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化工工程師報考條件
『壹』 請問注冊化學工程師要什麼條件,考哪些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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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化工工程設計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從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纖、醫葯和輕化)設計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從事化工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化工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建設部、人事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等依照本規定對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注冊和執業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下設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化工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化工專業委員會),由建設部、人事部和有關行業協會及化工工程的專家組成,具體負責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注冊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地區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組織、取得資格人員的管理和辦理注冊申報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 考試
第七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八條 化工專業委員會負責擬定化工專業考試大綱和命題,建立並管理考試試題庫,組織閱卷評分,提出評分標准和合格標准建議。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准與合格標准。
第九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
第十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注冊
第十二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由該委員會向化工專業委員會報送辦理注冊的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化工專業委員會向准予注冊的申請人核發由建設部統一製作,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化工專業委員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申請人經注冊後,方可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執業。
化工專業委員會應將准予注冊的注冊化工工程師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從事化工工程或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2年的;
(三)自受刑事處罰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5年的;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化工專業委員會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決定不予注冊的,應自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異議,申請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化工專業委員會撤銷其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在化工工程設計和相關業務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經查實有與注冊規定不符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規范的。
第十八條 被撤銷注冊人員對撤銷注冊有異議的,可自接到撤銷注冊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被撤銷注冊的人員在處罰期滿5年後可依照本規定重新申請注冊。
第四章 執業
第二十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的執業范圍:
(一)化工工程設計(含本專業環保工程);
(二)化工工程技術咨詢(含本專業環保工程);
(三)化工工程設備招標、采購咨詢;
(四)化工工程的項目管理業務;
(五)對本專業設計項目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只能受聘於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
第二十二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委託並統一收費。
第二十三條 因化工工程設計質量事故及相關業務造成的經濟損失,接受委託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並有權根據合約向簽章的注冊化工工程師追償。
第二十四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管理和處罰辦法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有權以注冊化工工程師的名義從事規定的專業活動。
第二十六條 在化工工程設計、咨詢及相關業務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術文件,應當由注冊化工工程師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注冊化工工程師簽字蓋章的技術文件,須徵得該注冊化工工程師同意;因特殊情況不能徵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冊化工工程師簽字蓋章並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眾利益;
(二)保證執業工作的質量,並在其負責的技術文件上簽字蓋章;
(三)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商業技術秘密;
(四)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及以上單位執業;
(五)不得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第二十九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應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並作為再次注冊的依據條件之一。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在實施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已經達到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條件的,可經考核認定,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一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可按規定的程序申請參加考試、注冊和執業。
第三十二條 從事化工工程設計活動的單位配備注冊化工工程師的具體辦法,由建設部商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注冊化工工程師簽字蓋章生效的技術文件種類及管理辦法由化工專業委員會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第二條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准與合格標准。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化工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化工專業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考試工作。
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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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注冊化工工程師報考條件及復習資料!
一 高等數學
1. 同濟大學編:《高等數學》(上冊,下冊)(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
2. 同濟大學數學教研室編:《線性代數》(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
3. 謝樹芝編:《工程數學——矢量分析與場論》(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4. 陳家鼎,劉婉如,汪仁室編:《概率統汁講義》(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 普通物理
程守誅,江之永主編《普通物理學》(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79年.
三 普通化學
1. 浙江大學編:《普通化學》(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
2. 同濟大學編:《普通化學》.同濟大學出版社,1993年.
3. 劉國璞編:《大學化學》.清華大學出版社,1994年.
4. 余純海,齊昌瑤編:《工程化學》.東北林大出版社,1996年.
四 理論力學
1. 同濟大學理論力學教研室編:《理論力學》(第一版).同濟大學出版社,1990年.
2. 譚廣泉,羅龍開,謝廣達,范第峰編:《理論力學》(第二版).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1995年.
3. 華東水利學院編:《理論力學》.人民教育出版社,1978年.
五 材料力學
1. 孫訓方,胡增強編著,金心全修訂:《材料力學》(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
2. 劉鴻文主編:《材料力學》(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
六 流體力學
1. 西南交通大學力學教研室:《水力學電工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
2. 郝中堂,周均長主編:《應用流體力學》.浙江大學出版社,1991年.
七 計算機應用基礎
1. 徐惠民等編:《計算機基礎與網際網路應用教程》.機械工業出版社,2001年.
2. 譚浩強,田淑清編:《FORTRAN77結構化程序設計》.高等教育出版社,1985年.
八 電工電子技術
1. 秦曾煌主編:《電工學》(上,下冊)(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
2. 羅守信主編:《電工學》(Ⅰ,Ⅱ)(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
3. 程守洙,江之水主編:《普通物理學》下冊(第三版 電學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1979年.
九 工程經濟
1. 傅家驥,仝允桓主編: 《工業技術經濟學》 (第三版).清華大學出版社.
2. 吳添祖主編: 《技術經濟學概論》.高等教育出版祉.
十 物理化學
天津大學物理化學教研室編,宋世謨主編:《物理化學》(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十一 化工原理
天津大學編:《化工原理》.天津科技出版社.
十二 化工過程式控制制
歷玉鳴主編:《化工儀表及自動化》(第三版).化學工業出版社.
十三 化工設計基礎
倪進方主編:《化工過程設計》.化學工業出版社.
十四 化工污染控制基礎
1. 蔣展鵬主編:《環境工程學》.高等教育出版社.
2. 汪大翚主編:《化工環境工程概論》.化學工業出版社.
十五 化工熱力學
童景山主編:《化工熱力學》.清華大學出版社.
十六 職業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叄』 關於注冊化工工程師報考條件
參加基礎考試的條件:
1、取得本專業(指化學工程與工藝、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制葯工程、輕化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生物工程等)或相近專業(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環境工程、安全工程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3)注冊化工工程師報考條件擴展閱讀:
注冊化工工程師考試內容:注冊化工工程師基礎考試分為公共基礎和專業基礎考試兩部分。
公共基礎考試要考的科目和所佔比例為:數學,物理學,化學,理論力學,材料力學,流體力學,電工電子技術,信號與信息技術,計算機技術(8%,10題),工程經濟,法律法規。
專業基礎要考的科目有:物理化學、化工原理、化工過程式控制制、化工設計基礎、化工污染控制基礎、化工熱力學、職業法規。因為專業基礎的真題很難弄到,所以沒有算所佔比例,可以參考天大的注冊化工工程師專業基礎考試復習教程的模擬題比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注冊化工工程師
『肆』 注冊化工工程師報考條件,麻煩給個權威答案!
滿足,條件是很寬泛的。
『伍』 注冊安全工程師化工類的報考條件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及相關工作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博士學位;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條件:
凡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且在《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下發之日(2002年9月3日)前已評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工作滿10年的專業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安全生產技術》2個科目,只參加《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和《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成績管理
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陸』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化學工程與工藝、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制葯工程、輕化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生物工程等)或相近專業(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環境工程、安全工程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後;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該專業碩士學位以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有六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有七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以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之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有八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該專業中專學歷以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門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柒』 報考化工工程師條件
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化學工程與工藝、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制葯工程、輕化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生物工程等)或相近專業(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環境工程、安全工程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後;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該專業碩士學位以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有六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有七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以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之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有八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該專業中專學歷以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門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捌』 注冊化工工程師 專業考試 資格
這個好像不可以哦,因為你之前是研究生的,相當於注冊過了,現在你本人再去好像會查到你之前的審核檔案,如果被查出來了還是很不好的,最好不要冒這個危險了
『玖』 注冊化工工程師有哪些報考條件考試科目參考書籍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
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參加基礎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後,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參考書籍《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基礎考試復習教程》上下兩冊。
『拾』 注冊化工工程師報考條件要求求從事化工工程設計
公司的研發中心 技術中心 工藝處之類的證明不算,一定要設計院工作的才算的。所以你可以找找看有沒有設計院可以幫忙。加油,祝你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