目,一個項目只承認兩個參與者,其中一個項目負責人;
3,具有2年以上投行工作經驗,擔任公司主管投行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投行業務部部長、核心業務負責人或其他相關投行業務負責人。各綜合類證券公司推薦的人員數量不得超過推薦渠道數量的兩倍。
保薦代表的申請條件:
1,三年以上推薦相關業務經驗;
2,在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境內證券發行項目中擔任項目協調人;
3,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保薦代表人能力測試,結果合格有效;
4,誠實守信,品行端正,無不良信用記錄,無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5,沒有到期未償的大額債務。
7. 保薦代表人考試對學歷有要求嗎什麼人都可以考嗎
對於保薦人資格考試,必須要有投行的工作經驗,以及證券從業證書。
具體要滿足下列條件:
1、在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發行承銷、收購兼並、固定收益等投資銀行相關業務的正式工作人員;
2、從事證券發行承銷、收購兼並、固定收益等投資銀行相關業務兩年以上(包括在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發行承銷、收購兼並、固定收益等投資銀行相關業務的經歷)。以上時間的認定,以被正式聘用時間為准,非正式聘用的工作,如兼職、實習等均不予計算;
3、已取得證券從業資格(即通過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基礎科目及至少一門專業科目的人員)。
考試科目為證券知識綜合考試、投資銀行業務專業考試兩科。每科考試時間為180分鍾。每科總分100分,考試合格線為總分120分,單科不低於50分。
8. 如果是在銀行的投行部從事投行業務有報考保薦代表人考試的資格嗎
如果是在銀行的投行部從事投行業務,是有報考保薦代表人考試的資格的,
但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在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發行承銷、收購兼並、固定收益等投資銀行相關業務的正式工作人員;
2、從事證券發行承銷、收購兼並、固定收益等投資銀行相關業務兩年以上(包括在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發行承銷、收購兼並、固定收益等投資銀行相關業務的經歷)。以上時間的認定,以被正式聘用時間為准,非正式聘用的工作,如兼職、實習等均不予計算;
3、已取得證券從業資格(即通過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基礎科目及至少一門專業科目的人員)。
9. 保薦人的注冊登記條件
第二章 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注冊登記
第八條 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並列入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名單(以下簡稱「名單」)的證券經營機構、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從事保薦工作。未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並列入名單,任何機構、個人不得從事保薦工作。
第九條 證券經營機構申請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的,應當是綜合類證券公司,並向中國證監會提交自願履行保薦職責的聲明、承諾。
第十條 證券經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
(一)保薦代表人數量少於兩名;
(二)公司治理結構存在重大缺陷,風險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執行;
(三)最近二十四個月因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從名單中去除;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個人申請注冊登記為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取得執業證書且符合下列要求,通過所任職的保薦機構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和聲明:
(一)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銀行業務經歷;
(二)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
(三)所任職保薦機構出具由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名的推薦函;
(四)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五)最近三十六個月未因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從名單中去除或者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相關文章: 部門規章2篇3次)
第十二條 證券經營機構和個人應當保證注冊登記申請文件真實、准確、完整。申請期間,文件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資料。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注冊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冊登記,將其列入名單,並予以公布;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冊登記,並書面告知不予注冊登記的理由。
第十四條 保薦機構應當自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注冊登記或者前次備案滿十二個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度備案表及相關資料,更新注冊登記的內容。
第十五條 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注冊登記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保薦機構應當自變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十六條 保薦機構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將該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從名單中去除。
第十七條 保薦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將其從名單中去除:
(一)被注銷或者吊銷執業證書;
(二)不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銀行業務經歷;
(三)保薦機構撤回推薦函;
(四)調離保薦機構或其投資銀行業務部門;
(五)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六)因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刑罰;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文章: 部門規章1篇1次)
第十八條 從名單中去除的保薦代表人符合注冊登記要求的,可再次申請注冊登記為保薦代表人。自去除之日起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參加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