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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選項屬於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條件的是

發布時間: 2021-02-26 19:02:56

① 公安機關立案條件有哪些

刑事案件的處理過程往往會先經過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而公民如果遭遇了刑事犯罪迫害,第一反應也是向公安局報警求助。不過,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立案有一定的條件,具體什麼情況下公安立案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情況下公安立案
立案的條件是指決定立案所必須具備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決定是否正確的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這一規定說明,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著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這里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後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並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2) 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② 公安機關決定立案有哪些條件

需要滿足下面兩個條件: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專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屬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著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這里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後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並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③ 立案的條件和程序

立案
立案

case-filing

司法機關對犯罪案件或民事糾紛審查後,決定列為訴訟案件進行偵查或審理的訴訟活動,是訴訟活動的開始階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①有犯罪事實存在。②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司法機關對於控告、檢舉或者自首的材料,應按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控告人、檢舉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如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立案後,一般案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始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審理;如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予立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應予受理的,應在7日內立案;認為不應受理的,應在7日內通知原告,並說明理由。

刑事立案材料,主要有以下幾種來源:

一、單位和個人的報案、舉報

刑事訴訟法84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報案,是指單位和個人將其在工作和生活中所發現的犯罪事實報告給公安司法機關。

舉報,是檢舉和揭發的總稱。所謂舉報,是指單位和個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檢舉。揭發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實的行為。

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報案、控告

報案,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將其人身、財產權利遭受侵害的犯罪事實報告給公安司法機關的行為。

控告,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揭發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實,並要求依法處理的行為。

三、犯罪人的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後、被發覺之前主動向公安司法機關投案的行為。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犯罪人自首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司法機關自行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司法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肩負著打擊各種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重要任務,當其在執行公務中,一旦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時,就應當主動立案偵查。

④ 公安機關要具備什麼條件才可立案,立案程序是怎樣走

一、立案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公安局立案的程序

1、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

公安機關對於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1、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2、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並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處理。

4、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5、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製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4)下列選項屬於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條件的是擴展閱讀

《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決定立案偵查時製作使用的決定類法律文書。其作用是表明公安機關已經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

《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展偵查活動的重要依據。《立案決定書》製作完畢,標志著公安機關對某一犯罪事實已經立案,可以採取有關強制措施和偵察措施

立案決定書是多聯式文書,一式兩聯,由正本和存根組成。

1.正本

正本聯是立案決定的依據和憑證,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1)首部。包括製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和發文字型大小。

(2)正文。主要寫兩項內容,一項是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83條和第86條。其中,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的,依據是第83條;公民報案、控告、舉報、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依據是第86條。另一項是案件名稱。立案時能夠確定犯罪嫌疑人的,填寫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涉嫌的罪名,如「李某涉嫌搶劫案」;有明確被害人的,填寫被害人和被害性質,如「李某被害案」;還可以以案件發現(發生)的時間、地點來確定案件的名稱,如「5·11搶劫案」、「武漢長江大橋爆炸案」等。

(3)尾部。應當填寫清楚成文時間(填寫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的時間,格式與行政公文的落款時間相同),並加蓋製作文書的公安機關公章。

2.存根

存根聯作為公安機關立案的憑證,用於公安機關留存備查。包括:案件名稱,案件編號,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和職業,批准人,批准時間,辦案人,辦案時間,辦案單位,填發時間,填發人等。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明確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欄可以用橫線劃掉。

參考資料立案決定書_網路

⑤ 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條件

需要滿足下面兩個條件: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內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容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著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這里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後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並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⑥ 公安機關立案的條件

盜竊罪的起刑點是500——2000,各地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規定,經濟發達地區可能回盜竊2000元以上才算是犯罪。答但是在欠發達地區可能500以上就被認為是盜竊罪。

立案條件:有犯罪事實發生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⑦ 派出所立案條件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有犯罪事實,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財物被盜,受害人可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在法律上,立為刑事案件盜竊罪的標准為一到三千元以上;治安案件並沒有明確規定。而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均屬於公安機關管轄,因此 ,派出所應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辦理;否則 ,當事人可以投訴。派出所刑事立案標准要根據不同罪名而確定;如果是盜竊罪,刑事立案的標准為一千元以上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不一樣;如果是詐騙罪,刑事立案標准為三千元以上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不一樣。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59條規定:對於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61條規定:經過審查,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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