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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司法考試報名條件

發布時間: 2020-11-17 20:56:53

Ⅰ 2018年司法考試報名條件

現在還沒有確定的政策出來,正在商討中。
目前還是傾向於非法本以及法律非全日制,也能報名。
現在沒必要擔心這個問題,現在好好學習,還是很重要的。
不然等規定出來可能學習就晚啦

Ⅱ 2020國家司法考試報名條件有哪些

2020法考公告尚未發布,考生可參考2019年法考的報考條件,2019法考報考條件如下:

一、報名條件

(一)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學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應學歷的高等學校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所轄縣(縣級市、區)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重慶市的10個重點縣、區除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所轄的縣級市、區(烏魯木齊市所轄的區除外);黑龍江省大小興安嶺地區等艱苦邊遠地區,可以將報名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本科學歷。

普通高等學校、軍隊院校2020年全日制應屆本科畢業生(包括專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學力報考的應屆碩士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3.被吊銷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

4.被給予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處理期限未滿或者被給予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處理的;

5.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並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給予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處理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人員,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已經參加考試的,考試成績無效。

已經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不得報名參加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三)參加2018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客觀題考試成績達到全國統一合格分數線或者放寬合格分數線的,合格成績在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中有效。其中,達到全國統一合格分數線的,可在主觀題考試報名時確認參加2019年主觀題考試,符合放寬政策的可同時申請享受放寬政策;達到放寬合格分數線的,可報名參加2019年客觀題考試和主觀題考試,或者直接確認參加2019年主觀題考試。

Ⅲ 司法考試報名條件

是指大四應屆畢業生,也就是報名是大三下學期,參加考試時是大四上學期的學生。以2017年司法考試為例,報名一般都是在6月下旬至7月上旬,報考條件里說普通高等學校2018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考,也就是說你是明年畢業的學生就可以報考,只是在報考的時候需要提供所在學校出具的格式證明(在司法部網站下載)和學生證。網上報名時,應上傳格式證明電子照片。

Ⅳ 南京司法考試報名條件

一、報名

(一)報名條件。

1.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依據《司法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司發通[2007]3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部六省比照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范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中部六省比照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縣(市、區)(不屬於國家或省扶貧開發重點的縣級市、區除外);西部地區(除西藏外)11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包括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級市、區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這一政策的適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學校2011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持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外國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書的人員,其學歷(學位)證書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後,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3)曾被吊銷律師或公證員執業證的;

(4)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八條規定,被處以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3.已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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