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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創業能力培訓補貼

發布時間: 2021-03-03 04:39:19

『壹』 上海政府補貼培訓

一般不含書本費,而且很多政府補貼培訓,是不會強迫你買書的,要是你買下的書讓你還給他是不對的,而且是違法的。如果書是學校借給你們的,再讓你們還他當然他們是對的。如果不還就是你的不對了。

『貳』 上海培訓能獲得政府補貼需要什麼條件

失業人員,殘疾人員,退伍人員,都可以

『叄』 創業培訓補貼有何規定

(1)創業意識培訓補貼:完成創業意識培訓,培訓合格率達到90%的,定點創業培訓機構可憑有關憑證資料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創業意識培訓補貼。
(2)創業能力培訓補貼:創業能力培訓實行分階段按比例補貼。完成創業能力培訓理論教學及咨詢輔導、學員完成了《創業計劃書》的,定點創業培訓機構可憑有關憑證資料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創業能力培訓前期補貼。創業能力培訓後續扶持階段補貼實行在補貼標准限額內按比例據實補貼。
(3)補貼標准:由定點創業培訓機構申請,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由財政部門分別按創業意識培訓合格人數、每人100元的標准和創業能力前期培訓合格人數、每人補貼500元的標准,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到創業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定點創業培訓機構申請創業培訓補貼應提供下列材料: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同意開班的證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參加培訓人員名單、培訓人員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登記證》復印件、學員創業培訓合格證明(創業意識培訓為合格證書,創業能力培訓前期為創業能力合格證書及學員的《創業計劃書》)、創業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同時應報送錄有上述參加創業培訓或接受咨詢服務人員名單及居民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和聯系電話、培訓或咨詢服務起始及結束時間等信息的電子文檔。

『肆』 享受上海政府補貼培訓具體流程

根據勞動力市場的供求比例和需求情況,市勞動保障局將發布政府補貼培訓的職業(工種)目錄,享受政府培訓費用補貼的對象參加目錄中的培訓項目,鑒定合格後,將享受政府50%-100%培訓費用的補貼。 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以下人員,均可享受政府培訓費用補貼:
1、 失業和協保人員;
2、 農村富餘勞動力;
3、 高等院校畢業學年的學生;
4、 在職職工;
5、 其他經批準的人員。 非本市戶口人員不享受政府補貼培訓的

『伍』 2019年上海企業職業技能補貼怎麼申請哦,我們公司員工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並已獲得的相應證書

你好,如果你是普通職員,獲得上海企業職工技能補貼不需要你操心的。考試證書取得後,公司會統計然後發放下來入工資卡中。

『陸』 上海政府補貼培訓項目

上海職業培訓指導服務網

『柒』 上海技能培訓補貼哪裡辦

一、申領培訓信息卡
勞動者需要參加補貼培訓的,本人憑身份證(或社保卡),到就近區縣就業促進中心(區職業介紹所)申領「上海市職業培訓信息卡」。
本辦法實施前原已申領的上海市職業培訓帳戶卡可繼續使用。
二、接受培訓指導、選擇培訓項目
有培訓需求的勞動者,應當持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在區縣公共職介部門指導下自主選擇培訓項目:
·在職從業人員持培訓信息卡,及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
·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以下簡稱三類人員)持培訓信息卡、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及《勞動手冊》;
·高等院校畢業學年學生持培訓信息卡、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學生證,及學籍證明或畢業生推薦表原件(加蓋院校或二級學院公章)。
勞動者的身份狀態確定以申請培訓項目時勞動力資源管理系統認定的為准,有效期為三個月,逾期未參加培訓的,需重新確認身份狀態。
三、提供銀行賬號
勞動者在選擇培訓項目的同時,應到申請培訓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失業保險部門,提供由區縣指定銀行的本人銀行賬號。
四、參加培訓
1、選擇培訓機構
勞動者選擇培訓項目後,可在全市范圍內,選擇相應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參加培訓。
2、培訓報名
培訓報名。勞動者應在培訓前持培訓信息卡,及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到補貼培訓實施機構辦理培訓報名手續。

簽訂協議。勞動者與補貼培訓實施機構應在平等、自願、協商的基礎上簽訂《補貼培訓協議》。
繳納培訓費。三類人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及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培訓項目的,向培訓機構支付的培訓費為規定補貼標準的50%,其中就業困難人員,向培訓機構支付的培訓費為規定補貼標準的25%。
在職從業人員、高等院校畢業學年學生,參加高級及以上項目的三類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參加補貼培訓,向培訓機構支付的培訓費,應根據培訓機構經物價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的收費標准和《補貼培訓協議》約定的收費方式執行。
3、參加技能培訓
學員應按照培訓機構制定的教學計劃及協議約定參加培訓,遵守培訓機構的教學管理制度及相關管理要求,並配合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開展的督導評估及相關檢查工作。
五、參加技能鑒定
學員在培訓結束後參加技能鑒定,鑒定合格後,可在規定時間內憑身份證(或社保卡),到培訓機構領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鑒定不合格且有補考意願的,在鑒定結束的二個月後向原培訓機構申請補考。
六、補貼經費的核撥
學員獲證之日起三個月內,補貼經費按規定的補貼標准和補貼比例核撥至個人提供的銀行賬戶內(三類人員參加中級及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培訓項目的,按補貼標準的50%支付,其中就業困難人員按補貼標準的25%支付。除以上情形以外的補貼對象按規定的補貼標准和補貼比例支付)。
在規定時間內未收到補貼經費的,可登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網查詢相關信息

『捌』 上海政府補貼培訓課程有哪些課程

2009年上海市政府補來貼培訓項目共自分二十個門類、167個專業,每個專業分為初級、中級、高級和技師級等層次。具體目錄見本站的《2009年補貼培訓目錄》。

■補貼比例----本市失業、協保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參加各等級的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合格後培訓費用補貼100%;本市高等院校畢業學年的學生、在職職工參加中高層次的技能培訓,鑒定合格後培訓費用補貼50%。
■身份證明----參加政府補貼培訓的人員除須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原件外,失業、協保人員憑《勞動手冊》,農村富餘勞動力憑《農村富餘勞動力求職登記卡》,高等院校畢業學年的學生憑《學生證》和《戶口簿》,在職職工憑《工作證》或其它有效證明,向區縣職業介紹所或市職業培訓指導中心的培訓窗口報名。

■享受年限----參加政府補貼培訓的人員,原則上一年只可享受一次職業資格等級的補貼培訓;有特殊要求的,在參加一次職業資格等級的補貼培訓後,因就業崗位的需要還可參加一次政府補貼的定向培訓;參加模塊培訓的,一年最多可享受三次相關模塊培訓的政府補貼,但必須在上一次模塊培訓結束後方可參加下一次模塊培訓。
參考一下,祝你愉快。(*^__^*) 嘻嘻……

『玖』 關於印發《上海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暫行辦法》的通知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本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機制,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素質,促進就業,根據《上海市促進就業若干規定》、《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者參加社會化職業技能培訓(以下稱培訓),或者直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以下稱鑒定),由本市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包括培訓費補貼和鑒定費補貼)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職業技能補貼培訓堅持以產業發展方向和人力資源市場需求為導向,以促進就業和鼓勵高技能人才培養為目的,以社會各類優質教育培訓資源為載體,實行勞動者自主擇校、自費培訓、經費直接補貼到個人的方式,鼓勵勞動者積極參加培訓,提升技能素質和就業能力。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製定相關政策;會同市有關部門共同確定補貼培訓目錄和補貼標准;指導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實施補貼培訓的管理;開展對全市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抽查和對各區縣補貼培訓工作的評估。
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家及本市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負責本轄區內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簽約、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實施對培訓過程的質量監管和補貼經費的核撥;開展對本轄區內補貼培訓工作的督導、評估和檢查。
第二章補貼范圍、對象和標准
第五條納入補貼培訓范圍的項目應當是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有利於促進就業和高技能人才培養,並且列入國家職業資格序列或專項職業能力的技能類項目,以及根據用人單位崗位需求開展的技能類定向培訓項目。
補貼培訓項目以目錄的形式確定,並定期向社會公布。補貼培訓目錄及相應的補貼標准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在廣泛徵求各區縣、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確定。
第六條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的以下對象可按規定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一)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
(二)在職從業人員(含本市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從業人員,下同);
(三)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的畢業學年學生。
(四)其他經批準的人員。
第七條補貼對象在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參迦納入補貼培訓目錄的培訓項目,鑒定合格的(含一年內補考合格,下同),按以下比例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一)第六條第(一)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的培訓項目,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享受100%培訓費補貼;
(二)第六條第(二)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上或相當於中級的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項目,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享受50%培訓費補貼;
(三)第六條第(三)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或相當於中級的專項職業能力項目鑒定且合格的,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給予鑒定費補貼;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高級以上培訓項目,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享受50%培訓費補貼。
(四)第六條第(四)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的培訓項目,可按相關規定享受培訓費補貼。
第八條補貼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項目,鑒定不合格的,不予補貼;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高級以上培訓項目,鑒定不合格的,按照鑒定合格應補貼培訓費的50%予以補貼。
第九條培訓費補貼實行優質優價。補貼對象參加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評估認定為辦學質量和誠信等級A級培訓機構或示範性培訓項目的補貼培訓,在享受培訓費補貼時,補貼標准上浮10%。
第十條補貼對象每年只可享受一次培訓費補貼,且補貼項目不得為其已獲得相關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培訓項目。在校學生的鑒定費補貼在其在校期間只可享受一次。
有以下情形的,補貼對象可在一年內享受兩次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一)第六條第(一)類對象享受過一次培訓費補貼後,年內因就業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定向培訓費補貼;
(二)補貼對象在享受創業能力項目培訓費補貼的同時,年內根據開業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相關技能類培訓項目的培訓費補貼;
(三)高等院校畢業學年學生享受過一次鑒定費補貼的,還可享受一次培訓費補貼。
第三章補貼培訓實施機構
第十一條本市對承擔補貼培訓實行申報簽約制度。由培訓機構提出申報,經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具備相應條件,並與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訂《承擔補貼培訓協議》的培訓機構方可承擔補貼培訓。
第十二條申報承擔補貼培訓的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定辦學資質,補貼培訓項目應為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范圍內的培訓項目;
(二)具有與補貼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和實訓設施、設備,具有穩定、合格的師資隊伍;
(三)具有較豐富的辦學經驗,培訓質量較好。培訓機構申請承擔的補貼培訓項目應已實施過一個完整的培訓周期,且鑒定合格率一般不低於上年度該項目全市平均鑒定合格率(列入當年度補貼培訓目錄的新職業培訓項目除外);
(四)培訓機構上年度法人年檢和網路化檢查合格,且無違規辦學的不良記錄,其法定代表人無不良誠信記錄。
對於符合區域產業發展及行業、企業急需的補貼培訓項目,但本區縣暫無具備上述條件的培訓機構承擔補貼培訓的,可由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確定培訓機構試點承擔一次性補貼培訓。
第十三條承擔補貼培訓的申報簽約按以下程序實施:
(一)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培訓機構,可以向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承擔補貼培訓;
(二)經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七個工作日;
(三)對經公示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與其簽訂《承擔補貼培訓協議》,內容包括補貼培訓項目、協議期限、培訓規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情形、違約責任等。協議期限原則上為一年,一般在每年培訓機構法人年檢和網路化檢查之後簽訂。
第十四條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評估認定為辦學質量和誠信等級C級的培訓機構,原則上不得承擔補貼培訓。確需其承擔補貼培訓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說明原因,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審查。
第四章補貼培訓和鑒定的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補貼對象需要參加補貼培訓的,可憑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或相關身份證明,到區縣就業促進中心接受培訓指導,申領「職業培訓信息卡」(以下稱培訓信息卡),提供本人相關銀行賬號,並自主選擇補貼培訓項目和相應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
第十六條補貼對象應在選擇補貼培訓項目之日起三個月內,持本人培訓信息卡和身份證(或社保卡)到自主選擇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報名注冊。培訓機構應當與學員簽訂《補貼培訓協議》,明確培訓項目、授課安排、培訓收退費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七條培訓機構的收費標准應報經物價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後實施。
培訓機構應根據收費標准和《補貼培訓協議》約定的收費方式向學員收取培訓費。對第六條第(一)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培訓項目的,其自行支付的培訓費為規定補貼標準的50%;其中,就業困難人員自行支付的培訓費為規定補貼標準的25%。
培訓機構收取培訓費後,應向學員開具由財稅部門監制的發票或收據(不包括限用於內部結算、捐贈或代辦費收入的收據)。
第十八條培訓機構應根據補貼培訓項目相應的職業標准和教學計劃、大綱制定授課計劃,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同時,培訓機構應在「上海市職業培訓信息管理系統」內做好信息錄入工作,在培訓班開班前錄入開班信息並上傳授課計劃,在開班兩周內錄入學員注冊信息,並及時做好信息變更維護工作。
第十九條培訓結束後,培訓機構應根據本市技能鑒定的有關規定,為學員申報參加相應的技能鑒定,並根據相應的鑒定申報條件做好學員報考資格的審核工作。
對申報鑒定的人員,由本市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統一組織實施鑒定。鑒定合格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第五章補貼經費的核撥
第二十條在補貼對象完成培訓和鑒定後,根據鑒定結果和相應補貼標准,按下列方式予以培訓費補貼:
(一)第六條第(一)類對象(除就業困難人員外)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項目且鑒定合格的,對學員本人按規定的補貼標準直接補貼50%培訓費,培訓機構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申請50%培訓費補貼。
(二)第六條第(一)類對象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項目,鑒定合格的,對學員本人按規定的補貼標準直接補貼25%培訓費,培訓機構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申請75%培訓費補貼;鑒定不合格的,培訓機構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申請25%培訓費補貼。
(三)除以上兩種情形外,對參加補貼培訓的對象,補貼經費按規定的補貼標准和補貼比例直接補貼給學員本人。
培訓機構申請補貼經費的期限為自學員獲證之日起或學員承諾放棄鑒定補考之日起六個月內。
第二十一條第六條第(三)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項目或相當於中級的專項職業能力項目鑒定且合格的,可在相應證書頒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或畢業學年,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證書和有關憑證,到區縣就業促進中心按規定申請鑒定費補貼。
第二十二條根據補貼對象鑒定的結果,本市職業培訓管理信息系統自動生成補貼經費發放名冊。經區縣就業促進中心確認後,由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學員獲證或承諾放棄鑒定補考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相應補貼經費核撥至本人的銀行賬戶;自培訓機構申請補貼經費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相應補貼經費核撥至培訓機構的銀行賬戶。
第六章定向培訓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市鼓勵對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開展定向培訓,提高其就業能力,幫助其實現就業。本辦法所稱的定向培訓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活動需要,委託培訓機構對其擬招聘錄用的本市戶籍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在上崗前實施的技能培訓。
第二十四條開展定向培訓的,應由培訓機構、用人單位和區縣公共職業介紹所三方共同簽訂《定向培訓協議書》,並由培訓機構會同用人單位結合相關國家職業標准和用人單位實際需求共同制定培訓方案。
第二十五條定向培訓項目為列入補貼培訓目錄范圍內的職業(工種)的,培訓機構應按照本市頒布的培訓計劃大綱和相應的補貼標准執行。
定向培訓項目為未列入補貼培訓目錄范圍內的職業(工種),且培訓課時在100課時以上的,培訓機構應將相關培訓方案和補貼標准報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初審,並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執行。
定向培訓項目為未列入補貼培訓目錄范圍內的職業(工種),且培訓課時不足100課時的,由培訓機構將相關培訓方案和補貼標准報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納入職業資格序列的定向培訓項目,培訓後由本市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或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準的在滬行業特有工種鑒定機構組織實施鑒定,對鑒定合格者,頒發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未納入職業資格序列的定向培訓項目,培訓後由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考核,對考核合格者,由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定向培訓補貼與培訓後就業率相掛鉤。定向培訓項目整班就業率達到80%以上的,培訓機構按整班學員人數和相應的補貼標准申請培訓費補貼;整班就業率達不到80%的,培訓機構只可對被錄用的學員按相應的補貼標准申請培訓費補貼。
第二十八條定向培訓補貼經費實行核撥到培訓機構的補貼方式。由培訓機構自證書頒發之日起六個月內,以班級為單位統一申請培訓費補貼。經所在區縣就業促進中心審核後,按相應的補貼條件、補貼標准和補貼比例,由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培訓機構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相應的補貼經費核撥至培訓機構的銀行賬戶。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根據本區縣實際做好補貼培訓發展規劃,嚴格落實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簽約條件及程序,對本轄區內簽約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做好日常管理和指導服務,並對其開展的補貼培訓進行質量監管,引導其依法、誠信、規范辦學。
第三十條本市實行補貼培訓督導評估制度。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本轄區內的補貼培訓情況開展督導評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市開展補貼培訓的實際情況,適時開展補貼培訓督導評估抽查工作。
第三十一條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國家和本市培訓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規范補貼資金的審核撥付,加強財務管理和資金監管。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補貼資金使用情況抽查和專項審計制度,定期通報補貼資金使用情況檢查審計結果。
第三十二條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向社會公布培訓補貼資金使用管理的舉報電話和投訴信箱,對單位或個人的投訴舉報及反映的問題及時開展調查核實,對情況屬實的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存在違反《承擔補貼培訓協議》約定行為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協議約定進行處理;存在違反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的,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並終止《承擔補貼培訓協議》。
補貼對象經查實違反本市培訓補貼有關規定的,補貼經費不予核銷,並記入其個人誠信記錄。
第三十四條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本市建立健全補貼培訓信息公開制度。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及時公布補貼培訓政策及相關操作辦法,且定期公布補貼培訓目錄及補貼標准。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及時公布當年度已簽約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基本信息、督導評估結果,以及對補貼培訓實施機構違規違約行為處理的情況。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補貼對象通過崗位成才或自學成才的方式,直接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高級以上項目鑒定且合格的,可在相應證書頒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證書和有關憑證,到區縣就業促進中心按規定的補貼標准申請相應補貼。
第三十六條第六條第(一)類對象自行付費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的培訓項目,鑒定合格,並自發證之日起一年內被用人單位錄用且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直接到區縣就業促進中心按本辦法規定的補貼標准申請培訓費補貼。
第三十七條經批準的職業培訓特別計劃培訓項目、企業內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高師帶徒培養項目、校企合作培養項目、技能競賽賽前培訓項目、補貼經費從中央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的外來從業人員培訓項目,以及經批準的面向特殊對象的培訓項目,按本市現有相關規定執行。但上述培訓費補貼不得與本辦法規定的社會化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在同一年度內同時享受。
第三十八條外省市戶籍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並處於繳費狀態的從業人員,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社會化培訓,或者參加經批準的職業培訓特別計劃培訓項目、企業內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高師帶徒培養項目、技能競賽賽前培訓項目的,參照本市在職從業人員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相關規定執行。
外省市生源的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畢業學年學生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社會化培訓、鑒定或校企合作培養項目的,外省市生源高等院校學生參加技能競賽賽前培訓項目的,參照本市生源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相關規定執行。
上述人員參照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期限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數、本級別。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實施。
《關於在本市職業培訓中開展政府經費補貼的通知》(滬勞保就發[2000]35號)、《關於印發〈關於本市組織實施郊區青年技能培訓的試行意見〉的通知》(滬勞保技發[2004]6號)、《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政府培訓費用補貼的補充實施意見》(滬勞保技[2004]7號)、《關於實施政府經費補貼培訓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滬勞保技[2004]34號)、《關於在本市建立職業培訓補貼個人賬戶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勞保技發[2006]1號)、《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補貼培訓工作的意見》(滬勞保技發[2007]19號)同時廢止。

『拾』 創業培訓補貼標準是多少

每個創業實體或創業項目補貼標准為1萬元。

大學生可同時申報創業項目補貼和創業實體補貼,但每人只能申報並享受一次,其中創業項目不得超過10個,創業實體只能為1個。每名大學生只能享受一次創業政策補貼。

對孵化項目或者創業實體涉及多人的,以項目、實體的主要負責人為申請對象,涉及人員不得再次申請同一項目、實體補貼。對同一領創主體同時有多個孵化創業項目時,須一次性申請完成。

(10)上海創業能力培訓補貼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創業培訓補貼、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等創業補貼的申請發放辦法另行制定,屬於殘疾人的自主創業人員身份核實和創業補貼的申請發放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本辦法所稱普通高校是指全日制大專以上的普通高等院校,職業學校是全日制大專以上的職業院校,技工院校是全日制高級工層次以上的技工院校。

本辦法所稱的小微型企業是指符合《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關於小微型企業劃型規定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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