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理終止的條件
1.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終止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十條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1)委託代理終止的條件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六十六條 無權代理及其法律後果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
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七條 違法代理及法律後果
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八條 轉委託
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條 委託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 委託代理關系因哪些原因而終止
委託代理關系可因下列原因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項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代理人辭去委託;
(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委託代理終止的條件擴展閱讀:
委託代理關系是指市場交易中,由於信息不對稱,處於信息劣勢的委託方與處於信息優勢的代理方,相互博弈達成的合同法律關系。
委託代理關系賴以形成的基本條件為:
1.市場交易中,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獨立的行為主體,他們在一定約束條件下各自追求效用最大化。
2.市場交易的參與者均面臨不確定性風險,而他們掌握的信息處於非對稱狀態。
在委託代理關系中存在兩種不同的選擇行為:
一是委託方選擇代理方,並按一定方式付酬,但不能直接觀察到代理方的行為,又需按一定合同向代理方支付與其行為結果相聯系的報酬。
二是代理方選擇自己的行動,它既會影響自己的收益亦會影響委託方的收益,但他選擇行動產生的結果是隨機的,不受他完全控制。
委託代理關系有5種模式:
(1)委託方與代理方均為單一的個人,如病人為委託人,醫生為代理人;
(2)委託方只有一個,而代理方不止一個,如中央政府為委託人,若幹家壟斷企業為代理人;
(3)委託方不止一個,而代理方只有一個,如眾多計算機用戶為委託人,某個網路接入服務商為代理人;
(4)委託方與代理方,均有多個,如眾多投保人為委託方,多家保險公司為代理方;
(5)單個的或多個復合的委託方與代理方,可替換位置互為委託、代理的關系,如出版商與作者之間互為委託、代理的關系。
不管何種模式,代理方掌握委託方不了解的信息,包括市場信息、私人信息等,雙方在討價還價中達成彼此能接受的合同,並在合同約束下行動,展開博奔,取得對策均衡。
形成均衡需具備兩個條件:
(1)參與約束。代理方履行合同後所獲收益不能低於某個預定收益額,委託方給予代理方的收益水平,不能低於同等條件下其他委託人所能給的收益水收益水平,個能做於問等條件下其他委託人所能給的收益水平。
(2)激勵相容。代理方按合同進行活動以其效益最大化為原則,並保證委託方預期收益也能最大化。這兩個條件也是委託方設計激勵機制的原則。
3. 民法學中委託代理終止情形有哪些
您好,《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內托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容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4. 委託代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委託代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
(回2)被代理人答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5. 代理關系的終止的條件是什麼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因此,在委託代理中要對相關的交易事宜進行簽署完善,避免一些糾紛來中止委託代理。
6. 委託代理出現哪種情形,委託代理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對委託代理終止的情形是如何規定的?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回理事務完成;被代理人取答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出現任何一種上述情形的,委託代理終止。
委託代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7. 法律規定在什麼情況下,委託代理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8. 《民法通則》規定,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民復法通則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制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 代理人死亡;
(四)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 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9. 《民法通則)規定,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民法通則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專代理事務完成屬;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 代理人死亡;
(四)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 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