葯事管理的限制性條件
1. 近五年發布的有關葯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
不知道是全部,分列如下:
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 2005年12月28日頒布
全國流行性腦脊髓膜炎防控工作方案 2006年1月27日頒布
醫療機構制備正電子類放射性葯品管理規定 2006年1月5日頒布
醫療器械生產日常監督管理規定 2006年1月19日頒布
衛生部接受社會捐贈財產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1月17日頒布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聽證規則(試行) 2005年12月30日頒布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案件審查辦理辦法 2006年1月16日頒布
葯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 2006年3月15日頒布
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規范 2006年2月13日頒布
出入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2006年3月1日頒布
瘧疾突發疫情應急處理預案 2006年2月23日頒布
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范 2006年3月8日頒布
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 2006年4月5日頒布
衛生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關於印發《鄉村醫生中醫葯知識與技能基本要求》的通知 2006年3月6日頒布
衛生部關於印發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人類精子庫校驗實施細則的通知 2006年2月7日頒布
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國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的通知 2006年4月10日頒布
關於單采血漿站轉制的工作方案 2006年3月25日頒布
關於《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重新注冊有關問題的解釋意見 2006年6月26日頒布
關於戒毒治療中使用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有關規定的通知 2006年5月31日頒布
關於進一步加強葯包材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6月30日頒布
《放射性葯品說明書規范細則》 2006年6月16日頒布
進口葯材抽樣規定 2006年6月6日頒布
全國葯品生產專項檢查實施方案 2006年6月28日頒布
化學葯品和生物製品說明書規范細則 2006年6月28日頒布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跨省轄區增設倉庫監管規定 2006年5月29日頒布
關於印發中葯、天然葯物處方葯說明書格式內容 書寫要求及撰寫指導原則的通知 2006年6月22日頒布
農村偏遠地區葯櫃設置規定(試行) 2006年4月30日頒布
濫用阿片類物質成癮者社區葯物維持治療工作方案 2006年7月4日頒布
全國醫療器械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2006年7月10日頒布
.葯品檢測車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2006年6月30日頒布
.醫院感染管理辦法 2006年7月6日頒布
葯品質量抽查檢驗管理規定 2006年7月21日頒布
衛生部關於修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 2006年8月22日頒布
人間傳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和實驗活動生物安全審批管理辦法 2006年8月15日頒布
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預案 2006年8月30日頒布
國家中醫葯管理局網站信息管理辦法 2006年8月22日頒布
整頓和規范葯品研製、生產、流通秩序工作方案 2006年9月8日頒布
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進出口管理辦法(暫行) 2006年7月28日頒布
建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事故分級處理和報告制度 2006年9月26日頒布
國家醫療器械質量監督抽驗管理規定(試行) 2006年9月7日頒布
麻黃素類易制毒化學品出口企業核定暫行辦法 2006年10月10日頒布
.單采血漿站質量管理規范 2006年9月18日頒布
《中醫葯繼續教育規定》《中醫葯繼續教育登記辦法》 2006年11月03日頒布
葯品廣告審查辦法 2007年03月13日頒布
葯品廣告審查發布標准 2007年03月03日頒布
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 2007年01月31日頒布
處方管理辦法 2007年02月14日頒布
醫院中葯飲片管理規范 2007年03月12日頒布
軍隊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供應管理辦法 2007年03月15日頒布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2007年03月31日頒布
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 2007年07月02日頒布
.葯品召回管理辦法 2007年12月10日頒布
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發布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2007年10月16日頒布
中醫葯繼續教育基地管理辦法 2007年10月18日頒布
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 2008年01月04日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2007年12月29日頒布
血脂異常與心肌梗死和腦血栓防治知識宣傳要點 2008年4月01日頒布
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 2008年01月04日頒布
.護士條例 2008年01月31日頒布
新葯注冊特殊審批管理規定 2009年01月07日頒布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2009年03月02日頒布
台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 2009年01月04日頒布
醫院投訴管理辦法(試行) 2009年11月26日頒布
衛生系統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2009年12月25日頒布
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試行) 2011年7月1日頒布
2. 葯事管理學具有什麼性質
訓什麼性質的話,這個問題問的挺好的,然後就要學管理學的。就一般都是去分類那些葯品。
3. 葯事管理的特點是什麼
葯事管來理的特點是培源養具有葯學、管理學、經濟學等方面的知識和能力,能在各類醫葯工商企業、葯品監督管理及相關機構從事葯事與企業管理、分析、策劃以及教學、科研等方面工作的高級應用型人才。葯事管理是中國葯科大學的特色專業。
本專業研究生方向為社會與管理葯學。中國葯科大學,沈陽葯科大學,西安交通大學醫學部葯學院,廣東葯學院,北京大學醫學部葯學院,四川大學華西葯學院,復旦大學葯學院,天津大學葯學院等,葯事管理專業的研究生都很出色。
(3)葯事管理的限制性條件擴展閱讀:
葯事管理專業就業前景:
隨著中國進入WTO及人們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對醫葯產品及醫療服務的品質、療效及安全性要求也明顯提高,從而引發了全球及中國醫葯衛生領域目前正在發生的巨大變化。
為了適應並推動這一變革的順利進行,社會將需要一大批既掌握醫葯基本知識,又懂經濟管理理論和國內外葯物管理政策法規,還能從事國內外醫葯經濟管理活動的專業人才。
針對葯事管理專業,招聘企業給出的工資面議最多,佔比100%;3-5年工作經驗要求的最多,佔比100%;大專學歷要求的最多,佔比100%。
4. 葯事管理的重要性表現在哪些方面
總結為三抄個方面:
(一)對於公襲眾的重要性
葯事活動關系公眾用葯安全、有效、經濟、合理、方便、及時,關系公眾的生命健康。
(二)對於國家的重要性
保護公民健康是憲法規定的國家責任。
(三)對於葯事組織的重要性
宏觀葯事管理為葯事組織的微觀葯事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法定標准和程序。
5. 葯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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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簡述我國葯事管理的制度和政策
葯事管理的特點:專業性、政策性、實踐性。
葯事管理,是一門新興專業,是指為了保證公民用葯安全、有效、經濟、合理、方便、及時,宏觀上國家依照憲法通過立法,政府依法通過施行相關法律、制定並施行相關法規、規章、以及在微觀上葯事組織依法通過施行相關的管理措施,對葯事活動施行必要的管理,其中也包括職業道德范疇的自律性管理。
管理目的
保證公民用葯安全、有效、經濟、合理、方便、及時、不斷提高國民的健康水平,不斷提高葯事組織的經濟、社會效益水平。
管理意義
對於公眾的意義:葯事管理是保障公民用葯安全、有效、經濟、合理、方便、及時和生命健康的必要的和有效的手段。
對於國家的意義:保護公民健康是憲法規定的國家責任。
對於葯事組織的意義:宏觀葯事管理為葯事組織的微觀葯事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法定標准和程序。
7. 醫療機構葯事管理規定的具體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機構葯事管理,促進葯物合理應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醫療機構葯事管理,是指醫療機構以病人為中心,以臨床葯學為基礎,對臨床用葯全過程進行有效的組織實施與管理,促進臨床科學、合理用葯的葯學技術服務和相關的葯品管理工作。
第三條 衛生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葯事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葯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葯事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軍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軍隊醫療機構葯事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醫療機構葯事管理和葯學工作是醫療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規定設置葯事管理組織和葯學部門。
第五條 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葯學專業技術人員方可從事葯學專業技術工作。
第六條 醫療機構不得將葯品購銷、使用情況作為醫務人員或者部門、科室經濟分配的依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不得在葯品購銷、使用中牟取不正當經濟利益。 第七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設立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學委員會;其他醫療機構應當成立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學組。
二級以上醫院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學委員會委員由具有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葯學、臨床醫學、護理和醫院感染管理、醫療行政管理等人員組成。
成立醫療機構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學組的醫療機構由葯學、醫務、護理、醫院感染、臨床科室等部門負責人和具有葯師、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組成。
醫療機構負責人任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學委員會(組)主任委員,葯學和醫務部門負責人任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學委員會(組)副主任委員。
第八條 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學委員會(組)應當建立健全相應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葯學部門負責。
第九條 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學委員會(組)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醫療衛生及葯事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審核制定本機構葯事管理和葯學工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制定本機構葯品處方集和基本用葯供應目錄;
(三)推動葯物治療相關臨床診療指南和葯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制定與實施,監測、評估本機構葯物使用情況,提出干預和改進措施,指導臨床合理用葯;
(四)分析、評估用葯風險和葯品不良反應、葯品損害事件,並提供咨詢與指導;
(五)建立葯品遴選制度,審核本機構臨床科室申請的新購入葯品、調整葯品品種或者供應企業和申報醫院制劑等事宜;
(六)監督、指導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及放射性葯品的臨床使用與規范化管理;
(七)對醫務人員進行有關葯事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合理用葯知識教育培訓;向公眾宣傳安全用葯知識。
第十條 醫療機構醫務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與醫療機構葯物治療相關的行政事務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功能、任務、規模設置相應的葯學部門,配備和提供與葯學部門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設備和設施。
三級醫院設置葯學部,並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二級科室;二級醫院設置葯劑科;其他醫療機構設置葯房。
第十二條 葯學部門具體負責葯品管理、葯學專業技術服務和葯事管理工作,開展以病人為中心,以合理用葯為核心的臨床葯學工作,組織葯師參與臨床葯物治療,提供葯學專業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 葯學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制度、操作規程和工作記錄,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二級以上醫院葯學部門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等學校葯學專業或者臨床葯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及本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除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以外的其他醫療機構葯學部門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等學校葯學專業專科以上或者中等學校葯學專業畢業學歷,及葯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十五條 葯物臨床應用管理是對醫療機構臨床診斷、預防和治療疾病用葯全過程實施監督管理。醫療機構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合理用葯原則,尊重患者對葯品使用的知情權和隱私權。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依據國家基本葯物制度,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和中成葯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制定本機構基本葯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建立並落實抗菌葯物臨床應用分級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由醫師、臨床葯師和護士組成的臨床治療團隊,開展臨床合理用葯工作。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遵循有關葯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路徑、臨床診療指南和葯品說明書等合理使用葯物;對醫師處方、用葯醫囑的適宜性進行審核。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配備臨床葯師。臨床葯師應當全職參與臨床葯物治療工作,對患者進行用葯教育,指導患者安全用葯。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臨床用葯監測、評價和超常預警制度,對葯物臨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經濟性進行監測、分析、評估,實施處方和用葯醫囑點評與干預。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葯品不良反應、用葯錯誤和葯品損害事件監測報告制度。醫療機構臨床科室發現葯品不良反應、用葯錯誤和葯品損害事件後,應當積極救治患者,立即向葯學部門報告,並做好觀察與記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報告葯品不良反應,用葯錯誤和葯品損害事件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結合臨床和葯物治療,開展臨床葯學和葯學研究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制訂相應管理制度,加強領導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基本葯物目錄》、《處方管理辦法》、《國家處方集》、《葯品采購供應質量管理規范》等制訂本機構《葯品處方集》和《基本用葯供應目錄》,編制葯品采購計劃,按規定購入葯品。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訂本機構葯品采購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葯品成本核算和賬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葯品購入檢查、驗收制度;不得購入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葯品。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臨床使用的葯品應當由葯學部門統一采購供應。經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學委員會(組)審核同意,核醫學科可以購用、調劑本專業所需的放射性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門不得從事葯品的采購、調劑活動,不得在臨床使用非葯學部門采購供應的葯品。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訂和執行葯品保管制度,定期對庫存葯品進行養護與質量檢查。葯品庫的倉儲條件和管理應當符合葯品采購供應質量管理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化學葯品、生物製品、中成葯和中葯飲片應當分別儲存,分類定位存放。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等危險性葯品應當另設倉庫單獨儲存,並設置必要的安全設施,制訂相關的工作制度和應急預案。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等特殊管理的葯品,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和監督使用。
第二十八條 葯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葯品管理法》、《處方管理辦法》、葯品調劑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認真審核處方或者用葯醫囑,經適宜性審核後調劑配發葯品。發出葯品時應當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指導患者合理用葯。
為保障患者用葯安全,除葯品質量原因外,葯品一經發出,不得退換。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門急診葯品調劑室應當實行大窗口或者櫃台式發葯。住院(病房)葯品調劑室對注射劑按日劑量配發,對口服制劑葯品實行單劑量調劑配發。
腸外營養液、危害葯品靜脈用葯應當實行集中調配供應。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根據臨床需要建立靜脈用葯調配中心(室),實行集中調配供應。靜脈用葯調配中心(室)應當符合靜脈用葯集中調配質量管理規范,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技術審核、驗收,合格後方可集中調配靜脈用葯。在靜脈用葯調配中心(室)以外調配靜脈用葯,參照靜脈用葯集中調配質量管理規范執行。
醫療機構建立的靜脈用葯調配中心(室)應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制劑管理按照《葯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葯學專業技術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葯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醫療機構直接接觸葯品的葯學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葯品的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葯品的工作。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葯學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本機構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8%。建立靜脈用葯調配中心(室)的,醫療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另行增加葯學專業技術人員數量。
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性質、任務、規模配備適當數量臨床葯師,三級醫院臨床葯師不少於5名,二級醫院臨床葯師不少於3名。
臨床葯師應當具有高等學校臨床葯學專業或者葯學專業本科畢業以上學歷,並應當經過規范化培訓。
第三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葯學專業技術人員的培養、考核和管理,制訂培訓計劃,組織葯學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畢業後規范化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將完成培訓及取得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情況,作為葯學專業技術人員考核、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專業崗位聘任的條件之一。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葯師工作職責:
(一)負責葯品采購供應、處方或者用葯醫囑審核、葯品調劑、靜脈用葯集中調配和醫院制劑配製,指導病房(區)護士請領、使用與管理葯品;
(二)參與臨床葯物治療,進行個體化葯物治療方案的設計與實施,開展葯學查房,為患者提供葯學專業技術服務;
(三)參加查房、會診、病例討論和疑難、危重患者的醫療救治,協同醫師做好葯物使用遴選,對臨床葯物治療提出意見或調整建議,與醫師共同對葯物治療負責;
(四)開展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監測,實施處方點評與超常預警,促進葯物合理使用;
(五)開展葯品質量監測,葯品嚴重不良反應和葯品損害的收集、整理、報告等工作;
(六)掌握與臨床用葯相關的葯物信息,提供用葯信息與葯學咨詢服務,向公眾宣傳合理用葯知識;
(七)結合臨床葯物治療實踐,進行葯學臨床應用研究;開展葯物利用評價和葯物臨床應用研究;參與新葯臨床試驗和新葯上市後安全性與有效性監測;
(八)其他與醫院葯學相關的專業技術工作。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中醫葯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葯事管理工作的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葯學專業技術人員從事葯學專業技術工作或者聘其為葯學部門主任。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中醫葯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一)未建立葯事管理組織機構,葯事管理工作和葯學專業技術工作混亂,造成醫療安全隱患和嚴重不良後果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配備葯學專業技術人員、建立臨床葯師制,不合理用葯問題嚴重,並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未執行有關的葯品質量管理規范和規章制度,導致葯品質量問題或用葯錯誤,造成醫療安全隱患和嚴重不良後果的;
(四)非葯學部門從事葯品購用、調劑或制劑活動的;
(五)將葯品購銷、使用情況作為個人或者部門、科室經濟分配的依據,或者在葯品購銷、使用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規定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條 醫療機構違反葯品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據其情節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中醫葯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機構葯事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衛生、中醫葯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對醫療機構葯事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臨床葯學:是指葯學與臨床相結合,直接面向患者,以病人為中心,研究與實踐臨床葯物治療,提高葯物治療水平的綜合性應用學科。
臨床葯師:是指以系統葯學專業知識為基礎,並具有一定醫學和相關專業基礎知識與技能,直接參與臨床用葯,促進葯物合理應用和保護患者用葯安全的葯學專業技術人員。
危害葯品:是指能產生職業暴露危險或者危害的葯品,即具有遺傳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者對生育有損害作用以及在低劑量下可產生嚴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葯品,包括腫瘤化療葯物和細胞毒葯物。
葯品損害:是指由於葯品質量不符合國家葯品標准造成的對患者的損害。
用葯錯誤:是指合格葯品在臨床使用全過程中出現的、任何可以防範的用葯不當。
第四十四條 醫療機構中葯飲片的管理,按照《醫院中葯飲片管理規范》執行。
第四十五條 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可不設葯事管理組織機構和葯學部門,由機構負責人指定醫務人員負責葯事工作。
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可不設葯事管理組織機構和葯學部門,由中醫葯和民族醫葯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葯事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醫療機構葯事管理暫行規定》(衛醫發〔2002〕24號)同時廢止。
8. 說明葯事管理學科的性質、定義。
葯事管理學科通過講授葯事法規和管理學、法學、經濟學的基本知識,使學生了解葯事活動的基本規律,掌握我國葯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具備葯品研製、生產、流通、使用等環節管理和監督的能力,培養學生運用葯事管理的理論和知識指導實踐,分析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問題的能力。
葯事管理(代碼:100810S)屬於醫學大類,葯學類。
葯事管理是應用學科,要求理論聯系實際,在培養手段上,採取模擬法庭教學,葯品質量管理的現場教學,專家講座與專題研討,並應用現代科技的多媒體、網路教學,同時針對本專業的特點,在學生畢業實習階段實行導師與學生之間的雙向選擇及本科生導師負責制,突出葯事管理方法與醫葯行業實際相結合,使學生能非常直觀地接受專業知識,提高了學習效果。
主要培養具有葯學、管理學、經濟學、法學等相關的知識和技能,能在各類醫葯工商企業、葯品監督管理及相關機構從事醫葯社會問題分析、評估和研究,葯事與企業管理、分析、策劃以及教學、科研等方面的工作,探索葯學事業科學發展規律的復合型高級人才。
通過學習,將具備以下幾方面的能力:
1. 具有堅實的醫葯學理論知識基礎,熟悉葯學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操作技能;
2. 掌握經濟學、管理學和葯事管理與衛生行政管理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和分析方法;
3. 掌握國內外葯事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行業的法規,熟悉醫葯商品銷售等相關工作;
4. 掌握現代管理理念和方法以及經濟法、行政法等知識,具備在國家葯事相關管理部門任職和在葯品生產、研發企業和事業單位從事管理工作的能力;
5. 熟練運用葯學、管理學、葯事法規等知識從事醫葯領域內的組織管理、審批事項申報、認證事務及法律糾紛等工作。
相近專業:
葯學(100801)、中葯學(100802)、中草葯栽培與鑒定(100804W)、藏葯學(100805W)、中葯資源與開發(100806W)、應用葯學(100807W)、蒙葯學(100811W)。
9. 請問報考天津大學葯事管理學研究生有專業限制嗎
葯事管理學是高等葯學的專業課程。該課程的教學目的是使學生掌握葯事管理法律回法規和葯師的職責與答行為准則,熟悉葯品研製、生產、流通、使用等各環節的質量保證和控制,明確葯品的安全有效與管理的關系,了解葯學的社會性和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識及經濟全球化形勢下葯事管理的發展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