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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條件

發布時間: 2021-02-25 00:07:34

❶ 誰能告訴我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需要一些什麼東西

第七條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條件為:
(一)取得執業資格
(二)受聘於一個工程版造價咨詢權企業或者工程建設領域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管理等單位;
(三)無本辦法第十二條不予注冊的情形。
第八條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申請注冊的,應當向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注冊初審機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簡稱部門注冊初審機關)提出注冊申請。

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執業資格證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工程造價崗位工作證明;
(五)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後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六)受聘於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當提供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憑證、人事代理合同復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復印件;

❷ 注冊造價工程師需要什麼條件

一級造價工程師(級別為考全科)報考條件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1、具有工程造價專業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具有土木建築、水利、裝備製造、交通運輸、電子信息、財經商貿大類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6年。
2.具有通過工程教育專業評估(認證)的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4年;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
3.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碩士學位或者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3年。
4.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博士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1年。
5.具有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上述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該項工作時間的總和,其計算截止日期為2019年12月31日,全日制學歷報考人員,未畢業期間經歷不計入相關專業工作年限。通過專業教育評估(認證)院校名單在住房城鄉建設部官方網站已發布。)

❸ 注冊造價師初始注冊需要多長時間

答: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一般需要3個月時間,注冊通過後會出公示公告,一般在住建部官網上公布,公告出來之後就可以領取注冊證書了。

❹ 2020年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流程是怎樣的

造價工程師成績合格後可以在網上進行初始注冊。申請用戶和密碼,申請人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點擊注冊造價工程師登錄,獲得密碼,進入初始注冊人員申請用戶等級,輸入身份證號或考試檔案號碼;點擊初始注冊申請,填寫基本情況,上傳掃描件;填寫工作經歷;填寫工作業績;提交注冊申請。
造價工程師由國家授予資格並准予注冊後執業,專門接受某個部門或某個單位的指定、委託或聘請,負責並協助其進行工程造價的計價、定價及管理業務,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工程經濟專業人員。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
造價師初始注冊需要准備的材料:初始注冊申請表;執業資格證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工程造價崗位工作證明;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後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繼續教育合格證明;受聘於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外國人、台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台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復印件。
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方向有:建設項目投資估算、概算、預算、結算、決算及工程招標標底價、投標報價的編制或審核。建設項目經濟評價和後評價、設計方案技術經濟論證和優化、施工方案優選和技術經濟評價。工程造價的監控。工程經濟糾紛的鑒定。工程變更及合同價的調整和索賠費用的計算。工程造價依據的編制和審查。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❺ 造價工程師證書注冊流程是怎樣的

造價工程師證書網上注冊操作流程詳解:

一、申請用戶密碼

  • 申請人登陸「中國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網」(www.ccost.com)進入【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系統(首頁右側)】;

  • 點擊「注冊造價工程師登錄」框,點擊「獲取密碼」(已經取得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證書的人員),進入「初始注冊人員申請用戶登記」窗口,輸入本人考試時所用身份證或考試檔案號碼;

  • 點擊「下一步」按鈕,進入「初始注冊人員申請用戶登記」窗口,輸入用戶密碼(用戶自編,建議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選擇注冊機構(浙江省);輸入聯系電話和本人手機號、電子郵件地址。點擊「下一步」彈出「您已經成功申請密碼」窗口,這時網上注冊登陸申請已經完成。建議列印該窗口信息,留存密碼,備查。

  • 二、申請人網上初始注冊。本系統所有打「*」欄為必填項目。

  • 在「您已經成功申請密碼」窗口點擊「登錄」按鈕,進入【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系統】。※已申請過密碼的,可在「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系統」首頁直接輸入用戶名和密碼進入此窗口;

  • 用戶直接點擊「初始注冊申請業務」鏈接,進入初始注冊申請業務說明界面,在這里提示申請人注冊審批流程和操作順序。點擊「我知道啦,我要馬上進入」按鈕,進入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界面;

  • 點擊左側導航欄中「基本情況」按鈕,進入基本情況窗口,在這里填寫申請人的一些基本情況。其中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所在地區、考試通過年度、注冊單位、通訊地址、執業資格證書編號、批准日期、簽發單位、郵編為必填項。確認正確錄入數據之後,點擊頁面底部的「保存數據」按鈕,保存所填寫的信息;

  • 在「基本情況」窗口下方打開相應掃描件窗口,閱讀「掃描件上傳方法」。點擊「瀏覽」,選擇本機器預先掃描好的對應圖片並打開,再點擊「上傳」按鈕,直至窗口出現相應掃描件;

  • 點擊左側導航欄中「工作經歷」按鈕進入「從事造價業務工作經歷」窗口,每點擊一次「填寫」按鈕可填一段工作經歷,每段工作經歷填一個代表性工作業績,其中帶「*」的項為必填項。

  • 填完一段工作經歷點擊「保存」按鈕後,可繼續點擊「填寫」按鈕填下一段工作經歷。在界面中「上報」鏈接是指上報到建設部的檔案庫中,記錄個人的信息。在已填寫的信息沒有上報之前可以進行修改、刪除操作。上報後則不能進行修改、刪除操作只能查看;

  • 點擊左側導航欄中「工作業績」按鈕進入「近兩年完成主要工作業績」窗口,每點擊一次「填寫」按鈕可填一項工作業績。填完一項工作業績點擊「保存」按鈕後,可繼續點擊「填寫」按鈕填下一項工作業績。

❻ 注冊造價師初始注冊要多長時間

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一般需要3個月時間,注冊通過後會出公示公告,一般在住建部官網上公布,公告出來之後就可以領取注冊證書了。

❼ 造價工程師注冊時需要什麼條件通過就能注冊嗎

  1. 一般應滿足相應注冊條件就能注冊。

  2. 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條件為:

    (一)取得執業資格;

    (二)受聘於一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或者工程建設領域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管理等單位;

    (三)無以下不予注冊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3)未達到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合格標準的;

    (4)前一個注冊期內工作業績達不到規定標准或未辦理暫停執業手續而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

    (5)受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6)因工程造價業務活動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7)因前項規定以外原因受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8)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被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9)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准注冊被撤銷,自被撤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10)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3. 關於年限問題,一般報名時滿足就行。

❽ 造價工程師的注冊條件

第七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條件為:
(一)取得執業資格;
(二)受聘於一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或者工程建設領域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管理等單位;
(三)無本辦法第十二條不予注冊的情形。
第八條 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申請注冊的,應當向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注冊初審機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簡稱部門注冊初審機關)提出注冊申請。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注冊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注冊機關)。注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注冊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注冊機關。注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初始、變更、延續注冊,逐步實行網上申報、受理和審批。
第九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注冊
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執業資格證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工程造價崗位工作證明;
(五)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後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六)受聘於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
(七)外國人、台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台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復印件。
第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延續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前一個注冊期內的工作業績證明;
(五)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後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
(三)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
(五)受聘於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
(六)外國人、台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台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復印件。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三)未達到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合格標準的;
(四)前一個注冊期內工作業績達不到規定標准或未辦理暫停執業手續而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
(五)受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六)因工程造價業務活動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七)因前項規定以外原因受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八)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被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准注冊被撤銷,自被撤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者,在具備注冊條件後重新申請注冊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准予注冊的,由注冊機關核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憑證,應當由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由注冊機關統一印製。
注冊造價工程師遺失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後,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程序申請補發。
第三章 執業
第十五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范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和審核,項目經濟評價,工程概、預、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和審核;
(二)工程量清單、標底(或者控制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工程合同價款的簽訂及變更、調整、工程款支付與工程索賠費用的計算;
(三)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設計方案的優化、限額設計等工程造價分析與控制,工程保險理賠的核查;
(四)工程經濟糾紛的鑒定。
第十六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造價工程師名稱;
(二)依法獨立執行工程造價業務;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
(四)發起設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六)參加繼續教育。
第十七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
(三)接受繼續教育,提高執業水平;
(四) 執行工程造價計價標准和計價方法;
(五)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迴避;
(六)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十八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在本人承擔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並蓋章。
第十九條 修改經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簽字蓋章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進行;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當由其他注冊造價工程師修改,並簽字蓋章;修改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對修改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義務
第二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造價工程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五)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業務;
(六)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七)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八)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因特殊原因需要暫停執業的,應當到注冊初審機關辦理暫停執業手續,並交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二十二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在每一注冊期內應當達到注冊機關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
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每一注冊有效期各為60學時。經繼續教育達到合格標準的,頒發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由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負責組織。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注冊機關應當將造價工程師注冊信息告知注冊初審機關。
省級注冊初審機關應當將造價工程師注冊信息告知本行政區域內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人員提供注冊證書;
(二)要求被檢查人員所在聘用單位提供有關人員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及相關業務文檔;
(三)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人員;
(四)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工程造價計價標准和計價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違法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注冊機關;依法應當撤銷注冊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告知注冊機關。
第二十七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失效:
(一)已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未被其他單位聘用的;
(二)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注冊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注冊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冊許可的;
(四)對不具備注冊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注冊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准注冊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冊機關辦理注銷注冊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造價工程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注冊機關提出注銷注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注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注冊機關。
第三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及其聘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注冊機關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注冊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
注冊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應當包括造價工程師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造價工程師的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注冊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造價工程師注冊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造價工程師注冊。
第三十二條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的,由注冊機關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注冊而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所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注冊條件的申請人准予注冊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注冊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注冊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注冊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注冊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四) 利用職務之便,收取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 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按照國務院人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1日發布的《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5號)同時廢止。

❾ 全國注冊造價工程師每年初始注冊只有一次還是有兩次,具體有什麼規定,各省有什麼不同嗎

只有一次,具體規定見下

第二章 注冊
第六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
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七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條件為:
(一)取得執業資格;
(二)受聘於一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或者工程建設領域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管理等單位;
(三)無本辦法第十二條不予注冊的情形。
第八條 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申請注冊的,應當向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注冊初審機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簡稱部門注冊初審機關)提出注冊申請。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注冊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注冊機關)。注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注冊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注冊機關。注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初始、變更、延續注冊,逐步實行網上申報、受理和審批。
第九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注冊。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注冊。初始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執業資格證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工程造價崗位工作證明;
(五)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後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六)受聘於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當提供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憑證、人事代理合同復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復印件;
(七)外國人、台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台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復印件。
第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延續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前一個注冊期內的工作業績證明;
(五)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後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
(三)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
(五)受聘於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當提供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憑證、人事代理合同復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復印件;
(六)外國人、台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台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復印件。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三)未達到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合格標準的;
(四)前一個注冊期內工作業績達不到規定標准或未辦理暫停執業手續而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
(五)受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六)因工程造價業務活動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七)因前項規定以外原因受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八)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被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准注冊被撤銷,自被撤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者,在具備注冊條件後重新申請注冊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准予注冊的,由注冊機關核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憑證,應當由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由注冊機關統一印製。
注冊造價工程師遺失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後,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程序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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