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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稅額轉出的條件

發布時間: 2021-03-05 09:46:19

❶ 有哪幾種情況進項稅額是要轉出的

需要進行進項稅額轉出的情況:

企業購進的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非經營性損失),以及將購進貨物改變用途(如用於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其抵扣的進項稅額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轉入有關科目,不予以抵扣。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當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接受的應稅勞務不是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而是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用於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情況時,其支付的進項稅就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進項稅額轉出的條件擴展閱讀

進項稅額轉出的計算方式:

(1)若原外購貨物全部成本據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了進項稅額,則按需要轉出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賬面成本乘以外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計算轉出。

(2)若原外購貨物全部成本按支付價款乘抵扣率抵扣了進項稅額,則按據需轉出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的賬面成本÷(1-抵扣率)×抵扣率計算轉出。

(3)若原外購貨物是根據多種憑證抵扣的進項稅額,為了最大限度的體現公平,可以需轉出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的賬面成本×綜合抵扣率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

其中綜合抵扣率=本期外購貨物全部進項稅額÷本期外購貨物全部成本×100%。

(4)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可按以下辦法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或產成品成本×(本期在產品、產成品當中外購貨物成本÷本期在產品、產成品全部成本)×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綜合抵扣率。

(5)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不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而無法明確劃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可按以下辦法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免稅項目銷售額、非應稅項目營業額合計÷當期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6)外商投資企業兼營出口與內銷,不能單獨核算或劃分不清出口貨物進項稅額的,可按以下辦法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

出口貨物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免稅貨物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7)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可按以下辦法計算應沖減的進項稅額。

當期應沖減的進項稅額=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❷ 什麼是進項稅額轉出為什麼要轉出

進項稅額轉出是將那些按稅法規定不能抵扣,但購進時已作抵扣的進項稅額如版數轉出,在數額上是一進一出權,進出相等。進項稅額轉出是將原計入進項稅額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轉出去,不考慮購進貨物的增值情況。

進項稅額轉出的原因

進項稅額轉出的原因通常是因為違背了增值稅可抵扣的性質,具體原因一般包括:

1、將不能抵扣的部分計入抵扣金額內;

2、改變用途,原來可以抵扣變為不能抵扣;

3、按比列分攤計算、劃分可以抵扣與不能抵扣的部分;

4、發生財產的非正常損失。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承擔的增值稅稅額。所說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包括外購(含進口)貨物或應稅勞務、以物易物換入貨物、抵償債務收入貨物、接受投資轉入的貨物、接受捐贈轉入的貨物以及在購銷貨物過程當中支付的運費。在確定進項稅額抵扣時,必須按稅法規定嚴格審核。

❸ 進項稅額轉出的8種情形,應該怎樣做賬務處理

1、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貸:原材料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
貸:庫存商品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
貸:在產品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4、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兼營簡易計稅項目、免稅項目
借:管理費用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5、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發生應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
借:固定資產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6、取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
借:固定資產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7、購貨方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
借:銀行存款
貸:損益類科目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8、不動產及不動產在建工程進項稅額轉出規定
已全額抵扣的貨物和服務轉用於不動產在建工程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和服務,轉用於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部分,應於轉用的當期從進項稅額中扣減,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並於轉用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①13個月前:
借: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②13個月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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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進項稅額轉出--一般在什麼情況下使用呢

進項稅額轉出--一般在企業購進的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非經營性損失),以及將購進貨物改變用途(如用於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時使用。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

當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接受的應稅勞務不是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而是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用於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情況時,其支付的進項稅就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實際工作中,經常存在納稅人當期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事先並未確定將用於生產或非生產經營,但其進項稅稅額已在當期銷項稅額中進行了抵扣,當已抵扣進項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用途,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

購進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在產品和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時,應將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稅額中扣除,在會計處理中記入「進項稅額轉出」。

(4)進項稅額轉出的條件擴展閱讀

進項稅額轉出的計算:

(1)若原外購貨物全部成本據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了進項稅額,則按需要轉出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賬面成本乘以外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計算轉出。

(2)若原外購貨物全部成本按支付價款乘抵扣率抵扣了進項稅額,則按據需轉出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的賬面成本÷(1-抵扣率)×抵扣率計算轉出。

(3)若原外購貨物是根據多種憑證抵扣的進項稅額,為了最大限度的體現公平,可以需轉出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的賬面成本×綜合抵扣率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

其中綜合抵扣率=本期外購貨物全部進項稅額÷本期外購貨物全部成本×100%

(4)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可按以下辦法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或產成品成本×(本期在產品、產成品當中外購貨物成本÷本期在產品、產成品全部成本)×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綜合抵扣率。

❺ 什麼情況下可以做進項稅額轉出嗎

用於免稅項目購進的貨物,專門用於職工福利項目的,用於非應稅項目的,由於管理不善造成毀損的,其他稅務機關確認不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都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❻ 什麼情況下,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幾種情況介紹

1,購入貨物時不能直接認定其進項稅額能否抵扣的,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記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如果這部分購入貨物以後用於按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應將原已記入進項稅額並已支付的增值稅轉入有關的承擔者予以承擔,通過「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轉入有關的「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待處理財產損溢」等科目。

2,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用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按稅法規定,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當發生非正常損失時,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 》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用於下列項目的增值稅進項稅應該轉出:
1)用於固定資產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2)用於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3)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4)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5)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6)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7)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其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部分應該轉出。外貿企業出口實行先征後退辦法的,其征、退稅之差應該轉出。轉出部分計入成本。

關於《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一、概念

1、《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當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接受的應稅勞務不是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而是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用於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情況時,其支付的進項稅就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實際工作中,經常存在納稅人當期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事先並未確定將用於生產或非生產經營,但其進項稅稅額已在當期銷項稅額中進行了抵扣,當已抵扣進項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用途,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購進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在產品和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時,應將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稅額中扣除,在會計處理中記入「進項稅額轉出」。

2、所謂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是將那些按稅法規定不能抵扣,但購進時已作抵扣的進項稅額如數轉出,在數額上是一進一出,進出相等。而視同銷售是指企業對某項業務未做銷售處理,但按稅法規定應視同銷售交納相關稅費,需計算交納增值稅銷項稅額。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進項稅額轉出僅僅是將原計入進項稅額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轉出去,不考慮購進貨物的增值情況;視同銷售銷項稅額是根據貨物增值後的價值計算的,其與該項貨物的進項稅額的差額,為應交增值稅。

二、計算

1.有關政策規定。能夠准確計算企業原抵扣進項稅額的,按原抵扣進項稅額結轉進項稅額轉出;無法准確確定進項稅額的,一律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結轉應該轉出的進項稅額。所謂實際成本包括進價、運費、保險費及其它有關費用。

2.進項稅額轉出的計算

(1)若原外購貨物全部成本據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了進項稅額,則按需要轉出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賬面成本乘以外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計算轉出。

(2)若原外購貨物全部成本按支付價款乘抵扣率抵扣了進項稅額,則按據需轉出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的賬面成本÷(1-抵扣率)×抵扣率計算轉出。

(3)若原外購貨物是根據多種憑證抵扣的進項稅額,為了最大限度的體現公平,可以需轉出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的賬面成本×綜合抵扣率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

其中綜合抵扣率=本期外購貨物全部進項稅額÷本期外購貨物全部成本×100%

(4)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可按以下辦法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或產成品成本×(本期在產品、產成品當中外購貨物成本÷本期在產品、產成品全部成本)×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綜合抵扣率

(5)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不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而無法明確劃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可按以下辦法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免稅項目銷售額、非應稅項目營業額合計÷當期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6)外商投資企業兼營出口與內銷,不能單獨核算或劃分不清出口貨物進項稅額的,可按以下辦法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

出口貨物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免稅貨物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7)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可按以下辦法計算應沖減的進項稅額。

當期應沖減的進項稅額=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三)進項稅額及進項稅額轉出的檢查及處理

1.嚴格審核抵扣進項稅額的原始憑證。

若企業將不符合規定的原始憑證作為抵扣進項稅額的依據,則應做以下賬務調整:

借:原材料等(或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

2.通過對「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賬戶的貸方摘要欄進行檢查發現問題。

具體辦法是檢查上述賬戶貸方摘要欄,追查企業外購材料的用途,明確企業是否存在非生產、銷售用料,並與」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貸方進項稅額轉出欄相核對,確定企業賬面是否已經結轉進項稅額轉出,轉出金額是否正確。

❼ 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轉出條件是什麼

【解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版稱非正常損權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而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所稱的非正常損失卻包括三項,即: (一)自然災害損失; (二)因客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三)其他非正常損失。 可以發現去掉了自然災害損失,因為自然災害損失不屬於人為控制的,同時去掉了可以引發各地國稅部門浮想聯翩的其他非正常損失,另外加進了因管理不善造成丟失一項。 可見,需要進項轉出的非正常損失的前提必須是管理不善,後果必須是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也就是說如果不是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也不應當作進項稅轉出。 結合本問題可以作出推斷,因承運人導致的損失不屬於管理不善,進項稅額不應當轉出。

❽ 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幾種情況

一、關於非正常損失
根據《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1)自然災害損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3)其他非正常損失。稅法對「非正常損失」採用的是「正列舉」的方法,稅法沒有列舉的就不屬「非正常損失」。但一些特殊情況下發生的損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損失」,以及如何轉出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斷的。
(一)毀損存貨尚有部分處理價值如何轉出進項稅額
一般來說,已毀損的存貨,除了貨物滅失外,即使是作為廢品,也是具有一定處理價值的,那麼此時存貨的進項稅額是否需要轉出,應該如何轉出呢?
例1.某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一批價值10萬元的電線,進項稅額1.7萬元。因倉庫發生火災,電線全部被燒毀,企業將殘余金屬作為廢品處理,得款5850元。單位財務部門認為,處理殘余金屬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清理收入相應部分的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而不用轉出。被燒毀電線有關增值稅事項的計算過程:處理廢金屬的不含稅收入為5850÷(1+17%)=5000元,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17%=850元,應轉出進項稅額17000×(100000-5000)÷100000=16150元,可以抵扣進項稅額17000-16150=850元,等於處理廢金屬的銷項稅額,即處理廢金屬應納增值稅為0.
這種觀點看似有道理,但在稅法上是沒有依據的,且購進存貨的成本與處理廢品的收入不具有可比性,以兩者之差作為毀損存貨的實際成本也是不合適的。被燒毀的電線,已失去了其應有用途,不能再正常地進入下一流轉環節,明顯屬於《增值稅條例》中因自然災害產生的「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應全部轉出,同時處理殘余金屬應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5850÷(1+17%)×17%=850元。
(二)獲得保險賠償的毀損存貨應否轉出進項稅額
例2.承例1,假設企業該批電線已投財產保險,並獲得保險補償58500元,此時對於增值稅的處理有兩種觀點:(1)保險公司的補償視同銷售實現,按補償額計提銷項稅額:58500÷(1+17%)×17%=8500元,同時存貨的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2)電線被燒毀,發生非正常損失已成事實,所以其進項稅額17000元應全部轉出,保險賠償也不應計提銷項稅額。
在保險公司非全額賠償的情況下,第一種觀點的計算顯然對企業更有利。但在存貨遭受自然災害已毀損的情況下,作進項稅額轉出不但是稅法的要求,同時存貨既然毀損也就不可能存在銷售的實現,因此企業獲得的該保險補償並不涉及流轉稅,不應計提銷項稅額,只需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所以筆者認為第二種處理是正確的。
(三)被沒收或被強制低價收購的貨物應否轉出進項稅額
我國對有些特殊商品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同時對一些商品的異地流通也有限制。沒有取得許可證而經營相關商品,或者對禁止異地流通的貨物運往異地,可能會被沒收或被有關政府部門以低價強制收購。這種被沒收或被低價收購的貨物,是否應作為「非正常損失」轉出進項稅額呢?
例3.某企業經營的A商品屬禁止異地流通貨物。該企業將一批價值10萬元的A商品運往某地銷售時,被當地工商部門查處,並被以5萬元的低價強制收購。企業在稅務處理時,對被低價收購的A商品按「非正常損失」處理,轉出進項稅額1.7萬元,同時,認為商品銷售沒有實現,因而沒有計提銷項稅額。
筆者以為,該企業這樣處理是欠妥的。商品被沒收,並不屬於稅法所列舉的「非正常損失」范疇;同時,商品被沒收,也並不意味著其退出了正常的流轉環節,在有關部門以拍賣等形式處理後,該商品還會繼續進行正常的流轉,因此對於被沒收的貨物,企業應按銷售處理,計提銷項稅額。但是按照工商部門5萬元的收購價計提銷項稅額,稅務部門會不會以「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而要求按核定銷售額調整其銷項稅額呢?筆者認為,一方面該價格確屬「明顯偏低」,另一方面商品被強制收購雖非企業主觀意志所能決定的,卻是其違規經營直接造成的,因此這種「價格明顯偏低」應屬「無正當理由」,應按核定銷售額調整其銷項稅額。
(四)納稅人低價銷售商品,應否按「非正常損失」轉出進項稅額
由於產品的更新換代、結構調整,以及市場變化,納稅人往往會以低價,甚至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產品,對於這種情況,國稅函〖2002〗1103號文作了明確規定,即「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於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所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但實務中存在這樣的情況,即發生毀損的存貨,除被盜竊等原因而發生滅失外,只要貨物還存在,或者還有殘余物,就像例1所舉的例子,總會有一點處理價值的,納稅人很可能會濫用1103號文而不作進項稅額轉出,並按照所銷售的低價格計提銷項稅額。這時由於貨物已經處理,稅務機關要調查確認低價處理的原因就很困難。因此如果納稅人確實由於1103號文所說的理由而低價銷售商品,應及時向稅務部門報告,以避免不必要的稅務糾紛。
二、存貨盤虧何時轉出進項稅額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企業存貨應定期盤點,盤虧的存貨在查明原因前,應轉入「待處理財產損益」。那麼盤虧存貨的進項稅額,是否應同時轉入「待處理財產損益」呢?《制度》沒有明確說明,而財會字〖1993〗83號文《關於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規定,「企業購進的貨物、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應相應轉入有關科目,借記『待處理財產損益』,……」。但在存貨盤虧尚未查明原因前,並不能確定盤虧的存貨是否屬「非正常損失」,而如果是正常損耗,其進項稅額並不需轉出,如果在盤虧時即將進項稅額全部轉出,就有可能使企業的利益受到損害。所以筆者認為,存貨在盤虧時應只將存貨的成本轉入「待處理財產損益」,至於存貨的進項稅額,待查明原因後,再確定是否轉出。當然實務中也有這樣的情況,企業盤虧資產,為了不減少賬面資產,同時也為了延遲進項稅額的轉出,將盤虧的存貨長期掛賬而不作處理,這是不符合會計制度和稅法規定的。《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盤盈盤虧的資產應於期末結賬前查明原因處理完畢;稅法上,國家稅務總局第13號令《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辦法》也規定,企業各項財產應在損失發生當年度申報扣除。所以企業若將盤虧資產長期掛賬而不作處理,不但違反會計制度規定,也不符合稅前扣除的要求,最終會使自己蒙受稅收利益上的損失。
三、改變用途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轉出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如果改變用途,即用於免稅、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情況時,其已抵扣進項稅額應轉出。根據《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此種情況下進項稅額轉出有如下幾種方法:(1)納稅人能夠准確劃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則可將所耗用貨物按購進時己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2)無法准確確定應轉出進項稅額的,則按所耗存貨的實際成本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第二種方法,一方面計算轉出進項稅額的基數要大於第一種,因為存貨的實際成本,不但包括購買價,還包括入庫前的運雜費、整理挑選等費用;另一方面,在所耗存貨存在不同稅率時,如既有適用17%和13%的貨物,也有適用10%的廢舊物資,適用7%的運費等,則要從高按17%的稅率計算轉出的進項稅額,所以第二種方法計算轉出的進項稅額一般要大於第一種方法計算轉出的進項稅額。會計核算的准確與否對企業納稅的重要性,由此也可見一斑。(3)對於納稅人兼營免稅、非應稅項目而不能准確確定應轉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按如下公式計算轉出進項稅額:當月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非應稅項目銷售額÷當月全部銷售額。財稅〖2005〗165號文《關於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將此公式修改為:(當月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可准確劃分用於應稅項目、免稅項目及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應稅項目營業稅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稅合計)+當月可准確劃分用於免稅項目和非應稅項目進項稅額。這樣的計算應該說比原公式更加合理,計算結果更加准確,但並不能說按後者計算的轉出進項稅額就一定比按原公式計算的少。
例4.某納稅人生產免稅產品C和應稅產品D,當月發生進項稅額500萬元,其中可准確確定用於C產品的進項稅額100萬元,用於D產品的進項稅額250萬元。當月C產品銷售額1500萬元,D產品銷售額2500萬元。
按原公式計算轉出的進項稅額:500×1500/(1500+2500)=187.5萬元;
按修改後公式計算轉出的進項稅額:(500-100-250)×1500/(1500+2500)+100=156.25萬元。後者的計算結果小於前者。
假設可准確確定用於C產品的進項稅150萬元,則按原公式計算轉出的進項稅仍為187.5萬元;按修改後公式計算轉出的進項稅額:(500-150-250)×1500/(1500+2500)+150=187.5萬元。兩者計算結果是一致的。
假設可准確確定用於C產品的進項稅160萬元,則按原公式計算轉出的進項稅仍為187.5萬元;按修改後公式計算轉出的進項稅額:(500-160-250)×1500/(1500+2500)+160=193.75萬元。後者的計算結果大於前者。
這里還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是:
1.國稅函[1995]288號《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曾規定,在按《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計算轉出進項稅額時,如果因月度之間購銷不均衡而出現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計算不實時,稅務機關可採取年度清算的辦法對月度計算的數據進行調整。應該說,按照165號文計算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在月度之間購銷不均衡時也會出現計算不實的情況,對此盡管165號文未明確是否應按288號文的規定進行調整,筆者認為也仍應按年度清算的辦法對月度計算的數據進行調整。
2.在能夠准確劃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情況下,在轉出按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時,如運費、廢舊物資、農產品的進項稅,由於賬面所提供的支付額是扣除了進項稅額後的支付額,因此在轉出進項稅額時,應將該支付額還原為含稅的支付額再計算轉出的進項稅額。
3.並非納稅人兼營的所有免稅項目都要轉出進項稅額。一個例外情況是電力部門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財稅[1998]47號文規定對電力部門收取的該費用免徵增值稅,同時國稅函[2002]421號文明確對該費用應分擔的進項稅額應作轉出處理。對421號文的這條規定,實務中歷來很有爭議,因為電力部門收取的該費用主要是為了補償低壓線路損耗、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很少涉及到增值稅。國稅函[2005]778號文終於明確,對該免稅項目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四、正確區分視同銷售和進項稅額轉出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視同銷售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分別作了列舉說明,實務中這兩種行為很容易產生混淆,甚至有些教材也會產生這方面的錯誤。某稅法教材在講解進項稅額轉出時舉了這樣一個例子:
例5:某公司購進一批衣料,委託服裝廠加工成服裝用於對外贈送。購買衣料與支付加工費的進項稅額都已作抵扣處理。該廠在收到委託加工的服裝對外贈送時,應將購買衣料與支付加工費已抵扣的進項稅作轉出處理,計入服裝成本。
本例中,外購衣料與應稅勞務加工成服裝,並不屬於稅法規定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任何情形,卻將其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而將委託加工的服裝對外贈送屬於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卻未按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額,因此該例講解是完全錯誤的。本例的正確處理應該是:購買衣料與支付加工費的進項稅額應正常抵扣,同時,對外贈送的服裝按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額。
其實仔細分析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對於改變用途的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無論是用於內部還是外部,都應作視同銷售處理;而對於改變用途的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若是用於外部的,即用於投資、分配或無償贈送,應作視同銷售處理,若是用於內部的,即用於免稅項目、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則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❾ 如何 進項稅轉出

我國增值稅實行進項稅額抵扣制度,但企業購進的貨物發生非常損失(非經營性損失),以及將購進貨物改變用途(如用於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其抵扣的進項稅額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轉入有關科目,不予以抵扣。
(一)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服務,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應當將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例:某企業為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2016年5月1日購進洗滌劑准備用於銷售,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列明的增值稅額1萬元,當月認證抵扣。2016年7月,該納稅人將所購進的該批次洗滌劑全部用於職工食堂。
納稅人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用於集體福利的,應於發生的當月將已抵扣的1萬元進行進項稅額轉出。
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二)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發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盜、丟失、霉爛變質,或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的依法沒收、銷毀、拆除情形,其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所抵扣的進項稅額應進行轉出。
例:某企業為一般納稅人,提供設計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2016年5月購進復印紙張,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列明的貨物金額10萬元,運費1萬元,並於當月認證抵扣。2016年7月,該納稅人由於管理不善造成上述復印紙張全部丟失。
納稅人購進貨物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丟失,應於發生的當月將已抵扣的貨物及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進行轉出。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100000*17%+10000*11%=18100元
會計處理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三)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在產品、產成品發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盜、丟失、霉爛變質,或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的依法沒收、銷毀、拆除情形,其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所抵扣的進項稅額應進行轉出。
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例:某企業為一般納稅人,生產包裝食品,適用一般計稅方法。2016年8月其某批次在產品的60%因違法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沒收,該批次在產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成本為10萬元,發生運費1萬元,已於購進當月認證抵扣。
納稅人在產品因違法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沒收,應於發生的當月將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及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進行轉出。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100000×17%+10000×11%)×60%=10860元
會計處理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
貸:在產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四)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兼營簡易計稅項目、免稅項目如何處理?
答: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項目、免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應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徵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例:某企業為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和裝卸搬運服務,其中貨物運輸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裝卸搬運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該納稅人2016年7月繳納當月電費11.7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於當月認證抵扣,且該進項稅額無法在貨物運輸服務和裝卸搬運服務間劃分。該納稅人當月取得貨物運輸收入6萬元,裝卸搬運服務4萬元。
納稅人因兼營簡易計稅項目而無法劃分所取得進項稅額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117000÷(1+17%)×40000÷(40000+60000)=40000元
會計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五)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發生應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如何處理?
答: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應進項稅額轉出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適用稅率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後的余額。
例:某企業為一般納稅人,提供職業和婚姻中介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其中婚姻中介服務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2016年5月1日購進復印機一台,在會計上作為固定資產核算,折舊期五年,兼用於上述兩項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列明的貨物金額1萬元,於當月認證抵扣。2016年12月,該納稅人將上述復印機移送至婚姻中介部門,專用於免徵增值稅項目。
納稅人購進的固定資產專用於免稅項目,應於發生的次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固定資產的凈值=10000-(10000÷5÷12×6)=9000元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9000×17%=1530元
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六)取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取得不動產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並進行進項稅額轉出。
如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期內進行認證。
例:某企業為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購進一棟樓用作職工宿舍一座,購進含稅價款為1110萬元,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於當月認證。
納稅人取得不動產用於集體福利,應將相應的增值稅額列入進項稅額,並於當期進行進項稅額轉出。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11100000÷(1+11%)×11%=1100000元
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 11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100000
(七)購貨方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購買方應暫依《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一並作為記賬憑證。
例:某企業為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租賃辦公用房一間,當月預付一年租金126萬元,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於當月認證抵扣。2016年10月因房屋質量問題停止租賃,收到退回的剩餘部分租金63萬元,並開具了《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
稅務處理:
納稅人因銷售中止而收到退還的剩餘價款,應於開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的當月進行進項稅額轉出。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630000÷(1+5%)×5%=30000元
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630000
貸:長期待攤費用 6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0000
(八)不動產及不動產在建工程進項稅額轉出規定
1.已全額抵扣的貨物和服務轉用於不動產在建工程如何處理?
答: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和服務,轉用於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部分,應於轉用的當期從進項稅額中扣減,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並於轉用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注釋:納稅人原購進貨物和服務用於生產經營,且於購進時取得了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並認證抵扣完畢,但這部分貨物和服務在購進後實際領用時沒有用於生產經營而是轉用在某項不動產在建工程里了,則這部分貨物和服務不能再適用當期全額抵扣的辦法,而將適用不動產分期抵扣的辦法,即第一年只允許抵扣60%,因此,之前已全額抵扣部分的40%應在轉用當期先轉入待抵扣進項稅額,然後在轉用的當月起第13個月再從待抵扣進項稅額轉入當期抵扣進項稅額用於抵扣。
例1:某一般納稅人企業於2016年5月購進了一批水泥117萬元用於生產經營,購進時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17萬元,企業已於當期認證抵扣;2016年6月,該企業實際領用該筆水泥時,沒有將該筆水泥用於生產經營,而是改用於企業正在修建的辦公樓,則該筆水泥已抵扣的進項稅額17萬元的40%,即6.8萬元,應在所屬期6月做進項稅額轉出至待抵扣進項稅額,然後在所屬期2017年7月從待抵扣進項稅額中轉出至當期進項稅額並於當期抵扣。
會計處理如下:
2016年6月,將6.8萬元轉入待抵扣進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68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68000
2017年7月,可以抵扣6.8萬元時的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8000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68000
例2.某一般納稅人企業A於2016年5月與設計公司B簽署了106萬元的設計協議,並於當期取得了B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且已認證抵扣進項稅額6萬元;2016年6月,A企業決定由B公司為A公司新建的辦公樓提供設計方案,則項設計服務的進項稅額6萬元的40%,即2.4萬元,應在所屬期6月做進項稅額轉出至待抵扣進項稅額,然後在所屬期2017年7月從待抵扣進項稅額中轉出至當期進項稅額並於當期抵扣。
會計處理如下:
2016年6月,將2.4萬元轉入待抵扣進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24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4000
2017年7月,可以抵扣2.4萬元時的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4000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24000
2.不動產在建工程發生非正常損失如何處理?
答:不動產在建工程發生非正常損失的,其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於當期全部轉出;其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注釋:不動產在建工程發生非正常損失是指不動產在建工程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企業在修建不動產在建工程時耗用的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已按照不動產分期抵扣的規則正常抵扣進項稅,即第一年抵扣60%而剩下40%轉入待抵,但因不動產在建工程發生非正常損失時,這些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就成為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了,所以對於已抵扣的60%的部分應全額做進項稅額轉出,而40%待抵扣的部分不能再用於抵扣。
例:某一般納稅人企業A於2016年5月開始新建辦公樓,期間購進了水泥117萬元用於建設,並由某建築設計公司提供辦公樓設計服務,金額106萬元,該項目交由某建築公司進行建設,金額111萬元,上述項目均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A企業已於當期認證並分別抵扣了進項稅額的60%,即10.2萬元、3.6萬元和6.6萬元,共計20.4萬元,剩餘的40%,即13.6萬元按要求轉入待抵扣進項稅。2016年12月,該辦公樓被建委認定為違章建築,被依法拆除,企業應當在所屬期12月將上述已抵扣的10.2萬元進項稅額全額轉出,已轉入待抵扣的13.6萬元不得再抵扣。
會計處理如下:
2016年5月,抵扣進項稅額和轉入待抵扣的會計處理:
借:在建工程 3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04000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136000
貸:銀行存款 3340000
2016年12月,進項稅額轉出和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會計處理:
借:在建工程 34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04000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136000
3.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改變用途,專用於不得抵扣項目的情形如何處理?
答: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小於或等於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於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大於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於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已抵扣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並從該不動產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扣減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差額。
注釋:當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即發生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時,或發生改變用途,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即由可以抵扣的項目轉為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時,由於之前不動產抵扣採取了分期抵扣的方式,因此進項稅額轉出時應按以下步驟操作處理:
(1)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2)比較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與已抵扣進項稅額:
①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在當期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做進項稅額轉出;
②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在當期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做進項稅額轉出,同時,計算「差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的進項稅額,然後在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扣除上述「差額」。
例:某一般納稅人企業斥資1110萬元於2016年5月購進一座廠房用於生產經營,購進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於當期抵扣進項稅額66萬元,轉入待抵扣進項稅額44萬元。2016年11月,企業決定將該廠房專用於倉儲服務,根據36號文要求可採用簡易計稅辦法計稅,假設企業計算折舊使用平均年限法,預計使用壽命20年,凈殘值率5%,此時應當:
(1)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動產凈值=1000-(1000-1000ⅹ5%)÷20÷12ⅹ6≈976萬元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66+44)ⅹ(976÷1000)≈107萬元
(2)比較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與已抵扣進項稅額:
由於107萬元>66萬元,則應首先將66萬元做進項稅額轉出,接著計算「差額」=107-66=41萬元,然後將41萬元「差額」從44萬元的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扣除。
會計處理如下:
2016年5月購進廠房時的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 10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60000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40000
貸:銀行存款 11100000
2016年11月將該廠房用於倉儲服務的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 107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660000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10000
2016年5月繼續抵扣待抵扣進項稅額中的剩餘部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0000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30000
接上例,如果企業是2017年4月決定將該廠房用於倉儲服務,假設該廠房當時的凈值因故減為550萬元,則計算方法如下:
(1)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66+44)ⅹ(550÷1000)=60.5萬元
(2)比較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與已抵扣進項稅額:
由於60.5萬元<66萬元,則應直接將60.5萬元做進項稅額轉出。
會計處理如下:
2017年4月將該廠房用於倉儲服務的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 605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605000
4.不得抵扣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轉為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如何處理?
答: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註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依照本條規定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60%的部分於改變用途的次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於改變用途的次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注釋: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不動產,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但當該不動產改變用途,可以抵扣進項稅額時,應當在改變用途的次月,按照不動產分期抵扣的辦法,分期抵扣不動產凈值中所含的進項稅額。
例:某一般納稅人企業斥資1110萬元於2016年5月購進一棟樓用作職工宿舍,購進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已認證,但因用於集體福利故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11月,企業決定將該職工宿舍改建為生產經營場所,假設不動產凈值率為90%,則企業應在12月做如下處理:
(1)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1110÷(1+11%)ⅹ11%ⅹ90%=99萬元
(2)其中99ⅹ60%=59.4萬元可在當期用於進項稅額抵扣,剩餘99ⅹ40%=39.6萬元轉入待抵扣進項稅額,可以於2018年1月抵扣進項稅額。
會計處理如下:
2016年5月購進職工宿舍時的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 11100000
貸: 銀行存款 10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100000
2016年12月職工宿舍改為生產經營場所的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94000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396000
貸:固定資產 990000
2018年1月抵扣進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96000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396000

❿ 什麼情況下需要做進項稅轉出

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但是企業已經抵扣的,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內出處理,具體情容形包括:
1.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2.非正常損失所對應的進項稅,具體包括:
(1)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2)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3.特殊政策規定不得抵扣的進項稅
(1)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2)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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