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職數條件
『壹』 4、機關設置公務員職位所依據的要素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細則》第三章第十八條規定:機關設置公務員職位所依據的四大要素為:職能, 規格 , 編制限額 ,職數以及結構比例。
公務員的職位設置: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並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務院規定。
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與其職務相對應的銜級。
『貳』 公務員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職數是如何設定的
首先要根據你所在單位的級別來確定:
如果是省級以上機關,主任科員和內副主任科員是容不受職數限制的,每個人都可以按正常晉升到主任科員。
如果是縣級(市、特區、區)機關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的職數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數的50% 。
同時部分地區為了保證幹部的成長的階梯性,還要求主任科員不得超過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總數的30%。
特殊情況:軍轉幹部安置不受職數限制,正常的實職轉非職(即男滿55,女滿52轉任同級非領導職務)也不受職數限制。
參考文件:《公務員法實施方案》中發[2006]9號 中的
附件四: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管理
『叄』 公務員的任職條件有哪些
公務員任職必須同時具備三個前提條件:有編制、有職數、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前兩個條件即有編制、有職數,這是根據我國機構編制管理制度所規定的。按照現行機構編制管理制度,對機關實行「三定」,即「定職能、定機構、定編制」,在此基礎上設置職位。各機關的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都是根據該機關所負擔的職能任務、工作性質、機構規格、編制總數、各級職務的比例關系等因素進行確定。也就是說,任何機關的編制數額都是確定的,能夠容納多少工作人員是固定的,不能突破;機關的職數即職務的比例和數額也是確定的,也不能突破。這種規定具有法律效力,目的是保證機關因事設職、以職選人、精簡高效。因此,任何機關任命公務員職務,都必須在本機關的編制數額和職數限額之內進行,決不能隨意突破。否則都是違反規定的行為,都要予以糾正,並對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個條件即有相應的職位空缺,是根據機關職位管理的需要作出的規定。機關的職數是確定的,包含兩個方面的規定:一是總數確定。比如,一個單位設置八個處長職位和二十個副處長職位,就不能突破;二是這些職位的具體分布也是確定的。即該單位各個內設機構的處長、副處長職位數額是固定的,不能隨意變動。根據第二方面的規定,任命公務員職務,就需要有相應的職位空缺,比如任命某人為甲處副處長,甲處就必須有副處長的職位空缺,如沒有空缺則不能任職。盡管不突破該單位副處長總數限額,也是不允許的。這種規定,目的是保證機關內設機構職位管理科學,人員構成合理,有效完成承擔的職能,避免機關職位管理混亂、履行職能不平衡。
公務員任職的原則:
1、合法原則
公務員是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公務員的任職是一項法律行為,公務員一旦任職,就享有了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公務員法律法規規定了任命公務員的原則、任命機關、任命許可權、任命范圍和任命程序。任命公務員必須依法進行,認真履行各種手續,以維護法律的尊嚴,避免任用工作中出現失誤。
2、因事擇人原則
國家行政機關根據職位的要求來選擇任職人員。它以職缺為前提,根據該職位工作的特點、難易程度、責任大小,選擇具有一定資格、能力和水平的人擔任特定的職務,以保證任職工作的科學性與正確性。因事擇人,建立精乾的公務員隊伍,才能完成行政任務,提高行政效率。因人設事、任人唯親往往導致效率低下,機構膨脹,是公務員任職的大忌。
3、量才適用原則
量才適用既能發揮公務員的能力,又能提高整體效能。有些公務員,如文秘,他們的工作在各部門具有普遍性,處理工作所需的學識、經驗以及方法都大致相同,因此在任職的范圍上可以適當放寬。對於專業人員,他們的工作分工已趨明確,已經積累了和工作有關的知識、經驗和方法,因此在對這些人員任職時,就要注重他們個人的專長是否和擬任職務所需的專業對口,盡量做到人與事的結合。特殊專業的人員和技術人員,他們的知識專業化程度高,且這些人員的來源也往往具有特定的途徑,因此在任職的范圍上宜嚴格限制。
4、注重整體效能原則
現代社會,越來越多的行政工作不能由一個公務員完成,協作和配合成為無法迴避的課題。公務員任職不能只考慮一個公務員的才能和知識水平,考慮一個職位的要求,而應該把公務員放到一個系統里來考量。只有從整體效能出發,形成合理的知識結構和年齡結構,做到知識互補、智力互補、專業互補、能力互補、氣質互補和性格互補,揚長避短,互相配合,才能相得益彰,最大限度地發揮整體效能。此外,還應不時關注公務員隊伍的結構,及時任免,達到動態最優。
『肆』 許多行業現在提「首席專家制」,這到底是什麼什麼特點、什麼條件的人可以做首席專家有職數限制嗎
設立首席專家,是為適應科學發展和市場競爭而採取的一項人才管理改革政策,對培專養人才、激勵人才有屬積極意義。
它引導著健康、向上的激勵;它讓人力、物力、財力等要素進行最大限度的優勢配置;它為鑽研技術、敬業愛崗的人成就夢想和舞台。這批首席專家每月可以享受相應的津貼,在參加國內學術交流活動、申報項目經費、使用儀器設備、圖書資料、公務用車等方面有優先權。
國內尚無統一制度,多見於醫療單位。
任職條件:
必須是該單位重點學科的學術帶頭人,政治素養好,職業操守較高,在所從事的專業領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研究成果,具備豐富的專業經驗,並能解決重大技術難題。
一般要設定3-5年的任期。一般無職數限制。
『伍』 請別在四級主任科員上設置職數限制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第三章 職級設置與職數比例
職級職數按照各類別公務員行政編制數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職數按照下列比例核定:
(一)中央機關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12%,其中,正部級單位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40%,副部級單位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20%;一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65%。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5%,其中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30%;一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45%。
(三)副省級城市機關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2%,其中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30%;一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43%,其中一級調研員不超過一級至四級調研員總數的20%。
(四)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領導班子一級巡視員不超過領導班子職數的15%。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機關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1%;一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20%,其中一級、二級調研員不超過一級至四級調研員總數的40%,一級調研員不超過一級、二級調研員總數的50%;一級至四級主任科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60%,其中一級、二級主任科員不超過一級至四級主任科員總數的50%。
(五)副省級城市的區領導班子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領導班子職數的15%,其中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40%;副省級城市的區機關一級調研員以下職級職數,按照第四項規定執行。
(六)縣(市、區、旗)領導班子二級巡視員不超過領導班子職數的10%,一級、二級調研員不超過領導班子職數的20%。縣(市、區、旗)、鄉鎮機關二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2%;三級、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10%,其中三級調研員不超過三級、四級調研員總數的40%;一級至四級主任科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60%,其中一級、二級主任科員不超過一級至四級主任科員總數的50%。
『陸』 鄉鎮換屆如何配職,領導職數多少
設鎮黨抄委書記1名、副書記2名(含政府正職)、人大主席團主席1名,人武部長(兼任副鎮長)1名,副鎮長2名。
XX鎮因工作任務較重,加之常駐人口在3萬人以上符合設9名黨委委員和5名紀委委員的條件。9名黨委委員中,1名專職負責組織、宣傳工作。5名紀委委員設書記1名(由同級黨委副書記兼任),專職副書記1名,其他3名委員原則上由鎮機關中層幹部兼任。
『柒』 公務員規張制度第1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釋義:第十八條
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並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釋義】本條是關於公務員具體職位的規定。
一、職位的概念與特性職位是機關分配給其所屬公務員擔任的具體崗位。公務員的職位具有如下特性:(1)職位是機關職能的微觀載體。機關作為組織體,需要將自身職能加以分解後分配給其管轄的具體公務員來承擔。職位是人和事結合的微觀單元,它一方面對應著對事的管轄職能,另一方面對應著具體公務員,適合作為機關職能的載體。(2)職位作為機關的一個崗位,應由具體的公務員擔任,但它本身存在於公務員之先,人員變動對職位也沒有影響。在沒有合適的人選時職位也可以空缺。(3)職位是職權與職責的統一,職位賦予公務員個人具體的工作任務,其中既包括職權又包括職責。(4)職位數量具有有限性。
二、設置職位的依據職位設置是公務員管理和實行職位分類的重要環節。進行職位設置時,應當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
職位設置應遵循嚴格、高效、精乾的原則,按批準的「三定」(定職能、定機構、定人員)方案確定的編制、職數等進行。在職位設置上,應遵循突出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既要突出機關的重要職能任務,又要兼顧服務性、保障性的工作。職位的設置必須與機構規格相符,不得超過其機構規格設置職位或者搞變相升格。不同職位之間應當保持一定的結構比例,以保證各個職位能夠協調配合,相互協作。
職位設置還應考慮每一職位有適當的工作量,按照滿負荷工作的要求,保障每個職位的任職人員,既不會超負荷工作,也不會無所事事。
職位設定以後,應盡量保持相對穩定,不能隨意變化。由於機關職能的增加或者減少、辦公手段和條件的改善、工作效率的提高或者內設機構職能的調整等原因,可以增設、減少或者變更職位。增設、減少或者變更職位時應說明理由並報經有關部門批准。
三、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機關應當明確具體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前者要明確需要干什麼,後者明確由什麼樣的人來干。
機關一般通過制定職位說明書的方式確定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職位說明書的內容包括下列內容:(1)職位名稱。(2)職位代碼,指每一職位的代表號碼。(3)工作項目,指按照工作職責列出職位應承擔的全部工作項目。(4)工作概述,指按照工作項目簡要說明工作的內容、程序、職責及許可權。(5)所需知識和能力,指完成本職位工作所需的學識、才能、技術和經驗。(6)轉任和升遷的方向。(7)工作標准,指每個工作項目所應達到的質量和數量的基本標准。
職位說明書要求簡明、實用。職位說明書可由職位任職人員按照本職位的職責填寫,也可由各崗位的直接領導人員或人事部門負責填寫。崗位的直接領導人員和上級領導人員審核職位說明後應交機關人事部門復核,並報機關領導人員審定。職位說明書經機關領導人員審定後即可作為人員錄用、考核、培訓、晉升的依據之一。
增設或者變更職位的,應按照設置職位的程序,明確新職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資格條件,制定職位說明書。
『捌』 河南省縣級辦事處副科級幹部職數應多少
應該是按照10名計算職數。
回復:
只要是實職科級領導都算,各對應各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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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一般單位的三定方案中都規定的單位的縣處級領導職數和科級領導職數。如果是縣處級單位,機關領導應該是縣處級,內設機構領導職數一般是科級,有的特殊內設機構是縣處級,計算科級非領導職數時還應減去。縣處級的領導職數(調研員、副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縣處級領導職數的50%,科級的非領導職數(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不得超過科級內設機構領導職數的50%,即5*50%。
回復:
符合職位設置要求和任職資格條件的:(一)對事前不經黨委組織部門或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地方性法規>、增減編制;(二)職務變動後涉及級別變動的。
第三條職位管理應當遵循相對穩定與動態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機關國家公務員職位的綜合管理:確定職位名稱。省政府各工作部門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職數最多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再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
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是本級政府國家公務員職位管理的綜合部門。第五章級別確定
第二十條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必須在確定國家公務員職務的基礎上確定其級別;突破職位設置要求和任職資格條件的,並將正式職位說明書報政府人事部門備案;任命副處級及其以下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一)根據上級或本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文件、職數設置比例內,以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或政府人事部門同意審核備案的時間為准,須填寫《國家公務員職位審核表》、轉任國家公務員。(二)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區)政府人事部門,其人選應當具備擬任職位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二十四條國家公務員凡涉及級別變動的,報送同級政府人事部門辦理空缺職位核准手續後;(二)政府人事部門對申報機關的擬設職位或變更方案及職位說明書進行評價、兌現工資及有關待遇。省政府各部門任命正處級及其以上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20020121 實施日期;(二)按照管理許可權。
第二十三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八條職位設置應當保持相對穩定,需確定級別,負責對本級國家行政機關職位管理工作進行指導;非領導職務要嚴格按照《河南省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規定比例設置,經任免機關批准,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國家公務員原則上一人一職,其中調研員不得超過調研員,並以此作為公務員管理的依據,在規定的機構規格、調任,由縣(市。各級政府人事部門依據經批準的職位設置方案和職位說明書進行職位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辭職。
第十六條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應當堅持以編定職,應當及時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核查職數。
第十七條確定或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設立機構、區)政府人事部門負責、變更。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和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不予確認職務;(三)從非公務員工資制單位調任的。
第十八條各級政府工作部門任命國家公務員職務實行任命前資格審核制度、助理調研員總數的50%、審查;河南省國家公務員職位管理暫行辦法
河南省國家公務員職位管理暫行辦法
頒布日期。各級政府工作部門任命的國家公務員。對具有國家公務員身份的人員實行國家公務員證書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任命的國家公務員;(三)申報機關按政府人事部門的批復,首次配備不得超過35%,按公務員所在職位任命職務。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位管理,堅持依法管理、編制限額,應與其職位要求相一致;(三)因其他原因需要設置或變更職位的、退休等原因免去國家公務員職務。第六章監督
第二十五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應當切實履行職責、調任。在本機關內兼職的、辭退;(四)考核不稱職涉及級別改動的,按下列規定對國家公務員職位進行監督、定崗不定人,可以申報設置或變更職位:20020121 頒布單位、錄用、工作難易程度以及德才表現;(四)因其它原因需確定級別的,經批准調整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職位層次或數量的,按公務員管理許可權分別報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審批後辦理級別工資手續,報省委組織部門審核備案,應變動級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機關報縣(市、職責明確的要求設置職位,必須有相應的空缺職位、五年稱職的,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兼任一個實職、調動,在每年12月份將本部門職位設置及使用、副主任科員及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原則上按5∶3∶2的比例配備,報省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備案後方可進行: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職位設置與變更
第三章職位審核
第四章職務管理
第五章級別確定
第六章監督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發揮職位管理在國家公務員制度中的基礎作用、工作實績和工作經歷確定、以職定人的原則。
第十二條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因轉任,作為本部門下一年度職位管理的依據,除按照管理許可權應由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決定任命的外,確定職位的層次和數量、編制的基礎上、機構。
第十三條各級國家行政機關要建立國家公務員職位設置;(五)因其它原因需變動級別的。因機構改革等原因出現的低職吐籍遞咎郛僥滾手位高職務問題;(三)因工作年限變化涉及級別變動的、錄用國家公務員的,促進國家公務員管理的科學化,但可以根據政府職能和職位內容的變化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職能及內設機構的、晉升,結合我省實際、規范化,編寫職位說明書,頒發由省人事廳統一印製的《河南省國家公務員證》。
第十一條國家行政機關晉升、工作標准和任職資格條件、錄用、轉任,須填寫《國家公務員任職資格審核表》、不按職位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或無空缺職位情況下晉升。
第二十二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空缺等情況,任職時間以人民政府任職通知時間為准,嚴禁定編不定人。
第二十一條國家公務員的級別應按照所任職務及所在職位的責任大小,作為公務員任職,並下達書面批復,要採取穩妥地措施逐步予以解決,設置或變更職位、管理和監督,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第九條職位設置或變更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制定本辦法、調離,修改職位說明書,任職時間以各部門任職通知時間為准。省轄市及其以下政府部門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任職資格審核工作,是指以國家公務員職位為對象進行管理的一項人事制度。第四章職務管理
第十四條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序列。
第七條職位設置的內容包括;主任科員:(一)考核連續三年優秀:(一)新參加工作或經考試錄用進入國家行政機關的、調任,兼職占相應職務的職數,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核准後,確因工作需要;(二)軍隊轉業的,視情節輕重。
第二章職位設置與變更
第六條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應當在確定職能,按照科學高效。國家公務員不得在企業和營利性事業單位擔任或兼任職務。第三章職位審核
第十條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晉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你可登陸「河南省人大常委會」網站首頁>。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領導職務在「三定」方案核準的領導職數內設置。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使用情況定期報告制度,建議有關部門對主要或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或行政處分、轉任調研員及其以下職位的公務員,制定實施細則;>。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各省轄市可以根據本辦法,報政府人事部門、辦理退休的證件依據:(一)申報機關提出擬設職位或變更方案,編制職位說明書,確定職位的職責
回復:
書記一個,副主任兩個。
回復:
公務員法規定:「縣級機關的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職數不得超過鄉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是指非領導職數,具體的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的數量沒有規定。
『玖』 黨支部委員會的職數與設置是怎樣規定的
黨支部委員的職數與設置,應根據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來確定。在一般情況下,支部委員會由3—7人組成,可設支部書記、宣傳委員、組織委員、紀律檢查委員。
支委多的還可以設副書記、青年委員、保衛委員、統戰委員等。黨員人數很少的支部,可不建立支部委員會,由黨員直接選舉支部書記1名,必要時增補副書記1名。支部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有些工作不一定設專門委員,可採取分工負責的辦法解決。
(9)設職數條件擴展閱讀
建立黨支部的原則:
設置黨支部總的原則是要有利於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有利於黨支部自身建設的加強,有利於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
按照黨員人數以及地域和單位設置黨支部,是設置黨支部的一般原則。黨章規定:「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
根據這些規定,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又不足50人的基層單位,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可成立黨支部委員會;正式黨員不足3人的,可與鄰近單位的黨員組成聯合支部。對黨員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設立總支部委員會,下設若干支部委員會。黨員超過100人,可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但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不設黨的基層委員會,而設總支部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