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考試條件
考試報名條件
(一)報名截止日年滿 18周歲;
(二)具有高中或國家承認內的相當於高中以上文憑;容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基本都符合。每科70元,一共5科。過基礎和一門課就有從業資格。
~
考試分五門 分別是基礎 交易 基金 分析 承銷與發行
考過基礎和任意一門就有資格了。
⑵ 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劃分為一般從業資格考試、專項業務類資格考專試和管理類資格考試三屬種類別。
(一)一般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1、報名截止日年滿18周歲;
2、具有高中或國家承認相當於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違反考試紀律受到處分,禁考期限已過的。
(二)專項業務類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般從業資格考試合格的人員,均可參加專項業務類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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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條件
直接上證券業協會網站報名就可以了。條件很簡單,不需要掛靠單位,只內要符合證容券業協會規定的幾條就可以。
今年8月2號到12號有一次報名,10月份考試。一般經紀人考證券基礎和交易就可以了。這2門過了就有從業資格了。
⑷ 證券從業專項考試條件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劃分為一般從業資格考試、專項業務類資格考試和管理類資格考試三種類別。
(一)一般從業資格考試
1、報名截止日年滿18周歲;
2、具有高中或國家承認相當於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違反考試紀律受到處分,禁考期限已過的。
(二)專項業務類資格考試
一般從業資格考試合格的人員,均可參加專項業務類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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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條件
從業資格考證條件,從業資格都是說學學國泰情人好了,有專業的人,財經大學畢業,大學畢業生自立的人,唉,太專業的資深人物,才能有資格證券資格考試成績條件很苛刻
⑹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是什麼
什麼專業都能報
中國證券業協會2009年考試計劃
序號
考試名稱
報名時間
考試時間
考試地點
1
CIIA3月考試
2009年1月8日至20日
2009年3月7日
北京、上海、深圳
2
第一次全國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第一次證券經紀人專項考試
2009年2月3日至2月12日
2009年3月14、15日
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沈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烏魯木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蘇州、煙台、溫州、泉州、拉薩等40個城市
3
合規管理人員勝任能力考試
2009年2月3日至2月12日
2009年3月14
北京
4
第一次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
2009年1月9日至19日
2009年3月21、22日
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沈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烏魯木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蘇州、保定、佛山、煙台、溫州、泉州、拉薩……70個城市
5
內地證券法規科目考試
2009年5月16日
香港
6
第二次全國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第二次證券經紀人專項考試
2009年4月7日至17日
2009年5月23、24日
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沈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烏魯木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蘇州、煙台、溫州、泉州、拉薩等40個城市
7
第二次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
2009年4月7日至17日
2009年6月13、14日
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沈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烏魯木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蘇州、保定、佛山、煙台、溫州、泉州、拉薩…97個城市
8
香港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
5月29日至6月16日
2009年8月1日
上海、深圳
9
第三次全國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第三次證券經紀人專項考試
2009年8月4日至14日
2009年9月26、27日
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沈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烏魯木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蘇州、煙台、溫州、泉州、拉薩等40個城市
10
CIIA9月考試
2009年6月9日至7月10日
2009年9月19日
北京、上海、深圳
11
第三次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
2009年8月4日至14日
2009年10月17、18日
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沈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烏魯木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蘇州、保定、佛山、煙台、溫州、泉州、拉薩…127個城市
12
第四次全國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第四次證券經紀人專項考試
2009年10月9日至19日
2009年11月28、29日
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沈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烏魯木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蘇州、煙台、溫州、泉州、拉薩等40個城市
13
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
2009年11月
2009年12月
北京、上海、深圳
備 注: 1、3月、5月全國從業資格考試仍使用2008年版考試大綱及教材,9月、11月全國從業資格考試使用2009年版考試大綱及教材;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經紀人專項考試均使用2008年版考試大綱及教材。
2、考試計劃可能會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如有變動,以當期公告為准。
⑺ 考證券從業資格證需要什麼條件
考證券從業資格證,只需要通過證券一般從業資格考試即可,具體報名條件如下:
1、報名截止日年滿18周歲;
2、具有高中或國家承認相當於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違反考試紀律受到處分,禁考期限已過的。
報名官網:中國證券業協會(www.sac.net.cn)
報名入口:http://www.sac.net.cn/cyry/kspt/ksbm/
考試科目:《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
報名費用:61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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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是什麼
一、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一般從業資格考試
1、報名截止日年滿18周歲回;
2、具有高中或國答家承認相當於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專項業務類資格考試
一般從業資格考試合格的人員,均可參加專項業務類資格考試。
二、 全國第六次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科目
全國第六次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相關資訊暫未公布,請各位考生參考全國第五次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相關資訊。
全國第五次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安排為“一般從業資格考試”和“專項業務類資格考試”4個科目考試。
一般從業資格考試:
具體科目:《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
專項業務類資格考試:
具體科目:《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證券分析師勝任能力考試)、《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證券投資顧問勝任能力考試)
更多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最新資訊、備考干貨、每日習題等,小編都會及時進行更新,請大家持續關注起來,祝願各位考生們順利通過考試。
⑼ 證券師的考試條件
一、考試的范圍和要求
本次考試的范圍包括與證券有關的部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和中國證監會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則。其中法律四件,行政法規四件,司法解釋二件,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二十八件,交易所規則三件。
通過本次考試,要求全面掌握修訂後的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刑法中有關證券犯罪的規定;要求理解行政法規中有關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境內上市外資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以及證券投資咨詢等事項的規定;要求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件、與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要求熟悉中國證監會關於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證券公司及其業務管理,上市公司治理、股權分置改革、並購、再融資,證券投資基金運作、銷售、信息披露等事項的規章、規范性文件;要求熟悉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交易規則。
二、考試的法律法規目錄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三、四節)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二)行政法規
1、《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1994年8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0號發布)
2、《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
(1995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9號發布)
3、《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3月8日國務院批准 1997年3月25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
4、《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11月30日國務院批准 1997年12月25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
(三)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3〕1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1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3]2號)
(四) 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1、《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2002年12月16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4號)
2、《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
(2001年3月2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號)
3、《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
(2001年4月26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號)
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5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6號)
5、《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2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8號)
6、《關於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有關條件的通知》
(2002年7月24日 證監發[2002]55號)
7、《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2004年12月7日 證監發行字〔2004〕162號)
8、《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2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5號)
9、《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
(2001年5月16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號)
10、《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
(1996年10月23日 證監[1996]6號)
11、《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
(2000年3月30日 證監信息字[2000]5號)
12、《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
(2003年12月1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7號)
13、《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
(2005年6月30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人民銀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7號)
14、《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2002年9月2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0號)
15、《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2年9月2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1號)
16、《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
(2001年12月10日 證監公司字[2001]105號)
17、《上市公司治理准則》
(2002年1月7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證監發[2002]1號)
18、《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
(2004年12月7日 證監發[2004]118號)
19、《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工作指引(試行)》
(2004年11月29日 證監公司字[2004]96號)
20、《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
(2005年6月16日 證監發[2005]51號)
21、《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
(2005年9月4日 證監發[2005]86號)
22、《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2005年12月23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發[2005]120號)
23、《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
(2005年12月31日 證監公司字[2005]151號)
24、《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2005年12月31日 商務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2005年第28號令)
25、《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2002年11月5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令第12號)
26、《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4年6月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9號)
27、《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5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0號)
28、《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9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1號)
(五) 證券交易所規則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2、《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
3、《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
⑽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條件方式
自2003年起,證券業從來業人員資格考源試向社會及境外人士開放。凡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境內外人士都可以報名參加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一)年滿 18周歲;
(二)具有高中或國家承認相當於高中以上文憑;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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