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
① 惡意促成條件不成就的法律行為如何處置
某甲對某乙說,我付了錢即可提貨,預計兩個月內安裝調試完畢,兩個月內開工沒問題,到那時資金周轉過來了,我保護把錢還給你。 某乙說,如果時間不長的話,我並不著急用錢的,利息我也可以不要,不過你得先打一借條,某甲就寫了一張:「暫借某乙人民幣兩萬元整,待塑料廠開工後的第二個月即奉還」的借條。 設備運到後,某甲發現眼下搞塑料製品生產還不如倒賣塑料加工原料錢來得快,所以某甲將自己購進的塑料加工機械租給了同村的塑料加工專業戶某丙,利用某乙這一筆不要利息的借款,自己去倒賣塑料加工原料了。 快到半年了,某乙見某甲有錢作買賣卻無錢還他,就上門索款。某甲覺得賴帳更有利,反正用多長時間也不必付利息,就說原來在借條上寫得很清楚,設備安裝好開工後的第二個月才還錢。現在設備有了,但原料還沒搞足,所以還開不了工,故等過幾個月後原料全搞到了,開工後才能還錢。我想咨詢您一個問題,那就是某甲能否以沒有開工為由拒絕還某乙的借款呢? 答:從以上所述,可以看出某甲認為,他與某乙間的借款是附不確定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開工後第二個月償還」當然說的是期限問題。既然工廠尚未開工,不管是由於什麼原因,只要不符合事先雙方約定的條款,當然某甲可以依據雙方約定的這一期限,等到他的工廠開工後的第二個月再還所借的兩萬元。 而某乙則認為,期限是將來確定要到來的事實,其到來在時間上是明確可知的,而工廠開工要受客觀經濟規律的制約,不是一件完全依人的主觀意志所決定的事情,故其是否發生及何時發生是無法確切預知的,所以某甲在借條中所約定的開工後第二個月還款應是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就本案而言,從理論上看,工廠開工後第二個月還借款,實際上是一種「非純粹隨意條件」,這一條件的成就,既取決於債務人某甲的個人意思,也受經濟形勢的一定影響。所以這種附條件的民事行為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由於在什麼情況下條件算業已成就,在什麼條件下不算成就,決定著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效力的發生或消滅,所以,在傳統民法理論中,這個問題被稱作「條件的效力」問題。對於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在條件成就前,當事人對所約定的條件是否成就,應聽其自然發展,而決不能為了自己利益,惡意促使或阻礙條件的成就。 在本案中,既然在當時依自然發展,塑料製品廠是可以開工的,但借款人某甲感到利用某乙不要利息的借款去倒賣塑料加工原料,更有利可圖,為長期不還借款,某甲寧可將所購設備出租他人,也不自己開工,這顯然是以不正當的行為阻礙條件成就,故應視為條件業已成就。 某甲系惡意促成條件不成就,所以原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應視為業已成就,某甲應歸還借某乙的錢,並賠償因此給某乙造成的經濟損失。(地平線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