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成為監事的條件
⑴ 擔任有限責任公司監事的條件
1、監事會應當包抄括股東代表和適當襲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2、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1)經濟法成為監事的條件擴展閱讀:
根據現行有效的《公司法》,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職責如下: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監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監事會
⑵ 監事的條件
監事的主要職權是: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內,對違返法律,法規,以及公容司章程或股東決議的董事,高管提出罷免建議;依法對董事,高管提起訴訟等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根據我國2005年對《公司法》重新修訂的內容,修訂後的《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成員人數有了具體的規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會議每6個月召開1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⑶ 經濟法中董事應具備怎麼樣的資格
1、從資格上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回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答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2、從產生程序上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⑷ 公司監事具備的條件
公司法第146條規定復:
有下列情制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⑸ 經濟法,職工監事是否有比例上的要求
有,公司法第71條國有獨資公司職工監事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⑹ 監事的任職資格有哪些要求
根據《公司法》的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6)經濟法成為監事的條件擴展閱讀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⑺ 董事監事資格的限制條件是什麼
一、董事監事資格的限制條件是什麼?
(1)根據《公司法》第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根據《公司法》第58條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監事。另外,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並且禁入尚未解除者,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
(2)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二、公司監事的法律職責
1、檢查公司財務。檢查公司財務,主要是審核、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財務會計資料。
2、監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及提出罷免建議。
3、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糾正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4、提議召開及召集、主持臨時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參與管理、監督公司事務的職權,同時負有對公司忠實和勤勉義務。在執行公司職務時,應當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履行義務,維護公司的利益。
所謂限制條件,其實就是不允許這些人再去擔任公司的董事和監事這些高層管理者了,比如有些人之前可能擔任過某家公司的董事,但是該公司因為涉嫌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從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三年之內是不允許再到其他公司擔任董事的,並且董事不能兼任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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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什麼人可以擔任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
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三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8)經濟法成為監事的條件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高管人員的資格禁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⑼ 經濟法。監事可以參加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嗎董事可以參加監事會嗎
監事可以參加股東大會,但是沒有投票權,只是為行駛監視權利。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不能參加董事會,只是列席。董事可以參加監事會,但是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