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調查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⑴ 一般程序火災可以設為簡易程序嗎
具備下列六方面條件的一般火災可適用簡易程序調查
一是無人員死亡或者重傷的;
二是不夠刑事立案條件的;
三是不予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
四是火災直接財產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
五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場可直接認定起火原因、核定火災損失,當事人無異議的;
六是不會引發民事爭議的。
適用簡易程序的火災事故按以下步驟開展調查,
一是接到報警後火調人員(至少2人)應立即趕赴現場;
二是調查訪問、勘查現場、現場照相或錄像;
三是統計火災損失;
四是填寫《火災登記表》,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及調查結果,並由當事人在當事人意見欄註明意見和簽名;
五是完善現場照片及現場平面圖,報所屬公安消防部門負責人審核,並存檔備查;
六是在全國火災統計管理系統(網路版)中填寫《火災報告表》。《規定》申明,火災原因認定為不明的、當事人要求出具《火災原因認定書》和《火災事故責任書》的或者發現有其他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轉入一般程序。
⑵ 問349:火災事故原因調查的簡易程序是怎樣的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災,可以適用簡易調查程序:
(1)沒有人員傷亡的;
(2)直接財內產損失輕微容的;
(3)當事人對火災事故事實沒有異議的;
(4)沒有放火嫌疑的。
前款第二項的具體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確定,報公安部備案。
適用簡易調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災事故調查人員調查,並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1)表明執法身份,說明調查依據;
(2)調查走訪當事人、證人,了解火災發生過程、火災燒損的主要物品及建築物受損等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3)查看火災現場並進行照相或者錄像;
(4)告知當事人調查的火災事故事實,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5)當場製作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由火災事故調查人員、當事人簽字或者捺指印後交付當事人。
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應當在二日內將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